摘 要
社会行动是指社会公民在一定的组织和领导下,同时出于规避风险增强力量、改变自身弱势地位,以非制度化的渠道和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组织等强势群体示威抗议等手段,旨在改变不平等的地位和所遭受的不公正的待遇的集体行动。
社会行动为多元化社会中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地方政府也可以从中了解政府工作存在的问题。然而,社会行动中行动方式的偏激或地方政府对此类行动认识的曲解将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政治、经济、和谐生活的社会暴动事件。
基于社会行动产生的原因、表现方式、根本目的的逻辑分析、社会行动应对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发现当前社会行动中地方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对其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发挥社会行动的积极作用,避免和抑制其消极作用,最终使社会行动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安全阀”一样的功能。
关键词 : 社会行动 地方政府 行为分析。
Abstract
Social action is a community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itizens in a certain amount oforganiz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avoiding risks is gaining strength, change their disadvantagedposition, way of non-institutionalized channels and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powerful groups such as organizations of the market means of protest, aimed at changing theunequal and unjust treatment suffered by collective action.
Community action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pluralistic societyoffers a proven method; local governments can also learn about the problems in Government.
However, social actions in the actions of extremist or distor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onunderstanding such action will further intensify social contradictions, even effects trigger a seriesof socio-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riots of harmonious living.
Based on social action produced of causes, and performance way, and fundamental purposeof logic analysis, and social action should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behavior of analysis, foundcurrent social action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behavior exists of problem, turn has targeted to onits insufficient made related of recommendations, to play social action of active role, avoid andsuppression its negative role, eventually makes social action in maintenance social and groups ofsurvival, and maintained established of society in the, play "safety valve" as of function.
Key words : Social Action; Local Government; Behavior analysis 。
1.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和问题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带来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利益。不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组织起来,通过上访、示威、罢工、游行等社会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
根据 2003《社会蓝皮书》,从 1993 年至 2003 年这 10 年间,以示威为手段的社会行动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 17%,由 1999 年的 l 万起增加到 2003 年的 6 万起;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社会行动人数平均增长 12%,由 73 万多人增加到 307 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 1400 起增加到 7000 起,增长 4 倍。2005 年上升为 8.7 万起,2006 年超过 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2010 年《社会蓝皮书》指出,社会行动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社会行动在我国发展的态势越来越严重,数量不断增加,对社会稳定以及政府管理造成强力的冲击。社会行动的频发也开始引起地方乃至中央的关注,如何正确应对类似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
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是一个地区矛盾激发时的首要应对者,地方政府对社会行动的处理方式也直接影响着行动的发展趋势;是将矛盾缩小并解决还是将矛盾扩大甚至引发恶劣性的社会暴动,地方政府在其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几年的社会行动,如 2005 年安徽池州的“6.26”事件、2008 年贵州瓮安的“6.28”事件、2009 年湖北石首的“6.17”事件都将矛盾直接指向了地方政府。
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由于地方政府对自身角色的错误定位、简单粗暴的行政压制手段、对事件曝光后的后果恐惧等顾虑及原因,最终只会导致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引起社会冲突,引来社会对地方政府的政治信任缺失,这不仅不利于矛盾从根本上的解决,也与我国政府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背离。
地方政府在应对社会行动中能力的不足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具体表现在事前预警化解能力的不足、事中应对能力的不足、事后反思及建立长效机制能力的不足。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当地发生的社会行动并及时快捷地处理好,成为摆在现今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1.1.2 、研究意义。
目前社会学界对“社会行动”的研究大量停留在较深奥的理论层面,对社会行动在社会中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应如何高效地应对社会行动这方面的内容研究很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政府在面对大量的因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征地、环境污染、医务纠纷、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的纠纷等引起的社会行动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应对,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因此,通过对社会行动应对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分析,更有助于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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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1.2.1、社会行动相关研究综述
1.2.2、地方政府理论相关研究综述
1.3、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1.3.2、研究方法
1.4、创新之处及不足
2.我国社会行动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发展现状
2.1、社会行动产生的原因
2.1.1、社会行动的道德基础
2.1.2、社会行动产生的制度条件
2.1.3、社会行动产生的现实原因
2.2、社会行动的评价
2.2.1、社会行动产生的积极效应
2.2.2、社会行动产生的消极效应
2.3、我国社会行动的发展现状
3.地方政府应对社会行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案例列举与分析
3.2、地方政府应对积极社会行动时存在的问题
3.2.1、对社会行动性质鉴定的错误-
3.2.2、缺乏良好的引导机制
3.3、地方政府应对消极社会行动时存在的问题
3.3.1、事前应对机制不完善
3.3.2、事中处置措施不当
3.3.3、事后缺乏总结、危机恢复管理工作缺位
4.提高地方政府应对社会行动能力的建议
4.1、增强基本理念的教育
4.1.1、正确认识社会行动产生的原因
4.1.2、适当区分、分类指导
4.2、具体措施-
4.2.1、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限制使用强制力
4.2.2、规范市场经济,维护社会公平,扶助弱势群
4.2.3、切实逐步有序地提高有法可依的公众参与
4.2.4、提供反应民意和矛盾解决的沟通渠道
4.2.5、完善改革的配套机制,进--步转变政府职能
结 语
社会行动爆发的数量在近年来呈剧增态势暴露了我国境内自改革开放至今近三十年来社会各领域积累的大量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过于刚性,在公民权利意识和利益保护意识不断增长的背景下,现行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广大利益群体政治参与及利益表达的需求。广大利益群体在自身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政府回应或者无法得到政府公正的裁决时,倾向于在制度边缘甚至突破制度规范的底线凭借非制度化的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社会行动作为一条非制度性的民众利益表达途径,深刻暴露了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社会管制能力的不足。特别是近些年社会行动呈现出诸如:爆发原因多样、表现形式新颖、参与人数复杂、后果危害严重等新的特征,更加剧了地方政府处置的难度,使当前政府系统中的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行动中面临新的困境。社会行动频繁爆发已严重威胁到地方社会稳定,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社会治理的主体,要妥善、有效地处置社会行动、要维持地方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就必须加快政府应对危机能力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做到事前构筑科学的预警防范体系和严格的社会风险检测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把社会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在社会行动发生过程中应该灵活实施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社会行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分别采取相应的预案,使用警力应坚持慎重原则,信息披露要坚持及时、公开的原则防止社会矛盾在事件发生过程中进一步激化;此外还应该从培育政府社会资本和民间社会资本的角度构建应对社会行动的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民众对政府部门的认可度,完善政府干部群体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优化政府社会资本;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对那些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有积极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加以正确引导,完善民间社会资本,从长远角度构建应对社会行动的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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