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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径流式防洪水库防洪调度、淹没特点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2 共3481字
摘要

  一、广西径流式防洪水库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工程体系主要涉及西江、北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 郁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和桂江防洪工程体系。 流域规划的广西控制性防洪枢纽共有 11 座,其中已建成 3 座、在建中 5 座、拟建设 3 座。

  径流式防洪控制性水库主要包括在建或拟建的大藤峡、老口、洋溪水库, 其特点是控制流域面积较大,库区地势相对平坦,人口、耕地分布较多,涉及淹没范围相应较大。

  大藤峡水利枢纽控制流域面积占西江下游及珠江三角洲防洪控制断面梧州水文站以上面积的近 60%,防洪库容 15 亿 m3,2014 年 11 月开工建设; 与已建成的龙潭水库联合运用, 可使控制断面的防洪能力由 50年一遇提高到 100 年一遇。 作为航运枢纽的老口工程位于郁江流域南宁市上游, 可完全控制南宁市洪水,防洪库容 3.6 亿 m3,2011 年 3 月开工建设; 与已建成的百色水库联合运用,可使南宁市区防洪能力由 50 年一遇提高到 200 年一遇。 洋溪水利枢纽控制柳江柳州水文站集水面积的 29%,规划为柳州市防洪控制性工程,目前尚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与拟建的落久水库联合运用,可将柳州市区防洪能力由 50 年一遇提高到 100 年一遇。

  二、广西径流式防洪水库

  防洪调度及淹没特点1.径流式防洪水库主要防洪特征参数及防洪调度运用条件径流式防洪水库大藤峡、 老口、洋溪水库均具有航运、发电等综合利用效益,各水库主要防洪特征参数及防洪调度运用条件归纳于表 1.

  2.广西径流式防洪水库防洪调度及淹没特点根据现行规范,各水库正常淹没补偿标准均为 “土地 5 年一遇洪水,人口、房屋 20 年一遇洪水”.

  ①大藤峡水库:防洪库容全部置于正常蓄水位以上,水库正常淹没坝前水位为 61.0 m,正常淹没回水计算的流量均不超过淹没补偿标准。 在下游发生 50 年一遇~100 年一遇洪水需要按防洪调度要求蓄洪时,大藤峡坝址洪水往往超过 20 年一遇, 此时回水水面线除坝前水位外库区均高于正常淹没回水水面线,由此产生的淹没将大于正常淹没。 根据水库防洪任务,该回水水面线的流量频率为龙滩水库拦洪后 100 年一遇,发生几率为超过 50 年动用一次。

  ②老口水库:防洪库容全部置于正常蓄水位以上,正常淹没回水水面线相应坝前水位为正常蓄水位 75.5m. 上游百色水库拦洪后,老口水库拦蓄南宁市天然近 100 年一遇~200 年一遇的洪水,动用几率为近 100 年一次。 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从汛限水位82.41 m 开始控泄 , 水库淹没回水水面线,坝前水位为 84.2 m,相应流量组合达到 200 年一遇,大大高于正常淹没回水水面线,也高于 200 年一遇天然洪水水面线 (相应坝前水位为83.4 m)。

  ③洋溪水库:防洪库容部分置于正常蓄水位之上,水库正常淹没回水水面线相应坝前水位为正常蓄水位163 m. 当水库防御柳州市 50 年一遇~100 年一遇洪水动用防洪库容时,水位可达 187.35 m,由此产生的水库淹没大于相应补偿标准的正常淹没。

  动用正常蓄水位~防洪高水位之间库容的机率约为 30 年一次。

  从上述水库的防洪特征水位及防洪调度运用情况可看出,当这些水库在下游发生洪水需要按防洪调度要求拦蓄洪水时,其水面线往往高于正常淹没回水水面线,淹没范围大于正常淹没赔偿范围。 由于其发生几率超过正常淹没设计洪水标准,由此可认为此时产生了临时淹没,该水面线与正常淹没赔偿线之间的淹没范围,可认为是临时淹没范围。 以上 3 个水库临时淹没指标均较大,可达正常淹没的 3~4 倍甚至更多。 其中:大藤峡水库正常淹没人口约 5 500 人,临时淹没人口超 1.7 万人; 洋溪水库正常淹没人口约 7 700 人,临时淹没人口2.74 万人 ;老口水库正常淹没人口仅27 人 , 临时淹没人口达 10.38 万人(其中建库前 200 年一遇天然洪水淹没人口 9.94 万人,即相当大一部分临时淹没是发生天然 200 年一遇洪水受淹的,建库后水库临时淹没指标增加部分仅占 5%左右)。

  三、广西径流式防洪水库

  临时淹没处理方式探讨上述 3 座径流式防洪水库临时淹没范围大,如果按正常淹没同等考虑搬迁, 虽然安全性大幅度提高,但很不经济合理,将导致淹没投资大大增加,项目基本上不可行。 而且因其发生几率小,如果列为永久淹没后难以杜绝移民回流,土地资源也闲置浪费,将增加工程管理难度。 因此,临时淹没不宜按正常淹没一同考虑。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与临时淹没处理相关的政策法规, 总结大藤峡、老口、洋溪水库的临时淹没处理设计方案,广西径流式防洪水库临时淹没处理方案主要参考蓄滞洪区建设、运用、补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采取兴建临时避洪设施、发生临时淹没时组织转移、临时淹没损失发生一次补偿一次的方式。

  1.临时淹没处理原则

  确保临时淹没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防洪安全工程措施应与平时正常生产相结合,并与正常淹没搬迁移民安置规划相结合;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逐步建成临时淹没区永久性安居工程,达到库区长治久安,使临时淹没区能够及时、安全、有效运用;发生临时淹没后, 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临时淹没区恢复生产。

  2.临时淹没处理方案

  (1)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建筑物就地避洪避洪点可因地制宜选择地势较高、较平坦开阔地方,如学校、农场及附近山坡等。 预先修建至临时避洪点的避洪道路, 当发生临时淹没时,可及时将居民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保证避洪物资及时到位。 对于淹没量少的村屯,采取就地避洪,即淹没线下的居民到淹没线上避洪;对于淹没量大的村屯,在居民点附近高于临时淹没水位的地方避洪。 临时避洪点按人均用地面积 10 m2、 公共设施用地按人均 5 m2储备临时用地,以备发生洪水时临时征用。

  (2)关于土地保护对于土地, 因发生临时淹没的机率并不高,因此不考虑采取防护措施。

  (3)非工程措施建设加强防汛通信报警系统非工程措施建设,包括水情测报系统、临时淹没区的通信系统、临时淹没区洪水警报系统等。

  3.临时淹没处理投资

  临时淹没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工程总投资的临时避洪设施投资,属一次性投资;另一部分是列入运行费的临时淹没损失补偿,发生一次补偿一次。

  (1)列入工程总投资的临时避洪设施投资主要包括用于修建临时避洪道路、完善临时淹没水位以下的部分基础设施(特别是城镇的供水供电设施等)、 建设临时淹没区的通信系统和洪水警报装置等。

  (2)列入运行费的临时淹没损失补偿临时淹没区内的居民和企业作为补偿对象,在临时淹没区运用后应获得临时淹没区运用补偿。 补偿范围主要有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工矿企业停产损失,水利、电力、邮电、交通等专项设施损失,及居民避洪期生活补助等。

  当洪水产生临时淹没时,考虑发生一次临时淹没的损失补偿有:土地附着物补偿,临时淹没耕地、园地按一造青苗补偿;临时淹没房屋,视受损情况按重建价或考虑清理粉刷费用给予补偿;避洪区临时征地及场地平整, 按旱地一造年产值计算临时征地费;避洪帐篷购置;家庭财产损失;临时避洪补助;防洪抢险费及其他损失。 将发生一次的临时淹没损失按发生几率估算出每年需筹集的费用,计入工程运行费中,发生一次补偿一次。

  (3)临时淹没补偿资金来源临时避洪设施投资,根据防洪法并参照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建议由防洪专项资金承担。

  临时淹没损失费用, 参照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 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 救助义务”, 考虑向受益的下游工商企业、单位、居民等收取防洪保护费,并从电站发电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临时淹没区防洪基金 (目前以上各防洪水库考虑每年每度电提取2~7 厘钱不等 ), 同时申请国家一定的补助。

  四、结论与建议

  ①从降低项目投资、促进防洪控制性工程尽快实施, 以及库区管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考虑,应该允许防洪水库发生临时淹没。

  ②目前广西产生临时淹没的径流式防洪水库均处于在建或开展前期工作中,国内也尚无此类水库运行并实施临时淹没补偿处理的先例,工程设计提出的临时淹没处理方式有待验证。

  ③建议国家出台临时淹没处理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临时淹没处理模式、标准、运用补偿办法以及投资来源等,为防洪水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④临时淹没补偿资金来源,建议临时避洪设施投资由防洪专项资金承担;临时淹没损失补偿费用由受益区防洪保护费、电站发电收入提取临时淹没区防洪基金承担,并建议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参考文献:
  [1]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防洪规划[R]. 2007.
  [2]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综合规划[R]. 2012.
  [3]樊现元.老口枢纽临时淹没处理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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