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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海战违背了国际公法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5-03-12 共2849字
论文摘要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诉诸战争权”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当时战争法的形式也是非常古老的战争规则。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开始了战争法的正式编纂。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成文的国际战争法规主要有 1856 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864 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8 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万国公法》中指出,“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乃诸国情理所应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合成公法。”所以,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除了以上战争条约外,很多各国公认的惯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作为古老、悠久的国际习惯法同样成为近代战争法的渊源。纵观近代战争法,是反对黩武的,任何国家除自卫之目的,不得无端挑起对别国的战争。清朝《公法会通》就将“无故征伐邻邦”列为“犯公法之案”。在中日开战之前,清政府仍然处于和平的幻想之中,相信“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拙。”

  清朝当政者的这种判断,是对国际局势和国际法本质幼稚无知的表现。于国际法而言,“仅有公理,而无实力的支撑,对违反公理者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国际法是帝国主义各国之间利益协调与权衡之下达成的规则,日本敢公然对中发动战争,正是英国政府远东政策向日本偏移,欧美列强企图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瓜分中国的必然结果。1894 年 7 月 25 日,日本发动“丰岛海战”,突然袭击中国军舰运兵船,不宣而战,中日甲午战争爆发。

  一、“高升号”事件,日本公然违反国际法
  
  1895 年 7 月 25 日,日本和清朝两国军舰在丰岛海域遭遇,双方的海战拉开了甲午中日战争的序幕。交战当中,有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英籍商船高升号,船籍为英国印度支那汽船公司所有,属上海怡和洋行的财产,受雇于清国政府,船内载有 1200 余名清兵,大炮 12 门和大量弹药,前往朝鲜牙山,是增援牙山的军队。日本浪速号向高升号进行炮弹射击,高升号沉没,落海逃生的清兵遭到日舰水兵的射击,高升号上的中国官兵,除 245 人遇救外,其余 871 名官兵全部殉难。

  高升号发生之后,清总理衙门向各国发出照会,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 “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英国国内也是一片哗然,政府照会日本公使,提出严重抗议。日本开始竭力掩饰,并出高额抚恤金安慰受难者。“高升号船长得救恤金2000 元,一等驾驶手( 大幅) 1500 元、导航员800元。”

  而且会见英国公使,报告调查的全部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的国际法学者也先后在《泰晤士报》上发表文章,论证日本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们的主张是,日本向清国发出最后通牒的期限是 7 月 25 日,而清国向朝鲜半岛继续增派军队是对日本通牒的挑战,高升号虽是悬挂英国国旗的商船,但它由于被清廷征用,性质就从商用转化为敌国运兵船,击沉高升号符合战时国际惯例。8 月 4 日,英国政府设在长崎的英国海事裁判所开庭审理高升号事件,认定高升号事件为日本浪速号炮弹击沉。8 月 17 日,上海英国海事裁判所开庭审理高升号事件损害赔偿责任案,最终判决日本政府不负责任,日本军舰的行为正当,裁判同时对英国政府提出了批评劝告。英国主持的两次裁判,明显偏袒日本,并未主持公道,裁判结果认定日本向清国发出战争通牒的有效性,以及击沉高升号的正当性,确立了日本发动战争的合法性,日本也因此以 1894 年 7 月 25 日为中日甲午战争的实际开战日。

  而纵观当时的国际法,高升号事件是日本公然蔑视和违犯国际法的暴行。首先,当时的中国和日本并未开战,高升号也不能断定为“敌舰”,这个前提就不存在。其次,1864年的日内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中规定,“伤病的军人应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

  日本浪速舰不仅炮击无防卫能力的抛锚的商船,还向落入水中求救的人射击,这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暴行。第三,日本强调高升号是被征用向朝鲜派兵的,这对日本来说是一个威胁,看作是敌对行动,并以此作为开战的理由。但实际上,无论朝鲜政府乞求中国派兵,还是清政府作为宗主国派兵入朝,都是符合国际法的。既有《天津条约》作为依据,也有《公法会通》的国际法依据。而日军派大军入侵朝鲜却是无理由的干涉内政,制造对中国开战的借口。
  
  二、宣战诏书,日本随意曲解国际法

  8 月 1 日,光绪帝发布诏书对日宣战。同日,明治亦下诏书对清朝宣战,甲午战争正式开始。

  光绪帝宣战谕召为: “朝鲜为我大清藩属,二百余年,岁修职贡,为中外所共知……倭人无故派兵,突入汉城……我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与朝鲜立约,系属与国,更无以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倭人渝盟寻衅,无理已极,势难再以姑容。着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韩民于涂炭……”

  日本宣战诏书中这样写道: “……朕兹对清国宣战……苟不违反国际公法,即宜各本权能,尽一切之手段,必期万无遗漏……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国,而清国每称朝鲜为属邦,干涉其内政。于其内乱,借口于拯救属邦,而出兵于朝鲜。朕依明治十五年条约,出兵备变,更使朝鲜永免祸乱,得保将来治安,欲以维持东洋全局之平和……”

  可见,中日两国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属邦”的法律地位问题。清政府认为“朝鲜为中国所属之邦,于中国所属之土有异。”(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 1 卷,第 4 页。) “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 1 卷,第 6 页。) 因此,清政府认定的朝鲜的法律地位是独立自主之国家,但又是向中国进贡的藩属国,帮助解决朝鲜的纠纷和内乱,出兵保障朝鲜安全,是中国应尽的责任。日本则认为朝鲜是独立自主之国家,清政府出兵朝鲜是干涉朝鲜内政,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高度,来维护亚洲和平。日本一直以来就否定“属邦”之说,坚持朝鲜为独立国,未有宗主国。1876 年日本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明确写明: “朝鲜国系自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为了扩张的需要,它揪住这个问题不放,在国际上大肆宣扬中国干涉朝鲜内政,违反国际法。

  中朝关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万国公法》规定,“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凡此辩论,千言万语,总归一致,乃诸国情理所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合成公法,此外别无所谓公法也。”宗主国和其属邦的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也可以通过两国间的惯例确定。中朝之间则是由惯例形成的宗主和蕃邦关系,但它不同于国际法上附庸国。朝鲜“就其内政,自执全权,而不依傍他国,其君主、官长可以自行。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均可随意行其主权。”

  即朝鲜的内政外交均由朝鲜自主,是自立自主之国,但它仍接受中国保护,并向中国进贡,这是二者长久以来形成的国际惯例,也成为两国关系的国际法源。对此朝鲜也一直承认。

  因此,日本企图控制朝鲜,并以朝鲜独立的维护者自居,其侵略中国的野心昭然若揭。

  参考文献 :
  [1]戚其章. 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
  [2]宗泽亚. 清日战争[M]. 北京: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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