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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教育理念的历史意义探究

来源:未来与发展 作者:肖周录;鱼小平
发布于:2019-11-13 共6790字

  摘    要: 法制教育思想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我国改革开放后法制教育地位的确立, 法制教育的开展, 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制建设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立意深远, 内涵丰富, 时代特色鲜明, 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本文基于文献史料的搜集和整理, 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邓小平; 法制教育思想; 历史价值;

  Abstract: The thought of leg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Deng Xiaoping's legal system thought, which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education statu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education,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concept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promotion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fter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Deng Xiaoping's thought of legal education has a profound intention, rich connotation,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which is the precious spiritual wealth of China 's legal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col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historical value of Deng Xiaoping's thought of legal education.

  Keyword: Deng Xiaoping; thought of legal education; historical value;

  0、 引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既需要发展经济, 又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在法制建设中要重视法制教育。这期间, 邓小平以政治家和思想家的深谋远虑, 明确指出要一手抓经济建设, 一手抓法制建设。同时他反复强调, 在法制建设中要重视法制教育, 重视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 并对法制教育的地位、宗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邓小平的这些重要思想, 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制教育乃至法制建设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确立了改革开放以后法制教育的地位

  从理论层面讲,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就有记载, 如:《礼记·月令》中写道:“命有司, 修法制......”。我国古代“法”与刑同义, 它与讼狱律例紧密相连;而“制”较为广泛, 它包括国家组织机构的设置、管理活动以及其它方面一切典章规范。“法”与“制”有时连用, 如上述《礼记·月令》所述;有时也通用。如《礼记·曲礼上》:“越国而问焉, 必各之以其制。”郑玄注:“制, 法度也。”当然, 古代所说的法制与当今的法制不能同日而语, 这种前提下的法制教育当然也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和价值取向。法制属于制度的范畴, 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 主要涵盖与法律相关的规范和与法律规范相关的各种制度体系, 即法制是包括一国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项制度;因此法制教育应该包含着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针对文革期间的严重失误和教训, 同时面对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 邓小平作了深刻地思考。在1978年, 为准备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邓小平写下了“发扬民主、加强法制”的简要提纲。1980年, 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 就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重犯错误。这表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充分认识到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法制来避免治国理政中的失误, 使国家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邓小平法制教育理念的历史意义探究
 

  法制要发挥实际作用, 广泛地普及和教育是前提。1980年, 在中央工作会议上, 邓小平坦诚地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形成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这次会议上他同时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 工厂从入厂起, 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所必须遵守的纪律。”[1]319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纠正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 让社会恢复良好的秩序。

  历史地来看, 就法制教育而言, 1980年的中央这次会议非常重要。邓小平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思想, 不仅在改革开放以后首次提出了“法制教育”的概念, 而且肯定了法制教育的地位, 并对法制教育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一, 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制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内容, 从守法的角度讲, 就必然包含着法制教育的环节。法制教育就是要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使社会成员不仅知道一个国家有哪些法律制度, 而且在熟悉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逐渐地养成尊重法律, 敬畏法律, 遵守法律的思想观念, 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 以保证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与之相反, 如果人们不知法, 不守法, 处处违反法律, 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 社会安定就难以保障;因此, 法制教育就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在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二, 法制教育是促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方式, 邓小平反复强调在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中要一手抓经济, 一手抓法制。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挫折和失误之后, 改革开放初期的人们法律观念淡薄, 规则意识缺失, 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因此, 邓小平在当时就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并进的重要思想, 强调以法制的建设保证经济建设的进行, 以法制教育的方式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 使改革开放的事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三, 法制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应该摆在重要的位置, 不是可有可无, 而是要大力开展, 并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四, 法制教育地位的确立使法制教育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之一。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制教育。1983年初,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 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 紧密结合实际, 继续普遍地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宪法的宣传和教育, 使每一个公民, 尤其是每一个干部, 都牢固树立法制观念, 特别是宪法观念, 逐步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 人人都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2、 明确了改革开放以后法制教育的宗旨

  所谓宗旨, 本义是指思想和意图, 后引申为从事某项事情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目的。改革开放以后, 法制教育的宗旨就是要使干部群众树立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法制观念。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一文中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2]163邓小平提出的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宗旨的理论阐述, 既符合我国当时法制教育的实际情况, 又揭示了法制教育的基本特点和内在发展逻辑。从当时我国法制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 经历了10年“文革”以后,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制还很不健全, 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 法制建设尤其是法制教育需要从头开始, 从基础工作做起, 需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 邓小平提出的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思想是准确而及时的。

  法制观念是指人们了解、掌握、遵守、运用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念。从法制观念形成的内在逻辑讲, 有3个相互联系而又有不同的发展阶段, 即法律的认知、法律的认同和法律的遵守。法律的认知是指社会成员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 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 懂得什么是法, 什么是法律。并通过法律的学习和理解, 知道什么事能做, 什么事不能做;什么行为是合法的, 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 甚至违法或犯罪的, 从而保证其在社会活动中能够尊重法律, 遵守法律, 按照法律的要求去从事自己的行为。法律的认知是法制教育的首要环节, 也是一个基础性的阶段。从语源学的角度讲, “认同”有两层含义:一是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二是承认和认可[3]。法律认同的含义主要有:其一, 社会成员在认知法律的前提下能感到法律与自己的利益和自身的权利有关, 对法律的一种承认;其二, 社会成员感到法律对社会的秩序和安定等有价值予以认可, 并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认同的必要条件是法律的认知, 而法律认知的阶段性目标是认同。法律认同在法制观念的形成过程中是一个中间而关键的环节。法律的遵守简称守法, 法的遵守是法律实施最符合效益的途径, 人们的守法程度越高, 法律实施的程度和效果就越好, 反之, 法律的实施就会受到阻碍, 社会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影响。没有法律认知基础上的认同, 人们就不会从思想上接受法律, 人们的行为就不会受法律的规范, 就不会自觉地依照法律去办事。法律的遵守是法律认知和认同的目的。法律的认知, 认同和遵守3个阶段有机结合就会促进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步树立。由此可以说, 邓小平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论断深刻地阐释了法制观念的基本特点和内在发展逻辑, 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3、 指导了改革开放以后法制教育的实践

  邓小平强调在改革开放后要加强“法制教育”的思想, 对我国法制教育的开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982年9月, 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 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 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4]。随后, 法制教育成为了国家行为, 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作为法制教育主要形式的普法活动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1985年6月, 中宣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1985年8月25日, 国务院正式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的议案;同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提出“从一九八六年起, 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 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 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培养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

  通过对相关文献史料的整理和归纳, 可以明显地看出, 从5年普法规划实施的情况来看, 普法活动逐渐走上了常态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普法教育的目标、对象、内容、途径和方法等也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一, 普法教育的目标:“一五”普法是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和普及, 争取实现让全国人民知法守法;“二五”普法是深入学习宪法, 以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专业法为重点, 开展了依法治理的活动;“三五”普法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其二, 普法教育的对象不断扩大。“一五”普法的对象是:工人、农 (牧、渔) 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城市居民中一切有接受能力的人。“二五”普法的对象同“一五”普法, 但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 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 特别是大学、中学的在校学生。“三五”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司法干部, 行政执法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青少年等。其三, 普法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一五”普法的内容是普及法律常识, 以宪法为主和其他的十部法律法规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试行) 、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二五”普法是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促进依法治国,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五”普法是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 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法律,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 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其四, 普法的途径与方法也不断拓展和丰富。“一五”普法主要是编写简明、通俗的法律常识读物, 紧密联系实际,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二五”普法是坚持面授为主, 采取不同形式的法制课。“三五”普法是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 运用多种形式, 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之后的“四五”“五五”等五年普法规划中, 都依据当时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要求, 在普法的目标、对象、内容、途径和方法等方面作了适当的调整, 持续地推动了法制教育活动地开展。

  普法活动开展以后, 逐渐形成了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据统计, “截至1990年底, 全国7.5亿多普法对象中 (占全国总人数的70%) , 有7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 占普法对象总数的93%”[5]。在这期间的普法过程中, 各地还总结出了一些经验, 比如:1) 在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监督下, 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2) 进行层层动员, 广泛宣传, 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3) 全国和各地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5年普法规划, 并层层进行了试点。4) 坚持以面授为主, 各种形式渗透的宣传教育方法, 使各种普法形式紧密结合, 互相补充, 互相渗透。5)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学以致用的原则, 把学法和用法紧密结合起来, 不断提高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同时, 经过普法活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地增强, 当时的一些影视作品, 如《秋菊打官司》《状告山杠爷》等形象地反映了这一点。在《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当中, 秋菊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当丈夫被打致残后, 坚持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 最后赢得了法律的支持, 受害者得到了赔偿, 加害者受到了处理, 从而展示了一位普通农村妇女在普法活动的背景之下, “一碗水端平”的朴素公平观得到了升华, 不再追求案件的私了, 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的背后, 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法治所拥有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开始在中国农村的大地上落地生根。

  4、 促进了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制度的实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开始, 邓小平果断地提出要恢复法制。他明确地提出, “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 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7个法律。……这次会议以后, 要接着制定一系列法律。”[1]247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 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快速地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开始以后, 我国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先后制定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并逐渐形成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律体系, 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和保障。法律制定公布以后, 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有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同时, 法律的实施还有许多外在条件的要求, 其中人们的法制观念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些条件的具备与否, 对法的实施及其效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如何通过法制教育推动法制的发展, 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 没有法制不行”[2]63。但是有了法制, 还有待于人们的文化素质提高, 有待于人们树立良好的守法观念, 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第一章) 从孟子这句话的原意来讲, 它是指道德的生成与如何发挥作用, 后来被引申为法律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 即法律的实施需要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与遵守。换言之, 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遵守是法律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必备外在条件。无独有偶,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6]。古代东西方思想家对这一问题殊途而同归地阐释, 给我们以极大的启迪。如果社会成员有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 就会对法律的实施产生积极的影响;否则, 如果社会成员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以及遵守法律的基本素养, 会对法律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邓小平在当时鲜明地提出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一起抓, 并强调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从而科学地解答了法制教育与法律实施之间辩证的关系。即通过法制教育, 首先, 要做到使人们群众认知法律。其次, 要通过法制教育使人民群众在认知法律的同时, 从内心里认同法律。再次, 在认同和认知的基础上, 逐步地树立起重视法律、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的思想观念, 为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法律获得全体人民认同与遵守的实践证明, 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对法律的实施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319.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163.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1067.
  [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 (上册)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7:498.
  [5] 蔡诚.关于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1991年普法工作意见的汇报 (摘要) [J].公报, 1991 (1) .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199.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肖周录,鱼小平.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探析[J].未来与发展,2019,43(0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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