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经济法建设的历史启示
(一)注重经济法的目标内容与主体意思
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其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起到保护与调控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运用自身功能对竞争秩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控。在研究民国经济法制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政府已经采用经济法制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经济活动,如《公司保息条例》、《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等法规条例里,有意识地对某些产业进行税收或贷款刺激。同时,这些旨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与《矿工待遇规则》、《劳资争议处理法》、《工厂法》等保护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法规以及《森林法》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法一起,充分体现了民国政府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目标内容和主体意思限度加以区别进行权利保护。印证了对公平竞争的法律调整是经济法的核心与本位这一原则。
(二)经济法对于市场正规化具有积极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司条例》、《矿业条例》等法规所体现出的企业和企业家的法人化、以《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对于适当专利权保护为例所体现的竞争的自由化和正规化以及《国币条例》、《权度条例》等法规颁布后市场的统一化趋向等方面。市场的正规化,确定了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在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上予以规范保护,从而为工商业活动扫除法律上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拥有进行合法自由竞争的权利,又对这一竞争秩序规范限制。同时,也开始使得中国的货币制度和权度制度走向统一。
三、结语
在研究过民国时期的经济立法之后,我们对这一中国经济法的起源时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民国时期的经济立法,是受到思想、政治和经济多方面作用的结果,既上下贯通,又内外相连。而我们可以学习到的,是应避免民国法律的临时性和畸形性,同时吸收其中的经验,更加注重经济法的目标内容和主体意思,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的正规化服务,对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有所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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