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史论文 >

《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中“旧法新选”的错解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9 共4286字
论文摘要

  近因研究之故,重读罗志田教授《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在其书 230 页可能有一个小错误。

  罗先生提到:“当时(1926 年左右)的政治情形相当复杂,直系主张‘护宪’,即承认曹锟任总统时所颁布的‘宪法’,然可以接受让曹退位,即所谓‘旧法新选’;另有不少人主张以更早的‘约法’为国家基本法(当然也就不承认‘宪法’),是谓‘护法’”。 罗先生这段话,大概都不差(吴佩孚之“采用旧例”的另一层基本意思是,须恢复曹锟在位时的内阁,由颜惠庆仍任国务总理,“代行摄政”,参阅《颜惠庆自传 》,203 页; 王桧林主编 :《中国现代史》上册,126 页),惟“旧法新选”一语,在当时语境中, 似乎主要是指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的更迭嬗递而言,用在此似乎并不恰当和精准(同时,曹记宪法可能也称不上“旧法”,因为北洋系当时并无人要立更“新”的一部宪法来)。

  按之于《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6 年卷之 641 页,1926 年 8 月中, 吴佩孚遣散旧国会议员,吴于“国会问题趋向旧法新选,故吴佩孚发给旧议员川资遣散了事,盖此种办法,一方面旧国会告结束, 一方面亦可谓仍继承旧国会之法统”。

  民国时半粟(李剑农)编著的《中山出世后中国六十年大事记》464 页亦载:“吴佩孚遣散国会议员,……国会问题暂告解决, 一般政客多希望旧法新选之实行”。 此旧国会者,乃指中华民国之第一届国会,因为在直系支持下,第一届国会于 1922 年宣布恢复职权。 而此届国会的法理依据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由此可知,直系与临时约法,绝非势同冰炭,毫不相容。 最有意思的是曹记宪法也好,临时约法也罢,后来俱被“三造共和”段祺瑞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 1920 年代中期一齐推倒,共享“千古”。

  此种“旧法新选”方法并非新物,其最初起始当在讨平张勋后(按,第一届国会在 1917 年张勋复辟前夕为黎元洪下令第二次被解散), 梁启超、汤化龙等致力修改国会组织法 (研究系下台前仍未成), 参、 众两院议员选举法, 而安福国会于1918 因之成立,一南一北两个国会并立的形势发生之时(又或许更早? ),1918 年 9 月孙洪伊通电主张“始终护法”时就明确说:“近则旧法召集新会之说复活,闻有以此奔走运动调和南北,意在总统选出后,新旧国会同时牺牲”,并表示了反对此说之意旨(《护法运动史料汇编(三)》,193 页),1919年陈独秀也撰文抨击此法不通。 孙,陈一辈所反对之方案的本貌,我们可以从康有为 1918 年复和平期成会电中略窥一斑, 康氏当时云:“旧国会名义虽正,久已期满,诸公欲议和也,今宜力请南北新旧国会同时解散”(参阅 《康有为往来书信集》,913-914 页。 惟康氏本人的意思与主张更加奇特:“依美、法例,公开国民大会,令每县举议员一人,公决和平,公议宪法”)。

  1920 年直皖战争后 ,总统徐世昌 (章太炎一直对他很反感,曾呼之为“清,袁贵相”)以靳云鹏二次组阁,靳在天津与张作霖、曹锟等会晤,以三事相号召,第一事即为:取消安福国会,以旧选举法改选新国会,促成统一,“曹、张二人均以为然,已经决定,吴佩孚闯然而入,主张取消安福国会,召集旧国会,靳与辩争甚烈,张作霖左袒靳主张,即面质问曹锟能否有统率部下之权力, 曹将吴呵斥,吴俯首而去,议遂决定”靳组阁后,以张志潭出长内务,“即为办理旧法新选”(张国淦:《北洋述闻》,176,219 页),徐总统此时则确有“惟恐旧国会之复活, 于己不利” 心理 (贾逸君:《中国政治史》,185 页),而若行旧法新选之策,对徐则可“一方既可表示其尊重法统, 一方又可使本身地位由不合法而变成合法”(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21页)。吕思勉载此事亦甚详,徐世昌亲自下的“旧法新选” 指令原文是:“着内务部依照元年八月十日公布之《国会组织法》暨《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督同各省区长官,将选举事宜,迅速妥筹办理”,后因卢永祥、王占元、陈光远(陈、王二氏为“长江三督”之二,但第三督苏督齐燮元不以此为然,又转而种下齐、卢乃至苏、浙矛盾之远因之一, 而远在广东的军头陈炯明则发电把卢永祥大大吹捧了一番)等反对,选出的只有十一省区,“其事遂等于暗葬”(吕著 《中国史》,380-381页)。 是以,1921 年 12 月间徐世昌曾公开感叹:“九年(即 1920)十月明令宣布用旧法进行新选 ,乃选举迄今未竣, 国会尚无成立之期”(参见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第 6 册,75 页)。 到1922 年 ,第一次直奉战争直 系胜出 ,遂策划恢复民国二年的第一届国会(此事主导即为吴佩孚,邹鲁曾在《中国国民党史稿》中直笔写道:“吴佩孚起北方,拥黎元洪复总统任,召集旧国会”,即此段故事;亦可参阅黄元起主编:《中国现代史(上册)》,69 页),而这十一省选出的“新新议员”(主要都是众议员)们曾通电各报馆:“本届国会,系从旧法改选,在政府既足以维持法统,尊重民权,而被选者亦极自由, 绝无党派官厅之操纵”(参阅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85-86 页),试图论证自身的合法性,可惜终于还是无疾而终的。时人刘以芬看的很清楚:旧法新选之策在其时要达到的话,难度实在很高,“非得直、 奉两系支持, 及现局不生变动, 决难圆满实现”(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21页)。事虽“暗葬”,曹锟等却也相当重视文辞,1921年时曹等曾联衔发电谴责孙中山称:“自旧法新选之令下,法律问题当亦无所争议”(《护法运动史料汇编(二)》,456 页),俨然旧法新选一语之力,可化解民国政治史上已纠缠十年的法律问题之争讼(按当时每遇一政潮,时人往往先要争论其为“法律”的,抑或是“政治”的)。当时的《申报》观察就看出此语暗藏机锋, 实 “以为抵制广东非常国会之计”(章伯锋等编 《北洋军阀 (第四卷)》,12-13页)。还在广东打着“始终护法”旗号的陈炯明等自然不会看不出这一层, 陈曾于 1921 年发电称:“(北京政府) 藉口滑稽之统一令而再行诈伪之选举,优美其名曰旧法新选可以代表民意。夫使约法常存而前此之非法已明白承认, 而自取消其地位矣!再为选举,谁实授与权能?覆辙相循,是为掩耳盗铃之策,天下人其可欺耶! ”(《护法运动史料汇编(三)》,463 页)要之,在陈炯明这伙人的立场而言,回复到“旧法”是对的,但“新选”则是无理取闹。我们看到,从吴佩孚,到卢王(诡异处在于王占元一度曾经是“旧法新选”方案的拥护者或至少是默认者)陈(光远),再到陈炯明,这些人虽处于政治光谱的不同位置, 隶属于不同派系势力, 其反“旧法新选”方案的理由,路径与策略也各有千秋,但他们确有一致,即对“旧法新选”案颇存疑虑和反感。时人更是多攻击北京政府于新、旧两国会皆不取,乃是“法由心造”,“法理事实均不可通,且愈陷大局于混乱”(参阅夏新华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 史料荟萃》一书)。

  罗先生以“旧法新选”与总统一职问题有关,自然是不错。 如张国淦就曾提到:“一般人认为选举问题即大总统问题”,其时甚至颇有人怀疑旧法新选案定后 “靳将自为总统”(《北洋述闻》,176页)。 但是此种关联,无论怎么说都应是间接而绝非直接的, 其中必先经过立法-行政机构间关系这一环而发生(按,国会选举总统这一制度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 即使曹锟宪法也不例外,明确规定有“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孙中山 1921 年一个电文中质疑徐世昌总统地位的合法性时说:“徐世昌之地位,产生于非法国会,自其去年布告旧法新选,其所取得之伪资格亦已丧失无余”(《孙中山全集 (第五卷)》,596 页), 孙中山进而甚至说:“倘徐世昌舍弃非法总统,自己亦愿同时下野”(当然,这就有点胡来的意思了)。

  曹锟这么力撑“旧法新选”案也是有一定理由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在 1922 年曾发电,称:举凡“勉随徐、靳之后,力赞旧法新选之时”的姿态都可以算为是“维持新统”(《护法运动史料汇编(二)》,495 页),这个观察也是相当有见地的 ,也是大致符合历史本相的(该电又曾说:“今则新会久终,东海下野,事实上之障碍既去,法律上之争议自息,民国议会行将回复其集会之自由, 众有所归”,将责任推在梁启超、 徐世昌头上, 虽然有些失之偏颇,却也非无的放矢)。

  除了曹锟、 张作霖、 徐世昌等北廷中枢人物外,还有没有人以此案为可取呢? 自然有,但是据之历史文本, 诚心实意挺的远不如和稀泥或者暗中拆墙的多, 这大概也是安福贿选丑闻震荡延续下来给国人心理造成的纷扰余波使然吧。比如,一度被孙中山攻击为“假护法之名,行害民之实”的岑春煊在 1922 年一个电文中更明确提到, 所谓“旧法新选”干脆指的就是“听六年解散之两院议员自由集会”(《护法运动史料汇编(三)》,549-550页),等于是和王家襄、吴景濂等站在一道直接否定得到孙中山等支持的“民八”议员(前此部分国会议员南下护法后,于 1919 年将未到广州的议员一律除名,缺额补选,组成的“国会”称“民八国会”)的合法性,但我们若是细心体察,则会发现他其实和吴佩孚所主甚同。 此外还有丁文江在 1922年的《努力周报》上一面痛骂旧国会议员是“中华民国的罪人”,一面却还要说:应第一步先恢复旧国会,“因为这是解决国会问题的最简易的方法”。

  那吴佩孚何以早先不赞成“新选”,到了 1926年左右又转为支持了呢? 除开各种相关的内外利害因素(吴氏在 1926 年正被国民党视之为眼中钉肉中刺:“国内无论任何党派,凡敌对吴佩孚者,吾党皆视为友,凡勾结吴佩孚者,本党皆视为敌”,参阅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257 页)之外,主要恐怕还是由于第一届国会已经最终于 1925 年 4 月被宣称 “法统已坏,无可因袭,计维彻底改革,方足以定一时之乱”的段祺瑞以取消法统令而彻底终结。故到 1926 年只能走“新选”此唯一之途了(顾维钧曾经怀疑吴佩孚“是否懂得代议制政治的原理和概念”, 但此实见仁见智,难以遽论)。

  观此种种关于中国国会制度纷乱杂淆的记录(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旧法”体系本身并非无懈可击,比如,除了梁启超等对之不满外,梁士诒在论述“旧国会断无恢复之理”时亦曾说过:“况旧国会不良,由于国会组织法不善,倘不先组织一种过渡机关,将国会组织法修改,仍用旧法选举,则新国会未有不蹈旧国会覆辙者”,参《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使人很难不联想到辜鸿铭氏 1925 年前后在日本发表的演讲:“如果仍保留因崇洋媚外而来的议会政治和普选, 那就不能建立真正的贵族政治”,而“为了实现良好的政治,就必须确立真正威严的贵族政治”(《中国人的精神》,166-169 页),又或者如李大钊那样鄙夷北洋政府, 呼喊要求一个“没有巴力门,没有大总统,没有总理,没有内阁,没有立法部”的新未来。 但北伐戡定后议会政治的消散与退场是否真唤起了贵族政治的崛兴?

  则完全是又一个不解的谜团了。 还是陈序经先生在 1930 年代说的好:“二十年来的政治状况,固然好像日趋日下, 然这种正是表明我们不能彻底全盘西化的错误, 错误是由于他们除不去数千年的政治上的恶习”(《东西文化观》,189 页)。

  出现此种小纰漏,并不能怪罗先生,我此前读唐德刚先生《段祺瑞政权》,也颇有类似之舛误,凡此类疏失,似不应苛责作者,实由于民国初年政治舞台变幻太剧烈, 而北伐代兴之后崛起的国民党政权又是另外一个几乎全然不同的政治模式,将前此军阀政治主导下的现代政治实验作为 “军阀均是一丘之貉”(崔志海:《蔡元培》,213 页),“南与北如一丘之貉”(张磊:《孙中山评传》,148 页)悉数打倒所导致。惟学者讨论及此段历史,下笔似更需谨慎惶恐方可,重建“熟悉化”的过程,注定将是漫长而艰难的。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制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