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国内矿产资源供应短缺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实施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国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已成共识.
苏里南是位于南美洲北部,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在该洲都是最小的国家,其东邻法属圭亚那,南界巴西,西连圭亚那,北濒大西洋,在大地构造位置上处于圭亚那地盾之上,该地盾是南美大陆最古老的构造单元之一,在1.9Ga 克拉通化,0.6Ga 的泛美运动形成南美地台。正因其独特的大地构造环境,该国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其优势矿产资源是铝土矿和金矿。苏里南是世界第九大铝矾土生产国,铝矿产业是其支柱产业,已探明的保有储量约 6 亿吨;黄金年产量超过 2.5万公斤,其它矿产如石油、铁、锰、铜、镍、铂等也十分丰富。了解苏里南矿业开发管理制度及相关税费制度对推动我国企业到该国从事矿业勘查开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苏里南矿业管理体制
1.苏里南矿业管理机构
苏里南对国家矿产资源的管理部门是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对该国矿业进行总体管理,主管采矿事务的部长负责境内矿业权登记申请的审批,获得申请许可后,才能进行矿业的勘探和开发.而对于石油产业,苏里南将境内的石油勘探和开采权授予国家石油公司,该公司为完全国有企业,外国投资者只有与国家石油公司通过谈判,达成勘探和开采分享协议,才能参与苏里南的石油的勘探开发。
苏里南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产服务部(GMD)提供国家地质工作资料成果及对外服务.苏里南环保管理部门主要有劳工部、技术发展和环境部、国家环境委员会等多部委组成的部际委员会负责,矿业投资项目的环评由苏里南技术发展和环境部下属的国家环境和发展研究所负责。
2.矿业权制度。根据苏里南现行《矿业法》(1986 年 5 月 8 日法令)规定,苏里南境内[包括领海及其海底以及地下(定义见 1978 年 4 月 14 日法律,该法律于1978 年第 26 号国家公报公布)] 的所有矿产均为国家所有,国家对其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矿业权登记制度。根据矿业法,对包括钻石、黄金、铝土矿等矿物可申请矿业权,具体分为预查权、勘查权、开采权及小规模采矿权。
根据苏里南现行《矿业法》规定,矿产资源是作为地壳组成部分的所有物质,无论是以气态、液态,还是固态形式存在,包括矿石、所有种类的岩石组分、化石、燃料以及建筑材料[岩石(如砾石)、沙子、泥土、贝壳、碎石以及用于建筑、道路、堤坝、机场等工程的其他材料],但地下水除外。
同时《矿业法》规定,预查权与小规模采矿权是不可转让的,也不能通过向第三方出租或由第三方使用的方式进行让与;而勘查权、开发权以及建筑材料的开发权可通过向第三方出租或者由第三方使用的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让与,但需经苏里南自然资源部主管采矿事务的部长授予的书面批准才予以认可,且受让人(自然人或企业)要符合所涉权利申请人的要求.
矿产开发权与建筑材料开发权本质上为不动产权利,只有经权利机关批准后方可转让该权利.转让人仅能将该权利转让给完全满足所涉权利要求的第三方.
3.矿业权的设置。苏里南现行《矿业法》(1986 年 5 月 8 日法令) 存在四种类型的矿业权,即预查权、勘查权、开采权和小规模采矿权。预查是对矿床特征进行初步工作的活动,而非通过实质性钻探作业,并不改变地表岩石等自然状态而实施的活动.
勘查是为准确确定矿床的性质、规模、形态、产状以及经济价值而开展的活动及为确定矿床的经济和技术可采性而开展的其他活动.开发是对勘查的矿产确定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后,进行开采、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活动。小规模采矿是依据矿床的性质、产状和规模,需要采用简单方式与技术就能实现采矿的预查、勘查和开发活动。
预查权申请的范围不能超过 20 万公顷,有效期不多于 2 年,但可延期 1年,最多期限为 3 年。勘查权申请的范围不能超过 4 万公顷,有效期最多不超过 3 年,但可允许延期两次,每次延期2 年,最多期限为 7年。前提是被授予勘查权的申请人已经在延期前依据经过认可的工作计划,执行完各项活动且获得自然资源部主管采矿事务的部长认可,且勘查权人在延期前已经支付了承诺的最低勘查费用,同时勘查权人还需承诺在下个期限内的最低投入,每次延期,勘查权区域面积至少减少 25%.
开发权申请的范围不能超过 1 万公顷,有效期最多不超过25 年,若就某些条件与政府达成一致,可以延期。若延期,应在其权利终止至少 2 年前向自然资源部主管采矿事务的部长提交申请。建筑材料开发权申请的范围不能超过 400 公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 年,可以延期,但每次延期不得多于 5 年。
小规模采矿权申请的范围不能超过200 公顷,有效期最多不超过 2 年,可以延期,但每次延期也不得多于2年.
三、苏里南矿业税费政策
苏里南与矿业勘查开发有关的税费主要包括:
1.矿业权面积税。根据苏里南《矿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勘查权人和采矿开发权人每年要按照授予的矿业权面积数缴纳面积税勘查权人应在每年的年初向国家缴纳勘查面积税税款,为每公顷50分.开采权人应在首个5年期(第1年至第5年)内,于授予开发权之后,按照每年每公顷5荷兰盾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税款;第6年至第10年期间年度应予缴纳的税款为首个5 年期内每年税款的120%,在第 11 年至第 15 年内,年度缴纳税款为首个5 年期内每年税款的 150%,后续年份的年税款为首个5 年期内每年税款的200%.
2.资源补偿税。根据苏里南《矿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小规模采矿权人和建筑材料开发权人每年要缴纳补偿税.小规模采矿权人每年应缴纳250 荷兰盾的采矿补偿税.在申请小规模采矿权时应全额缴纳.如果未能授予小规模采矿权,所缴补偿税款会予以退还,但缴纳的其它费用不退还.建筑材料开采权人每年应缴纳250荷兰盾的采矿补偿税。在申请建筑材料开发权时,首次的应缴补偿税款应提前缴纳。
3.矿业权使用费。根据苏里南第六十五条规定,采矿开发权人、小规模采矿权人和建筑材料开采权人还应缴纳矿业权使用费。每一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使用费是国家按照相关法令规定进行确定的.《矿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部分免除采矿权人应缴纳的矿业权使用费.根据国家法令,可以对采矿权人的部分矿业权使用费予以免除,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决定给予小规模采矿权人或者建筑材料开采权人部分矿业权使用费免除的优惠.
四、苏里南矿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矿业投资者进口材料、设备的减免税.根据苏里南《矿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1)财政部与规划部部长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免除用于采矿活动以及在商业生产之初采购的任何类型的原料、设备的进口税.
(2)财政部与规划部部长可以决定免除与实质业务拓展有关的商品的进口税.
2.矿业开发前期费用的冲销。根据苏里南《矿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财政部与规划部部长可以决定在征收所得税计算利润时,将首个五年期内商业生产开始前预先支付、发生的费用进行冲销。
3.矿业再投资准备金。苏里南《矿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矿业开采权人有权从利润中提取不超过当年应税利润的10%建立再投资准备金,该再投资准备金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于苏里南境内的以下活动:(1)矿权区的勘探与开发活动;(2)用于开采新矿点的设备或者改进现有矿点开采的设备的购置;(3)收购在苏里南进行勘探与开采活动公司的股票.如果设立的再投资准备金在连续三年内未能使用或仅使用了部分,剩余部分可列入第四年的准备金.
如果再投资准备金在三年期届满前经营活动终止,准备金要列入经营活动终止的当年利润.
参考文献:
[1]赵宏军。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世界重要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指南 (苏里南篇2013.)
[2] Decreet Mijnbouw.苏里南矿业法。
[3]商务部编制。苏里南投资指南(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