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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的读后感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3 共3228字
论文摘要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台湾大家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

  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正因为形式科学的命题恒为真因此它不能像经验科学的命题那样提供实际世界和增加实在的知识和资讯。但形式科学的命题仍然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因其提供的命题为“恒真”常为经验科学所验证并且提供严密的分析方法使科学上的谈论愈趋精致物理学能充分透过数学进行讨论,内容愈明确旨拜形式科学所赐。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学作为科学的学科,它也应该具体有上述科学命题的特征。从而衍生出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前者是指对于任何存在的事物予以因果说明和认识时,旨应以纯粹客观的科学方法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追根究底全力以赴J后者则是以一定道德判断为前提对事物加以批评。前者在研究事物之初,不能拘泥己见,务必保持谦虚之心J后者因涉及价值判断,易使理论认识和价值判断相互混淆对学问的进步客观探讨可能性造成巨大障碍,因此理论认识和实践认识应相互区分。但是理论认识的最终目的乃致力于应运在认识的过程中法律人应该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理论认识最终都须归结于实践在观察社会上发生的许多现象及其变化并探究其中关系时,为保持认识的客观性,我们应对二者加以区允“科学”一词广义包括形式科学和经验科学。形式科学主要依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绎正是因为逻辑分析方法这种“自给自足”性导致了法学在19世纪前叶演化为“概念法学”。

  在此期间法学家为追求法律逻辑的一贯性、体系性、统一性最终导致法学走向“机械法学”的极端法律奄然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科学法学学者将法律奉为圭桌成为权威命题法官则成为“机械”的裁判者这与法学的本质背道相驰。法学既然是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启最终的实践必须回归生活回归现实而不是束之高楼在体系之内玩着“自给自足怕勺文字游戏。法律必然是涉及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绝非仅仅只有“冷冰冰”的法律文字,即使是在法律体系内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贯性的结论,最终回归实际生活对于当事人来说也许就并不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甚至有时是与公平正义相违背变成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裁定。因此,法学发展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概念法学”被弃之如敝履,尤以德国法官基希曼发表了一篇“法解释学之无学问价值性”演讲来抨击当时的“概念法学”为开端德国学者耶林在《法学戏论》中以游戏的笔法对“对概念法学”痛加批评。随后奥国埃尔利希的“法之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康托罗维兹的“为法学而战”等书相继问世,最终在德国酝酿出自由法运动。自由法学者倡导的“利益衡量”、价值判断、法律情感和事物的本质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事实相协调,追求实质的实证主义,这与概念法学致力于形式的实证主义不同。但概念法学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它是建立在逻辑分析的基础之上使法律能够在体系之内保持整体性和一贯性为法的“安定性”和“稳定性”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因为它的“教义性”为后来的法律人学习法律提供了途径,遵守法律严谨性作出了榜样这是“概念法学”在法学发展史上作出的不可磨灭的功绩。

  与形式科学相不同的是经验科学,是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从而获得对事物的认知。一般对于事物的认知依据此二种方法即可法学的学习亦是如此。

  其次法律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扔须以理论科学作为基础,通过法律的运用来达到实践的目的。然而在面对一个“快餐社会怕勺时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知识更新很难达到社会进步所需求的程度。要想达到“面面俱到”的地步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绝非易事。更何况是面对法学这门应用学科来说,更是难上加难。法律的内容包罗万象几乎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着不同法律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普通人充其量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也只能成为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部门法的专家,即使如此也未必能把其中更细致的知识及原理梳理的通透。明朝画家唐寅的“七十词”中对此领悟最为透彻:“人生七十古来稀我年七十奇前十年幼小后十年衰老:中间止有五十年,一半又在夜里过了。算来止有二十五年在世,受尽多少奔波烦恼”。由此可见在人的整个一生中其实减去必要的支出时间能够留下给我们学习的时间并不多。更何况作为一名法律人是需要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库”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形形色色怕勺社会现象。基希曼曾经说过“立法者更易三字,则整个法学以及所有图书馆文献不营成为一堆废纸”。此中,已经说明法律的一丝一毫的变动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将会是整个“知识储备库”的大变动从而又会增加知识学习的负担。一个不善于保持学习状态的法律人也终将被时代所淘汰。因此作为一名合格法律人必须处理好“博通与专精”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法学学好、基础打扎实。依据杨仁寿先生的观点,首先必须博通邻接“法经验科学”加社会法学、法史学、法心理学、法经济学等。也即有一定程度的涉猎即可。其次是对“应用法学”部分的博通,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此中,专精与博通的强度扔应有所区别。对于其中选取的一、二部门法为“专精”,其他只需“粗精”即可。

  “粗精”即意味着通晓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避免不应有的低级错误。

  最后法学作为一门具有实践性格的学科是其他学科所无法比拟的。在实践的过程中法律人应该严格区分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否则无法窥探法学之真相。

  最后法学作为一门追求客观性的学科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因果律”不同。自然科学是在研究者有计划的控制适当条件下对事物加以观察及发现,其得出结果的客观性较之更加容易。

  而法学客观性的追求即使是在有计划的控制条件下观察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性且其中经常涉及人的价值判断的问题双察结果与观察对象之间易互相干扰滩以像“自然科学”一样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因此,日本学者加藤新平在《法哲学概论》中提出了“法学学问之公器”的方法以达到一种“相对客观性”的追求,即“间主观性”的方法。也就是说主观与主观之间措助某一统一“标准”沟通,以达到主体间认识的一致性。法律人在追求某一法律问题的客观性时,除了说明自己的“主张”之外还应该附上“合理的理由”作为说明,以使得他人更好的理解,从而对主张的是非对错曲直合理性问题得到公开讨论和批判。如此之方法可以避免个人态意、偏见、利害或爱憎与“主观恶性”相区分更易提高法学之客观性追求。因此,法学的方法就是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再加之“间主观性”的方法使能获得法学认识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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