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普法小论文(期刊编辑推荐8篇)之第五篇
摘要: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关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本文以学校法制教育为视角深入而又务实的分析新时期我国法制教育存在的真正问题,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对症下药”,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制教育高效实施办法, 以促使我国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实现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政策化,组织体系,监督体系,物质体系
一、新时期中国法制教育的真正不足
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教育不断进步和完善, 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如下:
(一)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成为思想政治与道德教育的附庸, 法制教育缺乏独立性
众所周知, 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课程内容体现的, 在这些课程中, 以道德、政治为先, 以法制教育为后;以道德、政治为主, 以法制教育为辅。法制教育实际上沦为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的附庸。至今为止青少年法制教育仍没有独立的地位, 甚至没有一本名叫《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专门教材列入中小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中。
(二)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被视为是行政政策性活动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导向性较为明显, 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独自发布的政策指导性文件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宣部、全国普法办等机关联合发布的政策指导性文件进行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的。长期以来, 不管是学校还是机关单位几乎都把青少年法制教育视为行政政策性活动, 主要通过召开宣传会、开展主题班会、组织专题讲座等方式落实, 但仍是怀着“应付”的心理做这些工作的。
(三)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施体系缺乏保障
众所周知, 再好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没有有效的实施体系进行贯彻落实, 它们将成为一纸空文, 那将很难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是如此。笔者把这种实施体系概括为组织体系、监督体系、和物质体系, 即缺乏专门的法制教育工作队伍、监督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及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完善应从定位和实施体系入手, 具体如下:
(一) 确保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地位
虽然我们习惯上说政法“不分家”, 这只不过是从政治与法制的联系的角度上考虑的, 客观的讲, 政法是“分家的”, 它们是不容混淆的。在如今加强法治建设的背景下,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甚至要优于政治和道德, 所以笔者强调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回归其应有的地位。具体的回归举措如下:
(二) 以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青少年法制教育
坚持以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青少年法制教育, 改变以往的行政政策主导的状态, 使法制的归法制, 行政的归行政, 正如那句名言一样“上帝的归上帝, 凯撒的归凯撒”。以专门的法律规制青少年法制教育可以确保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 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体系的构建并完善
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正确定位基础上, 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就有了明确的目标。笔者将从组织体系、监督体系、物质体系进行分别阐述。
1. 组织体系
近期, 西南政法大学为加强学生管理, 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 效果显着, 笔者认为该经验值得借鉴。学校应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委员会并由副校长重点主管全校法制教育, 副校长之下设各年级副主任主管各年级的法制教育, 年级主任下设班级法制教育辅导员, 此外法制教育聘用专业教师进行教学。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副校长、副主任、法制辅导员、专业教师必须是法学或相关专业的人士担任, 这些人员的任用要实现制度化。所以, 我们要聘请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教师作为专职教师, 同时吸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投身于法制教育工作中来, 建立起一支具备高素质、高品质的专职的师资队伍, 以改变以往的授课模式。[1]通过建立这一整套组织体系, 就可以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常态化、专业化。通过这种层层管理的模式也使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 监督体系
有权必有责, 权力的行使离不开监督, 因此需要建立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应在学校及各单位的法制教育组织内设同级的监督副主任或监督委员, 对于未履行法制教育职责的人员采取警告、降职、罚款、解聘等措施。此外, 还要将学校和其他单位的法制教育情况纳入每年的工作考核中, 使得法制教育融入各单位发展利益中, 这将由于提高各单位甚至全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力度。
3. 物质体系
有了系统化的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 还需要加强物质保障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 还必须要加强他们的物质保障。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各单位的法制教育建设, 将这些法制教育工作人员列入其所在单位的正式编制, 对于工作突出者还要重点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具体操作模式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各单位负责实施和监督, 以充分保障这些工作人员的薪酬, 使他们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想做好、能做好。
青少年法制教育不能像以往一样仅仅停留在制度上, 而应更加注重其具体的实施, 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向青少年“法治教育”转变。总之, 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准确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实施举措的布局才是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根本。
参考文献
[1]郭生龙.应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5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