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观念论文(8篇专业热点范文)之第八篇
摘要:作为新闻记者, 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不仅事关是否是一名合格的专业人员, 更是关乎中国当前处于重大历史变革时期, 能否有一支保障国家良好发展的新闻队伍。文章从当前社会需要和职业修养方面探讨加强新闻记者法制观念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闻记者,法制观念,现实意义
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1997年9月,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 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 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作为新闻记者, 必须敏感地认识到所报道的内容和报道的重点在哪里, 并为此做知识转变和观念转变的调整。在一个已明确强调“依法治国”的国家, 新闻记者没有非常清晰的法制观念, 是不称职不合格的。
在实际生活中, 许多记者对“法制”和“法治”都难以区分清楚。“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属于制度的范畴, 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 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 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 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不是当权者的任性。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 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 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 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 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我们处于一个各种法律逐渐健全的法制社会, 但记者所面对的社会依然还存在各种违背法律的新闻, 如果记者不加甄别, 或出于某种利益考虑, 就很容易将落后的法制观反映在新闻舆论中。而且, 出于传统习惯, 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的耳目喉舌, 激情批评和监督坏人坏事是长期形成的模式, 但在无正确的法制观念前提下对于违法犯罪大力揭露抨击, 把不好度, 有时会越过了法律的边界, 报道与法律相背离, 对我们的法制建设非常不利。
从更高层面来说, 新闻媒体是政治文明的传播者, 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 媒体负有传播法制文明和法制精神的重任。而在新闻实践中, 很多新闻报道都表现出了感性越过理性, 法治精神被人治精神取代的倾向, 有些媒体甚至因之涉讼, 陷入尴尬境遇, 危及国家安定团结。
二、记者欠缺法制观念在报道中带来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 所有记者都面临着新的挑战。纵观我们近年来很多广受大众关注的报道, 因为记者欠缺法制观念在报道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一) 因不了解法律条规犯常识性错误
据了解, 二三十年前的新闻队伍, 多是各行各业的写作爱好者进入不断强大的新闻行业, 近十年来, 来自新闻专业的毕业生成为新闻行业的主力军, 法律专业人员极少进入新闻行业。一些记者不注意学习法制知识, 感性有余, 理性不足, 在写作新闻报道中又没有咨询法律专家, 在报道中因法制意识欠缺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比如, 对于李某某案的报道,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 大量定罪定刑期的预判不绝于耳。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时, 媒体上针对李某某该判几年刑期进行了讨论。类似“李某某最迟下周被批捕”的新闻被大量转载报道, 完全排除了不批捕的可能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未经司法程序的认定, 媒体就报道出此类信息, 显然是“有罪推定”的观念使然。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 “无罪推定”的概念从1996年修订刑诉法一直到今天十几年的时间, 实际上并没有被媒体真正化为自觉行动, 有罪推定的观念在媒体报道中时有出现。媒体过度披露他们的身份和犯罪信息, 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 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无益。
反观当前许多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报道, 从写稿到出稿及至印刷发行畅通无阻, 可以看出媒体从普通写稿记者到编辑以及审定稿件的主编们, 大多都没有有关未成年人报道的禁忌意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新增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规范与限制。比如, 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它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遗憾的是, 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对新刑诉法中有关涉案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变化不清楚, 导致报道尺度过宽, 使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新闻记者在接触到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如果在其他媒体争相揭露的同时反其道以高标准进行报道, 则更能彰显媒体的专业能力和引导水平。
(二) 激情报道容易干扰司法审判
学界对激情报道有个新词———“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 它的历史沿革是:法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 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 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上个世纪中期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 就揭示出狂热的新闻报道如何给刑事被告人带来不公正的审判。
由于我国一直是党管媒体, 对于司法、执法机关有所定性的事实, 新闻批评往往站在国家机关的立场上,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等不遗余力大加批评, 以弘扬正义, 宣扬"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的法制精神, 对于威慑犯罪、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确可以起到很好作用。但新闻批评的权利是有限度的, 既不能无限上纲, 又不能无所不及。学界对于“新闻审判”的批评, 多在于此。“新闻审判”一般是指对尚未定罪的嫌犯大加渲染, 做有罪的推定, 从而干扰了正常的法院审判工作。以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案的案件报道为例。2001年在蒋艳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媒体塑造了被告人蒋艳萍“财色双送”、“肉弹轰炸”、“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三湘女巨贪”、“三湘头号女巨贪”的色、毒相兼的形象。相当数量的媒体都在为蒋艳萍的“罪行”定性、定罪。蒋艳萍案辩护人赵湘宁、刘星红两律师庭审首日休庭后,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对一些媒体“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的报道表示强烈异议。他们认为, 这种做法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相符的。案件处于庭审阶段, 蒋艳萍的法定身份仅是被告人, 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还有待法庭判决。此类报道, 与我国刑法、刑诉法“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水火不容的, 这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再如, 2001年张君特大团伙杀人抢劫案审理期间, 有些报纸就对张君的严重罪行大肆“声讨”, 口诛笔伐, 使用“不杀, 天理、国法不容”、“张君该千刀万剐”、“用张君的人头祭奠亡灵”等暴力语言, 完全暴露出记者没有正确的法制观念。
三、如何加强新闻记者的法制观念
新闻记者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 对大众有直接的影响,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懂法、用法, 不仅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行为, 更应是新闻记者必备的素质。要成就一支让党放心、让大众信赖的新闻队伍,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记者的法制观念。
(一) 培养记者法律至上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 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作为新闻记者, 强化法律至上的意识, 有利于记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保证客观公正的报道。
(二) 抓好记者入职后的法制教育
绝大多数媒体接纳新记者时, 只提供必要的上岗前的专业培训, 着重点只放在其能否尽快独立完成报道任务, 不太注重记者综合素养的训练, 更缺少有计划性地加强记者的法制教育。应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 使记者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增加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观点, 从而提高记者的法律意识水平, 使新闻行业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推行并积极实施记者法律知识考核制度, 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继续教育方式提高记者的法制观念, 提升记者的职业使命感。
(三) 新闻单位要不定期组织新闻记者与司法部门多联系
这样既可直观地学习各种与法律有关的知识, 也可通过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使记者了解一些不当报道给司法部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困扰, 通过真实具体的事例提醒记者的行为, 更能从根本上提高记者的法制观念。
结论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依法治国必将要求所有行业加强法制教育, 新闻记者作为最直接影响社会的人群, 应比别的行业从业人员更深地意识到提升法制观念的紧迫感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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