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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环境哲学政策转向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来源:云南社会科学 作者:陈杨
发布于:2021-03-02 共10699字

  摘    要: 西方环境哲学在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中诞生,它在最根本的指向上就具有实践性。然而在过去50年的发展中,环境哲学研究变得逐渐抽象化和理论化,与环境保护实践似乎渐行渐远。21世纪初,西方环境哲学开始发生政策转向,越来越多的哲学家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的环境政策讨论。这一转向是环境实用主义的最新发展。但是,这一转向所体现的哲学仍然是孱弱的,缺乏足够强健的理论根基。一种真正实现政策转向的环境哲学,即一种在环境政策制定中能够体现出真正重要影响力的环境哲学,必须建立在统一而有力的理论范式之上。

  关键词: 西方环境哲学; 政策转向; 环境实用主义; 生态世界观; 环境政策;

  当代西方环境哲学兴起于20世纪后半叶,那是工业文明的黄金时代。人类于1969年首次登月成功,这一事件成为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一年后首个“地球日”活动席卷美国各地。这两件事几乎同时出现,并非单纯的偶然。如果说登月是工业文明的伟大成就,那么环境污染似乎就是工业文明难以避免的副产品。当代西方环境哲学正是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其最初的议题来自环境保护运动中的各种吁求和争论。环境哲学在根本上是实践的,它试图改变人类当前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试图对人类的行为产生规范性的影响。然而,在现实中,环境哲学对环境保护实践的影响仍然不尽人意。进入21世纪,西方环境哲学发生着一场“政策转向”,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开始积极地投身于环境政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这一转向是环境实用主义的延续和发展,因此要理解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必须首先理解环境实用主义的主要理论观点。本文将首先讨论环境哲学自产生之初就带有的实践指向,以及这种实践指向在环境哲学发展中被相对忽视的过程。其次阐明环境实用主义的基本思想及其所面临的质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发生“政策转向”的过程以及该转向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可能做出的应对。
 

西方环境哲学政策转向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一、环境哲学的实践指向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日益严峻,环境相关议题逐渐开始吸引人们的关注。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在1962年出版《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呼吁人们关注农药滥用的问题。该书后来成为席卷全球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导火索。历史学家林恩·怀特(Lynn White)1967年在着名的《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论文《当代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The Historical Roots of Our Ecological Crisis),引起关于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背后深层次的思想根源的讨论。一年后,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引发人们对造成当代环境问题的社会制度性根源的探索。

  然而,环境问题真正获得广泛的社会关注,并进而获得哲学家的关注,却要等到1970年4月22日在美国多地开展的声势浩大的“地球日”运动之后。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运动之中,随之而来的是逐渐增强的针对环境保护运动的质疑和反对。哲学家则为环境保护运动产生的各种争论做出辩护或批判。其中,面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为什么要保护环境?保护谁的环境?谁应该为环境问题负责?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哪里?西方社会流行的殖民主义、男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等思想是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吗?普通的青年学生、社会活动人士、经济学家、公共管理专家、政策制定者等没有足够的思想资源对此进行研究和回答。哲学家的参与开始变得不可或缺。

  1971年2月,哲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T.Blackstone)在佐治亚大学(University of Georgia)组织了第一次环境哲学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当代哲学家在学术研究上对环境问题关注的开端。会议论文集在1974年以《哲学与环境危机》(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Crisis)为名出版。这次会议的论文主要在传统的人际伦理学框架内讨论人类应该如何对待自然和环境。1972年,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哲学教授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 Stone)发表《树木应该拥有法律地位吗?》(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一文,两年后该文被扩展为同名着作出版。斯通关注到在1970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裁定塞拉俱乐部对迪士尼公司的诉讼中,法院认为塞拉俱乐部没有资格代表河谷提出诉讼,因为河谷没有法律地位。而斯通试图论证树木、森林、河流、海洋和环境中的其他自然存在物都应该具有法律地位。在后来的上诉过程中,法官接受了斯通的观点,扩展了法律权利代表资格的范围。1虽然该诉讼最终以塞拉俱乐部的败诉告终,但是斯通对自然存在物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反思,表明环境哲学家能够直接地参与环境保护实践并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看到,环境哲学是在环境保护运动中诞生的,并且在产生之初就具有明显的实践指向,其初心和最终目标是影响具体的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环境保护实践。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开始讨论环境问题的时候,一方面由于哲学家常常带有的进行抽象研究和思辨的学术旨趣,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背后确实涉及深刻的思想背景,环境哲学的研究进路很快地显示出理论化和抽象化的偏向。

  1973年,在第15届“世界哲学大会”上,澳大利亚哲学家理查德·罗特利(Richard Routley)发表题为《需要一种新的、生态的伦理学吗?》(Is There a Need for a New,an Ecological Ethic?)的论文,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人类沙文主义”(human chauvinism)。他认为传统人际伦理学总是通过建构某种标准,将道德考虑对象的范围限定在某些人类群体(虽然这种标准在近代扩展到全体人类,甚至包括未来世代的人类),而这种限定是缺乏依据的、武断的和自私的。因此他提出,环境伦理学必须在元伦理学层次上“重新检视和分析自然权利、权利的根基、义务和权利许可之间的关系”“重新评估传统分析中的价值、权利等概念,特别是评估作为这些概念基础的(人类)沙文主义的预设”2。1975年,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III)发表论文《存在一种生态的伦理学吗?》(Is There an Ecological Ethic?),提出非人类生命以及作为生命集合的物种具有内在价值。3该文后来被认为是早期环境哲学中最重要的经典论文之一,因为它发表在具有很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哲学期刊《伦理学》(Ethics)上,使得更广范围的哲学家认识到环境哲学及其核心问题。4同时,这两篇文章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早期环境哲学关注的焦点,那就是对人际伦理学中有关概念和思想根源的批判性反思。

  环境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不仅吸引关注环境相关议题的学者,也吸引了一批对抽象概念和理论建构感兴趣的哲学家。而后者对环境问题并不十分感兴趣,或者他们的兴趣并没有超出普通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这些哲学家的参与,大大推进了环境哲学的理论研究,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使得相关研究更加抽象、深奥、晦涩。在一些人看来,环境哲学变成“为哲学家做的哲学”,已经难以引起普通民众的兴趣。

  当然,需要澄清的是,环境哲学实践指向的逐渐模糊,并不是指所有环境哲学家都不关心实践问题。其实很多被认为偏向理论讨论的环境哲学家,仍然非常关心环境哲学在实践上的应用。罗尔斯顿在其名着《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中就专辟两章讨论环境政策问题。克里考特(J.Baird Callicott)也参加过多次环境政策咨询。5

  但是,不可否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到21世纪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当许多西方环境哲学家将他们的研究向着抽象和思辨的深度不断推进之时,环境哲学与普通民众和具体环境保护实践的距离也在逐渐扩大。

  二、对理论争论的悬搁:环境实用主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环境哲学中出现一种声音:悬搁关于义务、价值、责任等道德哲学概念的理论争论,哲学家应该更多地、更直接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之中。这就是环境实用主义。其主要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拥护价值或道德的多元主义、拒绝过于抽象的理论争论以及倡导直面环境问题。6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早期环境伦理学最重要的理论争论是自然存在者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这一争论背后的理论动机在于考察自然存在者是否拥有独立的、直接的道德地位。具有内在价值被认为是拥有这种道德地位的前提或原因。而是否承认自然存在者拥有这种道德地位又被认为是区分某种理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判断标准。由于这一系列理论争论,环境哲学家组成了许多相互对立的派别。虽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益的且必不可少的。但是,环境哲学具有根本的实践性指向,而内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理论很难在实践中产生影响力。环境实用主义试图悬搁这一系列的理论争论,尤其是悬搁关于自然存在者的价值争论。这种悬搁有利于缓和环境哲学家之间的矛盾,团结更多的力量以直面现实的环境问题。而这种悬搁也可以在实用主义者持有的价值多元论之中找到理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实用主义之所以认为能够悬搁理论争论,不仅是因为这种争论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更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这种争论是不必要的。环境实用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布莱恩·诺顿(Bryan G.Norton)提出“趋同论”(convergence hypothesis)。这一观点常常被认为是环境实用主义的理论基础。简单地说,这一观点是指无论自然(整体或个体的自然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和直接的道德地位),在环境保护实践中都不会产生差别。

  诺顿的论证思路大致是:首先,延续实用主义对价值一元论(monism)的批评,倡导整合的价值多元主义(integrated pluralism)。世界是复杂的,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还原为某种单一的物质或结构。在道德上也是如此,诺顿认为没有必要将所有的价值还原为一种价值,应该接受这个世界上存在多种价值。其次,只有持道德一元论时,人类和自然的利益冲突才会显得不可避免。在价值多元主义的世界中,应该“尝试对人类和非人类利益的整合(integration),而不是将独立于人类的价值(human-independent values)与人类价值对立起来”。表面上服务于人类利益的政策,如果这一政策是明智的,那么最终也将服务于自然的利益。可以看到,趋同论的根本依据在于人类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之间的一致性。再次,对不同利益的整合,要求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景思维(contextual thinking)。环境问题是复杂的,不存在一种普遍的、通用的解决方案。最后,生态世界观是趋同论的客观基础。生态学揭示的世界,是相互紧密联系的、整体的世界。人类的利益,也与身处其中的环境的利益密不可分,因此人类和自然分别拥有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7

  当然,诺顿的论证并非无可置疑。不论人们持有价值一元论还是多元论,现实中非人类自然存在者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是真实存在的,这种冲突不是哲学家假设的,而是事实。这种冲突并不会随着人们持有价值多元论而消失。当两者不发生冲突时,保护环境和非人类生命几乎不会引起任何争议。但现实中两者之间确实发生着冲突,环境哲学的意义就在于为某种解决冲突的方式提供理由。如果环境实用主义仅仅是指:当环境保护既不影响人类的利益,同时又能提升自然的利益时,人类就应该保护环境;或者,当如此行为既能提升人类的利益,也能提升自然的利益时,人类就应该保护环境。那么,环境实用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平淡无奇的理论,既不会在环境哲学家中,也不会在普通民众中引起太大争议。但同时它也就丧失了对现实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因为环境政策制定和环境保护实践需要直面的恰恰就是利益冲突。

  面对以上质疑,诺顿可能的回应是:在现代的生态世界观框架下,表面上发生冲突的人类利益和自然存在者的利益,如果从更长时间尺度和更广范围上看,是趋同的。于是,不论根据人类的利益(自然存在者对人类的工具价值)还是根据自然事物的利益制定的环境政策在实践中的效果也会趋同。但是这种“实践效果趋同”的结论也被认为是可疑的。很多环境哲学家对此做出过反驳。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自然生态系统中并非所有生命个体和物种都对人类有工具价值或潜在的工具价值。第二,即使某些生命个体或物种对人类有工具价值,这种价值也是微小的或可替代的。第三,工具价值的利用往往是破坏性的。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表明,许多物种的厄运,恰恰是在其被证明对人类具有工具价值的那一天开始的。8第四,在实践中存在举证责任的差别。福克斯(Fox)指出:如果非人类自然事物只具有工具价值,那么保护它们的举证责任在于环境保护者,他们必须证明保护自然事物对人类(或对当地人)的工具价值要高于开垦农田、修建水坝、建造商业中心等。但是,如果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那么举证的责任就在环境破坏者,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足够的理由,必须论证他们的行为能够创造出何种价值,以至于可以弥补对那些自然事物内在价值的侵犯。这种举证差别将在环境法和环境政策制定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9

  这些反驳揭示出关于自然的价值观念的不同立场,可能会在环境实践上造成的不同结果。但是这些反驳击中了诺顿论证的要害吗?恐怕没有。以上反驳揭示出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存在差别,但是这里人类的利益是在现实的日常语境中理解的人类利益。而当诺顿在论证两种利益趋同时,他实际上已经根据生态学知识重构了人类的利益:接受趋同论的环保主义者相信“为人类物种整体和长远利益服务的政策,也将为自然的利益服务,反之亦然”,因为根据生态学的核心观点,既然自然中的所有事物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如果有人破坏了人类和其他物种共享的更大的环境,最终将对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产生负面影响。”10在生态学世界观下,人类利益和自然利益确实是趋同的,这一点本身是很多环境哲学家都不愿意否定的(也不应该否定)。而如果这两种利益是趋同的,那么不同的价值观点在实践上确实可能趋同。

  三、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作为公共哲学的环境哲学

  21世纪初开始出现的“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是环境实用主义的延续和发展。发生这一转向的动机,在于环境哲学家对环境哲学的现实影响力的愈发不满。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理论探索,环境哲学拥有了自己的学会、期刊和定期会议,建立起一个蒸蒸日上的学术共同体。环境哲学的学术研究似乎在有力地推进着。然而,环境哲学似乎越来越“学院化”,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似乎没有什么现实影响力。在此背景下,有一些哲学家呼吁环境哲学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政策的制定之中。毕竟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政策能够极大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美国环境哲学家安德鲁·莱特(Andrew Light)11在2002年发表论文《当代环境哲学:从元伦理学到公共哲学》(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Ethics:From Metaethics to Public Philosophy)。他首先表达出对当代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失望:“环境伦理学大概没能实现它曾经许诺的,在哲学上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12他继承了环境实用主义对过于抽象的理论争论的批评,认为造成当代环境哲学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缺乏影响力的主要原因是哲学家沉溺于抽象的概念讨论,以至于忽略如何激发人们去支持和践行更加长远和有益的环境观念。环境伦理学应该向公共哲学(public philosophy)转变,这里的公共哲学在莱特看来,主要是指奠基于普通民众日常的经验并借助日常的道德直觉而构建起来的道德哲学。这意味着环境哲学家应该抛弃抽象的、琐碎的概念讨论,而考虑如何能够真正地激发普通民众进行环境保护的实践。环境哲学家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莱特认为哲学家除了提供一套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和感兴趣的价值理论之外,至少还要能够通过以下方式在环境政策领域发挥作用:用最有效的、在道德上最能够激发人们行动的方式去清楚地阐明环境政策背后的道德理由。而这种最有效的方式,往往是诉诸普通民众一般持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直觉。13不过,需要澄清的是,莱特并不认为应该完全搁置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讨论环境伦理学。他只是赞同诺顿的“趋同论”,并且认为在现实实践中,人类中心主义能够更容易说服普通民众。通过这种方式,哲学家能够推动环境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2006年,罗伯特·弗罗德曼(Robert Frodeman)14在环境哲学领域内历史最悠久并最具声誉的期刊《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上发表论文《环境伦理学中的政策转向》(The Policy Turn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弗罗德曼同样对环境哲学在现实环境保护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表示忧虑:“在社会上应对环境问题的标准途径是寻求科学(或经济学,或自由主义的民粹主义)。伦理学和哲学的思考,即使被提出,也极少被决策者全面考虑。”15因此,他也同样提出环境哲学应该发生一种“政策转向”:环境哲学研究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其他哲学家的,而应该与公共机构、政策制定者和一般公众合作,进行跨学科的研究。他甚至认为“环境哲学不应该从哲学出发,至少不应该仅仅从哲学出发”16。

  同样是在2006年,环境哲学领域中另一本重要的期刊《环境哲学》(Environmental Philosophy)决定此后将专门提供一小部分版面刊登关于环境政策的哲学研究论文,并特别邀请三位学者撰写论文《在环境哲学中引入政策转向》(Introducing a Policy Turn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这篇文章同样批评了“为哲学家做哲学”的态度,所谓的“纯粹哲学”(pure philosophy)是哲学的失败,这一点对环境哲学来说尤其如此。他们认为:“理论洞见必须在实践中展现自身。哲学是由理论和实践的内在和辩证的联系构成的。”17他们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环境哲学和环境政策(或者从更大范围来说,人文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第一,哲学能够清晰地表达并评估环境相关争论背后的价值驱动;第二,由于哲学能够提供这种贡献,哲学应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并为更多学生开设环境哲学课程;第三,哲学的参与为环境政策制定提供更加全面的文化背景,并有可能提出更加多样的、开放的和长远的选项,而不像科学或经济学提供直接的但有可能比较短视的选项。18可以看到,以上三种关系实际上只揭示出环境哲学对环境政策制定可能的两方面贡献:一方面是更好地或更深刻地表达出环境相关争论方根本的诉求,另一方面为环境政策制定提供更加多元的视角。但是,在后一个方面,其实哲学家并不能提供什么特殊的帮助。在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如果能够吸纳更广范围的公众参与,就能够获得更多元的视角和选项。

  在过去的十多年间,西方环境哲学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与环境保护实践相关的研究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关于气候变化政策和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环境哲学家也更加积极地投身于环境公共政策制定相关的咨询和讨论中,西方环境哲学正在向公共哲学发展。但是,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并非一帆风顺的,也没有达到预想的丰厚成果。这样一种转向仍然面临着困难。

  四、政策转向的困境与出路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确实有不少哲学家参与到环境政策制定中,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关于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等问题的讨论,时常能够看到哲学家的身影。但是,参与政策制定未必能够产生影响力,特别是未必能够产生持久的影响力。莱特曾经在美国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他对现实环境政策的影响力远远超过大多数环境哲学家。但是随着特朗普的上台,奥巴马政府制定的大部分气候变化政策都被推翻。可以看到,虽然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能够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但是,影响更深远的是制度性、系统性的因素。

  西方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实际上延续了环境实用主义的许多观点。当环境问题尚未获得全社会范围的广泛关注之时,环境实用主义通过悬搁理论争论,能够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效果。但是,如今环境保护运动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雾霾、沙尘暴、荒漠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谈的话题来源。包括臭氧空洞、废弃物转移、海洋污染、气候变化在内的许多议题也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的高度。在环境保护的事业中已经出现很多股力量。不同的参与者有着不同的诉求,许多诉求所希望达成的实践目标是相互矛盾的。其中,某些矛盾可以通过诉诸更长远和更广范围的利益来化解,但是某些矛盾直指具有根本性意义的价值问题和意义问题,这类矛盾源于在人类应该追求何种生活、何种未来的终极性问题上的分歧。也就是说,这里的分歧恰恰是关于人类应该追求何种长远利益和何种范围的利益的分歧。不论是环境实用主义还是专注于环境政策的环境哲学都无法解决或回应这些根本性问题。实际上,这种困境表明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所展现出的哲学是羸弱的、干瘪的。如果哲学家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仅仅限于厘清各方的论证线索、用更有说服力的方式呈现环境保护的原因和背后的逻辑,那么哲学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不是得到加强,而是被大大削弱。哲学家最终将沦为语法老师和修辞学家。其实,哲学家也常常无法胜任说服普通公众的工作。现实中,能够强烈地打动大众、激发大众采取行动的,往往不是晓之以理,而是动之以情。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一幅图片、一段视频、一篇散文或许更能够对大众行为方式的转变起到更加显着的作用。

  如果哲学家们对“人类成员与非人类生命具有何种价值或道德地位”“何为生命个体的良好状态”“人类成员或非人类生命个体是否具有或具有何种基本权利和利益”“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例如物种、生态系统)处于何种伦理关系”“人类应当以何种方式对待动物、植物、生态系统或其他非人类生命”等问题无法给出清晰有力的回答,那么哲学家们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超出科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家、环保运动人士的建议而为现实实践提供某种独特的观点或论证?如果哲学家在环境政策制定中只能提供一些众所周知的(并且通常是混乱和自相矛盾的)观点,那么哲学家参与其中的意义又在哪里?

  当代环境哲学的奠基者们曾经期待环境哲学能够引领现代人在最根本的意识观念上发起一场变革。然而,环境哲学不仅没有引领这场变革,甚至滞后于环境保护运动的展开。可以说,在过去50年的时间里,环境哲学的发展有些令人失望。环境哲学在根本的意义上与人类应该如何行为有关。在当代西方环境哲学中占据主流地位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揭示出:当他们将理论建构的努力集中在为自然存在者寻找某种内在价值,以使得自然存在者能够拥有独立于人类的道德地位的时候,他们遗忘了这种道德地位必须具有现实的实践性,必须能够对作为道德行动者的人类的行为产生影响。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在环境哲学中有特殊的意义。因为环境哲学正是试图通过理论的探索而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判断一种环境哲学是否恰当的根本依据在于它是否能够为环境保护实践提供帮助。克里考特在其最初于1986年发表的论文中曾经指出:“我们人类对其他物种具有‘道德义务’、其他物种拥有‘生存的权利’或者我们没有‘灭绝它们的权利’,如果缺乏经过缜密考虑的理由,这些就仅仅只是断言。”19现在或许还应该加上一条:如果它们缺乏现实的影响力,那么这些也仍然仅仅只是断言。

  另一方面,“政策转向”自身面临的困境则揭示出环境哲学真正的实践性力量并非来自表面上的参与其中,而是来自统一的、自洽的理论范式。这正是环境哲学发展壮大的根本出路。一种真正实现政策转向的环境哲学,一种能够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独特的、不可取代的影响力的环境哲学,必须建立在强而有力的环境哲学范式之上。

  在这种范式出现并被广泛接受之前,哲学家需要敢于直面环境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其中的关键之一是非人类自然存在者是否具有直接的道德地位。但是在相关讨论中无须过分纠结于语词、语义和立场上的争论,而应该抓住其中的实质性分歧。这种道德地位(moral standing)究竟被称为道德考虑(moral considerability)还是道德身份(moral status),究竟依附于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还是终极价值(final value),究竟来自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弱人类中心主义还是明智的人类中心主义,这些其实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更没有必要根据这些术语将学术共同体划分为不同的派别。在进行理论探索的时候,不应该忽视环境哲学根本的实践指向,而过分沉浸于纯粹的理论思辨中。

  注释

  1[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年,第154-155页。
  2 Routley,R.“Is There a Need for a New,an Environmental Ethic?”Proceedings of the XV 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Vol.1:205-10.1973.p.209.
  3 Rolston,H.“Is There an Ecological Ethic?”Ethics,Vol 85,No.2(1975),pp.93-109.
  4 Kawall,J.“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in Gardiner,Stephen M.&Thompson,Alle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nvironmental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p.13-26.
  5(1) Callicott,J.B.,“The Pragmatic Power and Promise of Theoretical Environmental Ethics:Forging a New Discourse,”Environmental Values 2002.11 (1).pp.3-25.
  6(2)杜红:《逃离内在价值的枷锁--解读环境实用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年第5期。
  7(3) Norton,B.Toward Unity among Environmentalist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237-243.
  8(1) Callicott,J.B.“The Pragmatic Power and Promise of Theoretical Environmental Ethics:Forging a New Discourse”pp.3-25.
  9(2) Fox,W.“What does the Recognition of Intrinsic Value Entail?”Trumpeter.1993.10.p.101.
  10(3) Norton,B.Toward Unity among Environmentalists.p.240.
  11(1)莱特是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哲学、公共政策和大气科学”讲席教授,是当代环境实用主义和环境公共哲学的领军人物之一。他在气候变化议题上颇具影响力,并于2013至2016年期间曾经担任美国国务卿办公室气候变化顾问并作为美国高级别成员参与联合国气候谈判。
  12(2) Light A.“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Ethics From Metaethics to Public Philosophy,”Metaphilosophy 2002.pp.426-449.
  13(3) Light A.“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Ethics From Metaethics to Public Philosophy,”33 (4).pp.426-449.
  14(4)弗罗德曼曾担任北得克萨斯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哲学与宗教学系主任,而该系是美国环境哲学研究重镇。弗罗德曼对环境哲学政策转向的强调,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美国环境哲学研究重心的转移。
  15(5) Frodeman R.“The Policy Turn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Environmental Ethics 2006,28 (1).pp.3-20.
  16(6) Frodeman R.“The Policy Turn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pp.3-20.
  17(7) Briggle A,Frodeman R,Holbrook J.“Introducing a Policy Turn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2006,3(1),pp.70-77.
  18(1) Briggle A,Frodeman R,Holbrook J.“Introducing a Policy Turn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pp.70-77.
  19(1) Callicott,J B.In Defense of the Land Ethic.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9.p.131.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陈杨.西方环境哲学的政策转向[J].云南社会科学,2021(0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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