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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探索和应对策略

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作者:方桂荣
发布于:2018-08-14 共12673字

  摘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探讨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 总结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正发生的系列转型, 分析其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探索更为合理的应对策略, 对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 在漫长的时间与巨大的空间跨度中, 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正悄然发生着转型, 明显朝多极、双向、双元等方向发展。只有充分正视这一转变, 才有助于实现新时期下的国际化目标。当前, 政策支持不平衡、理念定位不准确、资源整合不充分等问题, 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顺利转型, 应全面推行统筹布局与特色发展、理念确立与多元推进、协同创新与机制优化等策略。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学教育国际化; 协同创新;

法理学

  The Plight and Prospect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China

  FANG Gui-rong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uman community of shared destiny, summarizes the series of transformation occurring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analyzes the plight and seeks more feasible solutions or countermeasures,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China.Since the late 19 th Century and early 20 th Century, in the span of long time and huge space,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has been quietly transforming in China, obviously in the direction of multiple pole, two-way and double dimension.Only fully recognition of this transformation will help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in the new era.At present, problems including unbalanced policy support, inaccurate concept positioning, insufficient resource integration have seriously hindered the smooth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refore, strategies such as overall planning and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concept establishment and promotion in multiple direction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nd mechanism optimization should be fully implemented.

  Keyword:

  human community of shared destiny;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实现战略转变, 这一构想已经引起了国内和相关国家、地区乃至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共鸣。从法学教育视角来看的话,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其内容与法律息息相关, 给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带来了挑战, 同时也带来了机遇。不少学者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个问题, 如杨灿明教授就认为,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方式培养的法律人才远远不能适应“一带一路”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 中国法学国际化教育要向与西方交流转变, 要向着眼全世界转变。[1]笔者认同杨灿明教授的这个说法, 中国法学国际化教育的这两个转变无非就是要求我们要“超越国家界限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有世界情怀。实现当代中国法学国际化教育的勃兴, 首当其冲的是要切实革新法学教育的组织架构。新时代新阶段如何有效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当下极为重要的研究主题。[2]

  事实上, 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拉开帷幕, 形成了“西学东渐”“会通中西”等国际化教育理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有些阶段虽然发展并不顺利, 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与实施, 法学教育国际化被持续推进并向纵深发展。不过, 值得关注的是, 在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与巨大的空间跨度之后, 往昔与今日之法学教育国际化已不可同日而语。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正悄然发生着转型, 如果忽视这其中的转变, 仍固守传统层面上的推进策略, 就难以实现新时期所期待的国际化目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今天, 在***总书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后, 中国人民对世界的认识又得到了升华。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探讨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 总结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正发生的系列转型, 分析其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探索更为合理的应对策略, 对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时代要求中国法学教育进行国际化转型

  所谓法学教育国际化就是, “既要学习外国法学教育的经验, 又要总结中国法学教育的得失, 让外国大学学习中国法学教育的经验, 从而增强中国法学教育的民族自信心和国家自豪感。”[3](P2~9)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加入WTO之后, 中国就大力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逐步提升教师、学生、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国际化程度。经过多年的努力, 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持续推进以及中国国际化战略的革新, 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正发生着明显转型, 突出体现了正朝多极、双向、双元等方向发展。

  (一) 从“单极”向“多极”转型

  受国家外交政策影响, 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对象发生过阶段性转变, 但都呈现了明显的“单极化”特征。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保障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方面派遣大量留学生到前苏联学习法律, 另一方面聘请大批前苏联专家来华授课帮助培养法学教师。此外, 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招生制度等方面都向前苏联学习。[4](P1~3)20世纪50至80年代, 因为中国外交对象以前苏联与东欧国家为主, 法学教育也主要向这些国家学习, 导致中国无论是在法学教育模式还是教学内容上都深受这些国家的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起, 中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有意识地向西方国家学习, 频繁开展国外法学教育考察并形成了全面细致的调研报告, 如《司法部法学教育代表团赴英考察报告》《中国法学教育访美考察团记程》 (1996年11月) 、《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赴澳大利亚考察培训综合报告》 (2000年2月) 等。司法考试、法律硕士、法律诊所等法学教育改革成果都是这个阶段的产物。在此阶段, 英美国家是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主要对象, 对中国法学教育影响深远, 至今这种影响力仍在延续。以上不同历史时期所出现的两个发展阶段, 都展现了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单极化”特征。实践证明, “单极化”做法因为视野与包容度上的局限, 难免会给法学教育改革融入狭隘性。

  近些年, 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出现了向“多极化”转型之势。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意识在日渐提高, 对自身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与国际影响力有所期待。中国在各个领域开始推行国际化战略。在此背景下, 国际交流对象将大大扩展, 其中包括大量非西方国家加入进来。这种转变势必会影响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走向。未来中国所能触及的世界法学教育资源将更加丰富, 这必然会促使中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更多样化, 同时把握与影响世界法学教育发展趋势的难度也在加大。所有这些都要求中国学习与研究的范围不应再仅局限于少数法治发达国家, 而应将发展中国家的法制现状和实践纳入进来。[5]这种“多极化”发展趋势要求传统的法学教育国际化平台必须有所突破, 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师生交流与合作;同时也对中国法学院提出了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选择的难题。全世界法学教育资源的充分运用与融合, 不是部分院校所能完成的, 需要全体法学院校共同参与, 但如何参与将成为应对由“单极化”向“多极化”转型的核心问题。

  (二) 从“单向”向“双向”转型

  由于西方法学教育理念与制度发展较早, 突出的先进性使其在全球取得了绝对主导地位, 也使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呈现了明显的单向性。在理念上主要是向外国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教育经验, 在方式上由外国单方面培养, 在目标上仅为中国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等等。即便发展至今, 这种“单向性”仍然非常突出。根据中国与全球化智库 (CCG) 发布的《中国留学发展报告 (2016) No.5》显示, 2015年度, 中国在海外留学的学生数约占世界国际留学生总数的25%, 而来华留学的学生数仅占世界国际留学生总数的8%。这种偏差在法学专业更为突出。“法学教育的盲目国际化、法学思维的西体中用是当下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客观样态。”[6](P103~111)

  具体到中美法学教育交流与合作情况来看, 为了提高师资水平、培养通晓国际事务人才、获取最新信息以及推进社会改革, 中国大力向美国派遣留学生和引进制度知识。这种单向性的国际化模式侧重法律人才的国外培养并输入域外法律知识, 缺乏全球法律人才培养的参与精神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的输出意识。还会导致知识的不对称, 中国比较了解其他国家, 但其他国家不了解中国, 中国的经验和主张得不到正视, 致使交流与合作中常伴生出难以调和的误解与冲突。[7]“单向性”模式“虽然必不可少, 但从长远计, 应当着眼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确立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方向、形式和规模。”[8](P84)

  新时期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将突破以往的“单向性”向“双向性”迈进。自20世纪90年代始, 中国通过召开大规模国际法学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形式, 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成果展示给全世界, 旨在加强世界各国与组织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了解与认同。在办学理念、办学模式以及办学目标等方面都正朝“双向”发展。首先, 在办学理念上, 除了学习国外经验之外, 还要发挥创造性, 向全世界贡献自身经验。这就要求在国际化进程中做一些必要的转变。如果以前一味追求趋同, 今后要追求“和而不同”。[9](P16)法律全球化的结果很可能会产生大量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 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结果也必将催发趋同的教育模式, 但在国际化进程中, 既要学习先进的办学理念, 也不能忽视中国的本土特色, 防止在国际化浪潮中迷失方向的同时, 为法学教育国际模式贡献中国经验。其次, 在办学目标上, 如果以前单纯以中国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 将来应将全球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纳入进来。“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不应仅限于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 也可以让更多的外国学生了解和精通中国法律, 成为‘中国式’的国际性法学人才。”[10](P22~24)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 中国人需通晓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 也需让更多的其他民族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 这是增强中国法律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渠道。再次, 在办学模式上, 除了直接输送人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由其帮助培养法律人才之外, 要开拓更多更优的本土化培养方式和渠道。很多院校设置了由本土教师讲授的双语法律课程,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受教学生的普遍性, 同时也有低成本优势, 但因缺乏系统的国际化教育条件, 无法与出国留学的效果相比。由此出现了中外合作办学这种模式, 较好实现了出国留学与纯本土教育的优势互补。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了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汉堡大学联合组建的中欧法学院, 该院的使命是通过倡导比较法学和引进国际社会的法学教育经验, 培养熟知中国法和国际法的新一代法律职业人士。此外, 教育部还批准设立了大量本科以上层次的法学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的教育项目。如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华东政法大学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合作举办高级法律硕士学位教育项目、中国海洋大学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合作开办法学本科教育项目等。法学教育国际化由“单向”向“双向”的转型, 势必需要诸多内外在条件的支持与辅助。

  (三) 从“一元”向“双元”转型

  法学教育天生就具有内在的双重性, 即学术研究性和职业培训性。而一开始中国法学教育就倾向了前者, 并逐步建构起了“重理论”的培养模式。[11](P33~44)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教授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纯法学理论知识;在教学方法上偏重于课堂内的知识灌输。在“重理论”的培养模式下, 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结构明显失衡, 多数偏爱学术研究工作, 不善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此, 中国试图通过设置专业学位教育和开展实践性教学等努力来扭转这一局势, 但在原有培养模式下要取得实质性突破也很有难度。作为探索法律职业教育的新模式, 法律硕士 (J.M) 自1996年开始试点招生以来, 就没有真正发挥实践性人才培养的作用, 只是被作为一个高于法学本科、但却低于法学硕士 (LL.M) 教育层次的教育项目对待, 甚至在很大意义上沦为了一种“创收”的工具。[12](P33~48)在此大背景下, 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层面在人才培养上也没有脱离重学术训练、轻执业技能培养这一教育目标。

  然而, 在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 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从理论型、学术型全面转向实践型。涉外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产业, 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予以支撑。截至2014年底, 有50余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 但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265家驻华代表机构。 (1) 这在很大程度上受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数量和业务能力的影响。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已进入蓬勃发展状态, 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 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代理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数还极少。[13](P80~84)为此,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 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 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因此, 在注重理论型人才培养的同时, 着力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是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目前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所面临的困境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使得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已成必然趋势, 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转型过程会一帆风顺。传统的法学教育国际化进路遗留了一系列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诸多障碍。理清其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是保证顺利转型的前提与基础。

  (一) 政策支持不平衡

  基于大力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各类政法院校深刻认识到这其中蕴藏的发展契机, 都竭力促进自身国际化。以浙江师范大学为例, 近几年越来越重视采用激励机制推送本校教师出国进修、设置双语教学或纯英文教学课程体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域外招生宣传等工作。然而, “开展国际化办学、培养具有处理多种国际事务能力的专门法律人才, 是否就一定是中国法学教育中全体法律院系统一、共同的任务呢?”[14](P53~59)当下中国正全力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这种全球布局的国家战略决定了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巨量需求。各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繁重任务, 决定了绝非少数院校参与即可, 必须发动尽可能多的法科院校积极参与其中, 这是应对国际化进程中由“单极”向“多极”转型的必要举措。但是, 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需要具备方方面面的支撑条件, 比如, 明确的国际化理念与目标、国际化教学团队、国际化课程体系、国际合作平台等等, 而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由于缺乏制度性的配套保障措施, 由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对学生、教师的要求很高, 成本也很高, 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仍显步履蹒跚。”[15](P17~20)因此, 改变先前自由放任、自觉自发的模式, 施加合理的政策引导是有效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在国家与地方层面, 一些相关的支持性政策已开始陆续出台。为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 加速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于2012年将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列入中国首批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名单, 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推动力正式落地。同年, 少数地方政府为响应国家号召, 也出台了类似的支持性政策。比如, 上海市教委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将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9所院校遴选为“上海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可以预见, 获得中央与地方政策支持的院校, 未来在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方面将发挥实验与示范的引领作用。

  不过, 当前的保障性政策存在一些不足。首先, 中国首批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名单的出炉, 也埋下了高校间法学教育国际化政策支持失衡的隐患。毋庸置疑, 在法学领域, 这22所高校是公认的强校, 在法学教育国际化方面已经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获批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之后, 教育资源将进一步向其倾斜, 势必会再次拉大它们与其他高校间的差距, 进而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后果。其次, 中央与地方支持性政策的对接性弱。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时获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政策支持, 而大量高校却没有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不在支持范围的高校因受资金所限, 在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方面举步维艰, 即便坚持为之, 也难以高效培育自身师资力量、引进海外专家以及开发国际教育资源。显然, 政策支持上的失衡性必然会严重影响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顺利转型。

  (二) 理念定位不准确

  尽管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国家战略,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已成为法学领域的重要使命, 但至今中国并没有出台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顶层设计方案, 也没有确立准确的发展理念。缺乏宏观引导的各类高校在摸索中前行, 实践中出现了对法学教育国际化理念定位上的片面性, 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步伐。

  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理念定位的不准确性具体体现在: (1) 侧重学习角色而忽视参与角色。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 树立了虚心向外国学习的传统, 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高校的国际化理念, 致使绝大多数高校仍然侧重学习角色而忽视参与角色。然而, 当今之中国已远不同于往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 中国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已初步形成, 是全世界法学教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教育国际化推进过程中, 在学习他国经验的同时, 还需注重总结中国经验并将其呈现到世界舞台上分享, 从而提升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2) 局限于“小我”而忽视“大我”塑造。基于国家全球战略的推行, 大量培养我方涉外法律人才成为当务之急, 但这绝不意味着我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就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全部任务。除此之外, 还需为他国培养法律人才, 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制度传播到国外。2017年1月9日, 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就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 即“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中国法律制度, 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但当前, 绝大多数高校将国际化目标局限于培养我方涉外法律人才这一“小我”认识上, 还未真正树立起“大我”意识。

  错位的国际化理念势必会误导行动, 造成法学教育国际化实践主体的短视性。 (1) 紧盯学生需求而忽视市场需求。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信息, 目前中国法学专业中外合作项目 (包括本科与硕士) 共计14项, 本科合作项目8项, 硕士合作项目6项, 与欧美国家合作项目占比71.43%。已获批中外合作办学资格的高校, 之所以选择欧美国家作为主要合作对象, 考虑的出发点往往是基于提升项目对学生的吸引力, 而回避了市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 结果必然是熟悉这些地区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占绝对多数, 而熟悉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其他地区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却严重缺乏, 产生法律人才过剩与紧缺两个极端。 (2) 过于看重创收而忽视质量。要实现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必然要具备高水平的国际化办学质量。然而, 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办学质量参差不齐, 突出的问题体现在过于侧重创收而非质量, 这使很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国际化浮于形式。 (3) 过于依赖外方而忽视自身能力塑造。当前外方在中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仍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不容置疑, 借助外方之力是打开国际化局面的重要路径, 但如果单纯依赖这种路径将严重影响国际化成效。尽管中国已经着力发展中外合作办学, 但整体上高校在自身能力塑造方面的认知度还不高, 忽视整合校内外各方面资源的重要性。对于走出去办学更是讳莫如深, 目前除了孔子学院已初具规模外, 中国高校海外办学还刚刚起步。

  (三) 资源整合不充分

  “由于资源所限, 由于学科背景不同, 单纯依靠一个学科、一个学校或者学院孤单的国际化是不切实际, 也是有一定难度的。”[16](P207~209)有效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有赖于多层面资源的充分整合。然而, 当前资源整合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是影响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重要因素。

  在高校内部, 多数高校仍试图仅凭法学专业自身资源来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 普遍还没有形成整合全校资源的意识。由于法律职业综合素养的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其他学科背景, 这就要求法学专业不是孤立的存在, 需借助校内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资源来实现国际化的培养目标。爱尔兰的圣三一大学与科克大学就设置了很多跨学科学位, 如法律与商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法语、法律与德语等复合学位。相比之下, 由于中国各法学高等院校普遍还没有足够重视自身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 单凭法学专业一己之力推进国际化进程, 难免有势单力薄、孤立无援之感。

  在高校之间, 还缺乏有效的国际化资源共享机制与平台。高校不仅要充分整合与运用自身资源, 还需借助其他高校的法学教育资源。为此, 不同高校之间应加强合作, 运用各自的师资优势联合开发课程模块以弥补自身课程体系的不足。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与伦敦大学就通过与其他学校合作开设课程的办法来完善自身的课程体系。然而, 目前中国高校还缺乏校际间资源整合的意识与行动, 明显存在“单打独斗”的局面。[17](P45)

  在高校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突出的割裂状态, 高校占据理论优势, 而社会则独享实践资源, 两者尚缺乏充分的互动与有效交流。为了打破两者之间的资源隔离状态, 很多高校已经尝试了一系列努力。比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签署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航工业集团法务部、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等作为实践教学合作单位, 并吸收了来自实务部门的大量专家来优化自身的教学团队。[18](P41~45)这种做法在国内已基本通行, 但其实效性尚存争议。一方面,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里安排的实践教学时间往往较短, 又缺乏正规的考核评价体系, 致使实践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另一方面, 实践教学合作单位未将实践教学职责纳入其绩效考核体系, 也缺乏实习生技能培养标准与监督体系。两方面的因素综合导致了当前高校与社会之间资源整合上的低效性。

  四、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路径选择

  (一) 统筹布局与特色发展

  单凭高校的自觉自发, 不足以较快较好实现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目标。政府应发挥作用, 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中国今后应改变先前简单地选择实力强、底子好的高校给予鼓励的做法, 结合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目标和现实需求来设计相关的支持性政策。未来, 统筹布局与特色发展是政府设计支持性政策的基本导向。

  统筹布局是指打破仅针对少数高校按统一标准予以支持的传统做法, 根据法科院校的种类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差别性政策支持。全国法科院校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首批获准的22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的“985工程”综合性大学阵营;第二类是同为第一批入列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五大政法院校;第三类是若干所始终处于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前沿的经贸、海事和语言类院校中的法科专业;第四类是侧重于国际法科人才培养“区域特色”的若干所地方性大学。[19](P121~128)不同类型的法科院校应具有不同的国际化任务。第一类院校应将目标定位于侧重培养国际化法科领袖型人才;其他类别院校则应将目标定位于侧重培养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的人才。基于此,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科院校, 协作出台相应的支持性政策。其中, 非常重要的是建立适应法科院校分类国际化发展的财政拨款体制。根据法学教育国际化目标, 按照分类发展和分类管理框架, 调整优化财政拨款结构并完善拨款管理制度, 支持与引导不同类型法科院校提高其国际化程度, 体现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绩效拨款导向。

  特色发展是指给予法科院校充分的自主权, 使其综合运用支持性政策和自身优势来设定具体的国际化目标与举措。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 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 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20](P4~6)例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 与联合国附属空间科学与技术教育亚太区域中心 (中国) 和亚太空间合作组织联合开发了空间法律与政策硕士项目, 培训内容包括国际法与空间法、国际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框架与体系、空间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等。而黑龙江大学则针对近些年涉俄法律人才的紧缺性, 结合自身的“地缘优势”, 逐步探索形成了“国内本科+国外硕士”的本硕连读和“俄语+法律”双学位两种中俄联合培养模式。[21](P15~19)在政府统筹布局的基础上, 法科院校运用已有优势谋求特色化发展, 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上提升自身的国际化程度, 也可以满足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需求。

  (二) 理念确立与多元推进

  片面或扭曲的理念, 对法学教育国际化势必会造成至深至远的误导与贻害, 必须树立正确的国际化理念。在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今天, 法科院校不能将自身仅定位于本地大学或本国大学, 必须摒弃过于自我的狭隘观念, “着眼世界”, 逐步具备从整体或局部上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意识和能力, 真正服务于全世界。贯彻好“服务全世界”的国际化理念, 需要分化目标并配套相应的有效举措。概括而言, 法学教育国际化需要从主体、手段、内容等方面进行多元化推进。

  在推进主体上, 建立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合作机制。这就要求在政府与高校的两元合作基础上, 广泛引入社会参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不仅可以提供资金与就业上的支持, 还可以为学校治理做出贡献。2015年底, 中国政府颁布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一项长期任务, 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完善政府、社会、学校相结合的共建机制, 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未来在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中, 需加大力度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深度参与。

  在推进手段上, 将中国教师与学生送出去请外方高校单独培养的同时,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力度, 逐步提升自身国际化办学能力。在此基础上, 在海外设立分校也是未来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重要路径。这一路径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国际化资源, 还可以较好实现双重国际化教育目标, 今后应大力推进海外办学进程与规模。

  在推进内容上, 全面提升教师、学生与课程的国际化。可以说, 教师与学生的国际化程度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核心要素。可以通过中外合作方式提升本国教师和学生的国际化水平, 还可直接吸引世界各地的优秀教师和学生加盟。随着教师与学生的国际化程度日渐提升, 需着力打造国际化校园, 配套相应的服务性制度与设施。此外, 非常关键的是推进法学课程的国际化。在校内, 可以增设国际化主题的课程、国别研究课程, 还可以在现有课程中嵌入国际性内容;在校外, 可以借助海外分校或中外合作办学平台分别开设海外学位课程或国际联合课程;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设置网上开放课程。网上开放课程不受学生所在地域与学习时间的局限性, 也可突破高校间教学资源的互补性。

  (三) 协同创新与机制优化

  协同创新是整体提升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在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中, 要实现资源的充分整合, 离不开协同创新。它是大学基于集成、合作、融合与共享的价值准则, 谋求创新, 以更好地适应时代需要, 提高功能、活动效率、水平和质量的思想观念。[22](P4~8)通过协同创新, 打破原有教育资源、要素的简单叠加或整合, 实现校内、校际、校地之间资源的有效互动和优化利用, 推进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

  在校内推进协同创新, 关键在于整合学科资源与促进部门间的协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 自1996年以来逐步形成了“外语+法学”和“法学+外语”两种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前者主要依托商务英语学院下的商务英语 (国际经济法) 本科、法律语言学硕士、博士学位项目予以实施;而后者主要依托法学院下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双专业双学位等平台予以实施。[23](P99~10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正是借助长期办学的资源优势, 将法学与英语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整合了校内资源。但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仅涉及了部门内的资源整合, 还缺乏部门间的资源整合, 比如, 在外语学院、商学院、法学院之间的资源调度与利用, 这就需要在校内设立专门性组织从事部门间协调与促进协作工作。

  校际之间的协同创新, 关键在于国际化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的打造。中国高校正以各种形式加强彼此之间的紧密合作, 逐步构建起跨校互聘教师、跨校选课、学分互认、实施交换生等多项合作机制, 促进教育资源的融合。2013年, “上海高校课程资源共享平台”上线, 运用网络视频技术手段, 打破了校际、距离与时间限制, 使全市30所高校学子共享到优质教学资源。在高校之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的基础上, 可以通过嵌入大量国际化信息与资源体现平台的国际化特征。当然, 也可以打造专门的国际化平台。“立格联盟”正在尝试这方面的努力。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甘肃政法学院组建的“立格联盟”, 2012年, 在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合作机制及共享平台建设方面达成了共识, 未来将致力于共同建立广泛的国际交流的共享机制及留学生培养的联合机制, 共同推进“中欧人文交流机制法学平台”建设。

  校地之间的协同创新, 关键在于创新法学教育模式。近些年, 为了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 法科院校做出了很多努力。比如, 变革法学教学方法, 加强法律实务类课程建设, 推行实务部门业务骨干与学校理论课教师互派互挂, 组织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论坛, 输送学生到实务部门短期实习, 等等。这些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理论教学仍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零散性教学方法的改进与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 也难以保证学生实务能力得到实质性提升。因此, 变革中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 系统性整合高校与社会资源, 建立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学模式是实现校地之间协同创新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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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数据来自《2016-2022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趋势及前景策略分析报告》

原文出处:方桂荣.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困境与前景[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02):19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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