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发展权融合了诸多的权利内涵, 反映了发展权利主体对实现充分自由与广泛发展的追求。发展权能够满足个人和人类对人权、发展和公平的需求, 其基本价值也依此而存在。因发展权与气候变化问题辩证相关, 从发展权的基本价值探讨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显然是最优选择。《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既是全球气候合作的行动方案, 也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基本价值的集中实践。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 发展权; 权利的基本价值;
Abstrac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tegrates connotations of several rights and reflects its subjects' pursuit of full freedom and extensive developmen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meets the needs of individuals and all human beings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and equity, from which the basic value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re born. Sinc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dialectically linked to the issue of climate change, it is clear that exploring the countermeasures to climate change from the basic value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the best option. Paris Agreement is not only an action plan for global climate cooperation, but also a concentrate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the basic value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Keywor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ris Agreement;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 basic value of rights;
发展权既是一项独立的人权, 也是以既有权利为依托的发展机会均等权和充分发展自由权。它以人为中心, 包含权利主体广泛参与、非歧视与环境友好的要求。1在应对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国际和平与发展重要内容的背景下, 保障环境权、创建生态文明可以借助发展权的成果, 而实现发展权基本价值的路径可以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 (以下简称《巴黎协定》) 这一气候领域的最新成果中寻求借鉴。2
一、发展权的基本价值
关于发展权的定义或释义, 诸多国际法律文件和有关论着均进行过阐述。但是, 有关发展权的基本价值, 学界迄今未能达成一致。探究权利的基本价值, 即寻求“为何主体会享有权利?权利存在的理由是什么?”等问题的答案。对此, 西方学者提供了两种代表性的答案:一是意志理论 (the will theory) 。3该理论认为, 权利存在的意义是赋予权利所有人运用权利的自主权。二是利益理论 (the interest theory) 。4它认为, 权利的主要价值是为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它们虽各有侧重和局限, 但均强调权利的主体性和有用性。探究和检验发展权的基本价值, 应当遵循将主体性与有用性相结合的标准。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 即“对于人的意义”或“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5
(一) 发展权的人权价值
从属性上看, 发展权是人权体系下的权利主张, 人权是其本质价值。发展权的其他目标追求都应服从和服务于人权价值。“发展即自由”6的理论表明, 发展具有与人的权利相联系的特性,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人实现自由的能力。人权价值的核心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人权价值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发展权究竟是集体人权还是个人人权?作为全球首个关注个人和集体发展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发展权利宣言》表明了立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在这种发展中, 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7
发展权的权利主体既包括个人也涵盖广义的人类。因此, 发展权的主体范围极其广泛, 权利内涵是弹性而兼容的, 它既可反映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需求, 也涵盖特定的团体、民族以及国家的发展主张。因此, 发展权是围绕着个人与集体诉求的一般性概念, 它具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双重属性。8主体在发展权下的主要权利诉求是参与发展过程并分享发展成果。具体而言, 个人人权层面的发展权, 是个人主张其自觉、尽可能广泛地参与社会进步并公平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集体人权层面的发展权, 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共同体主张充分的发展机遇和发展条件的权利。
在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中, 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应当被置于首位。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9年报告就涉及资源、环境与污染等议题, 并提出“其他所有权利都是从生存权发展出来的”。9发展权内含的人权价值, 要求满足包括每个人和全体人类在内的发展权主体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 发展权的发展价值
发展权诞生于发展中国家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过程。10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 极力争取发展权的是处于贫困中并缺乏良好生存条件及改善现状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11它们需要在“二战”后确立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争取发展空间, 谋求均等的发展机会, 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2作为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概念, 发展权需要建立在国家独立及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上, 由此使得每个人和所有人或团体尽可能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综合状况的可持续改善。13因此, 发展是发展权的内在价值, 发展权是发展的主张和权利诉求的外在表现。
发展权实现了先前两代人权在合理内核基础上的价值统一, 解决了经济性人权和政治性人权位阶的难题。《发展权利宣言》指出, 所有促进发展的活动都应当在尊重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上展开。14由此可见, 发展权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具体领域的经济繁荣、文化传播或政治民主, 而是追求全面而丰富的发展目标, 并关注社会发展整体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追求全面进步的发展权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发展的总趋势应当是上升的、前进的;二是发展的程度应当是全面的、非局限的。这表明, 发展权的主体在每一项具体权利项下都享有最广泛的自由。15社会整体的发展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合力作用的结果, 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 要协同考虑社会、资源和环境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具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双重属性的发展权, 其发展内涵也明示了个人发展与集体发展两个维度。个人发展与集体发展的共同实现是发展的终极追求。在两者的关系上, 个人的发展是实现集体发展的必要前提和最终目的, 而集体的发展水平则决定个人发展权能的享有与实现程度。具体而言, 全面均衡的集体发展以个人发展为依托, 个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每个人都能最大限度地展示天赋、表达意愿、参与并获取发展成果, 这为集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向心力和强大的人力资源;同时, 作为一项具有复合性人权内涵的权利, 个人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集体发展的平台, 并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或者受制于集体发展水平。
(三) 发展权的公平价值
发展权概念兴起和演变的过程始终围绕着公正和平等, 公正和平等构成了发展权公平价值的主要内涵。提倡并追求平等, 并由此形成合理公正的人权格局是公平价值的主要目标。发展权崇尚实质公平, 在此意义上它与人类正义的内涵相近, 都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人类正义不仅涵盖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横向正义, 而且还从人类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关注环境中的生物圈正义以及代与代之间的纵向正义。16发展权的公平价值既强调横向的代内公平, 也未忽视纵向的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是代际公平的基础, 在国际法意义上主要指国家间的公平问题。17例如, “二战”后, 新独立的国家追求经济发展, 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代内公平, 争取充分的国家发展空间以及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而应运而生的发展权则致力于保障处于不平衡、不平等发展关系中的弱者获取消除这种差异的资格和权能。发展权应关注发展模式的科学性, 提倡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方式, 推进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 在发展过程中尊重环境资源的多样性与各要素间的平衡。
代际公平是新时代背景下发展权主体之一的民族国家与时俱进更新自身发展需求的产物, 具有保护未来人的未来权利的内在要求。18为应对日益复杂的生态发展环境问题, 各国不得不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以代际公平为理论支撑, 要求当代人以不妨碍后代人的发展机遇为前提, 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 努力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保留充分的资源或创造资源的条件, 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持久发展与和谐进步。此外, 代际公平还包括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即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其要义可理解为, 在有限度、有节制的利用中, 既能使自然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又不损害其再生能力。
二、发展权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发展是发展权的突出价值和主要目的。在充分享有发展权、实现发展的过程中, 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环境问题也接踵而至, 其中最为最突出的是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不仅是当代人共同面临并亟须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 也是全球在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中遭遇的重大挑战。提升每个人和全人类实现自由发展的能力, 必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并平衡、协调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 环境问题与发展权的关系
第一, 环境问题与发展权相伴而生, 保护生态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环境问题大多源于发展, 进而影响生存和安全等其他基本权利。19作为发展权基础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与环境的关系最为密切, 而环境损害与人类健康之间的联系日益凸显。20只有充分实现发展权, 一些群体才可能充分享有其他人权, 例如生命权、健康权、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安全保障权。21
发展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可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客观上需要可持续的生态环境, 而良好的环境条件可以为发展提供所需的环境资源, 进而创造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发展可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资金、技术等必要的物质条件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先进观念, 因而环境保护可以作为衡量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客观标准之一。
第二, 健康环境权对发展权构成一定限制。22当前, 发展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集中体现在碳排放问题上。“碳排放权是一种发展权”, 23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 24也就是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碳排放指标代表各发展权主体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产生的资源消耗份额以及环境破坏程度, 这实际上反映了在发展权与环境保护之间选择的艰难性, 即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不得不对通过碳排放实现发展的情形给予一定限制。
第三, 环境保护与发展权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以“可持续性”为支点。“既然温室气体的排放伴随着对全球环境与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状况持续增长, 那么发展必定要遵循一条可持续、低碳化的道路。”25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首次将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阐明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不能脱离发展进程, 而应该成为发展进程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可持续发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要求和最终目标。26如前所述, 生存权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 实施人权发展战略, 也以保障主体的生存权为前提。生存权的实现程度与生态环境状况直接相关。如果对既有人权的核心内涵进行高度概括和提炼, 发展权就当然地包含以享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为基础的相关权利。如果在气候语境下讨论发展权, 那么碳排放权就是各国都绕不开的话题, 它已成为协调发展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利“工具”。
(二) 气候变化与发展权的关系
第一, 发展权的滥用与气候变化有极大关系。为实现发展权, 各国致力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提高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然而, 从整体来看, 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式与发展进程缺乏系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滥用发展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集中体现在各国罔顾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地追求本国的经济发展。不可否认, 充分的能源供给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但不加节制、不加管控地使用能源产品会使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剧。在很大程度上, 过度的碳排放以及由此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不合理地追求和滥用发展权的必然结果。截至2017年, 人类引起的变暖使当今温度高于工业化前水平约1°C (介于0.8°C和1.2°C之间) , 以每十年增加0.2°C (介于0.1°C和0.3°C之间) 的速度变化。27
第二, 气候变化降低了发展权的享有质量。《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指出, 气候变化是当今时代的最大挑战之一, 它产生的不利影响削弱了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28首先, 气候变化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并对生态平衡产生威胁。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1990年水平50%以上, 由此引发的地震、海啸、热带气旋和洪水加剧了地球环境退化。其次, 气候因素极大地限制了人类获取实现发展所需的物质、人力等资源。频发的气候灾害导致包括食物和水在内的生存资源日益匮乏, 由此带来每年数千亿美元的损失, 全球每年要投资60亿美元用于灾害风险管理。29除此之外, 人类生存条件也因气候变化发生不可逆的改变, 导致气候难民的出现, 全球人力资源受到削弱, 社会秩序将迎来新的挑战。最后, 气候变化加剧了发展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平衡享有状况, 并使某些特殊主体的发展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损害。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中, 热气流于极地地区集中, 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速度是世界其他地方速度的两倍之多。包括“寒冷权” (right to be cold) 在内的少数人的权利因此受损, 极地地区人们的生活环境受到直接影响, 生态系统也产生连锁反应。30同时, 气候变化还引起文化生存的问题:极地景观、生存技术、传统习俗的保存受到威胁。
第三, 立足人权实现发展, 并及时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与人权在本质上相互联系、相互依赖, 并能促进彼此的充分实现。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下, 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为应对气候变化, 保护环境利益势必应超越主权国家的界限, 而科技和经济全球化则为开展全球气候行动提供了保障。31制定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需要各国依据一系列标准开展合作与协调。人权包含法律性因素, 可以被看做一项重要的准则。在人权规范下规划行动计划, 可以利用国际人权领域的政治权威和法律资源, 32以实现以人权为路径的发展模式。33
“气候变化的影响清晰可见, 这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如今, 它已经不单是环境问题, 还威胁到人类的最高价值和权利。”34气候变化与发展密切相关, 而不进行气候变化的减缓显然与可持续发展不相兼容。35发展权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行动, 实现由个人与民族共享的且包含诸多内容的发展权这一基础性权利。36就发达国家而言, 它们需要以更公平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共享地球资源;就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 它们必须充分考虑其国家与国民的可持续发展权, 采取遏止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37
三、发展权的基本价值在《巴黎协定》中的实现
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在气候变化的全球应对中, 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国家间气候行动成本不一, 但气候行动的收益却是惠及全球的。成本与收益不平衡的矛盾局面, 使大多数国家看到了“搭便车”的好处, 气候行动全球方案的公正与效率变得愈加重要。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生效以来, 气候问题的全球协作已有20多年历史。但由于气候谈判背后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种种复杂因素, 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成效甚微。2016年11月4日, 《巴黎协定》正式生效。38在这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定下, 广义上的国际人权规则订立与运行机制设计都充分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理解和诠释。39
(一) 《巴黎协定》下人权价值的实现
《巴黎协定》对人权价值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弱势国家生存发展权和第三代集体人权的支持上。如前所述, 发展权的人权价值核心在于促进发展权利主体发展的实现。发展权以其他所有人权综合体的状态出现, 包含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 且与所有个人、民族和国家相关。40《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中弱势群体发展权利的回应, 是对其被剥夺的发展权的一种复归。鉴于世界各国发展联系的紧密性与气候行动影响的全球性, 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需求, 可以由点及面带动各缔约国乃至世界各国在气候变化语境中实现发展权。
“认识到……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表述, 是尊重和保障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处于弱势的国家生存发展权的集中体现。小岛屿国家是其中重要代表, 全球升温幅度过大引发的海平面上升会对其存续带来不可挽回的打击。考虑到这一个体缔约方的现实生存需求, 《巴黎协定》在2℃的绝对减排目标外又设定了1.5℃的限制减排目标。41基于国际气候谈判格局的多极化趋势, 双目标的设定是对小岛屿国家特殊生存主张的回应, 保障这些国家人民基本人权, 能有效减缓严重的气候环境后果的发生。42
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 气候行动的影响也必将是全球性的。这种影响既包括生态层面上的气候行动对全球环境系统的影响, 也包括政策层面上的气候行动措施对个人和集体的影响。无论在哪个层面上, 集体人群中的少数群体和特殊群体首当其冲。《巴黎协定》对集体人权给予充分关注, 体现了发展权的人权价值取向。它要求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 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土着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发展权, 以及性别平等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
(二) 《巴黎协定》下发展价值的实现
发展权追求前进的、向上的变化趋势, 而《巴黎协定》引入一系列创新的制度设计以平衡利益诉求, 积极回应多元气候主张, 开拓了自下而上的气候行动新模式。发展权的发展价值要求主体追求全面进步, 而《巴黎协定》则力求在达成全球减排目标的同时, 提升各缔约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家能力, 并以生态文明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一, 《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制度融入了发展价值。《巴黎协定》在原有国际气候文件的基础上, 实现了诸多制度创新, 其核心是国家自主贡献。国家自主贡献推动气候合作向前发展, 吸引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内广泛的主体加入, 为《巴黎协定》及其后的气候协作营造了较为坚实的国际社会基础。一方面, 从“全球理想”模型转变为“承诺和评议”体系, 为碳排放大国加入气候行动的队伍提供平台;43另一方面, 自主灵活的制度设计为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责任提供了可能, 使发展中国家更易接受、适应并承担新增的气候责任。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 安排发达国家自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期减排任务后, 国际气候合作总体进展缓慢。国家自主贡献制度促使了《巴黎协定》成功达成, 填补了第二承诺期的空白, 奠定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另外, 国家自主贡献制度兼顾了发展的协调性。《巴黎协定》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全球气候治理方法, 在规划自下而上的减排路径的同时, 要求各缔约方定期提交并着力实施减少碳排放的方案。44这一制度设计将国内政策规划的自主权留给政府,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规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自主选择、规划减排额度和减排方案。45同时, 为各缔约方创设了制定、实施方案以及定期加强行动力度的国际法律义务。46其优势在于, 在尊重各国国情、意愿的基础上, 号召、鼓励各缔约方加强行动雄心, 相互影响并推动形成各缔约方自主参与的模式。47相较于以往气候合作自上而下相对僵化的模式, 量力而为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制度困境。国际社会整体也针对性地安排减排目标以及行动指南, 有效防范了行动的空泛和僵化。因此, 国家自主贡献制度有利于各缔约方最大程度地协调国际减排任务与国内发展政策, 兼顾发展权利的实现与环境责任的承担, 并能有效预防因两者间衔接不当导致的国家动荡。
第二, 《巴黎协定》引导的全球气候行动蕴含了发展价值。首先, 《巴黎协定》回应了发展权本身具有的难以回避的社会物质制约性。发展权是国际社会发展不均衡的产物, 是在民族国家追求与其政治地位相匹配的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的努力中产生的。不同地域条件和发展水平下的主体, 对发展平台和成果分享机制的追求呈现出差异性。因此, 实现发展权的发展价值, 应尊重其社会物质制约性, 与时俱进地调整对发展权的认知和追求。有别于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宽松的减排要求, 《巴黎协定》顺应了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 反映出国际气候合作在新时期的迫切需要——全球范围的碳排放主体的联合行动。《巴黎协定》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框架下强调“共同”责任, 扩充减排的责任主体。根据这一协定, 在平衡碳排放权利的国际分配中, 发展中国家也需要承担减排责任。
《巴黎协定》注重气候行动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以消除气候行动中的阻力, 促进公正高效的全球气候协作。气候谈判中存在两对鲜明的利益冲突方:一对利益冲突方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 其对待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优先顺序不同。48发展中国家认为率先实现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应为过度的碳排放负责, 并且自己有权使用排放份额实现发展。另一对利益冲突方是化石能源出口依赖国、高耗油国与低纬度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前者以碳排放作为本国发展生产的重要驱动力, 后者则面临可用碳排放量作为衡量标准的紧迫生存危机。虽然抵制和支持气候行动的两方阵营间有巨大的分歧, 但《巴黎协定》试图将这些矛盾进行调和以实现共同的目标。49《巴黎协定》对全球减排行动的重新“部署”, 综合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区别责任的诉求、脆弱国家提升气候目标和建立损失损害机制的诉求, 以及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行动并加强透明度的诉求。在资金问题上, 《巴黎协定》回应了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新兴发展中大国的期望, 并在对发达国家提出要求的同时, 鼓励其他国家根据各自能力, 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50
第三, 《巴黎协定》创建的气候行动机制融入了发展价值。这一机制以减缓气候变化为基本目标, 意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 《巴黎协定》从气候行动入手, 围绕国家自主贡献制度, 以创设配套机制为手段, 旨在提升缔约国家的气候行动能力。首先, 为确保气候行动的有效性, 《巴黎协定》在设计灵活的自主减排路径的基础上, 制定了评价第二承诺期内各缔约方信用的清晰透明的评价方法, 有效弥补了自下而上的减排新模式与全球温控目标间可能出现的不协调漏洞。51这一评价体系涵盖三个方面:一是强有力的行动和支助的透明框架;二是从2023年起, 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球盘点, 用以评估协定共同目标的实现进度;三是由专家委员会以非惩罚方式实施的遵约机制。这一系统的评价机制能有力督促各缔约方实现气候行动力度的递增。52此外, 为了提升缔约方气候行动能力, 《巴黎协定》还设立了三项措施:首先, 设立适应机制以提升国家应对气候影响的能力;其次, 设立损失和损害机制以提升国家从气候影响中恢复的能力;最后, 设立包含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内的支持机制以帮助国家建立清洁、易恢复的未来。
将人权纳入发展事业, 需要从资源主体 (国家和非政府组织) 、资金、项目等方面彻底改革整个发展系统。53在2015年巴黎气候峰会上, 非国家行为体采取的气候行动逐渐得到承认。54为顺应时代趋势, 并运用开放思维引领国际气候行动, 《巴黎协定》寻求将市场机制纳入新气候体制, 鼓励提供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 加强公私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以提升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程度;55并安排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法的框架。56后巴黎气候体制下的非国家行为体, 并不仅仅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议程下的一种选项或者有利的辅助力量, 而是促进更多地开展自下而上的气候行动的核心要素。
(三) 《巴黎协定》下公平价值的实现
发展权追求实质公平, 而注重实质公平的发展目标涵盖了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两方面要求。其中, 代内公平对同一生态系统中的各个环境要素都予以关注, 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各环境主体间公平享有气候资源;代际公平提倡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巴黎协定》的代内公平价值体现在其追求人类发展与减缓气候变化的协调, 以及对经济发展水平和气候应对能力弱小国家的差别性的制度安排上。《巴黎协定》虽然以应对气候变暖为主要目的, 但仍注意到全球变暖仅是当今主要气候问题而非唯一环境问题。换言之, 《巴黎协定》在着力解决这一主要矛盾时并未忽视次要矛盾即其他气候问题的解决, 注重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 并在附件中明确提出要“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保护被有些文化认做大地母亲的生物多样性”。
《巴黎协定》在迈出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发展中国家这一重大改革步伐的同时, 考虑到全球减排力量间的较大差异, 使气候行动体制改革在注重代内公平的前提下稳步前进。《巴黎协定》在国家自主贡献制度的构建中提纲挈领地说明“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以有效执行本协定”。57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历史条件、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脆弱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号召“以公平为基础”, 遵循“各自能力”原则承担“共同”责任, “有区别”地进行制度安排, 以促使缔约方付出最大程度的减排努力, 并实现减排量的递增。除此之外, 《巴黎协定》还将“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从发展中国家的阵营中抽离出来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58并在减排行动安排、成果通报评定审查和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充分考虑其利益需求。
另外, 作为《巴黎协定》的重要成果之一, 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帮助机制以提升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和减少碳排放为目的。以发达国家为气候支持的主力军, 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加入。59协定下的气候支持主要有三种60:第一种是帮助减缓和适应, 实现适应和减缓资金支持的平衡;61第二种是倡导提供技术和资金支助62;第三种是通过体制安排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支持力度。63
为实现代际公平, 《巴黎协定》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来应对气候变化, 将其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实践过程的“指南针”。该协定全文共有17处直接提及“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与代际公平的价值内涵相呼应, 体现了协定关注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益, 保障代际公平的紧迫意识。如前所述, 广义的代际公平包含可持续利用的要素, 为此,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必须尽快改变现行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不可替代性和气候变化危害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应秉持“预防胜于救济”的价值目标。64一方面, 由于历史上和现实中发达国家在人类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中占有主要权重, 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能否带头实行“可持续的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 在处理气候变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65另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也需要尽快改变, 不能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既考虑了安排气候行动方案的全局性, 又遵循了争取当代人发展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利益的原则, 符合代际公平的要求。
四、结语
在人权发展历程中, “人权争辩的思路一直集中于如何修改或扩大权利的可行性, 以更好地反映社会发展及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66发展权的三大基本价值——人权、发展、公平是对既有的人权内涵的高度概括, 反映了发展权的综合性价值目标。在这一独特的复合型价值框架下, 涵盖了可持续发展与保障环境权利的内在要求。
《巴黎协定》是实现发展权基本价值并开展全球气候行动的一次良好示范。可持续发展既是发展手段又是发展目标, 同时还是评价发展的标准。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依赖有效的全球气候行动。《巴黎协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来倡导全球气候行动, 创新设计了国家自主贡献制度, 协调多方利益, 并构建配套机制以保证气候行动的成效。在协定中, 气候变化中脆弱主体的发展权得到充分关注, 代内公正与代际公平得以统筹。
发展权基本价值在《巴黎协定》中的实现仍有提升空间。为平衡气候行动中的各方利益, 《巴黎协定》不可避免地保留了某些妥协性内容。但是, 极具倡议性质的全球减排方案, 缺乏强有力的保证实施机制与追责机制, 容易使气候谈判成果流于形式。67另外, 气候行动在国家层面的开展仍存在一些主客观障碍, 例如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人权义务的主权范围限制以及气候责任的证明与追责标准不一。68发展权的贯彻需要国家间的大力协作与国家内部的努力, 如何巩固并落实《巴黎协定》这一吸纳了发展权基本价值内涵的成果, 是世界各国仍应思考的问题。
注释
1 See Philip Alston&Mary Robinson,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Towards Mutual Reinforcement 7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2 See UN, FCCC/CP/2015/L.9/Rev.1,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english_paris_a greement.pdf, visited on 11 December 2015.
3 See H. L. A. Hart, Essays on Bentham: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162-19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
4 See Karen E. Mac Donald, A Right to a Healthful Environment-Humans and Habitats:Re-thinking Rights in an Age of Climate Change, 17 Europea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13-226 (2008) .
5 卓泽渊:《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第88页。
6 See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16-366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
7 UN, A/RES/41/128, Article 1 (1) , 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1/a41r128.htm, visited on 10 November 2018.
8 See Ottavio Quirico&Mouloud Boumghar,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118 (Routledge 2016) .
9 UN, Report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for the Year 1989, http://undocs.org/A/44/3/REV.1 (SUPP) , visited on 28 October 2018.
10 See Karin Arts&Atabongawung Tam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New Momentum Thirty Years Down the Line?, 63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23-230 (2016) .
11 See Arjun Sengupta, 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31 Development and Change 566 (2000) .
12 参见汪习根:《“二战”后发展权的兴起与实现》, 《人权》2015年第4期, 第7页。
13 See Serges Djoyou Kamga, 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Some Reflections, 16 History Compass 3-4 (2018) .
14 See UN, A/RES/41/128, Preamble, Articles 6&9, 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1/a41r128.htm, visited on 20 December 2018.
15 参见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 《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第6页。
16 参见汪习根主编:《发展权全球法治机制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207页。
17 参见龚微:《发展权视角下的气候变化国际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第100页。
18 See Markku Oksanen et al.,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A Pol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 167-182 (Routledge Taylor&Francis Group 2018) .
19 See Mohan Munasinghe, Address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Climate Change Together Using Sustainomics, 2 Climate Change 8-9 (2010) .
20 See Harold Brookfield, Environmental Damage:Distinguishing Human from Geophysical Causes, 1 Environmental Hazards 3-11 (1999) .
21 See Rob Buitenwe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a Human Right?, 22 Peace&Chance 414-455 (1997) .
22 参见李红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与平衡:基于中国的视角和思考》, 《人权》2017年第1期, 第42页。
23 Eric A. Posner&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rgetown Law Journal 1603 (2008) ; Bryan A. Green, Lessons from the Montreal Protocol:Guidance for the Next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39 Environmental Law 281 (2009) .
24 参见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第19页。
25 Natasha Grist, Positioning Climate Change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iscourse, 20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787-788 (2008) .
26 See UN, A/CONF.151/26/Rev.l (Vol.l) ,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92/836/55/PDF/N9283655.pdf?Open Element, visited on 16 December 2018.
27 See IPCC, An IPCC Special Report on the Impacts of Global Warming of 1.5°C above Pre-industrial Levels and Related Glob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Pathways, in the Context of Strengthening the Global Response to the Threat of Climate Chang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fforts to Eradicate Poverty, https://www.ipcc.ch/site/assets/uploads/sites/2/2018/11/SR15_Chapter1_Low_Res.pdf, visited on 28 December 2018.
28 UN, A/RES/70/1,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70/49%20 (Vol.%20I) &referer=/zh/&Lang=E, visited on 23 December 2018.
29 IPCC, Goal 13:Climate Action, http://www.cn.undp.org./content/china/en/home/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goal-13-climate-action.html, visited on 24 November 2018.
30 永久冻土融化致使居住地建筑下沉;下层冰面融化, 冰上事故的记录开始上升。气候变化海冰撤退, 北极熊更接近人类栖息地, 引发危险。
31 See Stephan P. Leher, Dignity and Human Rights:Language Philosophy and Social Realizations 9 (Routledge Taylor&Francis Group 2018) .
32 Sumner B. Twiss, Global Ethicsand Human Rights:A Reflection, 39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207-208 (2011) .
33 See Allen Buchanan, The Heart of Human Rights 11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
34 See UN, U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Represents Crossroads, https://news.un.org/en/story/2007/12/243072-un-climate-change-conference-represents-crossroads-secretary-general-says, visited on 21 December 2018.
35 See Ottavio Quirico&Mouloud Boumghar,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118 (Routledge 2016) .
36 See Karin Arts&Atabongawung Tam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New Momentum Thirty Years Down the Line?, 63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31-232 (2016) .
37 See Stephan Mergenthaler,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The European Union, China, and EU Network Diplomacy 143-165 (Springer 2015) .
38 截至2018年10月24日, 《巴黎协定》获与会的197个缔约方中181个缔约方批准, https://unfccc.int/process/the-paris-agreement/status-of-ratification, 2018年12月24日访问。
39 参见《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http://www.gov.cn/zhengce/2018-12/12/content_5347961.htm, 2018年12月17日访问。
40 See Hossain&Kamrul,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Respect to the Arctic Indigenous Peoples, 3 The Yearbook of Polar Law 129 (2011) .
41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 2 (1) .
42 参见吕江:《巴黎协定:新的制度安排、不确定性及中国选择》, 《国际观察》2016年第3期, 第96页。
43 See Thomas Hale, All Hands on Deck:The Paris Agreement and Nonstate Climate Action, 16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13 (2016) .
44 See Charlotte Streck et al., The Paris Agreement:A New Beginning, 13 Journal for European Environmental&Planning Law 3-29 (2016) .
45 See Lucas Bretschger, Equity and the Convergence of Nationally Determined Climate Policies, 19 Environmental Economic Policy Study 3-4 (2017) .
46 See Radoslav S. Dimitrov, The Paris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Behind Closed Doors, 17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 (2016) .
47 参见秦天宝:《论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及启示》, 《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3期, 第70页。
48 See Zahoor Khan, Disputed Subjects of Paris Climate Agreement, 11 Frontier Women University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233 (2017) .
49 See Michele Stua,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to a Low-Carbon Bretton Woods:Rational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itigation Alliance 70 (Springer 2017) .
50 See S. Niggol Seo, Beyond the Paris Agreement:Climate Change Policy Negotiations and Future Directions, 9 Regional Science Policy&Practice 132-134 (2017) .
51 See W. P. Pauw et al., Beyond Headline Mitigation Numbers:We Need More Transparent and Comparable NDCs to Achieve the Paris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 147 Climatic Change 28 (2018) .
52 See Laurence Boisson de Chazournes, One Swallow Does Not a Summer Make, but Might the Paris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 a Better Future Create, 27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54 (2016) .
53 See Per Peter Uvin,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2 (Kumarian Press 2004) .
54 See Thomas Hale, All Hands on Deck:The Paris Agreement and Nonstate Climate Action, 16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12 (2016) .
55 The Paris Agreement, FCCC/CP/2015/L.9/Rev.1, Articles 6&8.
56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 6 (9) .
57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 3.
58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s 4, 6, 9, 11&13.
59 See Felicity Deane&Evan Hamman, The Paris Agreement:Development, the North-South Divide and Human Rights, in Matthew Rimm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lean Energy:The Paris Agreement and Climate Justice 69-70 (Springer 2018) .
60 参见薄燕:《〈巴黎协定〉坚持的“共区原则”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变迁》,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6年第3期, 第245-247页。
61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s 6&7.
62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s 9&10.
63 The Paris Agreement, Article 11.
64 参见李静云:《走向气候文明: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76页。
65 《巴黎协定》序言规定, “认识到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 对处理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66 See Markku Oksanen et al.,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A Pol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 4 (Routledge Taylor&Francis Group 2018) .
67 See Gregor Schmieg et al., Modeling Normativity in Sustainability:A Comparison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the Paris Agreement, and the Papal Encyclical, 13 Sustainability Science 788 (2018) .
68 See Ottavio Quirico&Mouloud Boumghar,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37 (Routledge 2016) .
引言近几年来,人类不断加强对社会改造的力度,同时不断加大力度征服自然界,这就导致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产生的越来越剧烈的矛盾,不断遭到破坏的自然资源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得岌岌可危。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提出来的,目的就在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