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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郭昌辉,刘盼广
发布于:2020-12-09 共4135字

  摘    要: 受限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因素,加之民族地区的各项事务较为复杂,导致少数民族地区在推进各项法治工作中容易受阻。鉴于此,学界有学者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法律顾问制度,快速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工作。同时,实践中贵州、广西等地也逐步开始试行该项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部分问题。故此,文章就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推行的法治逻辑进行探讨,指出当下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旨在能够进一步让法律顾问制度内嵌于民族事务中,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目标。

  关键词: 法治逻辑; 少数民族; 法律顾问; 建议;

  一、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顾问制度是参照现有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传统法律顾问机制所形成的一项新机制,其与传统法律顾问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从各地试行该项制度的实践来看,首先,该项制度中的法律顾问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实务经验,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其次,该项制度中的法律顾问大多为少数民族公民,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最后,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顾问由政府聘请,多为劳务派遣、合同用工、政府雇员等形式,其薪酬待遇由财政列支[1]。

  二、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推行的法治逻辑

  (一)保障少数民族民众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背景下,在少数民族地区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首先,部分少数民族公众对于自身的法律权利缺乏足够了解,一旦遇到矛盾和纠纷后,难以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少数民族作为我国公民,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各项法定权利。为此,必须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公众更好地了解自身法定权利的内容、救济途径,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咨询资源[2]。其次,部分少数地区民族的公众缺乏法治意识,对于现代法律法规的了解度不深,仍然习惯于通过传统的方式维权,导致维权过程中出现维权不足或者维权过激的极端现象,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推行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少数民族民众合理维权、理性维权、合法维权显得尤为必要。最后,法律顾问通常由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担任,能够更好地接近少数民族民众并了解其真实想法,进一步为其提供多种法律帮助,贴近民众的法律需求。
 

推行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二)应对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基础薄弱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以及长期性的工作,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局部的建设,更需要明确关注重点。长期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律普及程度、经济发展条件、社会地理位置等因素,其法律基础较为薄弱,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众法律素养不足、民族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进程。为此,必须要进一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少数民族应用各种法律方式解决生活生产中面临的问题。同时,少数民族民众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请教,进而推动了法律知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除此之外,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能够帮助政府以及立法机关更好地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状况,为民族地区立法工作提供帮助。

  (三)避免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需要

  长期以来,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习惯于以当地的村规民约、习惯法来构建社会秩序空间。然而,村规民约以及习惯法并不具有法定效力,难以在执法、司法活动中适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协调好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发生冲突。法律顾问制度的施行,将有利于现代普法工作,逐步培养少数民族民众用现代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法律顾问制度的施行,能够在少数民族地区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让少数民族民众认识到现代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推动现代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应用。

  三、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单一

  当下,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试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没有进一步细化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影响了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程度以及服务水平。一是对少数民族顾问的政治立场缺乏考量,未通过查阅档案、政审等方式来了解法律顾问的思想政治意识。同时,对相关的政治面貌缺乏明确的要求。二是引进的法律顾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缺乏了解,难以融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基层事务中。三是部分法律顾问对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方言的掌握度不高,难以开展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总而言之,如果仅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进行规定,那么将很难确保该项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良性运行。

  (二)顶层设计不足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尚未就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各个地区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导致各地试行效果差异较大。一是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限、考核、责任等相关内容未体现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刚性约束与良性引导[3]。二是政策缺乏,导致少数民族地区难以保障法律顾问的基本工资和薪金,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到该队伍当中。三是司法服务工作滞后,未开通相应的“绿色通道”,弱化了法律顾问在司法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四是法律顾问进出机制不完善,缺乏竞争。

  (三)法律顾问参与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事务的范围狭窄

  实践中,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聘请法律顾问单纯局限于政府机关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导致法律顾问难以有效参与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事务和民族事务中。典型表现在尚未充分参与到少数民族地区普法工作、重大信访案件跳出、矛盾纠纷化解、民族事务法治化建设、重大民商事活动的各个环节,暴露出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残缺。因此,未来如何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功能,让法律顾问充分参与少数地区法治建设中,是学界以及少数民族相关部门应当思考的问题。

  四、完善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少数民族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性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少数民族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不能单一着眼于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等层面,也需要充分考量其他因素。一是要重点考量少数民族法律顾问的政治立场。我国民族众多,各个民族地区的文化有所差异,民族事务较为复杂。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境外敌对势力进一步渗透到民族地区,更是加剧了民族事务的管理难度。因此,在选拔少数民族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必须要选拔出政治站位高、思想政治意识强、防腐拒变意识强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发挥出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促进民族稳定、国家团结。二是要重点考量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对宗教习俗、民族文化的了解程度,便于法律顾问制度的施行。要优先选拔那些能够深入群众、了解群众、了解宗教习俗、了解民族文化的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施行提供社会基础。三是要重点考量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对于民族方言的把握程度。语言是法律顾问与民众沟通的基本工具,只有熟知民族方言,才能确保沟通无误,进而开展普法等活动的。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要真正施行,离不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此,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少数民族地区引入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支撑,让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在出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过程中,一是要细化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则,明确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限、考核、责任等相关内容,确保能够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地区立法机关要充分应用地方立法权,在上位法的框架内,进一步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二是要从财政、税收角度为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的施行提供支持。一方面,可以参照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将法律顾问的费用和相关津贴纳入到财政专项中。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比例承担。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顾问的工资及薪金要给予减税和免税,真正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公益性。三是要为法律顾问提供司法“绿色通道”,发挥法律顾问在解决纠纷与矛盾中的作用。四是要健全法律顾问的进出机制,确保法律顾问能上能下、有进有出,推动法律顾问制度长远运行。

  (三)明确法律顾问制度的履职内容

  未来,对于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哪些民族事务中,法律顾问如何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依法治国工作,是应当明确并思考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要让法律顾问参与到少数民族地区普法工作中,由法律顾问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深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工作。二是要让法律顾问参与到少数民族重大信访案件的调处以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和矛盾解决工作。三是要让法律顾问参与到民族事务法治化建设工作中,为民族地区法治化工作提供建议和参考。四是要让法律顾问参与到诉讼仲裁案件中,为民族地区政府提供代理服务。五是要让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重大民商事活动、行政活动中,为政府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对重大民商事活动要展开合理性审查,为政府提供相应的论证意见和法律咨询。另一方面,为行政执法、行政应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等行政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并代表相关负责人出庭。六是要让法律顾问参与到民族立法工作中,组织法律顾问对少数民族区域的法治状况进行调研,推动民族地区立法工作,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

  五、结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依法治国工作尤其受到学界以及实务工作人员的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使得政府、民众以及法律顾问三者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能够助推民族地区依法治国工作。因此,未来必须要进一步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立法,从整体上打通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具体而言,一是要优化少数民族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要明确法律顾问制度的履职内容。相信随着该项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终将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会更为完善。

  参考文献

  [1]徐家琦.法制化进程中对推行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7,38(9):45-48.
  [2]马升.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3):96-100.
  [3]高慧君,刘魁,高济昌.民族地区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5(21):29-31+53.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
原文出处:郭昌辉,刘盼广.少数民族法律顾问制度推行的法治逻辑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2):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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