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以“法治思维”指导社会管理以“法治思维”指导社会管理,必须认清法治思维的内在涵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四字的提出,意味着决策者认识到,不应只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所做的一种区分,分开本身意味着,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不再强调自上而下的治理,而是整个社会的依法自治。这不仅符合现代社会理念,也暗示了政府角色的变化。过去常讲社会管理、社会控制、社会稳定,基本上都是老百姓守法。对社会自治管理的新提法,可以跟有限政府的理念联合起来。其实是在明确要求,政府和公民都要守法。以“法治思维”指导社会管理,管理者必须首先做到依法行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要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确保所有行政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实行。以“法治思维”指导社会管理,必须引导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氛围,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使全体公民习惯于法治思维,习惯于用法治方式消弭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
其次, 要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办事是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原则。法律是多方利益协调的基础和准绳。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必须受法律约束,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社会才会有长治久安的和谐。对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任何矛盾纠纷的处置方式都必须坚持法律原则,坚持是非标准,坚持按程序处理,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高其法律化程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绝对权威。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是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将各类矛盾和纠纷纳入纠纷解决机制。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却应当是一个能够将全部纠纷纳入解决范围的社会。从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上,不应当留有法律调整不到的“空白”,更不应当出现纠纷解决机制以外“体外循环”现象。而是应该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矛盾纠纷解决的“体内循环”。多种调解手段相结合,是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必要补充。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手段上,要“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以适应矛盾和纠纷复杂化的客观事实。协商对话、调解、和解、裁决、仲裁、复议、诉讼等,都应当成为我们化解纠纷的法律手段。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都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对于纠纷的解决,更不应当轻视柔性手段的可适用性和作用,用更务实有效的态度面对纠纷和解决纠纷。
再次,要以“合法渠道”引导诉求表达首先,应当客观理性正确看待公民利益诉求表达。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法律权利,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当前国家受世界范围内欧债、美债经济危机和其他国家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经济下行压力不减,以及国内通货膨胀、经济结构转型、贫富差距拉大等重压下,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也必然引发公民诉求的表达,对公民表达诉求的行为都应当正视,并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其次,接受并树立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观念。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更应该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变“管理”为“服务”,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平等地位,施政行政更加注重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参与权,认识到社会管理不再只有政府单打独斗,“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成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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