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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美国草案”与《TRIPs协定》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比较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9-29 共2447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以下简称《TRIPs 协定》) 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贸易体制已有十年之久,11 国启动《反假冒贸易协定》( 以下简称"ACTA") 谈判,进一步提高执法标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以下简称"TPP") 的谈判正如火如荼进行中.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执法角度,分析从《TRIPs 协定》协议到 ACTA 以及当下 TPP谈判所泄露的"美国草案"中执法标准的提升现象,探讨一下这一现象所攒射出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之争这一问题.

  二、ACTA 与 TPP 的相关背景

  ( 一) ACTA 的谈判与签署批准

  随着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一种更新且更具"雄心"的实践付出水面,即发达国家通过密切合作退出一个全新的小范围多边协定---ACTA.2008 年 6 月,欧盟、美国、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 11 个国家( 地区) 正式启动了 ACTA 谈判.历时 4 年,ACTA 正式文本在缔约方秘密谈判后最终得以出台.

  相较于顺畅的文本谈判过程,签署批准之路却异常坎坷,并最终导致 ACTA 在欧盟议会遭遇滑铁卢.ACTA 谈判各方在签字后即进入到履行国内批准程序.2012 年 7 月 4 日,欧洲议会以 478 票反对、39 票赞同的压倒性多数驳回《反假冒贸易协定》."这一结果意味着 ACTA 无法在欧盟及其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成为法律."2013 年 4 月,还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递交 ACTA 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可以说 ACTA 在欧盟的生效之路基本已经走到了尽头.直至 2012 年 9 月 6 日,日本成为ACTA 签署国中第一个批准的国家.然而 ACTA 第 40 条规定要 6 个缔约国签署批准通过才能使其正式生效,如此看来,ACTA 的生效之路也就在这里戛然而止了.

  ( 二) ACTA 升级-TPP

  TPP 以 2005 年 7 月 28 日签署、2006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TPSEP) 为框架,美国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宣布将加入 TPP.截至 2013 年 8 月,已经进行了 19 轮谈判,参与谈判的国家一共有 12 个.013 年 11 月 13 日,维基解密披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知识产权章节( 以下简称"美国草案") .

  三、ACTA、"美国草案"与《TRIPs 协定》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比较探讨

  ( 一) 民事禁令和临时措施的规定

  禁令是一种为了阻止涉嫌侵权的商品进入商业渠道而中止其市场准入的临时救济措施.ACTA 第 8 条第 1 款中明确了禁令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侵权人,还将相关的第三人( a third party) 纳入其范围,基于此贸易中的中介机构等相关第三人也可能因此而介入相关执行程序.

  《TRIPs 协定》第 44 条明确了是民事禁令适用对象的规定侵权人,对于第三人则未提及.其次,ACTA 民事禁令的规定较《TRIPs 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减少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删除了对善意取得或订购侵权商品的权利人不采取民事禁令的例外.

  关于临时措施,ACTA 第 12 条和《TRIPs 协定》第 50 条都予以相关的规定.其中,二者显着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是与民事禁令的适用范围规定一样,ACTA 也将临时措施中的停止侵权适用对象扩至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的第三人.二是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TRIPs 协定》第 50条第 3 款规定,"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诉人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以便司法当局充分肯定地确认申诉人就是权利人,申诉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者这种侵犯即将发生."《TRIPs 协定》通过条文明确界定了申请人的范围,要求其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 ACTA 第12 条的第4 款中则没有出现"the applicant isthe right holder"这样的陈述,申请人的范围已经不再被限制为权利人了.

  ( 二) 过境货物的规定

  ACTA 第 16 条第 1 款( b) 项明确了缔约方可以将过境货物( in -transit goods) 纳入了边境措施的执法范围,在协定的基本概念一节中将过境货物分为"海关过境( customs transit) "和"转运( transhipment) "两种.该款具体规定为主管机关对于处于进口、出口或转运环节中的疑似侵权的货物都可以采取边境措施.

  这一规定扩大了边境措施的执法范围,欧盟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往往对过境货物规定了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但相较《TRIPs 协定》有关边境措施的要求,其仅要求成员方对进口的假冒和盗版货物采取中止放行的措施,条文中没有要求对过境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此类措施.

  ( 三) 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

  《TRIPs 协定》针对边境保护的由第 52 条和第 58 条规定了两种边境保护模式.一是依申请保护,即被动保护模式; 二是依职权保护,即主动保护模式.《TRIPs 协定》第58 条规定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的对象是"已获得无可争辩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正在受到侵犯的货物",然而 ACTA 第 17 条针对这一保护模式的规定只规定海关可基于"足够的信息且合理的怀疑"即可采取措施.而 TPP"美国草案"更是将这一规定延伸至过境药品领域,其在草案中规定海关可依职权基于"令人混淆的类似"扣押在运药品.

  对于海关是否可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的规定,《TRIPs 协定》是交给缔约方自己来决定的,而 ACTA 条文中则用"应"( shall) 来要求缔约方强制赋予海关这一执行权利,可见这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 四) 数字环境下的执法措施

  ACTA 第 27 条关于数字环境下的执法措施的规定,主要针对网络或在数字环境中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缔约方应在其内国法内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包括预防侵权的事前救济措施和足以阻止未来侵权的救济措施."美国草案"则要求缔约方应确保其法律中有关民事和刑事的执法程序同样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的商标、着作权及邻接权侵权行为,包括为防止侵权的快速救济措施和震慑未来侵权的相关措施.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之争

  ACTA 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的黄金标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金水平,以超越《TRIPs 协定》的现行国际水准.美国 2002 年《贸易法》( HR3009) 宣称: "美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主要谈判目标在于: 确保任何美国参与的知识产权的多边与双边贸易协议规定都能够反映美国国内法律相似的保护标准; 为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的新技术以及在传送和传播产品方面的新手段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这一宣称正是美国参与的一系列知识产权谈判提议的最好写照.虽然 ACTA 最终没有得以各方签署通过,但作为新代表的 TPP 以《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 TTIP) 定会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带来新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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