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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的内涵、形成及其后世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8 共4718字
摘要

  "春秋决狱"作为传统社会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道德说教为方式,将情理法三者相互结合的司法活动,在中国法律史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影响久远,对当今国家治理模式的完善仍具借鉴价值。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

  "春秋决狱"一词最先是作为书名使用,《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世即把这种引经决事的活动称作"春秋决狱".而作为狭义的或者司法活动的"春秋决议"通常被表述为:"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

  1."春秋决狱"肇始于先秦。有学者考证:先秦之时,儒宗大圣孔丘,既倡儒学经义,又任司寇断狱,故而有典型的"春秋决狱"之事。

  并且从孔子对攘羊的事明确表明:"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孔子任官期间以礼决狱是必然的。《史记》记载:"陈胜起山东,使者公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可见在秦代"君亲无将,将而诛之"的春秋义理被用来决断陈胜吴广起义之事。2."春秋决狱"繁盛于两汉。西汉初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立五经博士,儒家经典成为官学,大儒董仲舒"引经决狱"并得到国家认可,一时间"春秋决狱"蔚然成风。涌现了一批熟练并热衷运用春秋经义断狱的儒士法官,如公孙弘、吕步舒、张汤,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也多是这一时期的案例。3."春秋决狱"成熟于中古时期。我国传统法制定型于这一时期,主要体现为"引礼入律"、法律儒家化在这一期间最终完成,春秋决狱也在这一期间趋于制度化,随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步伐加快,至唐朝时礼法完全融合,"春秋决狱"反受到法律限制。

  4."春秋决狱"于宋及以后朝代仍有余续。《宋史》记载:(范应铃)读书明大义,尤喜《左氏春秋》……经术似兒宽,决狱似隽不疑。南宋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还有关于"春秋决狱"相关的例子。清代汪辉祖亦言:"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他曾依据《礼经》亲自决断季水陶氏继承一案。民国时期,侠女施剑翘为父复仇最终被赦免,也是"春秋决狱"的典型体现。

  二、"春秋决狱"的存在土壤

  作为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其出现和存在有着深厚的政治、社会、经济基础及思想文化背景。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春秋决狱"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一定有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国家以农业为本,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社会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人民依靠土地,靠土地生活,人民依附土地,安土重迁,因此重视稳定,稳定大于一切;二是传统中国农业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依靠农垦人员之间的通力协作,而农业生产又具有很强的时序性,严格按节气、气候的变化安排生产,因此重视秩序,遵守时令生产才会有条不紊;三是要保证稳定和秩序,必须有权威人士负责统筹,因此等级、差序逐渐分化。同时,农业生产需要高度的分工协作,个人无法独立完成,从依附自然到依附他人,形成"贱事贵、不肖事贤"的局面,并因此产生"忠、孝、仁、义"等反映等级差序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观念。传统中国在设计政治、法律、经济等制度均以此为基础。

  (二)"统治需要"和"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是"春秋决狱"存在的政治社会背景。统治阶级为维护稳定统治,要求被统治阶级安于被统治、甘于被统治,在被统治的岗位上安安分分的搞好农业生产,保证帝国统治的基础不被动摇,政治不出乱子,提倡"无讼",压制诉讼,而实现"无讼",维护稳定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意识形态控制,因此,传统社会大肆进行道德宣扬,以"礼"治天下。但是纠纷不可避免,国家在大力进行调解化解或压制纠纷时,其实也就是道德说教的过程,尽管如此,诉讼还是发生,在诉讼阶段,统治者依然不会放弃道德说教,另外,法律具有滞后性,有不完善的地方,给治理带来诸多不便,那么"春秋决狱"也便应运而生。同时,中国传统国家是在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有家长,国有天子,对家长要孝,对国君要忠,整个国家都是皇帝一家之天下,其统治区域内的人民也是他的子民。《诗经》有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家是一个小国,国是一个大家。维护好家或家族的稳定,整个国家才不会动乱,因此国家热衷于通过政治、法律的途径去维护和宣扬家族伦理。

  (三)儒家对"礼"的继承发挥是"春秋决狱".存在的思想文化支撑。以孔子、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们崇尚"礼",以弘扬道德为己任。儒家认为法必不可少,但不是最好的治理方式,最好的治理方式是道德教化,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所以教化可以一劳永逸,垂之永远,使社会长治久安。"之后,儒家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在看待道德与法时不再是截然对立,而是相互统一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充分体现了儒家观点的改变。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地位亦空前上升,东汉以后,儒学与礼通过教育深入人心,文吏与儒生间的融合也已完成,通经而懂法的士大夫成了吏治的主体。如《后汉书·陈球传》:"球少涉儒学,善律令。"同书《王涣传》:"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大批通经尚法的儒家以德治国的抱负得以实现,大批的儒士进入官僚体系后,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治国理政、断案决狱是其特有的思维。

  三、"春秋决狱"是把双刃剑:利弊分析

  "春秋决狱"的制度弊端。一是以例破律,破坏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两套标准让民众无所适从。如"曹操割发"案例中,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12]

  二是"春秋决狱"易滋生腐败。首先,"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断案中易被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如"君亲毋将,将而必诛"与"狱有所归,为亲者诲"就是典型。其次,春秋决狱使得人情对司法进行干预,因为实施"春秋决狱",更多的是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队伍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评判过程中则多有流变以及个体、时间的差异,缺少了明确的预期。其只是要求凭借情感的好恶进行简单的评判,没有所谓的程序要求。

  三是,"原心定罪"本意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造成主观归罪,造成冤假错案。在专制的人治体制中,"春秋决狱"的上述弊端具有必然性。

  "春秋决狱"制度的精髓。"春秋决狱"在传统中国长期存在,受到民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具有独特的民众心理接纳优势。一是"春秋决狱"补充了法律的不足。法律不是万能的,当无法可用或适用法律明显不公的情况下,"春秋决狱"让法律灵活起来,维护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二是"春秋决狱"体现了人本思想。将人类朴素的情感作为标准,道德和法律充分融合,以法律来宣扬道德,以道德来补充法律,更多的时候,我们从春秋决议中看到的是常情常理,并且这些常情常理在当代社会也是为老百姓所熟知和遵从,为国家所提倡的。用老百姓所熟知并遵从的情理来评判案件,维护了民众朴素的情感进而得到拥护。三是"春秋决狱"决断方式较为温和,道德说教总比"大刑伺候"让人易于接受,具有春风化雨的力量,它将大家都熟知的道理、情理注入司法实务,让当事人在接受判决的同时受到教育,其意义已超出了判决的本身,儒家思想之所以能统摄人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儒家将伦理原则内隐于制度体系之中,依赖于制度道德教育。

  四、"春秋决狱"价值的现代借鉴

  "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方面具有非凡的作用且影响深远,它所体现的衡平理念及温和的办案方式,对当今中国的法律发展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厘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渊源之一就是道德,它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及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两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在特定的条件下道德可经立法程序而成为法律,而法律长时间为人们遵守而默化于心,成为道德。受西方法治思维的影响,近代以来,我们从技术层面人为的将法律与道德严格区分开来,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人身的、或经济的损失,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违反道德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这在当今的非熟人社会中,道德力量显得异常薄弱,可以说,违反道德不会受到什么损失,法律与道德之间配合不协调。近年来我国违法犯罪逐年增加、道德滑坡严重与此不无关系。建设法治国家,并不是不要道德,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我们要注重道德建设,两者不可偏废。法律与道德关系紧密,不要过分纠结于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毕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法律有责任宣扬道德,而不是各自为政,一是要完善明显不符合当前道德要求的法律,二是要抛弃违反现代法治要求的习俗、观念。正确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是可以相互统一的,进而找到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当下"法德"同治模式的正确选择。

  (二)摒弃人治思维。"经义决狱"的精髓在于运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空缺,其本身无可厚非,但其最大失败之处就是它处于封建专制的"人治"模式下,司法官的人情办案和任意专断让它失去了原来的公允,这也是广为后世诟病的症结所在。因此,要使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并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很早就已提出,但人治思维在当前仍然普遍存在,涉及各个领域,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大严重阻碍,以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危害最大,行政权滥用、错用,司法不公等现象还是非常严重,也是造成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的一大原因,必须予以破除。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人治思维具有强大的惯性,在短期内不会销声匿迹。因此,加强公务员队伍法治思维建设势在必行。只有建立法治思维,人治思维才会自行消退。一方面加强监督,让权力运行止于制度笼子,另一方面加强依法办事能力和道德素养的培训,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而只有在法治前提下,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从司法领域突破。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就是从司法领域入手。实践证明,从立法领域来维护道德是不切实际且没有效果的,如上述的"常回家看看"入法,虽轰动一时,但最终成了一纸具文。而其他社会上普法与普德基本上是两套体系,各不相干,甚至有时候相悖。一方面普法上有两大困境,要么与己无关、漠不关心,要么钻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普德亦面临困境,即有德之人却得不到法律保护,失德之人不受法律制裁,这种局面是不利于法德同治的。应借鉴"春秋决狱"制度,将道德说教纳入司法活动,上述北京东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件时,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里"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来表彰孝道,就是很好的例子,它将法律与情理巧妙的融合到一起,比空洞的说教与死板的法条要震撼得多,效果也明显得多,一方面违法之人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教育,另一方面社会其他民众也受到应有教育。

  结语

  法律不是道德,道德也不是法律,但它们天然有着联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不可偏废,又不能各行其是,"春秋决狱"具有传统与现代通用的并为国人心理所能够接受的价值,应该是我们要发扬并借鉴的理念。

  参考文献:
  [1]后汉书·应劭传[M].
  [2]饶鑫贤 .中国法律史论稿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19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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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宋史·范应铃传[M].
  [7]佐治药言·读书[M].
  [8]诗经·北山[M].
  [9]论语·为政[M].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29.
  [11]孟子·离娄上[M].
  [12]三国志·魏书·武帝纪[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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