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 财务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性日益凸显, 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发展, 实现差异最小化已经成为当前会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本文从多个会计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了分析, 希望以此加深会计工作者对财务会计与税法会计核算差异性的了解。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法会计,核算,差异
一、会计与税法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根据会计法律的相关制度规定, 由于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各类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实际价值的, 企业遵循谨慎性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应当在会计期末对现存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资产检查与评估, 及时进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会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等8个内容。根据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 在这8项减值准备中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之外, 其余的可以在应收账款余额的0.5%范围内进行税前列出, 而其余七项减值计提都无法从所得税中进行扣除。
(二) 长期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
当企业在进行长期投资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在账目上的处理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科目。对于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如下处理: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上呈现出相同的情况或是小于被投资者时, 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是永久性差异;而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大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时, 其投资收益则呈现出时间性的变化, 具体的影响数为投资收益/ (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投资方税率-被投资方税率) 。
而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 一旦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 扣除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扶持, 例如定期减税免税等等情况之外, 其所取得的投资应当按照税前收入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并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三)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对于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言应当通过账面资产价值与税费相加进行科学合理的核算。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补价, 那么则应当按照换入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有效的处理。具体方式如下:第一, 对于收到补价的企业而言, 应当按照账面价值加上确定的收益或损失并且加上应支付的税费减去补价后所支付的余额作为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第二, 对于支付补价的企业而言, 按照其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股价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而在税法中对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一旦发生交易则会将投资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经济活动, 这两项业务都需要按照所得税进行科学处理。按照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的转让或是具体损失计提, 企业转让数额较大的可以在投资交易发生的同一会计年度及后五个会计年度进行平摊, 在各个会计年度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如果被投资企业接收到了非货币性的资产, 那么则应当对此类资产进行价值的评估, 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四) 对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差异
具体而言, 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在接受外界的捐赠时应当按照相关准则和制度将资产进入到入账价值中。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 企业一旦接受外界捐赠则应当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缴纳, 并且在其扣除税费之后计入资本公积。同时, 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不应当作为当期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五) 费用处理的差异
在费用的实际处理过程中, 会计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当期支出的相关费用应当全额计入会计科目, 但是税法中并没有认可此项条款。如果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那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则应当全额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在税法中对于企业每一年度所缴纳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应当不得超过销售总收入的2% (除特殊行业) ,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广告费用宣传支出可以按2%的比例进行实时扣除抵扣, 而超出2%的业务宣传费则应当在往后的各个会计年度中进行有效结转。广告性支出在没有超过销售总收入的5/1000时可以进行扣除, 但如果超过5/1000剩余部分在当期和后期会计年度都无法进行扣除。
对于借款利息的支出而言,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实际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这部分费用支出应当全额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但是根据我国税法的实际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向相关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等实施借款, 所产生的一系列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实时抵扣;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数额以内部分进行有效抵扣。如果从其他企业相关联企业所进行的借款金额如果超过企业资本的50%, 那么超出部分利息的支出不能进行所得税的扣除。
对于工资、招待费用、捐赠等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会计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提出应当在当期全额进行损益核算, 而税法中则提出这部分支出应当在一定的标准前提下进行税前扣除, 超出部分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
(六) 财务会计和税法的其他差异
对于企业开办费的当期支出, 会计法律法规及准则明确提出应当在会计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总结。在企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当月作为管理费用进行一次性扣除, 计入损益;而税法中则明确规定在企业的筹办期间所产生的开办费用支出应当从开始经营的次月算起, 在不少于五个会计年度内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摊。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而言,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进入资本公积;而在税法中则明确提出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无法支付款项, 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并且通过其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对于企业预计的负债支出, 会计法律法规及准则明确提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税法相关规定中则提出此类支出无法在税前进行扣除。据此我们可以看出, 在进行会计与税法的核算时应当充分立足于二者之间的差异, 对会计科目进行充分有效的分析研究, 从而帮助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大众对会计法律和税法会计有着更为全面系统的了解, 从而将其灵活高效的运用于实际生活中。
二、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一) 有效降低财务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法会计之前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的。当前我国会计工作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将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降到最少, 可以立足于税法对会计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 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尽可能统一化。具体而言,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研究:首先, 对于企业项目资产的设计设置而言, 不应当发生由于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企业不得不进行重复设置的情况;其次, 对于企业而言, 作为社会的主要纳税者, 针对一些间接税会计和税法存在的差异可以适当增加价外税或者销售税, 而企业只需要通过对账簿的分类和有效使用将销售税额进行有效的登记则可以进行规避;再次, 对于所得税而言, 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出不同的会计账簿进行直接反映;最后, 对于企业的资产计价方式而言, 即使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不需要通过设置两本账簿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 而是可以通过增加递延税款会计科目的方式进行有效记录。
(二) 针对财务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会计实际工作过程中, 面对会计与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性, 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形势进行差异化处理。具体而言, 在进行企业会计业务的处理过程中, 首先应当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明确账务处理要求, 并且以此作为基础进行经济业务的核算计量, 不能完全脱离会计制度。企业在进行纳税时, 如果出现税法会计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较大, 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时, 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调整完善, 主动积极承担企业的纳税义务。基于此, 我们可以看出在会计与税法会计的核算过程中一旦出现差异性, 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科学执行处理。当二者之间发生矛盾时则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调整, 最终实现二者的高度统一。
在企业的经济业务账务处理过程中, 对于所交税种类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对交税种类进行有效的识别使用, 根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差异化的会计核算处理。例如, 通常而言, 企业的所得税以年作为单位进行核算, 在每年的年末进行统一处理并在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如果税法的相关规定与所得税的缴纳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时不需要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单独处理, 可以等到年末进行税务的调整。
在实际会计工作过程中, 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如果是根据会计科目性质的不同而发生的, 则应当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从二者的性质来看, 费用、收益等等使用原则的不同导致企业的税前利率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而造成这种差异性主要是由于时间层面上的规定。一个是时间上的, 而另一个则是永久性的。所谓永久性差异主要是指在会计与税法会计差异的发展过程中, 由于费用、收益的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所得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所谓时间性差异, 主要是指在收益、费用、损失等等会计科目的确认时, 由于时间不同而导致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税额缴纳之间的差异。永久性的差异是不会根据会计期间的延续所转回的, 而时间性差异主要存在于某一个会计期间内能够在后期进行有效的转回。在进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业务处理时, 可以通过某一项具体的收益或费用损失计入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处理。按照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所进行的税前会计利润核算与税法规定下的企业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形式进行处理。
结语
综上所述, 相关会计企业应当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长期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对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差异、费用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和税法的其他差异、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等等方面对会计与税法会计核算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协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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