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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的内容、性质、基础及实践问题

来源:城市发展研究 作者:定光莉
发布于:2019-11-29 共10012字

  摘    要: 城市权利的提出有双重背景:一是传统的“公民权利”在市民生活中的现实化和具体化;二是城市社会空间下的非正义问题凸显,市民生存的合法性亟需巩固。城市权利意味着市民有权获得适当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资料,获得城市的生存发展机会,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其内容广泛存在于法律条文、行政许可和命令、社会运动的目标、行动者关系中;其性质在于去除阶级差异,促进全体市民的平等;其基础在于地域特点和地方自治。城市权利的实践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人口大规模流动、集聚时代的全球城市权利的建构;二是城市社会运动的开展考验着公共安全秩序;三是平等多元的权利诉求表达要求城市治理模式走向联合。

  关键词: 城市权利; 公共资源; 地方权利; 全球城市权利; 社会运动; 联合治理;

  Abstract: The background of putting forward of the right to the city is dual: one is the actualization and crystallization of traditional "civil rights" in the urban residents' life; the other one is under the urban social space the injustice problem is highlighting,it is necessary to consolidate the citizens' legality of survival. The right to the city means that city residents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appropriate living environment and means of livelihood,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ity,to participate i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s content exists broadly in legal provisions,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nd commands,the goals of social movements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actors. Its nature is to remove class differences,promote the equality of all citizens. Its foundation is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local autonomy. There are a series of challenge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right to the city,firstly,the right to global city is constructing in the era of large-scale population flowing and gathering; Secondly,the process of urban social movements is test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der; thirdly,equal and diverse expression of the right appeal is requiring urban governing coalitions.

  Keyword: The Right to the City; Public Resources; Rights in Places; The Right to the Global City; Social Movement; Governing Coalitions;

  20世纪6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陷入城市危机,出现治理无序、难以控制的局面,街道已拥挤不堪,基础设施陈旧,经济结构亟需转型。城市作为经济活动最密集之处,从生产到消费,从生活到休闲,都陷入异化和符号化的形式泥沼。消费不只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还成为强制性的行为,构成身份、生活方式、美学取向的象征。不仅如此,城市空间也陷入拜物教。规划者、工程师和技术政论者计划将空间的生产通过符号形式联系到生产关系和社会等级秩序的强制关系之上,一切都追求形式上的配套和一致,隐形的规则造成了住宅分区、空间隔离、阶级分层固化和极化等一系列问题。至此,城市发展的价值问题凸显。列斐伏尔认为,20世纪70年代的政治危机更大程度上是城市社会的危机而不是资本主义工业体系的危机,后工业时代的来临使得资本主义的关注焦点由生产制造转向城市问题,因而萌发了关于地理、正义和城市状况的“城市权”思想,预设社会组织形式的一种更深远的转型。经过近代哲学定义的人权和民族国家定义的公民权之后,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是正义和权利概念的空间化,奠立了正义、平等、民主和公民权的城市基础。“城市权利”意味着市民进入城市空间、参与城市的生产和变革、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权利。这一思想被有意识地引入政治运动,1968年巴黎学生和工人暴动就是寻求社会正义的一次大规模抗议。至此,“城市权利”经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和城市政治学者进一步阐释和发展,并用于讨论现代城市空间中的正义的供给和扞卫、身份的认同和重塑等问题。

  哈维就城市权利的内涵作了说明:“‘城市权利’不仅仅涉及获得城市的形体空间,同时也涉及获得城市生活和参与城市生活的更为广泛的权利,涉及平等使用和塑造城市的权利,居住和生活在城市的权利。”[1]城市权利有两种:一是市民占用城市空间,从城市空间获得收益和福利的权利;二是市民集中参与城市空间生产和城市日常生活的权利。其特点如下。
 

城市权利的内容、性质、基础及实践问题
 

  1、 内容:广泛性

  城市权利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它是一种应然状态的资格,在政治理论中被明确有力表达,以人权、公民权为基础。它由法律保障,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又是规范、人格意义上的社会成员的实质平等。此预设有助于保证阶层分化下的市民1平等,引导市民参与城市共同体2生活,建立对城市共同体的忠诚和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实然状态的享有,存在于城市正式与非正式机制中,市民通过一系列的生存奋斗获取资源和机会,在城市中的具体生活情境中得到实现。

  由此分析,城市权利既存在于规定了的法律条文、行政许可和行政命令中;又存在于瞬时的社会革命和社会运动的呼吁中;还存在于多元主体(市民、国家、城市、企业代理人)博弈中形成的稳定持久的多样的行动者关系中。城市权利体制是多重时空条件下的、多样化的、叠加的、持续的、大众与精英、普通与特权、市民和地方的竞合关系。乔瑟夫·皮尔斯(Joseph Pierce)、奥利弗·威廉姆斯(Olivia R.Williams)和狄波拉·马丁(Deborah G.Martin)认为,除了列斐伏尔的以普遍的、阶级对抗的“需求”背景定义城市权利之外,城市权利还可以以竞争的和区分的定义来加入城市参与的诉求,这点可以来扩大城市权利的效用。[2]综合各种考量,城市权利十分广泛,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动产所有权方面,免于市场投机,免于过度开发而闲置浪费的土地与住房权利,对具有公共用处的城市地区的永久公有权;居住方面,安全、平等的社区,少数群体不受警察、移民海关执法局等的侵扰和治安镇压;就业方面,拥有可持续的健康社区和工作场所,包括康复、有质量的医疗保健,有害滥用的遗留问题的赔偿权;经济方面,少数工人阶级群体如有色人种、妇女、同性恋、变性人拥有符合他们利益的经济权;社会环境方面,交通权、基础设施权和反映与支持社会及文化完整性的服务权;发展机会方面,市民服务于社区建设、可持续经济、文化和政治空间的权利;政治方面,社区控制和决策权,以全透明度和问责制规划城市事务,获得公共信息;城市自治方面,不受国家干预,支持和构建跨国界的城市之间团结的权利。[3]

  2、 性质:去阶级性

  城市权利既是个体主观权利,也是共享的权利,还是实践的权利。法律保障的范围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加之城市地方特色。所有市民凭借城市共同体成员资格,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获得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资源。这种不因市民的身份、收入、地位、种族、民族、兴趣爱好等的差异而对人有所区别对待。在资源分配的过程中,以市民的需求为基准,以分配正义为规范性准则,满足基本需求的资源不能完全由市场随机分配,以照顾弱势群体。再者,它是实践中的主张和获取,即“获得城市生活和参与城市生活”。它的实现是处理好社会经济生活下的市民和城市共同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个体自治和集体控制的关系,为了城市整体的益处开展合作,既利己又利他,使得现实更接近于法律和天赋人权构建的两个世界。

  城市权利的去阶级性指其享有主体不分阶级差异,为全体城市市民。公民权利虽为天赋人权,可在现实中,权利的实现却与阶级、权力相勾连。资本主义的权利逻辑建立在私有财产和个人所有制上,个人享有私有财产及其产生的利润是所有权利中最为优先的权利,以此进行资本积累和市场交易,衍生出在市场和法律中的机会平等权、劳动权和思想言论自由权。这也意味着无尽的资本积累和扩张。城市共同体的重要事项和关键决策多半由政府官员、当地商业领袖、社会地位显赫者等小部分人制定。城市精英与普通市民之间的隔阂不容忽视。“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分裂和易于斗争的城市区域。过去30年,新自由主义转向再次把权力盘踞在富裕精英手中。……城市的空间形式处处镌刻着越来越明显的碎片化,圈禁的社区、私有化的公共空间都带有常设化的监视。”[4]由于城市经济、空间文化资源都被商品化,被权力所有和资本所有圈占,城市社会身份固化,阶层流动受限。性别、种族、民族、宗教和文化为基础的区分常常更深地镌刻在社会结构上,社会再生产在影响政治主体和意识上也更具有支配性作用。反过来,资本对人口按民族、种族、性别的差别化对待和区分,也在生活空间的经济剥夺中产生了明显的不平等。“城市权利”滤去阶级差异,强调广大市民均等的城市空间和资源的使用权、城市政治生活的参与权、城市公共品和福利的享受权,尤其照顾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主张的权利不仅是为目前无法参与实践的人群,而且包含所有社会成员。”[3]

  “居住和生活在城市的权利”表示市民能够平等获取城市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其首要条件是全体市民拥有平等的身份,在安家、择业、入学、就医、出行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市民占用城市空间,从城市空间获得收益和福利的权利”把阶级和特权对城市空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搁置一旁,强调城市市民对城市空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种收益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是平等的,比如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城市中的医疗、教育、住房资源。“占用的权利不仅仅只包含物理意义上占据城市空间,还意指市民有权利使城市在地理样态上最大程度地满足市民的使用价值需要。”[5]如果城市地理样态和地面负载物以商品形式出现和售卖时,它凸显的是其交换价值,为资本介入提供了可乘之机,拥有财富的社会阶层尤其是资本家则在这个商品交换中占据选择优势。但是,如果强调城市地理样态的宜居性和地面负载物的功能性,强调空间及其附着物对市民需要的满足,凸显的是其使用价值,不需要资本介入和空间商品化,普通市民不分身份、收入、地位,有产者和无产者皆可享有。“列斐伏尔表明为了通往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使用城市的权利必须与土地所有和城市资本命令区分开来,同时与城市占有和参与相连接。”[2]

  “市民获得城市形体空间并获得收益和福利”的一个基本保证就是共享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资源的广泛性。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资源是对所有市民开放的、不作为专属资产的、不受市场交换和市场估价规则限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产品。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如空气和水源、街道和绿地;文化资源如电视广播、图书馆和博物馆;社会资源如就业岗位、福利院、儿童护理中心;休闲资源如健身房、社区活动中心。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资源为企业提供重要的福利,为贫穷的市民提供住宿和谋生机会。这些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资源不因市民的阶级或阶层差异而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城市作为最大的由集体劳动创造出的公共空间和资源,使用权理应属于所有创造者。具有公益性和广泛性的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和资源意味着它们是市民能够方便地获取的、邻近城市生活圈的,如此,市民的权利实现才是普遍的和日常的。

  3、 基础:地域性

  与国家主权规定下的整齐划一的公民权利不同,城市权利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城市作为具体的生活情境,每一处地域和空间都有独特的生活样态、人文风貌、物理景观,它们构成了城市权利的物质基础。城市权利是丰富的、特殊的、与日常感性生活相联结的,它是时空背景下的权利诉求者与被诉求者的相互对话、商讨、辩驳、谈判;是政治情境下的权利行动者利用当地资源集结当地力量的政治主张;是城市中某个社团、协会、联盟、组织的带有共同目标的人际交往……正是因为城市权利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有学者认为,城市权利的特殊性可以表示为“地方权利(rights in places)”。“地方权利在概念上标志着权利的相互对话和当下的地点,就像时常发生的多种政治情境下的行动者的协商和关系网演进过程;而不是概念化的、直指未来公正的目标的谈判手段。地方权利是一个分析的实践,寻求当前的竞争。”[2]地方权力有以下几个特征:从权利本身看,它是值得的和正当的,着实能够换来现实的改变,这是投入人、财、物去实现它的必要条件;从权利要求者看,不同的要求提出者有不同的目标,以此建立人际关系;从权利实现的过程看,它能引致权力的重构和良性的竞争,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方的政治力量结构和资源调配结构的重组和再平衡;从权利实现的结果看,权利要求者在谋求权利的过程中壮大自身力量,以此对抗垄断的、结构失衡的地方势力。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分析的实践中加入依据自己的个性和经验的对“地方”的理解和想象。所以分析的内容是没有质与量的限定的。当然,这个过程中,不同人的表达可能造成意见重叠和意见分散,但是可以组织整理起来,形成地方权利的结构,集中对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高协商效率,缩短协商日程。

  城市的地域性和特殊性使其在国家统一的宏观政治架构之下拥有一部分自治权力。在后现代社会,这种自治权力不断巩固和增加。现代社会,国家要求城市空间与消费水平及集体的商品和服务相匹配,在许多方面干预消费过程。后现代社会,民主发达国家意识到直接从中央管理城市的所有活动很是受限,应该在国家行政之下设立城市自我管理的权限,建立服务和管理的自治机制。“在广泛的去中心化模式的民主制度之下,功能或任务只有下放到社会结构的最低层级才能被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或地方政府发挥重要作用。”[6]社会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促使城市政府与社会联手处理日常生活,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服务市民。地方和区域的政治机构在获得国家下放的权力之后,以便捷的、一手的与市民联系的途径了解市民需求和诉求,这为市民以自治力量对抗国家力量和资本力量,更大程度上地实现城市权利提供了宝贵机会。地方政府就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设置条件、形成决策。在地方政府作出决策前,必定要采纳市民意见,市民借助工会、企业、开发商、城市规划集团、技术政论集团表达自身对土地利用性质、方案的理解与建议,形成与国家、地方政府、雇主谈判的意识与方法。地方政府和当地市民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扩大平等使用和塑造城市的权利。

  4、 城市权利的实践:现实与挑战

  即使作为应然状态的资格,城市权利的实现也依赖现实的实践机制,结合地域、经济、环境、制度和法律。城市权利的实现是城市和市民的双向互动互惠过程:对共同体而言,市民有参与政治活动的共同愿望,目的是促进共同的善和负责的政治权威;对市民而言,懂得自我克制,拥有谋生手段,为保护环境、自身和他人的健康等承担责任。城市权利绝不是抽象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和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过程中调整和规范权利的最低限度和合适范围,实现市民与城市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城市市民依靠自己的行动,打破战争、种族主义、家长制、帝国主义、城市生活的异化等造成的种族歧视、空间隔离、住宅分区、社区限制、消费强制等城市正义受到的一系列阻碍,获得生存和解放的机会。哈维说道,“城市权利远远超出我们所说的获得城市资源的个体的或群体的权利,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1]实际上,城市权利已经成为世界各地积极要求社会变革的主要模式,但其实现受到历史条件、社会形势、个人素质等条件的制约,并存在一系列挑战,具体情形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4.1、 人口的流动、集聚与全球城市权利

  传统社会,社会结构与地图划定的地域空间之间联系紧密,地域和身份具有对称性。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人们的身份和权利都具有极大的变化的可能性。一方面,以地缘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宗教、家世等体制对个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约束减弱,不同的生活观感与态度的重新整合导致人们的生活模式不再局限于祖辈或地域的行为映像。另一方面,战争、自然灾害、政治迫害、宗教冲突、贫穷、工作机会都会引起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人口跨国家、地域、城市的流动使得固着地域上的身份淡化,进入和迁出一个国家和城市都会引起公民权利和城市权利的“获得”和“丧失”,权利的边界和内容都会变得模糊。与此同时,大量人口向经济势头强劲、社会开放多元的全球城市集聚。“全球城市指为数不多的一些特大城市,比如纽约、伦敦、东京,这些城市作为全球经济的指挥和控制中心。”[7]而主要的全球城市由于国际的金融联系而有高度相似之处,这种相似程度要高于它们与本国其他城市的相似程度,比如纽约的曼哈顿、伦敦、东京的商务区。基于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概念,有学者提出了“全球城市权利(the right to the global city)”,分析了城市权利在外来经济资本人口高度聚集的全球城市中的概念适用和时代潜力。马克·帕赛尔(Mark Purcell)指出:“如果深入挖掘城市权利,它为新的政治学的大门。在这道门里,市民的呼声和日程取代资本和国家占据了舞台中心。”[8]

  古希腊哲学中的世界大同主义和古罗马斯多葛派的全球公民都代表人性、文化、精神、信仰具有跨国家和地域的相通之处,全球是一个大共同体。“全球城市权利”继承这一被20世纪的理性主义者再概念化的思想,既指全球的城市权利,以期达到国际上不同城市之间的权利共识或者世界公民进入不同城市的便利性的、起始性的权利;又指全球城市的权利,即国际一流大都市基于类似的经济模式衍生的共通的权利。当下,国际联盟的城市权利共识和行动目标有:(1)创造性地自由选择生活的平等机会;(2)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包括继承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信用、自然资源和适宜的技术;(3)个人、精神、宗教、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平等机会;(4)参与公共决策的平等机会;(5)保护和使用自然文化资源的平等权利和义务。[3]总的说来,城市发展应该有利于市民的社会、文化、道德和精神发展,以获得舒适的城市环境和幸福的个人生活。

  4.2、 城市社会运动与公共安全秩序

  城市权利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城市运动。其主题包括劳工运动、言论自由运动、民主运动、和平运动和生态运动,等等,不限参加人员的数量和社会构成,行动方式与斗争诉求多样化。它抵制强制的资本逻辑和空间结构,追求政治上的自我管理和城市中的文化表达,要求政党、大众传媒、职业人保持独立。“那些社会运动旨在把空间和时间从当前的物质化中解放出来,建构一种替代的社会,价值、时间和金钱在其中是按新的与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的。”[4]在城市运动中,行动者之间能建立规则和共同的价值观、良好的伙伴关系,能够集结力量利用社会资本获取更广泛的利益。卡斯特尔认为,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新城市社会运动能与工人阶级的工会和政党合作,可以形成独立于特定阶级的组织或者跨阶级的同盟,必定具有影响社会发展轨迹和转向社会主义可能性的潜力。城市斗争无需直接或必然地与劳动阶级工会和政党联系起来,而是独立于特定阶级的组织,也许可以开辟出跨阶级的同盟。城市运动不再被认为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阶级斗争的必不可少的层面,而是与传统的以阶级为基础的冲突齐头并进的独立社会力量。[10]

  公众参与城市运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个体参与;一种是群体参与,如聚众、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权利诉求。群体参与一般有组织或联盟,其结果影响力往往比较大。个体参与往往以分散化形式出现,包括街头的、文化实践的、艺术的等等。城市运动的实践效果往往跟组织形式有关。社会组织的整体数量、实力水平、人员构成、社会公信力、服务能力、后援力量,等等,综合决定了城市运动的社会影响力。从全球范围来看,发达、民主自由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运动比欠发达、封闭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运动要发展得更加成熟兴盛。不过,其中的问题是,有些情况下城市运动者带有强烈的负面感情,导致语言、行为过激,一旦运动手段和性质偏离正轨甚至违法,演化为群体泄愤事件等,会危及公共安全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引起负面后果。对于城市行动者来说,应采用有组织的、理性的、合法途径、和平的表达方式,避免暴力失当行为。

  4.3、 权利诉求表达与联合治理模式

  在表达权利诉求时,不同的阶层和社会地位的人往往有态度和方式的差异。

  集体行动中,人们会因为种族、民族、文化背景、思维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喜好和诉求,但相近的阶层和社会地位的人在谋取权利时通常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在大都市里,富裕片区的市民更倾向加入社区组织,通过建立组织的联合一致性以赋予其成效。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富裕阶层有更强的行动力。他们拥有经济方面和政治方面的资源和物质、人脉支持,定居在一个地方不轻易流动,社会同质性高,行动上策略性更强。他们能自觉地找到自家院落的使用价值与邻里小环境、城市大环境之间的联系,说明二者发展的一致之处,从而维护自身利益。不仅如此,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市民参与当地问题更加积极,在意识到问题之后不是静观其变,而是希望通过行动来改变现状。相比之下,穷人和社会资源缺乏者在社会参与时的申诉更多地表现为“情感上的”,说辞局限于个人的诉求而忽略与社会背景和其他资源的“联系”,目的利益显得“狭隘”而非“公共”,因此较少获得赞同和支持。

  为了给予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更多发声的机会,时下的城市治理模式倾向于由等级治理模式、市场自我调节模式、交互治理模式走向联合治理模式。等级治理模式中,公共和私人领域界限明显。社会精英制定公共政策并实施管理。社会精英拥有特权表示他们承担更重的责任,势必为促进社会共同的善操持并克己。在被管理者遵守和服从政治精英的背景下,被管理者依然有权利质询是否尽力履行职责。市场自我调节治理模式中,公共领域经常受到私人领域的侵袭,范围越来越小。该模式的首要前提是财产私有是市场运营的最高效形式,因为它让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订立契约,所有的权利义务由契约赋予强制性,政府的权力很小。

  交互治理模式中,公共和私人领域开展合作相互促进。公共利益反映共有的价值观,以对话达成共识。共同关系网络中的成员对共有的治理价值承担义务,人际互动建立在忠诚和信任、互惠之上。这就要求所有成员都积极参与,对集体决策给予赞同,并对通过的决策立法以确立。成员的权利包括:为了实现有责任的社会目标对每个人的生活加以管控;加入兴趣共同体;被其他成员给予尊重;批判政治经济生活状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参与自发性的有社会责任的市场交换。成员的义务包括:融入社会纽带;尊重共识规范、文化、语言;平等给予每个人实现生活目标的权利;不歧视其他成员;参与政治事务。联合治理模式综合前三种,各治理层级(等级)的市民个人、以城市共同体为基础的非盈利组织、公共部门(政府)、私营部门(企业)根据治理目标的不同可以开展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合作。“治理联合(governing coalitions)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致的目标;补充的资源;可以达到的目标和容易维持的行动;行动迅速和有创造力的领导。”[11]联合治理的优势是强调权利指向,这意味着无论偏好是复杂的还是有延展性的,都允许形成的参与模式里有新的可能性生成。甚至在争辩和斗争中有新的可能性出现,成员能够联合起来结成共同的目标。

  在理论的不断深入和现实的不断开拓中,城市权利正在加速巩固,市民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便民条件,公开公正地参与到城市生产和生活的各个范围和环节,获得受尊重的、共享的空间,享有公共服务,以满足在健康、教育、就业、社会福利方面的基本需要。△

  参考文献

  [1][美]戴维·哈维.叛逆的城市---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M].叶齐茂,译.商务印书馆,2014:前言第3页,译者注.
  [2]Joseph Pierce,Olivia R.Williams,Deborah G.Martin.Rights in places:An analytical extension of the right to the city[J].Geoforum,2016(02):006;084.
  [3][美]彼得·马库赛,等.寻找正义之城---城市理论和实践中的辩论[M].贾荣香,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298-300;301;2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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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艾拉·卡茨纳尔逊.马克思主义与城市[M].王爱松,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3:108-110.
  [11]John P.Pelissero,edited.Cities,Politics and Policy---AComparative Analysis[M].Washington,D.C.:CQ Press.2003:135.

  注释

  1指城市的有机物理空间、政治机制和其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2市民作广义理解,指生活在城市中的人,既包括具备一国国籍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既包括永久居民,也包括外来人口、流动人口。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定光莉.城市权利的特点、现实与挑战[J].城市发展研究,2019,26(10):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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