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利用双边军事性条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粉饰其破坏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行为,为其利用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干涉我国内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助长了日本的嚣张气焰;加大我国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难度。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对国际(武装冲突)法的挑战、影响以及后果等,从法律层面上为应对美国以双边军事性条约抵消国际(武装冲突)法的非法行为提供依据。
一、《日美安保条约》超越法律界限违规扩展,根本违背国际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基本原则
(一)超越法律界限违规扩展,逃避履行国际义务
《日美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既违背了它原来签订的初衷,也违背了相关国际法。今后,美国的这种态度也可能会扩大到--如南海周边国家以及台湾问题。美日现在已经把台湾问题也作为《美日安保条约》有效范围,实际上钓鱼岛也属于有效范围。有效就是危及日本本土安全,但现在不仅仅是日本本土的安全,而是扩大到钓鱼岛等争议领土的安全,争议领土的安全又扩大到跟它安全有关的范围。台湾,完全不是日本领土,是中国固有领土,在台湾发生战事的情况下,美日也将联合对台湾的战事进行干预,所以这个范围越扩越大,而这种有效范围是没有法律界限的。
《美日安保条约》已经大大扩展了它原来的含义,是对日本和平宪法公然的违抗。美国采取这样的态度,是不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
(二)单方擅自变更解除《开罗宣言》国际条约,违反"禁止反言"基本原则
日本应全面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美国政府应停止一切支持日本政府的军国主义复活行动,自动解除《日美安保条约》,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十分必要和迫切。《日美安保条约》赤裸裸地践踏违背《开罗宣言》,破坏地区和平稳定,这一倒行逆施违背世界和平潮流的行径和目的,是不会得逞的。
《开罗宣言》是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任何国家不能单方擅自变更解除,否则将构成违反国际条约的不法行为。《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反《开罗宣言》,美日通过缔结双边协定,逃避国际义务,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美国政府声称《日美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更是荒谬。《幵罗宣言》明确要求日本把强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显然包括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钓鱼岛。毫无疑问,作为缔约国,美国应该遵守《开罗宣言》,尊重中国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日美安保条约》的防御范围覆盖钓鱼岛是明目张胆地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现在美国宣称要把钓鱼岛争端放在《日美安保条约》下面,这跟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严重不符合的。
(三)通过模糊并扩大"周边事态"的解释,公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1. 违反"条约内容不可与强行法相冲突"原则。日本和美国发动军事行动的主要依据是"周边事态"的发生。然而判断"周边事态"发生与否又来源于日本和美国的一面之词和主观臆断,可想而知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日美行动所依托的理由和依据是自己为自己杜撰的,其获得的战争权利同样也是自己授予自己的。
然而这种权利的主要来源是什么?是来源于正规渠道、有法有据的吗?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否违背了相关强制法的规定?实际上,日美获得这种权利的来源和依据是《日美安保条约》,《日美安保条约》仅仅只是双边军事性条约,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其主要的来源是国家主权。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日美获得这种权利的来源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可以理所应当地作为日美发动战争的合理合法来源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因为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管辖的说法?任何国家的内政都不容他国干涉。这是有据可循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基本原则:"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的管辖事项,并且不允许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而且本条也同样适用于国家之间。但是美国完全置宪章规定于不顾,凭借与日本的双边军事性条约--《日美安保条约》,在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在第三国领域内并对第三国采取军事行动,严重侵犯了他国主权,完全忽视了这一强制法基本原则。
2.违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基本原则--《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声明》。 缔约国对于合法有效的条约有义务善意地履行和遵守是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所得出的结论。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声明》是两个国际公认合法有效的国际条约,不管是日本还是中国都应该严格履行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以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为依托,严格遵守条约规定,认真履行条约义务,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要求进行友好的交往。但《日美安保条约》的内容违背了这一应有之义。日本凭借《日美安保条约》无事生非,模糊并扩大"周边事态"的解释,采取相关法律行动阻挠我国统一,干涉我国台湾问题,就是对我国内政的严重干涉;其次,日本使用武力所打着的幌子--"后方地域支援行动",实质是一种变相使用武力的方式,严重违反了《中日友好和平条约》和《中日联合声明》中明确规定的由日本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中日两国争端,不诉诸于武力或以武力威胁".
二、违反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超出双边范围违背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基本原则
美国处以"世界警察"的角色出现,打着亚太"依然存在着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的借口,行扩大防务范围、干涉他国内政之实。美国干涉我国内政由来已久,日本因此狐假虎威,变得有恃无恐。90 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就加快了遏制中国崛起的步伐,积极拉拢与中国有领海纠纷的国家,编织对华包围网。美国依仗《日美安保条约》干涉我国内政,插手我国国家内部事务。
"美国之心,路人皆知".其对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主权争议起着风向标的主导作用,美国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和对华强硬程度。从法律上讲,《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的两个要件都不满足适用于钓鱼岛。加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必须确认,在相互关系中使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其中钓鱼岛问题自然包括在内。因此,《日美安保条约》能够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因此,《日美安保条约》只是美日两国的双边军事性条约,仅仅安排两国的双边事务,不得作为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法理依据。
今后,美国会继续利用它强大的军事力量,利用它军事霸主的地位切入亚太地区所有问题。比如在韩国和朝鲜方面,南方划界以及南海问题上,美国也会釆取这种态度,偏袒自己的盟国。
三、美国鼓励日本修宪,突破集体自卫权的禁区,违背国际法"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基本原则
(一)新《安保条约》为日美走向"军事同盟"埋下伏笔
集体自卫权与日本国内《宪法》是互相矛盾的。新《安保条约》共有 10 条规定,其中第 5 条规定:"各缔约国在只要是在日本的管辖区域内受到武力攻击,不论是哪一方都同样视为威胁自己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并依据各自国家《宪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采取应对共同危险的措施和行动".显然,第 5 条纯粹是关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规定,但是其内容提到的"依据各自国家的宪法规定和相关程序"又无疑阻碍了这一条款所规定的集体自卫权的实现,同时也为以后美国和日本政府决策的重大改变埋下了伏笔。由于日本国内《宪法》对其武装力量的严格限制,也就意味着即便日本自卫队走出国门也无济于事,因为被禁止使用武力。因此赋予自卫队在海外杀人的正当性成为了安倍这次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目的之一。
总之,新《安保条约》的签订使得在美国支持下的日本有关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度达到最宽泛的程度。
(二)美国支持日本政府通过修宪,达到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目的
进入 21 世纪以来,美国越发感到力不从心,迫切需要盟国的"作用分担"来满足自己的战线拉得过长的需求。于是,美国开始打着保护并发展弱小国家的旗号竭尽全力拉拢盟友来构建其所谓的亚太安全网络,用给盟友经济甜头、政策松绑等方式进一步牢牢拴住"盟国与友好国家".安倍正是利用这个机会,其通过修宪,达到解禁"集体自卫权"目的的做法得到了美国的赞同和支持。
在《日美安保条约》的包庇下,日本修改《和平宪法》第 9 条,重新解释自卫权,频繁地与美国在黄海、东海进行军事演习,日本右翼势力十分猖獗。近日,中国政府公布东海防空识别区,希望相关各方予以国家尊重,美日拒绝接受中国东海设别区的划定,美日战机反而比以前更加频繁、数量和规模为提髙地故意挑衅中国的领土主权。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政府多次向日本方面表示,《日美安保条约》第 5 条适用于钓鱼岛,并加强在东亚地区的军事存在及美日联合军演。在美国的大力支持下,安倍内阁企图以合法的方式--"解释修宪"对日本《宪法》第 9 条的内涵做了根本性更改,满足其称霸亚洲的野心,使日本合法成为能到海外进行战争的国家。与此相适应,美国根据自己的战略需要,使日本的防卫政策和军事战略发生了本质性和历史性的转变。
尽管有美国的鼎力支持,日本打着国际法--《日美安保条约》的旗号,但仍然无法掩饰该解释对《和平宪法》有关规定内容赤裸裸违反的真相,反而欲盖弥彰。"解释修宪"将:虽然没有直接遭受到武力攻击,但是"有明确危险迹象"时,为了日本本国人民的生命与安全这一条件作为自卫队行使武力的前提规定。日美企图让这一解释赋予日本在海外任意动用武力的合法性,也为日本配合美国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解决国际纠纷找到合理的法理根据。
(三)美国帮助日本恢复集体自卫权,旨在遏制我国和平发展
美国不点名地指责中国"以经济发展等为后盾,致力于扩充军事力量以及实现其现代化",对日本和美国地区的和平造成威胁。1996 年日美安保联合宣言,强化冷战后军事同盟的作法就有联合称霸亚太,遏制中国的含义。对 1997 年《日美防务新合作指针》的合作范围是否包括台湾海峡的问题上,美日采取模糊战略。但事实上,美日声称"新指针肯定是针对台湾海峡制定的。"可见,中国作为美日的主要防卫对象之一,已在其军事战略中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了。不论从美国自身的立场,还是从《日美安保条约》第 5 条的内容来看,美国对日本关于钓鱼岛问题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的承诺好比是海市蜃楼,是根本行不通的无稽之谈,毫无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有史以来,中国的和平稳定发展是建构在世界和平稳定发展基础之上的,绝对不会对世界,乃至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构成威胁,美国所谓的"中国威胁论"纯属无中生有,是其造谣生事的借口罢了。我国历来提倡通过外交手段来解决邻国间的领土领海纠纷,严格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其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然而,世界和平发展的进程不断被居心叵测的美日军事同盟打断,美日两国必须真正摒弃战争思维,放弃在世界和亚洲称霸、实施霸权统治的幻想,走上互利共赢的和谐发展之路才是硬道理。《日美安保条约》是美日两国的双边军事性条约,美国不能因此把日本绑上自己的战车,粉饰其破坏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行为,不得对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
[1]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中马清福。政治学。知识社。1985.
[4]刘江永。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何以令人忧虑。现代国际关系。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