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中国传统风俗习惯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大不如前。但在我国北方,大部分省份依旧沿袭过去的节日传统,风俗习惯对广人人民群众的生活依旧具有重大影响。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不仅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具有突出的社会主义民主特色。而当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内容与中国传统的民俗观念发生冲突时,在群众中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对于消解民俗陋习,冲出"民俗陋习"和"节日禁忌"的"围城"显得十分必要。
一、法制教育和民俗习惯的概念
1.法制教育的概念
在我国,法制教育是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提升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宣传教育活动.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其教育对象是一般的普通公民,主要是青年学生,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帮助其正确处理好与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正确实现和履行其法律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廓清法制教育:第一,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公德与私德并重的局面,同时也承担其必要的法律义务,即规范层面的法律修养。第二,法制教育的内容因其本质上希望培育以大学生为代表的公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因此,内容很大程度上就以国家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支撑,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第三,法制教育的方法方面,由于其教育对象是普通公民,如何能够确保他们接受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除了以了解基本的法学原理知识作为支撑外,如何能够让普通的个体自觉地服从法律的权威、重视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法制教育的目标,这是法制教育关注的重点问题。
2.民俗习惯的概念
要想准确理解民俗陋习的概念,首先要厘清民俗习惯的概念。
所谓民俗习惯一般是指民俗和习惯的总称。所谓民俗,是指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世代相传的民间生活风俗,这种生活风俗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所谓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养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民俗习惯既是指社会公众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或整个社会的传统风俗和礼节,也是指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相同或者相似的历史文化传统、在同一个群体范围内被历代民众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行为规范,例如风俗习惯、民族习惯、交易习惯和社会规则等。
顾名思义,民俗陋习,是指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而出现的不能再得到群体广泛认同的、不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民俗和习惯的统称。
二、法制教育消解民俗陋习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
1.现实困境
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起到重要作用。古代典籍《汉书·贾谊传》中有"习贯如自然"的记载,这里的"习贯"就是指现在所讲的"民俗习惯".习惯既是中国古代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古代社会立法的重要依据。有些朝代的统治阶级为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会以立法的形式对社会习惯加以确认。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很多古代的传统习惯已经不能继续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甚至有些习惯已经变成"传统陋习".现阶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带有显著的社会主义民主特点。因此,产生于不同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的"古代传统"与"现代法律"相碰撞必然会引发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目前,法制教育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手段,必然会在消解民俗陋习的过程中陷入现实困境。
通过对于当今社会现象的分析,现阶段我国法制教育在消解民俗陋习方面的困境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两者内容相悖。如《唐律》中规定祖父母和父母健在的人,子孙不得分割财产,必须和祖父母、父母居住在一起;除非父母同意,否则不得分家析产。该规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民俗习惯,由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承认了它的合理性。[4]
在建国初期,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不够完善。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除有明文规定的政策外,民俗习惯仍然是人民群众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主要参考。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合同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我国经济、法律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现代化建设。而《唐律》中的某些规定就与现行的《合同法》出现了内容相悖的现象。由此会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出现"秋菊打官司"这种现象就在所难免。第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民俗陋习的认知度较高。例如,北方的年俗中有"闺女不能在娘家过年,否则伤及弟兄"的说法。然而过年的主题原本就是"合家团圆",尤其对于当今独生子女家庭来讲,这种风俗割裂了父母与女儿之间的感情。因此,以现代眼光来审视这种传统习俗是既不合情也不可理的要求。此外,规定子女'常回家爱看看'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若仍旧顽固坚持这一陋习更有违法之嫌。[5]
针对这个问题,民俗学家们也表示大部分老年人宁可独自承受内心孤独的煎熬,也不愿放弃秉承传统习俗。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期待人民群众的思想的开放程度会逐渐得到改善和提高。
2.产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首先,习俗与制度的矛盾突出。中国某些传统的民俗习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在刑事法律领域,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与现行法律法规在罪行认定与量刑程度问题上可能存在冲突。其次,传统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冲突。我国传统观念强调"和谐与共"、"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的理念,人治传统浓重,法治传统阙如。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基础,但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很难内化为公民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再次,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民俗习惯简单、方便、易于被接受且无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成为处理纠纷的一种常用手段。同时,民俗习惯源自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它靠个人的道德品质、情感良心和心理认同。同时,它对遵循同一习俗的人民群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相对而言,法律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手段和方法较复杂,较民俗习惯严格得多,因此解决纠纷的效率低、成本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发挥调节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综上所述,已成为"民俗陋习"的部分传统习俗根深蒂固使我国的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受到极大的阻碍。
三、法制教育对消解民俗陋习的初步探索
以理性的态度看待分析我国目前在逐步消解民俗陋习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积极探寻走出困境的出路,从根本上保证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的顺利展开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法制教育作为消解民俗陋习的重要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深化对法制教育的认识。法制教育既是将我国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还是在人民群众中将法律意识和自愿遵守、维护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重要手段。第二,完善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的内容不仅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法律法规知识既要继承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同时注重在普法教育过程中理清法律法规确立的背景及原因。这有助于人民群众从根源上理解国法,加强对法律的认同感。第三,改进法制教育方式。法制教育开展的方式不应局限于课堂教学模式,应充分运用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社区参与以及观摩学习、社会调研等,这些方法具体生动,有助于启发思维,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第四,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成由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背景的高质量人才队伍,提升法制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准。第五,做好与道德教育的融合工作。法制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道德教育都是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道德中蕴含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有助于帮助人民群众分清传统习俗的精华与糟粕,和需要被改造和摒弃的习俗。两者的融合对推进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中国,法制教育依旧在不断探索中发挥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民间传统民俗的种种"奇葩"规定,一方面要坚持以现代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并改进;另一方面,传统习俗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要在文化上尊重的同时,积极运用法制教育的手段来逐步实现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