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17日,第69届联合国大会的第四委员会审议了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各国代表介绍了一年来各自国家空间活动进展,并在发言中阐述了对外空国际合作和联合国外空委工作的看法。从发言情况看,各国不仅关注外空活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外空国际合作,还普遍支持将空间应用纳入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以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
一、外空与全球可持续发展
去年以来,联合国外空委开始审议外空活动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从各国评论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空间应用能够在土地和水资源管理、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医疗保健、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和应急反应、能源、导航、地震监测、生物多样性、农业和粮食安全等众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能够积极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本次会上,联合国秘书处官员就此作工作报告,指出通过空间应用获取空间数据和开展实时监测,已成为联合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指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方案和执行可持续发展项目的重要工具。各国在随后的发言中也指出,随着联合国积极推进2015年后发展议程并制订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各国共享空间活动的惠益理应成为该议程的重要内容。
近两年来,空间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热度渐升,主要是随着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推进,空间应用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这充分表明了探索和利用外空所带来的惠益,反映了空间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空间活动“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的最佳体现。当然,不同国家对该议题的关注略有不同,有的强调要推广已有的空间技术应用,努力实现空间应用的商业开发,有的则要求开展国际合作和提供技术援助,确保各国平等共享空间惠益。中国是空间活动大国,一方面应该参与相关进程,从国际、地区、国家、地方等不同层级,探讨外空活动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必要立足中国自身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统筹考虑在空间应用领域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可能的获益。
二、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009年以来,外空委科技小组委员会设立“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LTS)工作组,从确保外空的长期可持续利用出发,提出要拟订一套外空活动指南文件,确定空间活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改进措施,供各国在自愿基础上执行。本次会议上,各国均积极支持该进程,欢迎制订一套指南条款。但有发展中国家发言指出,指南草案不应为新兴空间国家的空间活动制造障碍,因为现有外空环境问题是部分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空间活动所造成,这些负担不应也无法由刚开展空间活动的国家来承担。此外,较多国家提出减缓空间碎片是确保外空活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个别国家强调现有空间碎片是已开展空间活动的国家造成,这些国家在道义上负有相应义务。
此外,部分国家继续强调地球静止轨道和频位是稀缺资源,要求达成平等利用和合理利用,不能因一些国家尚未开展空间活动,就损害其未来利用这些资源的权利。有的国家还呼吁关注外空物体碰撞,特别是使用核动力源的外空物体碰撞的风险,认为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应该审议外空核动力源指南文件,全面研究核动力源对外空环境和空间物体的潜在危害。
总体上看,各国普遍认同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原则,认为其应该成为开展外空活动的一条指导原则,也积极支持LTS工作组的进展。但由于目前LTS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很庞杂,涉及领域相当广泛,牵涉外空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且各国因空间技术发展阶段不同,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认知和接受度不同,预计各国围绕指南草案的制订,还不得不进行多轮磋商协调。中国专家积极参与了该工作组各项工作,下一步在继续跟踪和参与指南草案制订的基础上,也需要及时全面评估该指南可能对中国空间活动造成的影响。
三、外空国际合作
本次会议期间,联合国外空司司长迪皮蓬向会议作工作报告,指出外空司通过能力建设项目、研习班、区域中心等,积极推进和平利用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迪皮蓬表示,外空司工作有四大支柱,分别是创造和提供价值的空间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下的空间社会、为全人类服务的空间惠益、建立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的空间外交。
她继续指出,在和平利用外空领域,外空司提供和推进三类战略选项,包括推进空间技术应用、改善空间活动安全、强化空间科技、政策和法律间的相互促进。
从会上各国发言情况看,美国重视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审议的国际合作机制议题,要求外空委继续总结探讨现有合作机制和框架。乌克兰提出,现在应全面评估联合国第三次外空大会各项成果执行情况,并考虑适时举行联合国第四次和平利用外空大会。同时,有关国家还呼吁在外空委框架下,继续就外空国内立法交换信息和分享经验,并明确外空国内立法应该遵循的共同原则和标准。
此外,由于近年来外空活动迅猛增加,外空安全和外空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外空领域国际治理机制逐渐呈现多措并举、多方主导的局面。各方均关注外空治理机制的发展,要求加强联合国框架下不同机制的协调。本次会上,美国、瑞士等提出联合国外空委和裁军委要加强沟通,讨论和平利用外空与外空安全的关系,确定两大机制可共同采取的措施,预计这将成为外空国际合作领域近期一个讨论重点。
从上述情况看,由于自1979年《月球协定》制订完成后,外空国际立法工作30多年来一直难有进展,严重落后于新型外空活动的发展,难以应对外空商业化和私营化带来的挑战,各国愈加重视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两项工作。这一方面是从对内出发,为本国外空活动提供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是从对外出发,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结合中国的现实而言,目前中国在外空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方面都有所不足,应结合上述新趋势和新发展,积极加强相关工作,服务和保障航天事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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