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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模式”的简介与评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1 共2174字
摘要

  自 2009 年山西省儿童医院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以来,医院的医疗秩序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医患双方都有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由此,其逐渐形成了被称为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的 “山西模式”.

  一、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山西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在山西省民政厅备案的社团组织,接受省司法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的业务指导。它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并不向医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对医疗纠纷进行人民调解的一种很好的方式。

  医调委的主要任务是:调解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医患双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医调委的工作范围包括: 调处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 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的宣传, 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实现从根本上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研究探索医疗事故的发生机制、特点及处理模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方式。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模式”简介

  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 2006 年开始,山西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本省实际的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风险转移机制。 这套机制随后被国家卫计委称为处理医疗纠纷的 “山西模式”,并在全国各省、市进行推广。该模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其一,成立组织机构:在省委政法委、司法厅、卫计委和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医调委。

  其二,提供上门服务:医调委进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设立“医疗纠纷投诉接待站”,缩短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距离,极大地方便了医患双方的投诉。

  其三,与保险有机结合:医调委成立之初即引入医疗责任保险, 将医疗纠纷的有责赔付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医疗责任保险挂钩, 这非常有利于化解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承担的经济风险。

  其四,介入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医调委积极参与手术等重大医疗项目前的医患谈话沟通, 并开展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第三方见证。

  其五,寻求法院支持:医调委与当地法院密切联系,开展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保证了医患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最终认可。

  2009 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正式运行以来 ,设在山西省儿童医院的投诉接待室累计受理医疗责任保险案件 97 件,已成功调解其中的 83 件;调解后支付的金额达 340 万元, 其中医疗责任保险支付 260 万元,医院自行支付 80 万元。五年来,省医调委的调解工作成功率达 90%, 医患双方满意率达 90%;与2009 年以前相比, 患方因医疗纠纷到省级政府、中央政府的上访率下降了 90%.通过人民调解,实现了全部结案案件无一例反悔、 无一例再上访的良好效果,“山西模式”得到了国家卫计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和省卫计委的高度肯定和医患双方的一致赞扬。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模式”评述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模式”的优点

  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山西模式” 之所以在山西省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在于其具有明显的优势:

  其一,医调委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保持了中立性,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其二,医调委的调解人员实行统一准入标准,特别是吸收了有医学背景的调解人员,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其三,医调委积极引导患者,实现了医疗纠纷从“院内和解”到“院外调处”的转移。

  其四,医调委与当地保险机构沟通良好,初步建立了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

  其五,医调委在医疗机构设立 24 小时服务的投诉站,为医患双方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有助于循序化解纠纷。

  其六,调解程序简单快捷,有效降低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七,保险政策倾斜,保险理赔到位,医患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其八, 医调委积极深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纠纷防范培训,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模式”的改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是解决日益复杂、多发的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有效开展,不仅需要从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 还需要进一步对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改革。 目前来看,“山西模式”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进行完善:

  其一,进一步扩大医责险参保覆盖面,并适度提高保险费用的数额和赔付标准。

  其二, 积极推行手术意外险和母婴安康等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

  其三,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第三方”援助机制,设立投诉接待站,开展手术等重要操作谈话第三方见证,进行零距离的医疗纠纷调处、防范和投诉管理。

  其四,加强调解员队伍内涵建设,不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

  其五,完善医调委与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投保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信息网络联系。

  其六, 继续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有效衔接机制, 通过司法确认使医患双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最大限度地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

  参考文献:
  王琼,魏洋,黎志敏。我国医生保护制度的现状与改进[J].卫生与法学,2014,6(1):16.
  李军,孙丽丽。论我国医患纠纷中双方权利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其对策[J].卫生与法学,20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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