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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的隐患与破解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323字
论文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体现了人民主权,保证了公平正义,弘扬了法治精神,并成为社会大众与司法进行沟通的桥梁,但相较于外国陪审团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呈陪审员相对固定化之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一、陪审员相对固定化的体现

  从选任条件看,陪审员相对固定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将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的相当大一部分公民排除在陪审员的队伍之外,使其相对于广大民众来说缺少代表性。我们希望从基层、从不同行业中选任陪审员,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农民、农民工、城市的外来务工者,他们的学历并不高,陪审员选任的高要求将会导致司法活动的参与成为部分民众的参与而非全民参与,使陪审员的阶层、行业相对固定化。

  从选任方式看,陪审员相对固定化。根据规定,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上大部分陪审员是由单位推荐担任的,相较于公民申请,法院等相关选任单位更倾向于单位推荐的人员担任陪审员,觉得这样的陪审员更具可信度,更好管理。同时,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就陪审员在任期届满后能否连选连任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连选连任。就笔者所了解,现实中,基本上大多数陪审员都是连选连任,陪审员极少更换、流动。

  从具体案件的审理来看,陪审员相对固定化。基本上在基层法院为数不多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呈现这样的情况: 较为清闲的基层村居干部陪审员参审多,事务繁忙的机关干部陪审员参审少: 距离法院近的陪审员参审多,距离偏远的陪审员参审少; 热情高的、责任心强的参审多,责任心差的参审少。这样就导致具体参与到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员有固定化的倾向。

  二、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的隐患

  (一) 司法民主难以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民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但陪审员相对固定化导致其余公众无法参与到制度中来,缩小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限制了制度作用的发挥。允许连选连任、参与案件审理的不均衡会导致“陪审专业户”、“专职陪审员”的出现,导致真正参加陪审的民众人数较少且相对固定,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再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进而公民众参与人民陪审的热情和积极性将越来越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小,最终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流于形式,以至于萎缩。

  (二) 司法公开难以实现

  陪审员来自于社会,让其参与审判可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但陪审员的阶层、行业相对固定化,将会使得相关司法信息相对只向某些人公开,而不是大面积地向全社会公开。

  (三) 司法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如果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法院在挑选陪审员时,也往往倾向于推荐使用已有陪审经历和陪审经验,并已建立一定感情的陪审员,这样陪审员很容易与法官之间形成一种朋友或熟人关系,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被削弱,变成了依附于法院和法官的附庸品,就会导致陪审员监督法官和制衡法院司法垄断的作用难以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也就无法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陪审员贪污受贿的司法腐败现象成为可能。

  三、固定化破解之建议

  陪审员相对固定化,将会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审判活动的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以及司法监督作用大大减弱,应采取有力举措破解。

  (一) 放宽选任条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民主价值,要实现民主,就必须要确保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应该是个人的社会道德感、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主流的价值观,是否具备法律知识和是否拥有较高的学历不应该成为陪审员资格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学历方面只要要求陪审员具有基本的听、说、读、写的能力即可,故应把陪审员选任的学历条件放宽至初中毕业。

  (二) 选任过程公开公正

  应明确规定通过社区、村居的广播、公告栏以及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介进行相应的公告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让更多的人参与报名。同时挑选陪审员时不应注重候选人的推荐方式以及从事行业,应该更多关注候选人的人品以及对于陪审工作的热情及责任心,这样选任的陪审员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 合理的管理机制

  切实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随机抽取”,让陪审员均衡参与案件审理,对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次数应有一个上限以及下限的规定。要建立了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可把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数量、质量进行排名公告,建议对参与审理案件少、参与审理案件积极性差、责任心弱的陪审员给予善意提醒,每年年终把陪审员的考核评比情况纳入法院考评范围,与法官同表彰同奖励,起到激励作用。

  (四) 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体系,构建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相对于法官来说,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陪审员在这种监督缺失的环境下更容易滋生腐败,也必然会造成审理案件中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应建立对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弥补对陪审员监督上的缺失。有退出,有流动,陪审员就不会固定了。

  2013 年全国法院提出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立 2 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一定意义上可缓解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的问题,但是,要根本性解决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化的问题,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秋. 白河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调查与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2(4) .
  [2]钟小凯.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的法理分析[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1) .
  [3]王明浩. 陪审制度现状纵横论[J]. 中国科技信息,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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