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史论文 >

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本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29 共10716字

  题目: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绪论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具体情况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过程
  (三)争论两派的力量比较

  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剖析

  (一)对礼法之争产生根源的剖析
  (二)对礼法之争思想根源的剖析

  三、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一)加速中国传统法制的瓦解
  (二)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三)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制度与发展法律文化应协调发展
  (二)建设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20世纪初,清王朝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开展了变法修律的活动。旨在通 过这种变革改变积贫积弱的社会环境以及越来越激烈的各阶层的冲突然。这次自救运动并没有对挽救清王朝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新法的不断出现,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着“干名存义”、“无奸夫”、“存留养亲”子孙可否向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以及封建家族的伦理制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争论的根源是对已然在中国盛行了两千多年的礼法合一的反思。  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内忧外患地度过了五十来年,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使得清政府认识到变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清政府被迫下令进行变法,通过立宪实行新政,兼取中西,以挽救清政府的颓势。然而这次变法虽参考了西方法治,其主旨却是维护中国的传统礼教。教派与法理派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相互攻击进而相互妥协,使得双方都不能主导此次修律活动。但在长期的争论过程中,法理派引进了大量先进的西方法律理念,翻译外文文献,培养法律人才,为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而礼教派的坚持也有效制止了我国建设法治制度是对西方的生搬硬套,引起了学者们关于如何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的思考。总而言之,此次变法虽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颓势,但是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礼法之争 礼教派 法理派 法制建设

  绪论

  20世纪初,清政府经历了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等一系列的打击,西方人的铁蹄不止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也使得中国的封建制度承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从1902年至1911年的十年间,大清王朝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颁布了大量的新式法律文件,这也是清政府为应对强大的内外压力而实施的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

  尽管此次新政以失败告终,但是变法修律仍然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围绕变法活动所展开的礼法之争更是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广泛讨论,对于礼法之争的结果就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法理派失败了,因为制订发布的新型法律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沈家本也被迫辞职。[1]但是考虑到此次立法之争的影响和争论过程中的力量对比,也有很多人认为是法理派取得了胜利。对于礼法之争的性质界定也是难以统一,李贵连等人认为礼法之争是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争,而以郑泰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则认为很难把立法之争归结于封建主义与资产主义两种法律观的斗争。[2]许多学者大家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沈家本、张之洞等人的观点、作为也是褒贬不一。[3]本文旨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查阅,对礼法之争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其现实意义。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具体情况

  清末礼法之争起于1902---1911年的清末修律活动,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被迫下诏变法,准备立宪,实行新政。任命刑部侍郎沈家和本出使美国的公使伍廷芳修订法律。这次修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修律过程中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礼法之争。这场争论涉及的范围极广,围绕着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问题发生了重大分歧。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法治理念,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他们主张根据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原理来制定新法,废除陈旧的纲常理念。然而以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上层官僚、贵族们,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主张继续贯彻家族主义立法原则,希望在修律的过程中切实实行封建礼教精神,维护已在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伦理纲常。双方的观点对立,互不相容,在修律期间持续进行着争论。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

  首先是政治背景。自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被迫与列强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等等一系列苛责的条款,使得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主权的不完整与帝国主义的压迫使得中国人爆发了一系列救亡图存的运动,各阶级纷纷寻求改变国家窘迫现状的途径。十九世纪末的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主张,主张司法独立,提出“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行政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也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4]

  清政府为了挽救其岌岌可危的统治,被迫进行了一场自上而下的修律活动。1901年,清政府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信,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5]

  自此拉开变法修律的序幕。

  这一活动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寄希望于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折冲樽俎,模范列强”,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特殊混合体。

  其次是经济背景。自1840年,外国列强的铁蹄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改变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政策,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在其后的六十年间,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西方通过不平等条约得到大量的割地赔款,成功转嫁了本国的经济危机。他们将中国作为原料产地及产品输出地,持续的在经济方面侵略中国,不但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还压迫着逐渐萌芽的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严重制约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再次是思想原因。列强的入侵给风雨飘摇的大清统治带来了致命一击,也让中国的学者文人从天朝大国的美梦中惊醒。在闭关锁国的政策被迫停止之后,中国的大门向西方敞开了,大量的先进文化、思想随之涌入,成为中国文人的研究对象,他们寄希望通过对西方文化技术的学习,尤其是通过建设系统的法律机制以达到国家富强的目的,以摆脱列强的控制。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经历了2000年的传承,使得文人在对陈旧法律制度进行强烈批判的同时,也在对其妥协,最终并没有使其构想得以实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的封建主义法治制度已经明显落后,必将变革。在古代中国等级森严的封建王朝中,素有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规定,清朝时更是有“律一成而不易”的规定,至晚清已是“有例不用律,律已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6]可见至封建晚清时中华传统法制体系已经与社会严重脱节,近乎崩塌,与西方先进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相比,弊端也更加明显。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过程

  1902年,光绪帝开始进行变法修律的活动。首先下令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建设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对开始落后的封建法律体制进行修订。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组织了多次赶赴日本、欧美的法制考察的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旨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7]修律活动展开后就修律原则的确定出现了一系列争论:法律与礼教是否分离;是否坚持家族本位;是否坚持三纲五常的传统制度等等。最终结果是“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8]逐渐演变出了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9]、“模范列强”为宗旨的修律原则,意图在维护三纲五常的基础上取西方之长补中国之短。

  190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制订完成,以“刑民合一”为编织体例,但与传统法制中“刑民不分”相比,已有了明显的进步。此法一出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强烈反对,张之洞更是对这一法律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否定,他认为“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妻必分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法致,隐患实深。”[10]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形成。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更加激烈的斗争。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11]新刑律把“干名犯义”排除在外是礼教派难以容忍的,他们认为“三纲五常”是中国数千年的立国之本,不可废弃。对于礼教派的批驳,法理派也进行了反击。沈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以此对旧律例作了全面的修改。但是,这一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就受到礼教派的攻击。首先发难的是军机大臣张之洞,他认为,规定“内乱罪无唯一死刑”、“无夫奸(即和奸未婚之女)之无罪”是蔑弃礼教,违背了“因伦制礼,因礼制刑”的原则。各省督府也随声附和,要求对“有伤伦理之处,应全行改正”。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在《新刑律不合礼教条文请严饬删尽折》中还大肆攻击,说新刑律不合礼教之处,不胜枚举,并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叛道离经,所修新律与礼教背驰。他认为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显然,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的宗旨的问题。

  当《新刑律草案》遭到张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对之后,清政府将它发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订。结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则》五条,规定犯“十恶”等罪,应按旧律惩办;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等。这实际上是肯定传统的封建法制原则,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1910年,当宪政编查馆进一步审议《修正刑律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更加激烈地反对新刑律。他提出“干名犯义”等有关伦常的条款在《大清律》的正文中均有明确规定,而现在反列于正文之后,这是本末倒置,它们应当一一列入正文,他攻击沈家本等人一味摹仿外国,不以伦常为重。他以《修正刑律草案》正文“于父子之伦、长幼之序、男女之别有所妨,背弃礼教”[12]为由,大肆抨击法理派。面对劳乃宣的挑战,沈家本奋起反击,撰写了《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答戴尚书书》等文,用以反驳。沈家本在文中对于劳乃宣攻击最核心的“无夫奸”和“子孙违犯教令”两条给出了“此事有关风化,当手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荆律之串。”的回答。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中许多人都是支持沈家本的,如杨度撰写的《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一文,在维护法理派的正确主张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说明了礼法两源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庭主义的问题。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加入了大量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三)争论两派的力量比较

  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贯穿了清末修律整个过程的始终,持续了将近十年的时间,最后以法理派的妥协退让而草草收场。礼教派在争论中一直拥有较高的呼声,然而通过对比,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两派的力量对比并不悬殊。

  由于封建制度已经在中国实行了进两千年,三纲五常的教育更是深入人心,在礼法之争的过程中因为礼教派的人数众多,其实力似乎更胜一筹。但是通过清末修律的相关办法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馆、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对新法的制定与颁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馆由法理派的沈家本主持,重要成员有董康和冈田朝太郎,几乎可以视为法理派的大本营。宪政编查馆有大臣奕劻,资政院有时任副总裁的沈家本和股长汪荣宝,均苦心支持法理派的理念。法理派虽在人数上不占什么优势,但都据守在法律修订的要害部门,手握实权。而礼教派中只有其中坚力量张之洞握有实权,其他代表人物如劳乃宣、胡思敬等虽有任职但都无足轻重,而张之洞在清末修律关键时刻的离世,极大的削弱了礼教派的实力。可见礼教派确实在人数上占有一定优势,但其对新刑律的通过与否影响并不大。

  对新刑律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掌握最高立法权的皇帝与太后。对于上位者的态度,苏亦工先生做了如下阐述,“在清廷和沈氏之间不存在什么两种对立的指导思想,根本的修律宗旨——参酌西方变革旧律,早在沈氏主持修律之前既已确定,沈氏只有遵从的义务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新刑律的通过最终还靠着日本人的榜样力量和清廷的认可,而不单是 沈氏的据理力争。”[13] 统治并不希望法律变革给其统治 带来不良影响,但仍旧不能单纯认 为清政府最高统治者是礼教派,上位者对修律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剖析

  1902---1911年的十年间,封建的中国统治阶层以艰难的进行着自上而下的变法修律活动。最终《刑事民事诉讼法》未予公布,《大清新刑律》未通过宪政编查馆,资政院的立法程序未进行完毕便由清政府的统治者以上谕的形式公布并附带大量礼教类条款。虽有一定成果,但是并没有达到改变中国现状的目的效果。相对比于日本明治维新所取得的巨大成果,中国变法修律的过程显得分外曲折,修律期间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变法理念发生了激烈碰撞。

  (一)对礼法之争产生根源的剖析

  对于经历了长时间闭关锁国束缚的中国人而言,变革的冲击显得尤为明显。西方列强的入侵确实带来了一些先进的思想和制度,但是没有经过系统的研究,所以在变法过程中只是单纯的模仿西方而已。西方与我国强烈的文化差异、不同的价值观都使得较为先进的西方法治思想难以为大众所接受,传统的礼教思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急于变法的法理派和固守礼教的礼教派应运而生,就是否依旧在法律中保有礼教内容争论不休。而作为变法主导的清政府也有其考量。清廷希望可以通过法制改革来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对内安抚民众,缓解义和团运动之后的风波;对外通过法制建设收回部分司法主权,摆脱被列强压迫的命运。然而过于民主的法律无疑会给清廷 的统治带来新的挑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清廷对修律变法提出了如“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君权至上”“三纲五常乃立国之本”等等要求,坚持“凡我旧律义关于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弊。” [14] 变法期间又接连发布上谕反复强调了修律的原则主要是:必须“酌法准请,折衷至当”, “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虽然“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是“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总而言之,清政府变法的基础是保持清王朝的统治,变法活动只是权宜之计。清政府的态度促使礼教派与法理派都希望自己的思想可以主导变法,而旗鼓相当的力量对比促成了在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末期影响广泛的礼法之争。

  (二)对礼法之争思想根源的剖析

  礼法之争发生在清王朝末期,正是社会性质急剧变化的时期。中国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中华法系。但随着西方经济政治的入侵,中华法系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一场思想的碰撞不可避免。

  一是双方迥异法律制度的碰撞。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高度集权化的封建专制统治,其法律体系起源于秦朝《法经》,一脉相承,在建立之初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但是传承近两千年没有过大变革,其处罚手段包含大量的肉刑、酷刑和连坐,这些有违人性的法律制度十分落后。然而中国社会重礼轻法的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自草创时便与人伦道德紧密相关。秦始王嬴政,最遭人痛恨的便是其立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自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春秋决狱”之风盛行,“隆礼轻法”之势日重,历朝历代正史中所记载,均强调法律为弼教之手段,更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治国下策。这一思想在清代更是发展到了极至:1901年初的“变法”上谕中规定:“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此即为修订法律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雷池。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两千年的沉淀,根基十分深厚,一些三纲五常的理论已深入人心,如“无夫奸”“存留养亲”等,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所实行的以礼教规范国家的残留。国人的轻法意识和统治者对“法治”的排斥,使中国的法制改革极难推行。 而西方经过两个世纪的法律建设已经具有较为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诸法分离,有专门的程序法以维护实体法的有效实施,比较接近现代法律。

  二是不同思想意识的碰撞。西方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主体意识、自有意志和权力观念发展的基础,发达的商品经济、日益强大的生产力使得人们对个人权利十分重视,也对其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西方是通过法制来规范社会公共生活的,法制思想也是其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使得君主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盛行传统的离职主义思想,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礼法合一,主张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倡导德治思想。这些思想导致中国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虽有成文法律但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过分强调义务忽视权利,并且在事实过程中缺乏监督,其根本是以人治国,贬低了法律的作用。

  究其根本,礼法之争争论的焦点问题如“无奸夫”“干名犯义”等问题的根本是双方不同法律思想的碰撞。法理派侧重于效仿西方的法律制度,建设诸法分离、严明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有效增强国力,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与压迫。然而较为保守的礼教派则希望在新的立法中保留更多的礼教思想,继续贯彻儒家思想中的尊卑贵贱、长幼有序等身份制度。换而言之,就是只在形式上模仿西方法制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而本质上则依旧实行中国传统的法制制度,法礼合一。

  三、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如果仅从结果来看,清末修律并不成功,不但没有挽回清政府的颓势,而且公布的律法也形同虚设,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但是我们仍不能忽视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一)加速中国传统法制的瓦解

  中国的传统法制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条文都带有鲜明的伦理和道德色彩,“纳礼入律”使得传统法律与道德合二为一。《唐律释文序》中记载“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衰,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出礼入刑”。在这一体系中,法律威势的根本作用是维护道德的执行,二者混同,都丧失了原本功能,这就是法律与道德一元化的弊端。  在变法之初,法理派就组织人员翻译了大量外国文献,把西方国家完备法律体系的优越性呈现在世人面前。相比较之下,我国传统法制发展畸形,把刑罚作为一切纠纷的惩戒手段,而且残留了大量的肉刑,急需变革,法理派的行为引起了各阶层对修律的思考。自1902年起,法理派制订了数目庞大的草案,使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制度被打破,迈出了由封建法制向资本主义法制的第一步。

  (二)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由于法理派与礼教派关于修律的指导思想一直存在很大分歧,难以统一,经过势均力敌的争论,双方都无法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为主导,进而在双方的争论和妥协中修订了新律法。仿照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又在礼教派的坚持下加入了大量纲常伦理的礼教制度,兼顾了礼教在中国两千多年沉淀的深刻影响。

  随着中国闭关锁国状态的打破,中外交往大量增加,西方的政治制度以及资本主义法律文化也逐渐传入我国,但在变法修律之前并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只有少部分思想进步的知识分子进行了关注与研究。林则徐作为“睁眼看世界”的先驱,首先对西方的法律文献进行了翻译,而对西方法律思想大规模的引进则是在清末变法修律时。为了效仿西方法律制度,法律馆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翻译引进了大量关于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文献,使得西方法制得以系统的展现在大家面前。  礼法之争在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修订新型律法的过程中,清政府派遣大量官员出国考察、组织法律人才、翻译法学著作,为了加强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开设法律学堂,培养了一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极大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三)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清政府为修订新法律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这些人也是近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中坚力量。

  在立法之争的作用下修订的新型律法虽然没有什么明显的效果,基本呈现从西方“拿来主义”的状态,但是有效的缓和了人们对新型法律的抵触情绪。自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之后,中国就确立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制度,通过礼教的要求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而法制更多的是对人们违反礼教传统要求之后的惩罚,其中存在的肉刑条款,不利于保障人权。但是在闭关锁国的中国,这种现行的法律已然深入人心。对于纲常伦理类条款的修改以及一些个人权利义务的明确,极易引起大众的反感。毕竟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人仅占少数,大部分的官僚、文人以及普通百姓仍旧维持着传统的价值观念,并且极难改变。通过礼教派的斗争与坚持,新型律法中夹杂着大量中国传统法律条款,利于人们接受。虽然这次变革并没有为中国引来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但是模仿西方国家建立的大陆法系已经初具规模。

  四、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清末变法修律是在中国盛行了两千年的中国封建法制体系走向解体的开端,自此,中国法制进入了近代化。自1902年清政府开始准备变法之后,先进的中国学者就一直试图探索一条可以有效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道路,希望可以参照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理思想建设中国的法律体系,但一直都不成功,这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现代法制中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方面理论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制度与发展法律文化应协调发展

  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我国清末修律的失败就是因为照搬西方的法律条文造成的。尽管法理派坚持认为他们在制定《大清新刑律》的过程中参考了礼教思想,但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却并非如此。“如果细数整部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几乎十九的条文都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张誊录日本、德国等国刑律,便是略加增减。”[15]正是由于我国法律文化基础薄弱,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作需要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所以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需要促进相应法律文化的快速发展,从而达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二)建设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机制

  法律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关系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需具有一定稳定性。而社会关系有时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也要适应反映甚至引导社会关系的变化,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二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而是由主次之分的,法律应以稳定为主。[16]因此,只有当法律的原则规范与普通民众的普遍心理相适应时才能被公众所接受。中国自春秋战国时期就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建立了以儒家核心思想“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为标准的中华民族道德体制。对于这类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我们不应一味的排挤,应该清楚的意识到它的积极作用。法律应该是规范人们行为底线的,而道德则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道德机制,提高对自己的要求,从而达到减少纷争的效果。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两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古国,一度领先世界。礼法合一的法律体制确有其弊端存在,但也有可以借鉴的成分存在。礼教派的坚持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开了另一扇门。在建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不止局限于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而是在参照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中国的实情,使法律不只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行的制度规范,也是通过民众对规范的普遍遵守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也对我国现代法律建设提出了新的立法理念,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结语

  自清末至今,礼法之争以特殊的地位引来大量的学者对其进行探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笔者也在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然而笔者的目的并非止步于对礼法之争本身的了解,而是探究其现实意义。

  正所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礼与法的冲突、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主要内容,我们现在正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应该加重西方现金法治思想的比重还是更尊重我国的传统礼教?我们可以通过对清末礼法之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的探究,发现一条更加适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艾永明.轮清末修律中的立法之争[J].苏州大学校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四期.
  [2]郑泰.沈家本修律的历史环境及再评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周旋.清末礼法之争中的劳乃宣[N].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07-20;  高汉成.清刑事法律改革中的“危机论”——以沈家本眼中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为中心[N].政法论坛,2005-10-30.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M].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5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版:194页--196页.
  [6]李贵连.中国近代法治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7]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256页.
  [8]朱寿朋.光绪华东朝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4601页至4602页.
  [9]沈家本.寄簃文存之卷六重刻明律序[M].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192页至194页.
  [10]沈云龙主编.张文襄公(之润)全集[M].北京: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第4703页.
  [11]法律部主编.大清法规大全卷首 [M].北京:考正出版社,1962年:第1页
  [12]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1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8页.
  [1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之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谕[M].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第858页.
  [15]黄源盛.大清新刑律立法争议的历史及时代意义[A]//.中国法制史学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回顾与前瞻:纪念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二周年[C].台北: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27页至28页.
  [16]朱勇.理性的目标与不理性的过程------论<大清刑律>的社会适应性[A]//张生.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99页至201页.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制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