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德与法律二者的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永恒不灭的话题。道德是人类通过一定的约定,经过历史发展不断演化而来的东西,是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们二者都是为了人们更好地生活而产生的,都对人们的生活有约束作用,但法律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具有强制性;而道德是人们通过约定形成的,没有强制性。二者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更是发展融合。
关键词:道德;法律;区别;联系;融合
第一章 引论
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诸多学者思考研究的课题。但是,迄今 为止,仍没有哪位学者能给以通论。下面我想就自己在这一方面的肤浅认识作以陈述。
第二章 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2.1道德的涵义和本质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意义可以概括为:道 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 种特殊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只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 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 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 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原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 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 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 就其一般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 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 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凭借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 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德本质观, 为我们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2.1.1道德含义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意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只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原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就其一般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凭借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德本质观,为我们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2.1.2道德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他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2.1.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关系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3)、教育功能—一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 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一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 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
(5)、平衡功能—一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 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 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 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2.2法律的含义。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属于上屋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侧重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第三章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3.1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应归结为以下五点: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和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形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被洪水卷挟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获救的受灾者索要报酬往往视为不道德。
3.2联系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屋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的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习”,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第四章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
4.1法律道德化
4.1.1法律道德化的含义
关于法律道德化的内在涵义,目前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是主要从守法过程来认识的。认为法律道德化就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即把法律变成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人们自觉维护并服从法律的道德意识,指导自身的法律实践。 法律与道德是实施社会控制、保障社会秩序的两种主要手段,“道德禁于将然之前,而法则禁于已然之后”。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共性决定了道德可以法律化,也因为道德与法律比较存在调控手段不足等弊端需要道德法律化。同理,法律与道德的对立同一性也决定了法律可以道德化,克服法律实施的不足,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法律道德化有其客观必然性。
(1)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是法律道德化的必要条件。首先,法律与道德两种行为规范都同时具有两个基本逻辑规则。一个是“必须”,这是保障规范有效性的强制性逻辑规范;一个是“应当”,这就是规范追求的价值性逻辑规则。法律规范兼有“必须”和“应当”两个逻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服务对象和追求目的,并非法律规范只是“必须”的强制性逻辑规则。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个人利益或与之相连的个人偏好基础上,反映行为人对价值的追求牺牲个人利益爱好是“应当”的。道德也有“必须”的强制性逻辑规则,这一逻辑规则通过社会舆论实施社会压力,去保障道德“应当”之价值逻辑实现。法律的“必须”程度大于道德的,道德的“应当”成分多于法律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很大层面上是:“必须”和“应当”两种逻辑规则功能的区别。由于两者均含有这两种逻辑功能,从而提高了法律道德化的一种可能。 其次,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原则和规则运作机制。一方面,法律和道德都有原则
规定,特别是法律中包含的道德性原则,它为道德化奠定了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批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也是一个纳德入法的过程。众多的道德性原则成为法律原则,把法律原则内化为道德原则,这也为法律道德化提供了可行性。比如《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业把这一原则具体化为保险活动应信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时要履行询问告知义务,不得隐瞒足以影响承保人是否愿意接受承保的重要事实。保险人要履行说明义务,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规定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讲清,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从道德诚信到法律诚信再回到行为人信守的最大诚信,这实际是一个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这也是一个主要由自律到他律再到自律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和道德都有规则,特别是法律规则中不乏道德性规则,规则均具有客观性和广泛适用性,把法律规则内化为行为人的道德规则,让人们自觉自愿去践行,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从而使法律的广适性转变成道德的广适性,这也为法律道德化提供了可行性。 另外,法律和道德都具有义务性、正义性的统一性,也是法律道德化的必要基础。
(2)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是法律道德化的现实基础。首先,法律道德化是我国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必然要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典型特点之一是法律儒家化、伦理化。两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竭力推行“德主刑辅”,“儒法合流”的治国政策,成就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这在世界民族史上是罕见的,也铸就了中华文明。因此,从我国法制史上分析,法律道德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主张德法并举,综合治理,其中德治是基础。因此,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法律道德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也是德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蕴藏深刻的道德内涵,它的实现既依赖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也依赖于民主的道德化;既离不开制度保证,也离不开人们的内在精神的道德支持。将制度民主道德化,即转化为人的信念、情感、心理、品德、传统、风尚,才能真正一下扎根于社会。这些年我国的民主进程步履艰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民主并没有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和道德要求。因此,做好法律转化工作,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是实现社会民主政治的保障。
第三,法律道德化是实现中国法制文化现代化的需要。如果说西方文化是以法治为核心,那么中国文化是以德治为核心。中国的法治化其实是一种文化选择,是向西方法律文化的学习和借鉴。然而中国的道德已传承了数千年,已积淀成是一种民族精神,所以中国法制文化的现代化,应该首先立足民族文化,以“仁”为本,学习和宣传法制,进行道德教化,让法律与道德相通相融,这是中国实现法治的正确选择。
(3)有效贯彻法制精神,减少推行法治阻力是法律道德化的必然要求。社会控制是由良心、道德、纪律、制度、法律、政治等规范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其目的在于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必须通过人们的心理机制的作用才能最终达到,因此,各类行为规范必须通过人们认知,产生对该行为规范的情感,形成相应的意志品质才能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法律与道德相比较,法律是硬控制,道德是软控制;法律控制于行为之后,道德控制于行为之前;法律以强调为前提,道德以自觉为先导;法律具有速效性,道德的效果来的慢;法律的效果持续性短,道德的效果持久性长。因为法律是以强制为前提的,人们有可能基于逆反心理或私欲或多或少地使守法带有违心色彩,或是一种权宜之计,甚至有些人是尽可能找着法子规避法律。道德的效果出自人们的内心的心悦诚服,是内心上对规范的认可,它从最深层意义实现对行为最根本、最彻底、最积极的控制,消灭不良行为于萌芽之中。目前,我国社会违法犯罪问题严重,不是法律法规制订不够,实际上是法律规范作用效果不佳的问题,法律的工具色彩过重,人们的道德认同感低。如果法律道德化,对法律加以道德上的辩护,增加其伦理成分,便可以增进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认同感,可以极大地减少法治的阻力,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所以,法律道德化是有效发挥规范作用,维护社会良性运行的要求。
4.1.2法律道德化的途径。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和方略。法治体现的是一个国家中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依法办事的原则和状态。依法治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功能,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道德法律化还只是完成“良法”的制定任务,实现法治,要让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还应当努力探索实现法律道德化的途径。实践证明,法律功能的发挥往往要受现实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思想觉悟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法律道德化的主要途径有: 第一,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达状况,适时修改法律调整范围,将一些原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重新回到道德调整。美国现代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早就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有一些道德规范转化法律规范,也有一些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从法律中脱离出来,重新回到道德领域,他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就指出:“一些过去曾被认为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被划出法律领域而被归入个人道德判断的领域之中”。他也列举了在英美违反婚约之诉以及情感疏远之诉等已转变为道德评价。又如“不敬师长”,“赌博”等过去由法律调整,现在多数国家开始把它们看成是道德规范调整问题。 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等途径形成准用性道德规范,使之成为成文法的有效补充。我国司法不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具有创制法的作用,进行司法改革,引入准用性道德规范作为补充,可以弥补因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及时反映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有效解决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这是实现法德有效结合的良好方法。 第三,大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意识,形成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思想,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其固有的局限制,全社会崇尚道德,有助于法治目的的实现,虽然道德化短期内难见成效,但天长日久可以“以德去刑”。 第四,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施。法律实施要借助国家强制力,更重要的是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不仅人人自觉守法,而且勇于同违法的行为做斗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特别是行政管理和司法工作人员信守道德原则对法治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要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人们的思想意识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深化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修养,从而促进依法法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4.2道德法律化
4.2.1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法律化,即在法律创造过程中,产法机关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这种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这个角度讲,道德法律化就是道德立法。在这里,作者对道德法律化之“法律”加以扩大理解:它应该包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等由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道德法律化是把道德上升为法律,使该部分道德具有法律的性质和状态,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于立法领域。而且,道德法律化是有选择地将“一定的道德”法律化而并非将“所有的”道德都赋予法律强制力。因为若“将所有的道德规范变得如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只能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德行变得徒具虚名。”另外,与任何上层建筑一样,道德也不是超历史、超时代的永恒不变的现象,它随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而道德法律化如同道德发展变化,也是一个相对发展的过程。
4.2.2道德法律化的路径
(1)道德规范、原则法律化为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条文规则,并不单纯是毫无生机的机械规则体系,它同时还是精神和价值的集合体。前已述及,也只有作为精神和价值的结晶和载体,法律规范才真正是属人的东西,才能真正被人遵守,为人信仰,否则就是只能是一纸空文。其实立法所表现出来的具体条文只不过是法律的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和价值才是真正的精髓;而道德的理念、价值和原则、规范等恰恰正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渊源和评价系统。 首先,道德理念价值和原则规范是法律规范的设计和规定提供了思想指导,立法总是以一定的道德理念、价值作为其思想指导和价值参考的,法律规范条文就是这样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记录和载体,因为生活在一定道德秩序世界中的立法者,总是自发地抱持着一定的道德价值和理念、其道德意识总是先于法律意识而生,即使他们企望在立法中保持价值中立,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的中立,因为道德观念一旦深入人心,它一般是根深蒂固的。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运用根植于其心中的道德观念,况且他们还要权衡各种政治力量的道德态度和倾向。所以,川岛武宜指出:“立法以价值判断为依据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一定的道德理念、价值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人类社会法制史告诉我们,不同社会法制史的更替,都是以较先进的道德理念和价值为主要目标的。如果没有文艺复兴、没有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道德观念对封建社会家族主义、王权道德观念的否定,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近代法制的问世,同样,如果没有封建主义“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的批判和荡涤,没有集体主义等道德观念的引导,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也难以建立起来。可见,法律规范不仅要体现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及先进阶级或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且还要依赖社会的基本道德信仰,体现一定的社会道德价值性。 而且,社会道德规范是决定该社会法律规范合理性及其生命力的主要标准。如前已述,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规范是没有意义的,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不在于服从法律自身,人们不是为了服从法律而服从法律,这种义务是因为服从的客体逻辑在先,这种逻辑在先的义务又是必要的,也只能是道德性的,只有在一个共同体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为,承认并服从现行法是他们的道德义务,并且愿意履行这些义务,法律规范才能具有真正的有效性,否则它将是不道德的,从而也就是不合“法”的,它将丧失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因此,法律规范的创制离不开道德规范、原则的指导和评价。
(2)道德规范、原则法律化为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的要素之一,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规范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更具体、更明确,而法律原则内容的明确化程度相对较低,它没有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或目标,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时,必须以法律原则为权威性出发点,才能保证他们所做的解释和推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将道德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为法律原则,而不是将其具体化为明细精确的法律规范,这在立法过程中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原因在于立法者须保持法具有一定的抽象概括性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给法律以应付特殊事件的灵活性。 社会现实是复杂多样、不断变化流动的,而由于理性是有限的,人们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因此法律规范不论多么纷繁复杂、面面俱到,总不可能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是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人们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规则,况且现实中,人类社会关系每天都在改变,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让所有法律都变得具体明细。只有保有一定数量抽象概括、有限确定的法律原则才能适应这种人类关系,否则,社会就会受到约束。 而且,如前所述,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法律自公布时起就与现实的社会价值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矛盾,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矛盾将越来越大。以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而做出的法律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可适用于与其不同的社会关系也是个问题。因此法律中应当有一些基本的贯穿法律规范之中、又能体现精神与价值的法律原则,以弥补法律规范条文的不足。
第五章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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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在这次毕业论文设计活动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研究的紧迫性和使命感,并真切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意义,尤其深深领悟到了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生活和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此特向论文指导老师吴亚娥老师和学习中心陈长征老师以及对我论文设计给予帮助的所有人,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