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
1.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资金需求特征
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也具备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本质特征,也因此往往都具有独立研发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需要高额投资,且伴随高风险和高收益。然而作为小微企业,它又不同于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受到企业规模及现实状况的限制,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高风险的同时并不一定会带来高收益,换言之,由于高新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周期短,有时产品更新周期甚至会短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产销售周期,因此在高额投资及高风险下,科技型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预期的高收益。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特征不同。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外部融资渠道较少,只能依靠内部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然而伴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持续扩大,可抵押资产的逐渐增加,企业的资信能力也在逐渐提高,可获得外部融资的机会和能力也不断提升,于是逐渐开始采用外部融资渠道作为辅助甚至主要融资方式。
(2)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专利融资需求明显。尽管我国并没有相关实证资料,但经国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专利资产与企业价值呈正相关,这为专利融资奠定了理论基础。专利的研发与投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在,然而科技型小微企业新产品的研发、成熟与实现产业化均需要长期、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与企业的现实状况,如流动资金数量等往往相悖。受专利流动性差、固定资产数量少等状况的限制,传统企业的以固定资产质押融资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将内部流动性低的专利资产转变成具备高流动性资金的融资工具则成为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迫切需要,因此,积极开拓专利等知识产权为融资对象的新融资途径,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寻求外部资金的明显特征。
2.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受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企业融资环境差、信息不对称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都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金融资金的供给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专利融资模式仍旧处于摸索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因其存在高经营风险、缺乏足够有形资产等因素,使其在融资过程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1)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融资困难
银行作为信贷融资的经营主体,以风险控制作为银行信贷的原则,因此,对信贷的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期限有着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但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产品创新性的要求使得其在市场上的类似产品较少,可供参考与对比的项目也不多,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难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及回报做出正确的绩效评价。另外,金融机构出于对自身安全性和成本的考虑,通常要求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充分的资产作为担保,但科技型小微企业因投资周期较长,固定资产少,缺乏可抵押的不动产,难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最后,无形资产评估中中介机构服务上不够规范,评估机制不健全,无形资产更是难以量化,也是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2)民间融资途径缺乏规范
民间融资在我国是很常见的一种外部融资方式,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因其具备的借贷手续灵活、简便等特点,成为许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辅助融资方式。
但是,民间融资也因其具有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等特性,容易受到高利润的诱惑,进行一些处于法律制度“灰色地带”的业务或活动,高风险、高成本、难监管等社会经济负面影响逐渐显现。
二、专利融资的具体类型
专利是一种暂时的垄断权力合约,它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中具有三重意思。第一,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第三,是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有相关记载内容的专利文献。本文中的专利融资中的专利,是指第一种专利权。
专利融资实际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具体来说的话,包括了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权信托融资和专利权担保融资等。他们的共同点是都以专利权代替传统的固定资产等作为融资的一种资产证明的外部融资方式,实际上,这也可以被概括地说成是专利融资的定义。
专利融资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对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而专利融资又可被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由单个企业主导的专利质押融资。顾名思义,这种类型的专利质押融资是由某一单个企业主导或构成的,以该企业的专利权为核心的融资模式。该模式融资范围较小,易于管理,但风险较高,具有不稳定性,并且融资数额十分有限。
二是以专利池企业联盟主导的专利池信托融资。
专利池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由专利权人决定的。“专利池”平台上的各个专利权人之间依然有专利许可问题。
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并不全面,因此从产业组织优化角度看,专利池信托融资更具有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融资效率的基础。实际上,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作为产业群升级的重要范式,专利池已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创新溢出效应。
三、目前我国专利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缺陷
1.我国专利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调整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法律法条,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二是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是201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地方性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截至2012年底,至少有24个地区根据自己的情况出台了地方性的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在上述三个组成部分中,法律法条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主要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清除了法律障碍;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解决质押登记程序以及质押设立和效力问题;真正在专利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是规范性文件,无论是质押的标的、贷款的程序、比例、期限等,都是由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而且各地方的规定大相径庭。
2.目前我国专利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目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实际进行专利融资时,基本上是以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为规范标准的,然而各地方的规定却往往大相径庭,这就导致专利融资的法律法规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1)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完整性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专利融资过程中,以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规制行为的标准,其结果会使得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实质上被架空,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各地方的具体办法代行了法律的职能,从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丧失其完整性。
(2)影响了制度的统一性
各不同地方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差甚远,导致同样的专利权和融资条件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同一个省内的不同城市都将受到不同的待遇。这种待遇的差异会使规制专利融资的型关法律制度失去其一致性和统一性,而制度一旦丧失了统一性,就会使其效力大打折扣。
(3)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可见,各地方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能否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需看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态度。
四、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融资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1.完善《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具体的规范专利融资行为及实施方式的相关部门法,因此,可以从完善《物权法》中有关专利融资的法律规定着手,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融资的合法性进行肯定并对其具体实施方式和行为进行约束,使得国家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定更具实效性,免于其被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架空。
实际上,目前的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都以专利权作为质押的标的进行融资,而专利权则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修订《物权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在《物权法》完善相关制度之后,《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内容应当全部废除,否则,《物权法》已经取代了《担保法》中的相关制度,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却在继续产生效力是非常荒谬的。
2.完善《专利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
我国于2007年出台的《专利法》,是在借鉴了欧洲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完成的,但也正因如此,其中的具体内容有些是不符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因此,在我国目前关于专利方面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完善和修订显得尤为重要。对《专利法》中关于专利和专利权的相关规定的制定应做到切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只有做到这点,才能让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专利融资时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孙华平。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运营体系及融资模式。科学进步与对策,2013(18)。
[2]李建林,赵玲。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探析。当代经济,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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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升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思考。江苏科技信息,2010(7)。
[基金项目: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省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项目编号201311287016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