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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共关系的属性、功能和目标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陈振兴
发布于:2021-01-08 共5325字

  摘    要: 检察公共关系是指检察机关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外部公众之间结成的特定社会关系。建设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为新时代检察事业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和发展环境,是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把握检察公共关系的公共性、相关性和互动性三大属性,找准定位,围绕增强公众认知度、提升公众满意度、提高公众支持度三大目标大力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合作。

  关键词: 检察公共关系; 构造要素; 属性特征; 功能定位; 根本目标;

  一、检察公共关系的构造要素

  人类社会包括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个体关系和公共关系。个体关系是指个人之间私人性质的关系,如血缘、族缘、地缘、业缘、学缘、趣缘等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公共关系是指组织机构与利益相关公众在双方互动中结成的动态关系。在公共关系中社会组织机构是主动方,其为了获得利益相关公众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往往会主动借助特定媒介通过信息沟通、关系协调、公共传播、形象塑造等公关方式来密切双方关系,实现良性互动,促进和谐发展。公共关系的组成有四大要素:组织机构、利益相关公众、媒介与互动。组织机构与利益相关公众之间借助传媒、网络等实现信息传播、互助合作等良性互动。

  检察公共关系是指检察机关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外部公众(目标公众)之间结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狭义的检察公共关系仅指检群关系,即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检察机关与辖区群众的关系,具体的群众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广义的检察公共关系还包括其他外部公众之间的关系,如基于上下级关系而产生的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机关之间的关系;基于公共传播关系而产生的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新老媒体之间的关系;基于同等对等关系而产生的检察机关与同级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广义检察公共关系的范畴1。其中,四级检察机关是检察公共关系的主体,是处于主动地位的一方;外部公众是指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群众、社团、组织等集合而成的整体,是检察公共关系的客体,构成了检察机关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对检察机关产生制约和影响,是检察机关认识和服务的对象。特定媒介是使检察机关与外部公众发生联系和产生互动的人或事物,包括标志、报刊、网络等。
 

检察公共关系的属性、功能和目标
 

  二、检察公共关系的属性特征

  公共关系有三大基本属性特征:一是公共性。公共关系的本质是社会群体与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其主体是组织机构,客体是外部公众,而媒介是大众传媒,互动目的是追求社会公益;二是相关性。组织机构与社会公众建立关系不是随机的、随意的,而是有明确选择的,有具体对象的,这是因为组织机构的自身资源是有限的,服务对象也是特定的,只能选择利益相关方作为对象,这些利益相关方的社会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制约着该组织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三是互动性。在公共关系中组织机构是主动方,而社会公众也并非完全被动,两者相互需要、相互作用,两者的互动尽管不对称,但仍是双向的,组织机构是牵引方,而社会公众是回应方,两者在相互联系、沟通、交往中建立和维持这种动态的关系。

  检察公共关系必须以检群或检民关系为基础,外延包括检察机关提供检察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但人民群众是一个集合概念而不是一个单独概念,检察工作中面对的具体诉讼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如检察工作中具体接触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等,因其具有个体性而不属于检察公共关系的外部公众范畴。检察公共关系中的外部公众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主要限于检察职能和检察服务涵盖的特定公众,不能包罗万象。检察外部公众主要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律师协会等机关、团体和社区群众等。在检察公共关系中,检察机关是主动的一方,以积极开放的理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姿态,以“阳光检务”“形象塑造”等举措拉近检民距离,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双方良性互动,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认知、理解和支持。

  三、检察公共关系的功能定位

  检察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是通过大力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为新时代检察事业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和发展环境,从而使检察机关作为新时代法律监督机构和公共利益代表的各项职能更为充分地发挥出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势的检察服务。具体来说,检察公共关系有三大功能:一是密切检民关系。构建和谐检民关系是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基石,双方要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彼此需求的满足,实现动态的利益平衡。具体来说,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要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检察机关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以高质量的检察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努力赢得最广泛的理解支持2。二是优化检察环境。检察环境包括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而外部司法环境是最重要的检察环境,其优劣程度是衡量检察公共关系功能发挥与否的关键指标。检察外部司法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各项检察工作质量的高低,要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作为保障。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人情网、关系网等都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住各级检察机关的手脚,舆论环境对检察办案误导和媒体受众的误解等也在不同程序上影响着检察外部司法环境的改善。此时,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深化检务公开、扩大检察宣传、弘扬检察文化等拓展检察公共关系路径,积极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3。三是提升检察公信力。检察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的累积信用得到社会公众的长期信任。检察公信力的建设需要进行形象管理,而形象管理就是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客观上有助于各项检察业绩的提升,检察业绩也需要借助媒介向社会公众沟通和传播,检察机关根据公众的反馈不断改进自己的各项检察工作,最终会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

  四、检察公共关系的根本目标

  (一)增强公众认知度

  公众认知度就是社会公众对一个组织的认识知晓和熟悉理解程度。有核心认知度与延伸认知度两个层次,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整体上并不很熟悉,但对其最核心和标志性职能——批捕和公诉职能却有着清晰的认知,在实践中群众一般将批捕职能俗称为“一检”,而将公诉职能俗称为“二检”;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判监督职能却不太了解,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为新生事物更少为人知,公众对其需要有一个认识熟悉的过程。公众认知度包括认知的深度和知晓的广度两个衡量指标,而一个组织仅在社会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意义相对认知度而言并不太重要,不能成为一个单独的衡量指标。如检察机关作为“一委一府两院”宪制架构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知名度不可谓不大,但社会公众对其认知的深度和知晓的广度远逊于法院。社会公众知晓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四大核心业务,并对其受案范围、诉讼流程等大致有所了解,但对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则鲜有认识,遑论其详。因此,增强公众认知度成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第一大目标。公众认知度的确定取决于检察机关被公众知晓的广度,而其广度的确定应建立在检察机关被公众知晓的一定区域的级别上,其区域级别共有国家、全国、省、市、县五级,而县级是基础。县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检务公开和各种新闻宣传,但主要还是要靠自己的各项检察业务实绩取信于民,在平时要能看得出来,在关键时刻要能冲得上去,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敢于担当,切实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防疫工作。同时,高检院和省院在做好国内、省内检察宣传工作的同时,还要在国际上做好外宣和跨文化传播工作,让外国人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认知度的确定还必须要建立在公众对检察机关信息认识的深度上。检察机关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其产生的信息量是很大的,一般公众当然不可能对所有的检察业务都有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需要把一些最基本的检察业务,如捕诉一体、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纳入公共关系建设规划中,按照“先刑再民再行后公”的顺序由浅入深的向公众开展宣介推广。

  (二)提升公众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是指社会公共对组织形象及其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的一种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是相对指标,即公众对组织形象及其产品、服务质量的事前期望与接受其服务或产品后的事后评价的比值,比值越大,公众满意度越高。满意度高的评价也被称为美誉度,即该组织形象及其产品、服务质量获得公众赞美、称誉的程度。认知度是中性的,不涉及价值判断。而满意度则是有褒贬性的,涉及道德评价。高检院以前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过“人民满意检察院”“人民满意检察官”评选活动,高检院理论所在开展第三方对全国检察机关公信力测评活动等,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测评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提升公众满意度4。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度主要体现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形象的满意度、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各项检察服务的满意度两项指标,其核心是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两项建设。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必然要依托业务和队伍两项建设,否则再好的检察宣传在社会公众眼中都是“作秀”,对提升公众满意度于事无补。检察公共关系建设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公众满意度:一是理念满意度。理念满意度是灵魂,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等的满意度。检察机关要有符合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如要有大局意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各项检察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现实问题为重点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等等;二是行为满意度。行为满意度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各项言行举止、行为做派的满意度。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是一种无形的宣传,因此检察机关要规范检察人员的各项行为,不仅局限于八小时以内,对八小时以外也要进行规范。检察人员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在司法办案中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在言行举止中真正体现出检察为民情怀5;三是价值满意度。价值满意度是社会公众在各项检察服务中感受到的公平公正和自我利益维护、实现的满意程度。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坚持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真正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四是形象满意度。形象满意度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总体感觉和综合评价,是公众满意度的综合体现。检察机关要重视形象管理,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将组织形象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形象设计上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通过各项检察业务、队伍等各项软硬件建设,以良好的形象展示给公众,让公众对检察机关产生社会信任。

  (三)提高公众支持度

  公众支持度也属于对组织的道德评价范畴,是公众满意度在目标公众中的有效延伸,即一个组织在发展运行过程中,获得目标公众认可、支持和合作的程度,是组织从目标公众出发,开展公共关系工作获得回报的衡量指标。从社会公众对组织支持与否的角度,可以将目标公众分为支持公众、中立公众和反对公众。公共关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扩大支持公众,争取中立公众,减少反对公众,最大限度提高支持率。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新时代背景下,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在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关注和期许更高的环境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公共关系建设,争取获得更多目标公众的支持是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考虑的重要问题。司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检察工作一时一刻也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机关要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通过深入细致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来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时代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本质上就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检察机关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运用信息传播、公众沟通等公共关系手段来提高舆论环境的支持,根本上还是为了让检察工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整合后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不仅是一个便民服务窗口,还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公共关系的平台。对群众来信来访在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回复等规定也是检察公共建设的软件部分。总体上都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争取让各项检察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高检院领导的要求,高度重视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不断优化检察机关与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赢得最广泛理解、认同和支持,为新时代检察事业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和发展环境。

  注释

  1蓝向东.试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J].人民检察,2011(20):25-28.
  2任开志.略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J].中国检察官,2018(11):9-11.
  3陈侃.利用新媒体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4):11-13.
  4刘云燕,程芳.从现代公共伦理探析新时期检察公共关系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2(6下):150-151.
  5董永格,陈涛.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路径方法[N].检察日报,2011-11-14.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出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陈振兴.检察公共关系的基本内涵[J].法制博览,2020(36):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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