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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因素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8-31 共3947字
  本文通过分析制约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因素,以期为促进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提供参考意见。大家在相关论文写作时,可以参考这篇“制约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因素与对策”审计论文。
  
制约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因素与对策

  原标题: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的作用
  
  摘要: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是社会环境受托责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在环境审计中的主体地位。然而,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审计以政府为主导,注册会计师审计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分析制约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因素,以期为促进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社会受托环境责任
  
  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以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当前人们关注的关键问题。环境审计的出现,无疑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发展带来了新希望---审计人员通过环境审计,可对企业履行环境管理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证。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审计以政府为主导,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已是大势所趋。
  
  一、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必然性
  
  (一)社会受托环境责任发展的必然产物
  
  企业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融资,更需要在产品市场销售产品。社会公众在资本市场为投资者,在消费市场则为消费者,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存在重要影响。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逐渐偏好投资环境形象良好的企业,自觉抵制环境形象恶劣的产品,形成企业对社会公众的社会受托环境责任(王恩山、杨娜,2008)。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和社会公众双方都需要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提供的环境审计报告进行鉴证,提高其可信赖程度。其一,环境审计报告反映了企业社会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社会受托环境责任报告由企业自身提供,其可信赖程度较低,因此,履行了社会受托环境责任的企业需要独立性强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行进鉴证,提高可信赖程度,以此获得低成本的融资或销售更多的产品;其二,社会公众根据社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对企业的环境形象进行区分,也需要独立性强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环境审计报告进行鉴证,进而在资本市场上有选择的投资,在产品市场上有选择的消费,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是社会受托环境责任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不足
  
  政府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开展,而政府审计机关以政府部门形态存在,决定了其审计工作主要为政府服务,受政府控制。因此,政府审计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政府审计范围有限,从审计环节来看,主要侧重污染治理审计和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不能从污染源头审计;其二,在对国有企业的环境审计中,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存在寻租可能性,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其三,政府审计人员有限,审计任务不可能如注册会计师一样详细分配到个人,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审计效率低下,同时,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限的政府审计人员无法满足庞大的企业环境审计需求。
  
  企业内部审计类似政府审计,属于“自检自查”,审计独立性不强,审计结果可信赖度低;其次,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也不可能支付大量资金开展内部审计,在同等费用的情况下,企业更偏向于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环境审计。
  
  (三)拓展业务的需要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几乎集中在传统的各项会计和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税务服务以及工商服务等类型,其中以审计为主业务的事务所审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到70%-80%之多。显然,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基本业务领域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在这种局面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拓展更多领域的业务以增加利润,环境审计无疑是最佳选择之一:在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越来越受国家、社会公众和企业经营者重视的今天,在未来持续很长一段时间里,环境审计市场前景广阔。
  
  二、制约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因素分析
  
  (一)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观意愿不强
  
  虽然我国从1979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成了较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大多属于指导性思想,各项实施细则有待明确,与实务操作有很大差距,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不严,难以摆脱“软法律”的影子,无法保证环境审计结果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监管缺失使得许多企业并没有意愿进行环境审计,环境审计需求小,环境审计市场难以发展壮大。
  
  (二)环境审计实施细则尚未建立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环境保护有关的政府环境保护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环保信贷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排污费、环境支出、国际组织援贷款项目等各种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监督。但这一方面规定偏向于环境财务审计,更深层次的环境绩效审计和环境合规审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内容单一。2006年修订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环境事项做出了解释,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考虑年报的财务事项,但对于注册会计师具体如何参与环境审计,准则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缺乏客观标准,环境审计报告可信赖程度低。
  
  (三)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及内容缺乏统一标准
  
  我国的环境审计处于探索阶段,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及内容也没有形成统一标准。朱金凤、赵红雨(2008)以2006年底A股造纸业2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招股说明书及2003~2005年连续三年共65份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其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法规的发布时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其披露动机源于政府的压力而非市场的需求,披露目的是为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不是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其二,环境信息披露同时存在与年度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且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详细情况不及招股说明书;其三,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实用性较低。面对纷繁凌乱的环境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环境审计时无法形成统一标准,缺乏可比性,社会公众也不能据此合理区分企业的环境形象,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的社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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