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电子证据收集、处理中的规范问题及其完善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3666字
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信息化的到来,日常工作越来越数字化、信息化,利用软件制作、网络沟通等越来越普遍,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面对高速发展的科技,检察人员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固定与应用,以有力地支持在工作中查处的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检察工作人员面前。

  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运用检察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应用越来越广。而在实际运用中,相关规定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技术人员在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工作收集电子证据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证据的形成必需要借助于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电子证据和当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具有密切关系,因而与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特点。电子证据的特性基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 一) 技术性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表现在电子证据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较强的高科技性。不管是电子证据的复制、存储还是读取,都需要相关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操作技巧。此外,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借助一定的设备、借助于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现。

  ( 二) 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以 Email 为例,如果一封 Email 包含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 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 三) 多样性
  
  电子证据是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它的实体是电磁波和二进位数据编码。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以视频形式、音频形式、视听资料形式、传统纸介文件形式等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 四) 脆弱性

  对于电子证据来说,不论是数字形式还是模拟形式,由于它是保存在可擦写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如磁带、磁盘、可擦写光盘等等,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并很容易因为使用中的误操作而被破坏。比如在播放录音时误按录音键、在查看电子邮件时误按删除键等等。

  二、电子证据收集、处理中存在规范问题及原因

  新《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把原有的七种刑事证据修改为八种,新增“电子数据”证据种类,更好的满足执法办案的需要。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信息化的到来,日常工作越来越数字化、信息化,利用软件制作、网络沟通等越来越普遍,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职务犯罪大多数涉及经济领域,更容易留下电子信息数据。但在基层检察院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在较大难度:

  ( 一) 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容易不规范,导致真实性受到质疑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容易忽视存放在电脑等介质中的,由于目前多数干警对电子证据概念理解不够,收集相关证据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使真实性失效。电子证据有技术性、依赖性、多样性和脆弱性等特性,这便要求相应的侦查取证人员在收集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定并无十分统一的规定,使得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受到影响。

  ( 二) 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保存难度加大
  
  视频、动画、图像、图形或者文字等可视形式都是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有时无法采取正常手段获取并固定电子证据,若提取不及时,又会造成电子证据的修改、删除。此时,应使用拍照、录音、录像等传统手段,及时获取并予以固定证据。

  ( 三) 电子证据原始信息保存容易不到位,导致证明力被削弱

  由于一般案件获取到的电子证据,相应的办案人员为更快突破案件需要经常研究,这就会使该电子数据相应属性遭到改变,所以如何更好的保存原始电子数据显得尤为重要。电子证据的易篡改和易灭失特性明显,需要做好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记录等文书,以证明记录电子证据来源和形成时间、地点、方式等使用保管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相应措施不足,相关记录不齐全,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质疑。总而言之,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应的规范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则没有明确。所以,建议最高检要及时制定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及相关使用情况。避免在实践工作中基层院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无章可循,取证过程的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证据的灭失甚至无效,使技术人员做了无用功,办案时间延后,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电子证据取证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相比设备应用、技术使用上,公安机关比起检察机关更有优势,检察机关的电子证据工作只是一个起步阶段,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面临一些问题。

  ( 一) 办案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识不足,取证意识不强,容易出现数据遗漏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搜查证据时一般容易发现嫌疑人的QQ、邮箱等相关信息,这就需要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有很强的取证意识,以便收集到有效的证据。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会出现技术人员对案件细节了解不清,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认知力不强,往往会忽略重要的证据,导致证据遗漏或破坏。

  ( 二) 现有技术力量薄弱,取证设备更新速度跟不上电子数据的发展

  仅以手机取证设备为例,目前智能手机市场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苹果、三星、华为、小米、等中外品牌产品更新迅速,其中 iOS、Android、WP 三大操作系统逐渐走向三足鼎立趋势,面对高速发展的手机市场,对手机取证设备要求日益升高,取证技术的滞后性有所显现。此外,“云存储”、“网盘”等新兴存储方式正在不断替换传统的电脑硬盘、光盘、U 盘等存储设备。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度可想认知。

  ( 三) 技术人员专业性得不到保证,影响电子证据有效的收集

  基层院技术人员一般只有 1 - 2 个,往往还身兼多职,技术工作面临着人员少、事务多的情况。技术人员的专业性便得不到保证,无法专心研究电子证据,精通电子证据的专门性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四、电子证据工作切入点

  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更好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尽快解决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如何更好开展电子证据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 一) 加强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的配合,提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能力

  首先要加强技术人员相关知识的学习,技术人员要把提升电子证据工作放在首位,多专研电子证据的认定、多学习其他地方先进的技术; 其次提高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对电子证据载体、出现情况的认识; 最后就是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要配合得当,侦查人员提前向技术人员说明基本案情,抓住侧重点,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电子证据,避免证据遗漏。

  ( 二) 确保先进的取证设备,保证电子证据能及时有效的收集和固定

  一是可以向做的比较好的公安机关取经,问明哪些设备好用、哪些设备取证价值高、哪些设备公司业务更精; 二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由于基层院资金有限,不能配上充足的设备,建议可以根据自己院情况,将某一种取证设备配齐、配精,保证好钢用在刀刃上,还可以向兄弟县院互借互补,减少投入,避免造成浪费,而像电子证据实验室这类的全套取证设备可以市院购置一套,县院借用; 三是可以与优质的取证设备公司商谈研发更适合检察机关办案的设备,更好跟快的取到有价值的电子证据。

  ( 三) 提高业务培训质量,保障电子证据人员的技术专门性

  基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人员少,工作多而杂,无法专心专研电子证据工作,为更好开展电子证据工作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落实。一是院内电脑设备维修等工作可以外包给优质的电脑公司,技术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二是日常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选用先进的指挥管理平台,减少工作量; 三是视频会议工作,可以从办公室选派助手帮忙,可以有效缓解技术人员不在院内的情况; 四是上级院多举办由上至下的技能培训,由一些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技术人员讲解授课以解决技术力量薄弱和技术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家弘. 电子证据法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2]沈木珠.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J]. 河北法学,2002( 2) .
  [3]王宇. 浅析电子证据及其提取固定[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 7) .
  [4]皮勇.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8 -13.
  [5]李哲.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索[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 12.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司法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