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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嫁资制度及其对中国彩礼体制的启示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年凤
发布于:2017-05-31 共4076字
  摘 要 彩礼是我国婚嫁习俗的重要内容,历史悠长,仍广泛存在于当今社会。当前,有关彩礼的具体规定仍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予以确定,也未引起学界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嫁资制度和彩礼制度的对比分析,发现彩礼在性质、存在基础上与嫁资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在深入考察彩礼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概念、法律性质,分析了彩礼法律规则的内容,同时通过借鉴罗马嫁资制度,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将优先权作为彩礼返还的担保机制,完善我国“彩礼返还制度”.
  
  关键词 嫁资制度 彩礼制度 返还规则 借鉴。
  
  一、罗马法上的嫁资制度。
  
  在罗马早期的家庭中,在女子出嫁时,可以带一笔财产到丈夫家去,这逐渐演变成罗马主要的婚俗习惯,在罗马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该婚俗习惯最终以罗马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最终形成了罗马法上的嫁资制度,且古罗马区分正式婚姻与姘合的标志便是有无嫁资。因此,嫁资制度在罗马婚姻财产关系具有重要地位,成为罗马婚姻关系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
  
  (一)嫁资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嫁资是指女方的父辈亲属包括父亲向男方赠与的各种财物的总称,目的是为了维系婚姻。嫁资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转移,如同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说:“没有婚姻就不可能有嫁资。” 在罗马很早便有给付嫁资的习俗,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家长有给予嫁资的义务。至奥古斯都《尤利亚嫁资法》的出台,才使嫁资作罗马法婚姻财产制度的重要部分为被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古罗马时期便有万民法和市民法之分,由后者向前者发展,后者形式上要求严格,而前者则相对宽松。且体现在嫁资制度中,如在设定方式由要式到不要式。
  
  (二)嫁资的设立。
  
  嫁资给付(dotisdatio),没有特殊的格式要求,而是按转让财物的性质来采取相应的法定形式。如所有权的移转,根据古罗马法,转让不动产须采取“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法定形式,如未按法定要求,在时效经过后,丈夫即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嫁资声言(dotisdicio),即在缔结婚约时,由女方的父亲或其本人单方面作出给予财产的口头承诺。嫁资债又叫嫁资允诺(dotispromissio),即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将给付嫁资的义务以要式口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三)嫁资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制约。
  
  1.丈夫对嫁资的权利及限制:
  
  罗马早期的婚姻是有夫权婚姻。在夫权为尊的婚姻体制下,丈夫掌管妻子的财产,财产所有权归丈夫或其家长所有。到罗马帝国后期,婚姻在形式上由夫权婚姻演变为无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时期,在财产上适用“夫妻别产主义”.此时,在婚姻存续的期间,嫁妆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丈夫,但处分权受到限制。
  
  嫁资的孳息一般由丈夫享有。因为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嫁资与婚姻的重荷紧密相连。此外,丈夫有履行管理的义务。“关于嫁资的损失,不考虑过错或欺诈,丈夫都应担责,因丈夫是嫁资利益的受益方。丈夫应当用心地管理嫁资。”
  
  2.妻子对嫁资的权利:
  
  在古罗马早期,妻子不享有任何嫁资权利。到奥古斯都时代,丈夫的权利受法律限制,妻子的权利增多。在《尤利亚嫁资法》出台以后,妻子对嫁资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丈夫出让嫁资的否决权;二是对丈夫滥用嫁资时的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权;三是请求返还嫁资的权利。
  
  (1)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对嫁资的权利。在维持婚姻关系的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嫁资应归还妻子,即她和她的家人需要其抚养,为自己购买土地,赡养流放的父亲,抚养她的血亲。
  
  (2)解除婚姻后妻子的嫁资返还请求权。伴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社会离婚现状越来越盛行。罗马法为保障妻子的权益,规定了“要式口约诉”和“妻财诉”.因离婚或死亡而解除婚姻的,嫁资均归妻子所有。此外,关于嫁资返还的期限,应是“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前返还”.到优士丁尼时期,则明确规定了丈夫须返还嫁资的种类。至此,对妇女嫁资的保护已达较为完备的程度。
  
  二、中国的彩礼制度。
  
  (一)彩礼的起源。
  
  何谓“彩礼”?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做明确定义。一般情况下,彩礼是指在缔结婚约时,由男方向女方或其家长给付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前提要件。在《周礼》中记载有“六礼”之纳征,即彩礼。到唐朝,相关法律已渐趋完备。
  
  彩礼作为婚约订立的重要信物始于唐朝。对之后中国的婚姻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古代彩礼返还是对悔婚方的一种惩戒措施。
  
  自近代始,彩礼被看作封建残余,在国家法层面一度消失,更无所谓的彩礼返还制度。但彩礼仍以婚俗形式继续存于民间。
  
  但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分歧仍很大。有鉴于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彩礼首次被纳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对彩礼的返还作出了具体规定。
  
原文出处:陈年凤. 嫁资视野下的中国彩礼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10):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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