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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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索对当代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思想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3-20 共11311字
    2005 年 10 月 30 日晚,美国“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的灵柩被迁往华盛顿国会山圆形大厅举行哀悼仪式,受到与林肯、肯尼迪以及其他美国领导人去世后同样的待遇, 她是美国第一位获此殊荣的女性。 11 月 2 日,帕克斯被安葬在底特律,当天美国所有的公共建筑必须降半旗致哀。 50 年前,这位看似普通的黑人妇女以拒绝为白人让座的举动向美国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提出了挑战, 由此引发了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运动。 20 世纪 60、70 年代,在北美欧洲和澳大利亚,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促进了女权运动的发展, 而女权运动也同样鼓舞了民权运动, 赖斯当选美国国务卿是民权运动与女权运动的共同成果。 赖斯在发表讲话时说:
   
    “如果没有帕克斯女士,我现在可能就不会成为美国国务卿。 ”可以看出,当代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 而这种以和平方式为妇女争取权利的运功动离不开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的法律思想的指导。
   
    1.西方女权主义发展的概述
   
    西方女权主义从一股弱小的政治运动逐渐发展成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对西方政治思潮和政府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纵观女权主义历史, 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从 18 世纪至 20 世纪初, 自由女权主义是这一时期的主流。沃斯通克拉夫特的着作《妇女权利辩护论》被称为“第一部女权主义作品”.自由女权主义对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制、 婚姻和家庭的不平等状况进行了抨击,认为社会需要改良,承认在现有政治、法律体制的前提下寻求法律保护,争取妇女享有参政权、受教育权。 自由女权主义认为,女性和男性一样具有理性, 女性应当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法律和政治权利。如果说存在理性差异,那是因为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结果。
   
    第二个阶段从 20 世纪初至 20 世纪 60、70 年代。 1949 年,法国着名女作家、哲学家西蒙·波娃的着作《第二性》出版,全社会为之一震,该书从文化、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女性地位的形成, 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较为干净彻底地否定婚姻制度,为这一时期地女权主义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被誉为“当代西方理论的经典之作”. 这一时期,女权主义向社会发起全面挑战。 在政治上,号召妇女积极参与政治,影响政治权利;在经济上,号召妇女争取工作权利,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 争取工资、 地位等方面与男性平等;在文化上,争取把女性从男性中心的传统社会和文化价值观中彻底解放出来;在对待历史的认识上,争取承认女性的同等的贡献。
   
    第三个阶段从 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 这一时期西方女权主义的主要特点呈现出多元化倾向。 女权主义理论受到挑战,一方面,第三世界女权主义的出现,批判西方女权主义的种族主义倾向,另一方面是“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对传统的女权主义理论的冲击。
   
    2.从性别的角度看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思想
   
    2.1 父权主义产生的理论基础---二元论
   
    自从古典主义思想时期, 许多人就围绕复杂的二元论系统来建构我们的思维和整个世界。 男性/女性、理性/非理性、理智/情感、客观/主观等,这些二元的组合把世界分成相对的领域或对立的两极。二元论系统有三个特点, 一是二元论是性别化的,一边被认为是就有男性气质的,另一边具有女性气质;男性认为自己是理性的、积极的、有理想的、有理智的、有文化的、有能力的、客观的、抽象的、有原则的,而女性是无理性的、消极的、感情用事的、自然的、敏感的、主观的。 二元的性别分类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要素,即男性是理性、积极、客观的,或男性应当是理性、积极、客观的。 很多人认为女性的估计与评价则相反。 或者是因为非理性和消极是适于女性的好的特点。 本质主义认为所有女性都是相似的,有着共同的本质或有着与男性想区别的“本质性”特点。 二是二元分类的两端是不平等的,构成等级制度。二元论不仅把世界分成两部分,而且这两部分被以等级秩序所安排。 正像女性统治和界定女性一样,二元论的一边统治和界定着另一边。被认同为“男性气质”的一边被赋予特权,并被认为是积极的,优于另一边。 推而广之,自然是具有女性气质的,应当受到人类的统治,并以人类的需要为转移,结果导致了不断升级的生态环境危机。 这也是生态主义与女权主义融会产生生态女权主义的根源所在。 三是法律被界定为是理智的、客观的、抽象的、原则的,因而也被认为是“男性”的。这也成为男性在法律职业上排斥女性的借口, 导致了女性从事法律事务的举步维艰。
   
    2.2 二元论、价值等级观念、统治逻辑的价值判断
   
    根本上说性别压迫源于人们头脑中的家长制世界观。 家长制的概念框架有三个重要特征:
   
    (1)二元思维方式。 这种二元分类法依据人类与非人类自然界的本质差别, 划定了两类与之相应的群体和价值,如男性/女性、文化/自然、理智/情感。
   
    (2)价值等级观念。 它按照预先设定的道德观,认定一类群体具有某种价值特征使这一群体在道德上比缺乏这种价值特征的群体优越, 如人类优于自然,理智优于情感。
   
    (3)统治的逻辑。 这种理论结构基于对两类不同价值的群体道德尊卑的假设, 推论在道德上优越的群体优于另一类群体的合理性。 这种统治逻辑是家长制概念框架最基本的特征。 正是这种统治逻辑的运用,是使尊卑观念演进为“强权观念”,使人们对两类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别的认识具有压迫性。父权制对女性的压迫“正当性”的论证:
   
    (1)妇女被认同为“自然”与“身体”的范围,男人被认同为“人”和“心智”范围,这就在世界观上将男性与女性进行二元对立。
   
    (2)在价值等级思维上,被认同为“自然”和“身体”范围的物质要低于被认同为“人”和“心智”范围的物质。
   
    (3)因此妇女比男人低一等。
   
    (4)统治逻辑认为,对于甲、乙,若甲优于已,则可以证明甲对已的支配是正当的。
   
    (5)在此基础上,男人支配女人被证明是正当的。
   
    可见, 在二元论基础上构建的父权制世界观是对女性压迫的理论基础, 它通过二元世界观与价值等级观念、统治逻辑论证“男性气质”的优越性与对女性压迫的“正当性”.
   
    2.3 婚姻家庭对妇女权利的隐形影响
   
    马克思女权主义者指出, 家庭是性别压迫的主要场所, 她们认为一夫一妻制的两性家庭是支撑男人权力的一种制度。 妇女在家庭中, 经济上依赖男人,家庭内部的压迫除使妇女受制于男人外,还造成妇女心胸狭窄以及依赖性、 被动性和保守性等个性特征, 从而使她们难以认识到自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受的双重压迫。因此,家庭结构与性别压迫存在着密切联系, 家庭问题是分析性别压迫与寻求妇女解放的重要环节。她们把家庭同父权制连在一起,认为由男子掌握了主要控制权(包括妇女劳动)的家庭是父权制的核心。 因此要求把父权制同资本主义一样,都作为妇女运动的斗争对象,提出妇女解放有三条主线,一是家庭,二是就业,三是要求平。
   
    她们认为劳动力再生产是造成妇女受压迫的根源。 工人在家庭中一方面要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恢复,另一方面又要繁衍后代以备劳动力的替代。因此,作为工人家庭的妇女既是直接的劳动生产者,又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 妇女的生育能力限定了自己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母亲的义务使得建立家庭成为一种历史的需要, 但家庭又使妇女往往被排斥于生产和公共生活之外,从而造成了不平等,成为广大妇女受压迫的根源。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在贫富不均的社会里, 大多数妇女解放的关键在于妇女进入有偿劳动市场。无偿的家务劳动是造成妇女受压迫的物质基础。过去妇女所以长期受歧视受压迫,就是因为这种应得的报酬不仅未得到承认,而且被剥夺了,使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从而不得不依附男人。现在必须争取这份应得的报酬, 但支付这一报酬的不仅是丈夫,而且是国家。因为归根结底国家所代表的资本家从对妇女家务劳动的剥削中诈取了利润。
   
    3.从权利的角度阐述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思想
   
    3.1 教育权利对妇女权利的影响
   
    波伏娃认为, 妻子的愚昧无知主要根源在于她缺少机会接触丈夫所做的事, 也缺少机会追随丈夫工作所需要的经验和文化水平, 未能参加从事那些在她眼里远比单调的日常事务更为重要的工作。 当妇女从事一项对人类有意义的事业时, 她是能够像男人一样表现出积极肯干、讲求效率、沉默寡言、吃苦耐劳的。 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变成的。 没有任何生理上、心理上或经济上的定命,能决定人类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而是作为整体的文明,产生出这居于男性与无性之间的所谓的女性; 仅仅因为他人的介入,一个人才会被造成这另一性别。波伏娃在《第二性》一书中的思想原则是:女性生来就是自由的, 只是由于被偶然地抛入先天给定地“境遇”,才成为不自由地女性,唯有诉诸女性的主体意识,才能超越原来的“自我”,创造“新我”.而这“主体意识”则是指一种“自觉意识”,需要教育的介入,正是由于缺少这一点,使妇女的权利先天处于弱势的“境遇”.波伏娃认为, 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妇女的解放。 她对恩格斯指出的妇女史从根本上取决于科技史的观点以及倍倍尔的 “妇女和无产阶级同样受到践踏”的观点大加赞赏。 “妇女是地地道道的无产者”!
   
    3.2 文化权利尤其是文学语言的隐喻对妇女权利的影响
   
    妇女受歧视、受压迫不仅表现在性别上,还表现在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因此,需要从经济方面扩大到政治、历史、文化、观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探讨。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绝不可低估,它虽是潜移默化的,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男尊女卑,妇女在经济上依赖男人,在政治上没有地位,附属于男人,似乎天经地义, 以至于包括妇女在内的人们将之作为一种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嵌入自己的意识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说,控制文化意识形态比控制资本更重要,不打破长期形成的精神枷锁, 妇女的完全解放是不可能实现的。
   
    批判二元论,消除性别歧视,妇女在政治、经济上的解放是基础性的解放,而思想、文化领域的解放才是深层次的解放。千百年来,妇女们所以长期处于二等性别的地位,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态文化观念在起着支配的作用。女权主义者反对在“浪漫爱情”小说和色情文学中对女性的描写, 因为这两者都重新肯定了父权文化中女性的从属地位。 女权主义批评家认为:男人观看女人,女人观看被观看的自己。 “隐喻是按照时代风尚来构建的”,如在词语上用狐狸指代妇女。 卡米尔·帕格里亚认为,麦当娜是“真正女权主义的典范”,理由是年轻女性要有完全的女人气,完全的性感,同时仍然要争取掌握自己的生活。 索菲亚·孚卡在谈到法国与英美女权主义的对阵时认为: 英美女权主义以通过改变家庭和劳动关系中的社会结构来动摇父权制的根基,并以之为一个目标;而法国后女权主义则希望在话语中为女人谋得一席之地, 以此动摇父权制的根基。 并认为这是法国的先进之处---从语言上解构父权主义。 卡诺·吉里根在《不同的声音》中宣称: 女性以一种不同于男人的方式看待道德问题---女性更愿意将道德看成是关于性关系的亲密行为的事, 而不是关乎权利与义务、 法律和道德的事。 就好像我们觉得只有捐赠者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自己的血液---同样, 一位母亲在终极意义上有权利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留住腹中的胎儿。
   
    3.3 “社会贫困女性化”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上对“平权原则”实现的基础性作用
   
    “妇女权利”一词实际上有三种解释:其一,指妇女应有与男人同样待遇的权利;其二,指妇女可以有与男人不同待遇, 即受法律优待或保护的权利;其三,指所有公民享有的,但由于生理而非法律上原因特别强烈影响妇女,或仅仅影响妇女的权利,入生育控制和人工流产的权利。
   
    3.3.1 “社会贫困女性化”下实质平等的觉醒
   
    作为科学主义的物质承担者---工业革命,搬掉了横亘在女性解放大道上的拦路虎---小农经济和手工业经济,为女权主义意识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自由女权主义认为,只要赋予女性平等权利,保证妇女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政治权利和就业权,女性会成为和男性一样的有理性。波伏娃认为:“妇女的肉体只能繁殖肉体,无法创造一个必须自我创造的存在”,母亲对孩子的态度取决于母亲的处境以及她对此的反应。 她坚信耗费妇女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家务劳动和单方面的的生育责任总的来说对于妇女自身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大为不利的。
   
    对于平权原则的实现, 女权主义在探讨新旧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女权运动的拥护者们要求取消性别上的歧视, 要求男女平等的权利, 这些要求形式上平等的观念被法院的法官们所接受,也被离婚诉讼中男方的律师们所利用,认为现今的法律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 女性的谋生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改观,离婚后完全可以做到独立。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尽管男女是平等的,但事实上人们不能否认女性在工作机会、 挣钱能力及升职机会上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并不能与男子平起平坐,这事实上已经涉及到实质平等的内涵。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在推出就业领域十几二十年后,很少会享有与男性,与其他女性同等的就业机会,并因为他们的低学历低技能而丧失了平等权利。 越来越多的事实暴露出“社会贫困女性化”,形式平等的浪潮才渐渐平息, 使得社会和女权主义者们重新审视平等的本质, 认为女性不应该仅仅与男性计较形式上的平等,而更应该将目光放在实质的平等上,且这种实质平等也不应仅仅建立在对个案判决的基础上, 而更要强调政府行为的介入。
   
    一方面, 女权主义者所推动的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法官们在作出决定前不得不考虑顺应这股热潮,另一方面,由于天生的劣势而导致的性别上的不平等使女性在离婚协议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即使是在自愿、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也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女权主义者们由此进行反思,意识到形式平等并不能解决由于历史及制度造成的女性不平等的根源。在女权主义拥护者们意识到形式平等下出现的“社会女性贫困化”之后,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重要性,呼吁给女性更多的关注和拥护。这给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是法院认为亲属法首要的理念是实现配偶双方之间的实质平等,其次,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确立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去考量个案的方法,在社会贫困女性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法律需要确立实质平等的观念。 强调法律应当对不同性别区别对待,揭示法律平等的误区,呼吁创制承认差异的法律,为女性获得法律权益创造实质平等的条件。
   
    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 首先重申权利通过社会关系自我再生; 其次对于性别身份的概念应尽量少的与某一特定的性别相联;再次,需要检视那些那些对女性可能产生权利不等级压迫的不相同之处,而不是宽泛的不同;最后,提倡实质平等才是男女差异的真正的价值所在。
   
    3.3.2 离婚---对形式平等的结构与实质平等的重建
   
    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因为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导致谈判力量上的悬殊, 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配偶往往不能清楚地估算出离婚地成本及之后有可能产生地各种费用,她们不能把握自己的“需要”,那么这时法院可以且应该介入藉以实现公平, 采取对平等更加细微差别的取向, 考虑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经济不平等的事实。妇女在离婚后经济上的脆弱性要求前配偶或政府给予更多的补偿。从实质平等的角度看,在传统婚姻关系中, 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放弃接受再教育及工作的机会而承担起养鱼儿女操持家务的劳动。 她们所附出的劳动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上的补偿, 但对家庭财富的积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因此在夫妻财产分割及离婚赡养费的支付问题上, 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女权主义者对男性主导的法律观提出质疑,认为不仅法学理论的原创者大部分是男性, 法律的概念和目的反映着男性的理解和经验, 妇女的呼声被排斥在外,而且法律实践、法律教育、立法机关、司法系统也都在男性主义的阴影笼罩下。基于此,要强调法律对不同性别的影响的差异性, 揭示法律平等的误区,提升性别差异性的比重,改变父权制条件下形成的价值观和法律体系。 通过主张妇女的特别权利来矫正法律平等原则对妇女的伤害, 呼吁创制承认性别差异的法律,为妇女参与法律过程,获得法律权益创造实质平等的条件。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要认识到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及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持续性的基于性别的劳动分工对女性独立地位和能力的影响。 在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应采取实质平等的价值取向。
   
    当代的平等观应当是在修正女性在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之后的目标, 而不仅仅是修正存在于法律形式上的不平等。 平等的标准并不是指群体组成的个人是否被法律、政策或是社会实践更有利对待,而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处于劣势地位地群体成员是否能够在现实条件下享有包括经济条件下的平等。
   
    3.4 女权主义法学对抗歧视妇女权利的思维分析
   
    取得男女平等的权利的动力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同样的人同样对待,不同样的人不同样对待,按照这一原理,如果法律上要做出区别,就必须对不同对待的主体之间的区别提出依据: 性别歧视是对现实的歪曲。在 20 世纪 70、80 年代,西方国家法学中出现了一种成为“女权主义法学”的思潮,对西方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有一定影响。妇女参加律师职业的困境。 女权运动所面临的女性职业惯性。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人们往往以妇女任律师无先例导致英国普通法中有无数关于妇女缺乏从事法律职业能力的判例。 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它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或少数女权主义法学家的任务。
   
    对于男女平等, 男人们公开拥护而私下又不承认,口是心非。 因此,对于男女平等的权利的每一步进展都需要立法和司法来实现和巩固, 女权主义法学家在这一方面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20 世纪 70 年代初, 妇女权利倡导者第一次发起有组织的法律运动反对法院审判中的性别歧视。尽管女权主义法学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但却是法学界最重要的运动之一。 70 年代,有相当多的妇女开始学习法律(大约占法学院学生总数的 10%),并且女性从业律师的比例在多年徘徊在 2%以后终于开始增长。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女性在法律系统中有了充分的比例去为自己的原因而争论。 女权主义法学通过检验性别如何影响法律发展及男性女性如何被法律中的权力不同影响的途径来研究法。 尽管不同学派的之间的观点差异较大, 但他们的一个共同点是对现实持批评态度。 批评的根基是妇女目前仍处于依附状态而法律经常反映并强化这种依附。
   
    但是, 随着美国女权主义的发展逐渐加深了对现代法学二元论和本质主义的批评及挑战越来越具有批评精神和反主流意识。女性的“温存”、“柔顺”等一系列与此有关的角色限定不是由生理特征所决定的,而是一些成见、法律和习俗等文化观念和社会性构作。 “第二性”作为“女性”的替代可以弱化传统观念加于女性身上的各种文化限定。 女性主义法律观建立在男性和女性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基本差别之上。一般来说,这种观点将喜欢技术性差别的人描述为男性意向, 而采取同情理解的人被描述为女性意向, 由此形成强调逻辑推理、严格规则和自我中心的男性法律观,和强调总体理解、公平正义和普遍关联的女性观,“男性的法律观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女性的法律观是自然法的法律观。”男性法律世界观从案件的丰富特殊性中抽象出几个显着的事实并使它们在法律上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规则作用。而女性法律世界观更情愿将判决基于案件的全部情况, 不为要求闭眼不顾全体的规则所限制, 不为决定必须服从普遍的和‘中立的’原则所麻烦。
   
    总之,女权主义法学对现行社会和法律的分析,对赞同或反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观点都是挑战。 对他们而言, 法律集中体现了父权制与男女平等地位的对立。重构法制就需要深刻了解不平等,采取矫正措施消除妇女的这种差异。
   
    4.化解传统女权思维之路 ---后现代女权主义与生态女权主义思想
   
    4.1 后现代主义对传统女权主义理论的解构
   
    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尽管自由女权主义、文化女权主义等都对传统法学的二元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程度不同的批判, 但关注的都只是性别之间的差异,忽视了女权群体内部的不同。但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并未跳出本质主义和二元视角。
   
    后现代女权主义则对传统法学的二分视角进行了彻底的“解构”,主张用多元视角来认识世界。后现代主义者认为, 法学家应批判更正主观和客观的二分法理解世界,这种二分法是人的主观臆想的产物,不是对真实世界客观完整的反映。 后女权主义法学同时反对二元论中的性别化、 等级制和法律的男性化。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不再完全集中于对男女之间差异的比较, 女性不再被看作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男性的相区别, 而转向开始关注女性内部的多样性,指出“女性”不应成为女性的枷锁。她们批判本质主义, 否定所有妇女之间存在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后现代女权主义不仅反对性别的两分,而且对性别概念本身,反对生理决定论和本质主义,发对以为性别是天生的、不可改变的思想,认为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女性”所谓的女性观念。 指出女性同时是理性的和非理性的,积极和消极的,同时挑战这些概念的边界,否认对立两边的明显的界限,否定二者之间的分离。
   
    后女权主义反对二元论中的等级制, 认为理性与非理性、理智与感情化、积极与消极、客观与主观不是对立的两极,也不存在那一方更优越的问题,不能把世界划分为对立的两个领域。同时,后女权主义反对法律是男性的, 她们同意法律在意识形态上对于女性的压迫,但不同意法律是男性的。 她们认为,法律不是也不可能都是理性、客观、抽象、原则性的,男性并非就是理性、客观的,法律也不是所谓“纯男性”的。 虽然法律由男性统治是事实,但是女性在法律中的痕迹并未泯灭,只是不明显而已。占统治地位的法律理论承认所谓的“女性”痕迹,但此痕迹只出现在边缘部分。 法律规则中都存在着理性和非理性的方面,法律既非男性的也非女性的。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法律现在不能,将来也不会成为我们所相信的公理、理性和客观。法律被认为公理的信念是基于它包含决定个案的公理基础。 后现代女权主义强调世界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关注女性之间的差异,把性别问题与阶级、种族、民族倾向结合在一起,解构白人中产阶级妇女在女性中的中心地位, 不仅关注女性的边缘地位, 更注意到处于女性群体边缘的女性经历和话语,不仅反对法学中的男性霸权,也同时反对传统女权主义法学中的特权女性的霸权, 这标志着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二元思维方式本身。 后现代女权主义受后现代主义影响, 试图发展出一套不依赖传统哲学基础的新的社会批判范式。 它否定传统女权主义所阐述的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强调女性内部的差异。在我们这个已经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和理论局限性的时代, 承认差异,接受差异,较之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有利于妇女解放。后现代主义断定, 工业社会实际上是父权制社会,“现代性”已经不是人类的一种解放力量,相反,它正是奴役、压迫和压抑的根源。后现代主义要反对的就是工业社会标准化、模型化、体系化的境界。 后现代反对工业社会的父权化, 他们认为启蒙运动以来的解放思想和人权运动是不包括妇女的。 启蒙运动倡导理性与竞争这些男性的观点,而不是情感、关怀与直观,现代科学是男性的科学,现代社会是男性的社会,并力图使女性男性化。
   
    4.2 生态女权主义对二元论、价值等级思维、统治逻辑的化解
   
    4.2.1 二元论为压迫妇女与生态自然提供理论基础
   
    生态女权主义关注的是对妇女的统治和对自然的统治之间的关系。生态女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西方文化在贬低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历史性的、 象征性的和政治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父权制世界观。
   
    在西方的传统哲学上, 人是高于自然界或在自然之外的人(我们常常将人类至于动物之外,或称为高级动物),人是自然界的主人,是所有价值的来源,自然界的一切应该为人类的利益服务,为人类所使用,它们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本身价值。这种关系就是父权制世界观。 它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二元思维方式、价值等级观念和统治的逻辑。二元思维方式即是观念上的以人与自然的突出对立为标志的各种象征性的阴阳对立上,价值等级观念即是“阳尊阴卑”观念,统治逻辑即是父权主义态度和对自然、女人、有色人种的征服式掠夺的发展逻辑。欧洲的“阳性自然”与理性、精神、文化、自主性、自信和公众领域相联系,而“阴性”则与情绪、身体、相关性、被动性和个人领域相联系。这种二元论对贬低“阴性”推崇“阳性”,认为“阳性”是相对于“阴性”的更高的存在物,“阴性”只能依附于“阳性”而存在。这种父权制世界观导致一种“性政治”,即以满足人类的欲望为中心,将“自我”扩张到设定为男性自我向宇宙的扩张。 现代性将人生的意义等同于与自然作斗争, 这种将人类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观念极易导致不尊重自然甚至贬低自然,而造成对肉体、自然、大地的伤害。
   
    4.2.2 生态女权主义对父权制世界观的化解
   
    生态女权主义所提出的政治问题之一是, 他们强烈反对把第三(“发展中国家”)和第四(尚未开发的乡土)世界的妇女贬为日益形成的全球经济的“资源”. 这种“不良”发展是西方父权主义的策略,它将呆滞“女性原则”的死亡。 西方强加于人的现代发展模式本质上是父权主义的, 因为它支离破碎、“反生命”、反对多样性,是统治性的并且喜欢建立在自然的解体和妇女的屈从基础上的“进步”.生态女权主义的结构是多元的, 它是不同哲学倾向的多样化观点的汇集和多种价值观的共容。 它在道德观和认识论上的独到之处正是得益于这种包容性。生态女权主义者认为,建立自然伦理的一个更有希望的办法可能是取消权利概念目前所占据的中心地位,并且更关注较少二元论色彩的概念,如尊重、同情、关心、怜悯、感激、友谊和责任。生态女权主义大胆传新, 选择了一种尊重整体性结合观念,即相关性、转化、包容、关心和爱来代替西方父权主义主张分立、异化、对立的二元论和穷竭资源机制的世界观。
   
    首先,为了推翻父权制世界观,生态女权主义呼吁给予大地与女性应有的尊重, 从而提醒人们对沉默受伤的自然与有限的容纳能力的自然环境的普遍重视。其次,在世界观上,生态主义的出发点和最终依据是自然界的整体利益, 生态女权主义从整体论立场出发,指出人不在自然之上,不在自然之外,而在自然之中。再次, 生态女权主义的哲学基础---非二元论是生态女权主义的人是论依据。从共时性上看,整体性表现为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从历时性上看整体性表现为事务所具有的内在连续性上。 生态女权主义所摸索的非二元论的经验认识论, 为其本体论提供了认识论依据, 从人们经验中感受到的固有的统一性、连续神圣性。这就形成了女性特有的与自然界休戚与共的关系。 生态危机的实质是女性原则的毁灭,这样的发展建立在剥削和排斥妇女,掠夺并破坏自然界和本土文化的基础上, 不但破坏生物圈,而且造成富裕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剥削,精英阶层对下层民众的掠夺。 女性原则的恢复就是把自然和妇女定位为生命和财富的源泉, 创造和保持生命的主体力量,向妇女和自然界学习生态智慧,重建人与自然、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公正和谐的关系。西方家长制的性别观念把主动性、 创造性与男人相联系,与女人相分离,为此需要转变性别意识,建立一种无性别偏见的行为规则。 女性原则的恢复不但解放妇女和自然界,也解放男人,因为男人性、系统性中为其整体论的世界观提供佐证。
   
    统治的逻辑是性别压迫的根源。 生态女权主义的权利和承诺, 就是根除统治的逻辑和用统治逻辑贯穿起来的概念的框架, 非二元思维方式和价值等级观念的变革,根除二元思维方式和价值等级观念,确立非二元的思维方式和非等级制观念, 在关联主义、归纳主义、多元论和整体论的基础上建构替代性的概念。社会生态女权主义认为: 只有基于女性原则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模式, 才能解放妇女和自然界。自然过程遵循的是女性原则。女性原则内涵是能动的创造性、多样性、整体性、可持续性和生命在家长制统治中牺牲了自己的本性,“对男性而言,女性原则的重新恢复就是引导他们的行为和能动性定向于创建和增强生命, 而非削弱和威胁生命的社会”.所以女性原则恢复具有包容性,解放被压迫者,也要拯救压迫者。 “只有生命的创造者,才是生命真正的保护者”.
   
    二元对立使统治关系自然化,因此它是统治文化的认识论基础。 生态女权主义的目的不是反对理性而是要重建理性,创造一种在二元对立之外的民主文化。 它既反对无批判的男女平等,也反对男女地位颠倒,因为这样将仍保持二元对立的模式和对自然的统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无男性偏见的伦理学。男权制世界观是一种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观点,以至于人类无视这样一种基本事实,即他自己的生命依赖于整个世界的完整和健康, 人类的生存与生态的平衡和稳定密切相关。 生态女权主义挑战一切统治关系。 它的目标不仅仅是改变那些行使权力的人,而是改变权力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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