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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集团利益冲突对海上公约和《鹿特丹规则》的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8 共4142字
论文摘要
 
  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个核能利用的“低谷”,多国核电发展紧急刹车,引起全世界对核能安全性的再度审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中虽然时常发生反核运动,但各类核电重启计划仍逐步展开。然而,目前中国核能工业无论是在开放的沿海区域还是封锁的内陆都面临着尴尬和困境。为确保中国核能工业安全重启,实现核能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健全的核能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其关键又在于在明确核能法律制度基本价值追求的基础上,找准核心理念和目标,紧紧围绕该核心来建构和完善主要原则和具体制度。
  
  1、核能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探析
  
  核能法律制度作为核能领域的基本法,其最初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决定和引导作用,下面从宏观的法律层面、所属部门法层面以及核能法律制度本身进行探讨。
  
  1.1从一般法律层面来看
  法律价值的探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均显露出不同的诉求,例如常说的: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等等,都是法的价值,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或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其中以“秩序、公平、自由”为主要取向。关于秩序,有学者提出:“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
  关于公平,则提出“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
  且认为没有公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落空,而被特权所取代,法律的秩序也就不可能得到维护。
  关于自由,则是把人类合乎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基本权利。正如洛克所指出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自由与秩序相互作用,没有自由,秩序就失去了意义;反之,没有秩序,自由也就失去了保障。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发布的《核安全公约》是指导各国进行核设施安全管理的框架性公约,第一章第一条即声明其立法目的如下:“通过国家和国际合作措施的增强,在全世界范围内达到和保持一个高水平的核安全;建立和保持对核设施潜在的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护,以保护个人(公众)、社会和环境免遭这些设施可能的放射性的伤害影响;防止有放射性后果的事故以及当这种事故发生时减轻其后果。”从中可以看出,订立该公约的价值追求首先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维持“一个高水平的核安全”秩序,从而既保障实施核活动的自由,又强调要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放射性侵害的权利公平,法律的基本价值都在其中有效体现。
  
  1.2从部门法层面来看
  各法律部门的核心价值是该部门法精神的集中凝结,有学者认为:“如果说以价值本位的差别作为区别部门法的重要标志的话,那么民法的价值本位就是公平优先,而商法的价值本位就是效益优先,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就是社会利益优先。”
  核心价值的确定,为理论界的研究及立法、司法等实务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指引。本文认为,从核能的性质属性分析,核能法律制度主要归属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兼而有科技法的部分特质,因而两个部门法的核心价值在其中都应有所体现。
  1.2.1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价值目标。
  从世界环境立法目的发展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二十世纪以前的保护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环境与资源阶段,二十世纪初期的开始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阶段,二十世纪中期的控制环境污染阶段,和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可持续发展目的的确立阶段。
  2002年颁布的台湾“环境基本法”,其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提升环境品质,增进国民健康与福祉,维护环境资源,追求永续发展,以推动环境保护。
  而大陆《环境保护法》则规定立法目的为: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两者直接体现了学界关于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的争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立法目的的提法则更为科学,不但提出要“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且强调要“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2.2科技法律的价值目标。
  作为部门法,科技法律既遵循一般法律价值,又关注科技自身的特点及科技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1)以人为本。科技活动尤其是类似核能应用此类高科技活动,其主体是人,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的利益和发展。具体而言,既要保障科学研究者的自由和权利,更要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才能实质性地保障全社会和人类整体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从而摆脱现代困境、保障未来生存的出路。
  (2)保障安全。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经指出:“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安全不仅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当代风险社会提出的必然要求,坚持保障安全就是要坚持把人的安全与发展放在首位。风险社会的本质和特征赋予了“安全”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不仅仅指人类生存安全,还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个人生活安全等方面。其中,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看,又涵盖国防、外交、公共、经济、信息、生物和环境等内容的安全。
  (3)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协调发展即要求保证科技、人类与自然各个组成部分在发展中都是相互协调的,不仅要同向发展,而且发展的速度或数量比例关系要相互适应,特别要避免人类自身发展、科技进步的无意识后果与自然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人满足需要构成危害的发展,强调发展进程的连续性、持久性。代入法律的语境而言,即要以公平为核心,关注科学研究的合理性界限,坚持对法的实践理性的追寻,寻求不同价值之间和谐相处的临界区域。
  
  1.3从核能法律制度自身来看
  核能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所属部门法价值目标的具体体现,三者之间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下面具体分析其间异同。
  (1)自由的价值。洛克曾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般法律中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对强权的限制。核能法律制度所追求的自由,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是对利用核能这种科学行为自由的保障,但它一定是在法律划定范围、设定条件的保障下的自由,避免无理由的权力干涉。同时,也需要公权力以积极介入的方式,提供各种物质与行业保障。其次表现为人类的解放与自由,极大丰富的物质条件是人类摆脱劳动异化和社会奴役的基础。核能和平利用作为高科技行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一,核能和平利用的历史和现实证明,其极大地缓解了人类能源危机。
  (2)安全的价值。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安全价值包括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核能法律制度中的“安全”内涵范围较广,其一,促进核能行业的发展,为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人类安全、能源安全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其二,它防止核能的超范围滥用和不安全使用,为基本人权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其三,它防止核能利用技术等本身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以及副效应给人类、环境带来的危害,起到了兴利除弊的作用。
  (3)公平的价值。公平在法律领域中可以称为正义、平等,是法律始终追求的最高理念,关注的是同一个国家、同代人之间的公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核能法律制度作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其所关注的平等与公正,不但指同一代人,不论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水平和文化差异,在要求良好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的代内公平,而且也关注核能运用的负面影响所带来的代际公平问题。
  (4)和谐的价值。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和谐,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保证人们拥有能够和平相处的社会秩序。核能法律制度隶属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更加广阔,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同时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核能利用的两面性、环境的脆弱性与人类追求进步的要求,最优状态是协调发展,放任任何一方都会带来另外两方的失控或毁灭,因此核能法律制度强调的是更高层面的和谐。
  
  2、构建以安全为内核的中国核能法律制度
  
  法的价值的多维性,说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具有多面性和多层次性。在构建一个成熟、发达的法律制度时,各种价值在其中都有适当的位置,相互之间发生良性调和,对于风险社会的高风险性行为---核能利用而言,安全价值对其他价值而言具有导向和限定的作用,其乃规制核能利用法律制度所应遵循和秉承的核心价值,安全应当是核能法律制度应追求的最高层次的长远价值。
  本文认为,构建以安全为内核的中国核能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以供修订中的中国《原子能法》参考。
  (1)在法律名称层面上,开宗明义,为中国核能基本法命名时将“安全”二字嵌入,类似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例如“核能安全法”或者“核能利用安全法”.
  (2)在核能基本法条文中,明确“安全”在核能法律价值追求和立法目的中的核心地位。正如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现有核能相关规定中强调的,“安全第一”
  的描述可以沿用。此外在基本法以下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安全价值的总领作用也应保持延续。
  (3)在基本法的篇目章节编排中,可以“安全”
  贯穿,例如设置安全使用、安全预防、安全应急、安全责任等内容,更为关键的是将不用等级、不同内涵的安全要求贯穿于规制核能利用全过程的条款之中。
  (4)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应以安全标准为核心的判定准则和考量依据。
  
  3、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核能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取决于相关核能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取决于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在其中统领作用的切实发挥,中国应尽快构建以安全为内核的核能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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