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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

来源:学习与探索 作者:翁少龙
发布于:2018-11-06 共9112字

  摘    要: 霍耐特承认理论所展现出的社会法哲学向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稳定的结构。从社会分析的视角出发阐发社会正义的具体实现路径, 在对道德理性的制度化设置中将主体性置于社会总体的制度规范之中, 可分析的社会正义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之中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人们的道德确信使得他们在遵守社会规范上具有其自觉性。

  关键词: 霍耐特; 社会法哲学; 道德理性; 正义; 自由; 人格;
 

霍耐特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
 

  贯穿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就是他对社会稳定运行结构的规范研究, 这个研究从其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阐发开始就给出了雏形。所谓社会法哲学在此就是关于个体与社会关系的辩证法, 但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并不摒弃社会分析法对他的理论完善所具有的建构价值, 而是在社会实证研究与社会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对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的理论建构。霍耐特认识到, 从古典自然法视角对社会正义的理论阐述, 可以对德性的社会制度化开拓出更大的空间, 而社会法的语义分析对此具有可供使用的理论价值。所以, 霍耐特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理论进行研究之后, 确定黑格尔的社会法是建构在社会分析基础之上的, 那么以此为模本对于增进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就有很大的帮助。因此, 霍耐特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继承了康德的道德理想概念, 在其制度化上结合了当代的社会法理论, 并为此做了理论上的重构, 使之更适合于当代社会的现实变化。

  一、道德理性的社会制度化

  (一) 政治哲学中的正义与规范

  1. 黑格尔及其法哲学。

  在霍耐特对社会的规范分析中, 黑格尔法哲学无疑是极为重要的理论资源, 而黑格尔依据他那个时代的物质再生产及其分配所形成的规范分析方法, 也是霍耐特集中批判的对象。黑格尔在对费希特的伦理观念的批判分析中拓展了“伦理”这个概念的外延, 将其用来描述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活方式, 特指在市民社会中的物质生产和交换方式, 并由此形成了颇具近代资本主义特色的社会分析方法[1]22。霍耐特正是从黑格尔法哲学中借用这个词来重构他的社会分析方案的, 其《自由的权利》所论述的就是当代民主伦理的纲要, 而这部着作也是其社会法哲学的集中体现[2]。霍耐特在其《理性的病理学》中把黑格尔对理性的历史考察作为范本, 原因就在于从历史的解读中似乎可以定位清晰地看到理性的运用所具有的得失与进退, 而所谓的病理学其实也是个体所具有的作为主体视角的转换而形成的结果[3]20, 因而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其理性自身所产生的, 它的视角是依据历史的现实而具有的, 并期望在历史的进步之中阐述其观念。

  2. 康德的正义论。

  康德关于道德立法的理论在西方的极大胜利为规范分析的正义论奠定了基础。这个形式主义的道德理论存在的争论就是, 作为具有规范导向的道德律法究竟是出自个体自身的理性原则, 还是来自社会秩序的具有规范化的制度约束?霍耐特将康德的绝对道德理论视为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必然方案, 其为此后的社会分析提供了系统论的模型, 其所形成的伦理价值观念对社会的伦理现实的构造具有正确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卢曼系统论的社会分析方法在西方的社会理论至今仍有强大的说服力。但在霍耐特看来, 康德的正义论需要补上黑格尔与马克思这两个环节才具有满足其现实性的要求, 就如同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那样, 作为形式主义的正义伦理, 康德的道德哲学很难具有操作性, 而这也是马克思经常提到的, 就是规范理性如何权衡它所具有的现实关系问题, 也就是要如何实现其自身的制度化[3]62。

  3. 哈贝马斯的规范整合理论。

  关于社会分析的方法论问题, 在哈贝马斯与卢曼之间也有巨大的分歧:前者看中话语协商在分析中的基础作用, 而后者似乎把系统分析作为唯一的手段。显然, 虽然话语分析具有削弱系统的强制体系的作用, 但系统分析仍具有整合个体行为的强大约束力。霍耐特虽试图协调以上两个理论所存在的差异, 但事实上两者的共同基础都是康德的伦理观念, 其理论特征都是整合具有独立价值的正义观念, 都力图构建当代社会的规范模型。在此, 霍耐特把复杂的理论分歧以简明的方式予以呈现, 以此来拓展哈贝马斯的规范整合理论[5]46。事实上, 从哈贝马斯的《知识与旨趣》中霍耐特已经看到规范整合所要具备的知识论基础[3]175, 很显然, 个体的认知是建立在对自我的深度了解之上的, 由此才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在弗洛伊德对个体自我的分析与论述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认知的作用和价值, 所以规范整合理论需要有个前提, 就是对个体自我的行动旨趣的认知, 只不过这个认知在弗洛伊德那里是爱欲, 而在哈贝马斯这里则是理性的认知能力。

  (二) 社会制度的文化基础

  1. 有条件的正义。

  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克服康德形式主义哲学缺陷的基础上补充了制度化的环节, 以使其理论具有更充分的现实性, 也就是正义是有条件的, 它不是康德意义上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实践理性。因此, 它需要不断地予以语义学上的澄清, 以使其内容具有现实层面的可接受性。霍耐特将这个设定为建构社会正义的条件, 以便将康德的抽象正义理论建构在新的社会学的根基之上。这样一来, 所谓的正义就可以被社会秩序所衡量, 因而有条件的正义就必定要求具有相应的社会实践性[6]18, 而这个实践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自由所内在需要的, 因为社会自由已经包含社会正义的要件, 个体自我在反思其行为的社会价值上把他者的存在作为实现自身自由的限定条件[]。因此, 反思自由也成为社会自由的前提。所谓有条件的正义就包括了作为社会总体的价值内涵。在霍耐特的《自由的权利》中, 自由并非是抽象的模型, 而是表现在历史的辩证关系之中, 表现在自我与他者的权利关系之中。

  2. 社会行为的内在意义。

  霍耐特对社会正义的强调就在于个体行为的内在的道德确信, 其目的就是使得个体的道德行为出于他的理性, 由此制度化的现实也就具有了内在同一性。由此权利在此就不只是体制性的法的存在形式, 而是个体实现自身自由的必然方式[6]31。霍耐特所设想的个体社会行为是要具有力量的, 这就需要首先设定道德的合法性, 因为只有依靠普遍的理性力量才能实现个体的自由。事实上, 从社会心理学视角来看, 社会行为的内在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他者而被设定的。霍耐特认为个体自身的行动价值和目标是在建构之中形成的[], 而这个建构的含义是自内而外的认知过程, 并最终在其社会化之中实现自我的意图和目的。在制度化和社会化中, 个体的存在意义能够被赋予和解释, 并将这个行为建构成个体自身的内在意义和价值。

  3. 文化作为终极价值。

  霍耐特所阐发的文化无疑形成了个体生活的最终价值。文化具有符号象征功能, 用以表明不同的生存方式。当个体的社会行为具有文化的导向作用时, 其就具有社会系统的稳定性, 而个体的行为角色也就能符合社会对他的期待。从帕森斯和弗洛伊德的社会行动理论中, 霍耐特确信主体性所具有的价值、文化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性就集中体现在个体的主体性之内, 并从社会系统中反映出来, 因而文化可以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 因为它能够提供个体最为规范的行动方式[7]134。在霍耐特那里, 文化无疑提供了解释自由的外在条件, 至少在黑格尔对法的解释当中, 文化给予个体以认知事物自身的必要性, 这是个体表达自我或者将内在性外在化的渠道, 缺少这个渠道就不能称之为文化。因为个体的终极价值在霍耐特看来是被赋予的, 这是自外而内的社会化或者制度化的过程[]。

  (三) 道德确信的解释学规范

  1. 社会分析的制度化效应。

  霍耐特秉承黑格尔关于制度化正义的观点, 认为社会正义必定要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才具有可能性。因此, 正义是在可被分析的过程中才具有其合法性的, 而制度化只是这个合法性的具体贯彻, 人们相信他们在制度中能够得到安全保障是因为这个制度就是他们自由的体现[7]12。这个制度化效应是社会再生产系统的外在要求。但霍耐特确信, 即使是当代俨然区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社会分析法, 也没能消除附着其上的人们对理想生活的设想, 社会分析必定要有其内在的道德价值贯穿其中。

  2. 道德确信作为社会的主导秩序。

  霍耐特同样秉承康德关于道德价值作为社会正义规范的观点, 认为社会理想的构建依赖于个体理性的道德自律, 对这个最终价值的保持才能使得社会秩序具有稳定的结构, 进而在其自身的角色塑造上满足社会作为总体的运行机制。作为社会规范的义务观念被设想为社会团结的原初条件, 个体的道德确信就是他们要把他者的价值视为与自身同样的存在, 而作为社会主导的秩序也因此具有了作为总体的伦理价值[7]87。

  3. 伦理重构及其解释学规范。

  在霍耐特对社会法哲学的论述中, 无论是黑格尔还是康德, 他们的共同理想就是将社会分析从宗教神学的解释转向依靠理性能力的先验哲学中来。但在他看来, 这无非就是从一种强制转向另一种强制, 需要进行社会伦理的重构, 以寻找它在当代社会的价值, 使得这个强制能够符合个体自由与社会伦理的责任要求[8]73。霍耐特应用解释学的手法来考察这些社会强制性所具有的规范化前提, 并由此设定伦理价值作为社会理想的可能性, 它的现实性要在社会物质再生产之中才能被准确分析, 由此霍耐特企图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思考作为伦理的共同体在当代的意义。

  二、社会正义的规范价值化

  (一) 个体人格中的平等观念

  1. 平等作为社会正义的基础。

  霍耐特的社会法哲学将当代社会生产视为社会平等实现的坚实基础, 其依据就在于市场竞争让每个个体有平等的身份可以参与生产与分配的各个环节。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分析中霍耐特找到社会正义的基础, 那就是在劳动中才能形成关于平等与正义的可靠条件[8]21。霍耐特所理解的正义并非是绝对独立自主的, 而必定要在社会的具体现实之中才具有实现其价值的可能性。从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 霍耐特将劳动的平等观念作为社会正义的前提而予以阐发和论证。

  2. 论个体行为的恰当性。

  从黑格尔耶拿政治哲学关于劳动生产的论述中, 霍耐特看到了个体人格形成的现实性。黑格尔将劳动者的自由奠定在市民社会的劳动与交换中, 并由此来解释现代社会的规范秩序, 这无疑对霍耐特是深有启发的。在霍耐特关于社会自由的探讨中, 社会劳动作为总体性的社会存在逻辑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而社会冲突的形成只是因为个体行为的差异性而导致的对这个规范的冲击。由于人格性是在劳动生产中形成的, 这使得个体行为必定要具有与其相应的恰当性才能保证作为总体的社会正义的存在[8]29。

  3. 平等观念中的伦常性。

  平等作为伦理价值的核心, 从西塞罗与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中就得到充分的论述。对此, 霍耐特看到在当代社会实践中, 尤其要从社会行为之中来论述平等观念的意义和价值。因为所谓的平等并不在于形式正义, 而是在个体的行为之中才能产生, 伦理价值的稳定性就表现在个体的行为恰当性上。霍耐特在对承认理论的社会法研究中强调, 每个个体在人格上的独特性使得社会分析具有与它相应的可能性[6]39, 因为分析的结果无非就是找到恰当的起点, 使之可以均衡不同性质的个体行为。所以, 平等观念的现实要求就是每个个体在其日常活动中都能找到恰当的度, 并以此来判断其行为的正义与否。

  (二) 个体作为社会存在的伦理价值

  1. 实践理性中的个体差异性。

  在康德的形式伦理学中, 个体的差异性被普遍的道德价值所消解, 但在霍耐特看来, 实践理性所要注重的尤其是个体的差异性。所谓正义就是要在个体上体现其正确性, 让个体都能认识到其行为是依据他内在的本性而形成的。因此, 个体在评价其行为上有其自身的尺度, 可以分析他者的行为方式, 因为个体的行为价值是依据自身的存在而被赋予的[6]60。社会总体任务的多样性要求个体必定要有不同的角色使命, 以便完成这些具有多重属性的任务要求, 因此, 实践理性毋宁是在尊重每个个体的独特禀赋的基础上才具有其相应的可行性。

  2. 个体行为的世俗性。

  霍耐特发现, 无论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都把建构性的观念作为伦理价值的向导。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 对终极价值的探讨变得更为困难, 由于差异性的存在使得那些绝对的原则面临重新被审视的风险[6]69。所以, 霍耐特所论述的个体行为的世俗性恰恰反映了这个规范的差异性, 而现代的社会正义理论要想保持其伦理价值的优先性, 就要在物质生产劳动的现实基础上思考人们的行为方式, 因为所谓的规范要在历史的论证之中才具有恰当性, 而这个历史逻辑在当前就是个体日常所不能脱离的生活方式。

  3. 伦理价值的社会现实性建构。

  霍耐特对伦理价值在当代的重构表明了个体世俗性所具有的重要意涵, 强调其在个体的世俗生活中的价值, 以使得这些抽象的伦理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得以恰当的运用。如此, 可以兼顾实证哲学与先验哲学的长处, 进而在规范理论的论述中做到对正义的恰当理解, 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有效力的秩序的存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保持着这个伦理价值的现实性建构。在霍耐特看来, 马克思也恰当地理解了黑格尔这个命题的意涵, 并在他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分析中往前推进了一步, 劳动分工这个社会现实已然成为构建当代社会伦理价值的前提。正是在此基础上, 霍耐特试图在方法论上对这个现实性的建构做出相应的调整[4]108。

  (三) 正义的建构性与区分性原则

  1. 正义建构的材质及其具体化。

  在霍耐特所理解的社会法那里, 既然社会正义是在世俗社会的根基上才具有现实性, 那么对建构这些正义的材质就要进行细致的分析, 因为它们构成制度化的条件, 那么这些材质又来自哪里呢?霍耐特认为对实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可以为社会正义的理性建构提供这些材质, 就如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从外在的资源中吸收了大量的具体科学的材料来构成他的庞大的理论体系那样;同样的情形在马克思那里更是如此, 对于经验科学的恰当使用使其在国家理论和政治经济学方面对社会的分析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充分性[2]14。

  2. 社会再生产中的正义问题。

  社会再生产是讨论社会正义问题的核心要件, 只有在此基础上, 才能讨论社会分配正义问题。霍耐特设想, 借助社会再生产可以把正义理论的规范意图以显性的经验质料的方式表述出来, 这样一来, 关于正义的价值也就具有可以用来作为语义分析的依据。霍耐特设想个体在社会再生产中的经验尤其重要, 因为其中大量的物质生产要素会在社会系统中被加以调整, 使得所有个体需求得到满足, 所以其中所包含的正义问题才有可供解决的途径[]。

  3. 论社会正义的稳定性与区分性。

  从社会再生产所引申来的社会价值中, 霍耐特看到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因素。因价值所具有的为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普遍性, 使得规范性具有特别的意涵, 人们愿意接受这样的标准来规范自身与他者之间的行为方式[7]95。从涂尔干与帕森斯对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分工理论的叙述中, 霍耐特认识到社会正义所具有的区分性对于维系社会系统功能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区分意味着满足不同的需求, 是对具体个体的尊重, 也是系统承载不同功能的直接要求。社会正义作为系统的内在要求需要以总体功能的稳定为前提, 它的目的就是使价值的等级体系得到相应的体现, 由此产生具有活力的社会正义体系。

  三、正义理论的社会分析法

  (一) 社会的制度化价值

  1. 社会制度的内在原则。

  霍耐特强调社会制度的内在原则与外在社会现实性的统一。因为所谓的外在属性必定要在内在的可规范的分析之中才能形成, 而这个内在原则被霍耐特定义为制度化的价值。诚然, 只有将其价值外化为客观的现实才能表明这个价值的作用及其存在的意义。因此, 正是价值的引导才使得制度具有相应的普遍性, 社会制度的内在原则作为稳定的价值系统就是要满足社会系统作为总体功能的实现[7]94。

  2. 规范价值的区分与制度化。

  为了使社会秩序具有可供分析的恰当基础, 对于制度的内在原则在规范上存在着的差异性需要有统一的概念予以统摄。霍耐特的社会法哲学将这些价值予以制度化, 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具有不同背景的价值被本质上的关联性所理解, 而这个制度化在黑格尔时代就是伦理。霍耐特认为这是与特定时代的共同生活相关的具有体系化的存在方式, 黑格尔对伦理的阐发具有规范的价值, 且具有被制度化的进步性, 在启蒙之中对于理解社会的时代变迁具有鲜明的指示作用。因此, 从可供分析的社会秩序中可以找到具有统摄作用的规范使得对于价值的区分与制度化具有客观的现实意义[7]161。

  3. 现代性、规范性与制度化。

  霍耐特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代性的概念, 因为黑格尔对他的时代的规范分析为当代社会的解读无疑提供了一个范本, 并对价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产生根本的作用。因此, 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中似乎把法与权利等同起来, 以体现这个制度化的自由在社会规范之中的实现[2]18。在霍耐特对社会法的论述中, 现代性从黑格尔开始具有重要的特征, 因为这个概念在此已经具有实证主义的内涵, 即特别注重个体在市民生活中的经验意义, 这显然是受英国政治经济学的深刻影响。但是, 黑格尔的独特贡献就在于, 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用当代的主体间性概念予以重构, 使之在德国唯心论的传统框架之内得到符合现代性的解读, 并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创造理论上的工具, 最后在他的《哲学百科全书》和《法哲学原理》中得到系统的表述。

  (二) 社会秩序中的道德假定

  1. 道德秩序的现实性及其可分析性。

  霍耐特视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康德纯粹理性的现实化, 也就是如何将理性的理想秩序变成具有可分析的社会秩序并将它作为道德确信而在社会的现实层面上呈现出来。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可分析的, 在霍耐特那里, 现实性与可分析性使得社会法哲学成为科学[2]22。在格式塔理论的引导下, 霍耐特给予黑格尔法哲学以新的解释, 因为公共层面上关于伦理的意义其实是人们生活方式的系统展现, 在此意义上就是他们的共同价值的现实化, 也是道德秩序在他们生活中的表现。按照黑格尔对伦理生活的阐述, 这个道德秩序是能够被观察与被分析的, 因而也为社会法的形成提供了更为准确的和活的研究路径, 也表明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多元性。

  2. 社会秩序的制度化价值。

  尽管黑格尔将生活经验作为可观察和可分析的社会秩序, 但是据霍耐特的分析, 这只是黑格尔对社会秩序进行制度化的预备。因为只有制度化的伦理生活才具有真正稳定的道德秩序, 所以, 制度化是道德秩序实现自身的价值取向[2]24。但这个制度化不同于经验层面的单一化, 而是具有普遍的结构特征。所谓的制度化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为人们的普遍价值提供最为坚实的保障, 以使得社会秩序的应然状态得以维持。这是法则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最为有效的调节。

  3. 道德的制度化与结构化。

  康德的道德哲学在实践上遭受的最大批判就在于无法实现其自身的制度化, 而这正是黑格尔与霍耐特所期望完成的理论任务。黑格尔对道德的制度化尝试就在于对资本主义伦理生活的批判, 并按照他所设想的应然状态勾勒出了市民社会的生活形式。霍耐特设想的道德制度化多了社会正义的维度, 这是在黑格尔的伦理生活的描述基础上所做的更深层面的理论阐述[2]30。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道德的制度化只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可分析的阐述层面上进行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的缺陷就在于他并未对所谓的法及其丰富内涵做出明确的论述, 而只是说明社会分析的法理学特征。那么, 这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下才有可能进行细致的论证, 而这正是黑格尔在写作他的《法哲学原理》时所不具备的历史条件。

  (三) 社会伦理的客观性

  1. 作为生活形式的社会伦理。

  在霍耐特看来, 他和黑格尔所做工作的类似之处在于, 提取出生活形式中的共同伦理以便构造出具有权衡所有规范的社会秩序, 其中无论社会伦理以如何抽象的形式出现, 都能够借此得到恰当的修正和调整, 以便有助于人们在生活或者生存方式上的进步。在此, 霍耐特秉承黑格尔的社会目的论思想, 认同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向需要有更为规范有序的社会伦理以引导人们的生活, 在社会再生产与分配之中避免社会秩序的紊乱, 进而在道德的制度化上能够具有应然的状态[2]39。这是个体与社会生活的内在统一。因此, 黑格尔所论述的伦理是活着的社会法, 它必定要按照人们变迁的生活方式而不断地被重构, 而生活形式毋宁就是个被批判的存在。

  2. 伦理作为理性生活的价值目标。

  在当代激荡的政治思潮中, 霍耐特试图采取折中的路数。他设想真正的伦理生活没有左右的极端对立, 因为个体自由在社会伦理之中才能变为现实, 伦理是个体作为理性人的必然选择, 也是社会伦理为了所有个体的自由实现而设定的目标。在黑格尔时代, 人们并没有将伦理作为如此细致的科学研究对象而加以制度化或者现实化。但是, 在当代社会中, 这个伦理生活必定要活生生地在人世间呈现出来, 人们绝不满足于几个抽象的伦理公式就能够应付的极端复杂的社会生活。从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的资本主义发展现实及急剧的社会冲突和变动之中可以看到, 作为稳定结构的伦理是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内心安宁和外在美好生活的要求。因此, 伦理作为人们的理性生活的价值目标是当代社会理论的正义构想[2]117。

  3. 伦理作为社会行为规则的客观性。

  在韦伯对理性化的资本主义伦理的批判中, 霍耐特看到了社会行为规则的客观存在。无疑, 韦伯所提供的研究视角是对理性作为工具的解读, 其中人们的生活方式是按照可供实施其才智的游戏规则而被设定的, 理性化无非就是这个规则的运用, 人们追求的社会生活的客观性也成为资本主义伦理的内在要求。所谓客观性就是理性作为价值的外在化, 韦伯的理性化概念是对黑格尔制度化的伦理生活的深层解读, 是对在资本主义更为发达阶段的人们生活方式的更为深刻的观察。那么这个规则的客观性对于霍耐特理解我们当代社会的变迁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至少它表明韦伯比黑格尔的社会分析方法更往前推进了一步, 因为社会伦理从康德的纯粹抽象形式变成可以用来作为客观规则而被加以科学分析的对象。这对于理解当代的社会伦理形式是具有启发作用的, 霍耐特将之拓展为民主伦理, 这是在公众参与层面上积极运用自身的理性工具对其社会行为规则的重构和运用[2]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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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1]翁少龙.霍耐特社会法哲学中的正义与分析维度[J].学习与探索,2018(08):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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