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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原则、保障及路径建议

来源:法学杂志 作者:傅倩.
发布于:2020-10-10 共10611字

  摘    要: 国家海洋经济权益是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存在海洋领土主权与边界争端升级、海洋经济发展、海洋污染加剧等现实需求,我国应合理借鉴美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构建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框架;完善海洋空间利用立法,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健全海洋资源开发立法,协调利用域内外海洋资源;完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维护我国海洋经济权益、实现“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海洋资源; 海洋经济权益; 海洋立法;

  Abstract: National maritime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In view of the increasing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border dispu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 and the aggrava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China should reasonably learn from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marine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we should promulgate the basic marine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construct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of marine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marine space utilization and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ordinate the utiliz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inside and outside the region, and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marin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protect China's marine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realize the strategy of “maritime power”.

  Keyword: marine resources; marine economic rights and interests; marine legislation;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海洋强国,”1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进程,有效维护我国海洋经济权益、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国家海洋经济权益是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立法的内涵、立法原则、实施路径,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霸权国家有本质的不同;但后者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科学内涵

  海洋权益是国家对其邻接的海域及其公海区域,依海域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历史传统性因素,按照国际、国内法制度、国际惯例、历史主张和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享有的不同主权权力和利益要求。2我国主张的海洋经济权益是主权国家享有海洋经济权利、获得海洋经济利益的统称。因此,我国加强海洋经济权益立法的工作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污染管辖权3等海洋经济权利,以保障并实现国家海洋经济利益。

  (一)海洋空间利用权

  海洋空间利用权是主权国家对管辖范围内不同海域空间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的权利,是国家享有各项海洋经济权益、实施海洋空间布局的法律依据。海洋空间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关系到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空间和功能区划。主权国家对于海洋空间利用的目标和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性,这与各国海洋意识及海洋法渊源紧密相关。
 

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原则、保障及路径建议
 

  美国海洋经济权益主张受到海权理论的影响,认为海权是国家海洋权利与海上力量的统一,4其目标在于通过强大的军事力量实现海上空间的控制力和威慑力,进而实现海洋经济霸权。二战后,美国通过《杜鲁门公告》(1945年)率先以总统公告形式单方面提出对领海以外约200海里范围内渔业和海底自然资源的管辖权主张,欲借助本国强大的经济和军事优势最大限度地扩展海上发展空间,实现本国海洋经济利益。美国主张的海洋空间利用权,是追求不受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约束的公海自由,是服务于“美国利益至上”的海洋权益诉求。

  我国海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源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了主权国家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岛等海域空间的海洋权利与义务,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成为规范协议国的国内海洋立法、解决国家间海洋权益争议的国际法基础,亦是我国海洋空间利用立法最主要的现代国际海洋法渊源。我国海洋空间利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不是穷兵黩武的海上空间战略扩张,而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家主权权益。

  (二)海洋资源开发权

  丰富的海洋资源是各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物质基础,决定了沿海国家海洋产业的发展类型和结构特征。海洋资源开发权是主权国家依法设定并实施海洋资源开发秩序、监督并管理海洋资源开发过程、长期监测并综合评估开发活动影响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主权国家海洋经济权益的集中体现,关系到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与可持续性。

  美国是较早通过海洋立法保障海洋资源开发权的国家。美国1787年《宪法》第10章第1条明确规定“各州保持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利”,5以宪法形式确定了国家多级分权组织海洋资源管理的政体特征。美国1976年出台的《渔业养护和管理法》及其修正案,建立了以捕捞许可、捕捞份额为核心的渔业资源开发制度。《联邦矿产出租法》开创了以对外租赁为基础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制度;《水下土地法》《外大陆架土地法》规定了两级政府管理范围、水下土地租赁程序和原则、联邦政府管理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等内容,实现了对水下油气资源开发的有效管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立法进程。我国《渔业法》第22条规定,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6综合统筹捕捞许可证的审核与监管,实现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养护。我国统筹矿产资源开发的《矿产资源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采取“有偿取得”制度,7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由国家统筹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我国海洋资源开发权的立法重心在于平衡海洋资源开发与资源养护、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并恢复过度开发或遭到严重破坏的海洋资源,全面实现并维护国家海洋经济权益。

  (三)海洋污染管辖权

  海洋污染管辖权包括海洋污染的预防、应急治理及长效恢复等内容。海洋污染管辖既是主权国家享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海洋污染可引发海洋环境的破坏和变迁,进而制约海洋经济权益的可持续性。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其实施海洋污染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第2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行政部门欲实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时,须递交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描述拟采取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及无法避免的影响、该项目的替代方案、短期利用环境与提高长期生产力的关系、可能造成无法恢复和逆转的资源耗损等内容。8该法将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共同纳入海洋资源开发政策决策与监管的衡量标准,其中海洋污染预防、短期及累积效果监测、被污染环境恢复等内容被广泛引入相关海洋产业立法。

  我国的海洋污染管辖权主要来源和体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提出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9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高风险海洋活动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已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并追究污染事故的主体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几次重要修正案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突出行政机关的管辖主体权责,建立并完善污染事故的生态补偿及恢复机制,进一步明晰违法责任并加强执法力度,体现了我国行使海洋污染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亦是保障我国海洋经济权益可持续性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原则

  不同国家海洋经济利益的取得和诉求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海洋经济权益相关立法的原则。我国海洋经济立法相对较晚,其立法原则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霸权国家具有显着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统筹我国经济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

  《公约》赋予了主权国家享有对海洋资源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各国对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养护义务,降低了各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外部性,使广大公海海域和海洋资源避免遭受“公地悲剧”。

  在第三次国家海洋法大会上,美国反对以“人类共同遗产”为核心的深海海底区域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等提案,认为其严重违反了公海自由原则,因而拒绝签署《公约》。为建立符合本国利益的法律依据,美国于1980年出台了《深海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目的在于促进本国开发商对“区域”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占据国际“区域”资源开发的优势地位。该法规定,美国公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仅需获得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即可进行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运输、销售等活动。10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为“全人类共同遗产”,依据联合国“区域”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的规定,其部分收益将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1包括我国在内的协议国,预申请“区域”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权均需遵守该项规定。而美国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将尽数归美国所有,将本国经济利益凌驾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上,这与其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严重不符。

  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原则体现了《公约》赋予主权国家的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各项国家海洋权益,为我国海洋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关于规范“区域”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严格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将“区域”资源视为“全人类共同遗产”,在勘探和开发过程中采取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产安全标准,避免海洋资源浪费和海洋环境破坏,以维持和养护包括公海海域在内的全球海洋生产力与环境承载力,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二)统筹海洋开发权利与养护义务

  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既保障国家及公民享有利用海洋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亦强调对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的养护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目前,美国以《公约》部分条款与美国国家利益严重相悖为由并未签署该项国际公约,而是以“观察员”国家身份,将符合本国利益的相关条款作为惯例法,享有该法赋予主权国家的海洋开发权利却拒绝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体现了美国单边主义的立法原则。

  2016年,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第1条肯定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勘探、开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并取得正当利益的基本权利,明确规定了申请和履行勘探和开发权的相关程序和权利适用范围。同时,该法规定申请者在勘探和开发过程以及突发事件中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国家须对本国承包者的勘探和开发活动进行统筹和监管;此外,我国承包者的开发方案也须接受国际海底委员会的审核和监管,承包者须最大限度地采取先进技术以保护和保全“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立法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又展现了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三)统筹海洋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

  统筹海洋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重在平衡海洋经济活动、海洋环境、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以保障国家海洋经济权益的可持续性。

  油气资源是最具经济价值的海洋能源资源之一,但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技术壁垒,容易引发溢油事故。此外,钻探波和废弃物排放亦有可能对钻井位置附近的动植物资源及其基本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受实用主义观念影响,美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经济利益为立法原则。美国阿拉斯加州东北部地区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但该区域拥有脆弱且敏感的极地气候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因此美国政府长期在颁布油气钻探禁令和解除油气钻探禁令间徘徊。奥巴马总统于2016年签署《第13754号行政令》,禁止将大西洋和北冰洋的联邦管辖海域列入用于油气资源开采的租赁区域。12 2019年底,特朗普总统以“能源资源对于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作用”为由,签署《实施美国优先海洋能源战略的总统行政令》,废除北冰洋油气钻探禁令,扩大用于油气钻探的对外租赁区域、减少“不必要”的政府监管、减轻投资商的行政申报负担。美国海洋立法中常常表现出海洋生态利益让步于海洋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严重影响了美国生态环境养护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执行力。

  我国海洋经济法律法规则始终将生态利益作为优先事项,主张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经济发展模式,因地制宜统筹海洋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21世纪以来,我国更加重视生态利益对国家海洋利益的影响,《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将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统筹海洋开发与保护,并将其落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决策。与美国最大限度地开发油气资源海域不同,我国新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压缩了海域开发面积、调整了海洋产业结构、加强了海域使用用途监管力度与问责机制、优化了海洋空间绩效评价标准,不以经济利益作为海洋发展的唯一目标,走集约型发展道路,强调功能区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综合性,促进海洋“经济——生态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三、推进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立法保障的必要性

  广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实现也面临着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带来的问题。

  (一)海洋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威胁国家海洋经济权益

  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威胁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邻国海洋资源利益驱动、外国势力强势介入等因素,我国黄海、东海、南海的局部海域面临着海洋划界与海洋资源权益争端。别有用心的国家企图以边界争端掣肘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对我国海洋经济权益形成挑战。13我国南海海域具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因油气资源储量巨大,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我国对南海海域具有历史性权益,但部分岛屿和海域长期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南海周边国家非法占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互交织造成了该区域海洋划界的长期争议,延缓了我国对该区域海洋资源开发的进程,严重损害了我国海洋经济权益。中国、韩国在黄海部分海域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我国渔民在传统渔区进行捕捞作业遭到韩国驱逐、扣押、罚没的事件时有发生,威胁到我国的海洋经济权益和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严重阻碍了我国海洋经济活动,亟待出台海洋基本法并完善海洋空间管理立法,明确我国海洋主权权益,并为划界争议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提供国内法依据,以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经济权益。

  (二)海洋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呼吁完善海洋资源立法

  随着陆地矿产资源发生结构性短缺、深海探测技术不断发展,国际深海海底区域成为海洋经济的新型增长点。深海海底区域具有丰富的镍、铜、钴、锰、锌、金、稀土等矿产资源。14经评估,仅夏威夷和墨西哥湾间的“Clarion-Clipperton Zone”的海底区域,就蕴藏着约20到30亿吨锰结核。15联合国海底区域制度及配套的探矿和勘探规章组成了国际海底区域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各国海底区域活动予以管理和监督。我国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成为首批取得“区域”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铁锰结壳的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的国家。16参与海底区域开发国家的增多、“平行开发制”引发的开发国家间竞争的增强、我国资源勘探和开发进程的深入、我国与国际海底管理机构的衔接等问题,促使我国完善国际海底区域国内法,以规范本国承包者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经济活动、实现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经济权益。

  (三)海洋资源与环境问题急需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我国部分地区海洋经济活动的不当行为引发了海洋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极端气象灾害爆发频率和危害性显着增强等问题。例如,不当的海洋捕捞方式和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渔业资源数量锐减、种群结构被破坏、基本海洋生存环境变迁;因技术缺陷或操作失误导致的溢油事故,是造成大范围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沿岸社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随径流入海造成沿岸海洋环境污染。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可持续性,急需我国加强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监管和执法依据。

  鉴于以上国家的海洋领土主权与边界争端、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资源与环境问题等立法需求,我国须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健全海洋经济权益相关立法。

  四、完善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相关立法的路径建议

  为加强我国海洋主权完整统一、保障海洋经济权益,笔者建议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立法工作:

  (一)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构建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框架

  海洋基本法是以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为目标的综合性法律,属于宪法相关法的范畴,17是对一定时期内国家海洋发展的基本政策和目标的整体规划,为国家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提供基本框架。

  加拿大、美国、韩国、日本、英国等世界海洋大国相继出台了本国海洋基本法,提出指导本国海洋事业的基本原则和顶层设计。作为美国海洋基本法,《2000年海洋法令》以“为美国利益、负责任地使用和管理海洋和沿海资源,提供全面和长期的国家政策”为目标,18提出了海洋立法宗旨,总结了海洋现存问题及解决途径,并要求成立高层次海洋协调管理机构,为本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战略性指导纲领和协调管理机制,以维护包括经济权益在内的国家海洋权益。

  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海洋基本法,而是以“规划纲要”的形式提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战略,但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被列入国家立法工作的研究计划。192008年出台的《纲要》,是我国统筹发展包括海洋经济权益在内的国家海洋权益的纲领性文件。但就法律地位、法律效力、调整对象范围而言,其与海洋基本法相距甚远。尽快出台我国的海洋基本法,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促进国际海洋经济合作,为保障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基本框架和立法依据。

  我国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中,一方面应将《纲要》的发展规划设计在海洋经济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不断“落地”,对现行法律法规予以修订;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应体现综合法特征,全面分析国内海洋状况与问题、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纲领政策,结合《公约》等国际法原则、借鉴其他海洋大国的立法经验,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实际操作性的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涵盖我国海洋空间主权权益、海洋资源利用与保全、海洋环境监测与养护、海洋管理部门职能设置及协调机制、海上执法机构及执法依据、海洋立法和海洋管理的优先发展项目等内容,以保障包括海洋经济权益在内的我国国家权益,指导国家海洋立法、行政和执法工作。

  (二)完善海洋空间利用立法,统筹海洋区域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已出台《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海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海洋空间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海洋空间管理结构。

  1.完善海洋空间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立法。

  美国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油气资源的对外租赁开发制度。该法将具有开采价值的水下土地,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出租给出价最高、最可靠的承租人,推动包括外大陆架在内联邦政府管辖海域的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并取得相应的租赁收益和资源开发收益。我国应科学地借鉴美国有偿使用制度的海域租赁程序、收益取得与分配标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机制等管理经验。《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专门性立法,其调整对象为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20我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相关立法着重明确我国海洋权益的所有权,缺少关于以上海域及其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适用对象,增加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

  2.完善海洋空间管理结构的相关立法。

  海岸带是海陆过度地带,也是海洋经济活动的集中区域。美国1972年《海岸带管理法》打破了美国行政区划的限制,提出了海洋经济管理的新模式,联邦政府鼓励州政府根据地方海洋经济特征、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现海岸带综合管理。2018 年 11 月,我国将“推动海岸带管理立法”作为重点立法计划。21我国制定《海岸带管理法》,应以促进海陆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目标,明确规定海岸带划分的依据和范围、各级政府的权责分配及统筹管理、沿海省份间经济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海岸带资源和环境的养护与监测等内容。完善海洋空间管理法律体系是维护并实现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相关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促进我国海洋功能区划、海陆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健全海洋资源开发立法,协调利用域内外海洋资源

  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域内海洋资源开发法律体系。随着对深海海底区域固体矿产资源勘探活动的深入,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国际深海海底区域的相关立法,维护我国在公海海域的海洋经济权益。

  我国《深海法》共7章29条,规定了我国关于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探勘和开发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审批流程、国家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承包者应遵守和履行的海底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内容。随着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经济活动不断深入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各类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和勘探规章不断完善,我国应在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深海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按照国际海底委员会规定的“责任国”监管责任,细分我国海底资源行政管理机构的权责分配,为规范我国承包者对“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应对可能引起的国际争议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依照“区域”探矿和勘探规章,明确承包者在探勘和开发过程中应承担的环境和资源保护义务、衡量标准、环境影响的主体归责;三是明确承包者保证金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以提高国家监管部门和承包者的海洋环境意识。完善我国利用域外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相关立法,既为维护我国在国际深海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委员会的国际事务提供国内法基础。

  (四)完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为防止以及恢复海洋经济活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我国已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专项法律,系统地规定了重大海洋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估、海洋环境长期动态监测、海洋污染的防治标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在海洋环境评价机制和恢复机制等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标准模糊及部分内容欠缺等问题。因此,我国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完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工作。

  1.完善海洋环境评价体系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海洋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制度,包括审批程序、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在操作层面,我国海洋环境立法未明确出台具有精准配套性、可量化管理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影响了行政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核工作以及动态监管职能的实施效果。

  2.完善海洋环境恢复机制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共10章97条,分类规定了重大涉海项目的海洋污染事故预防、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污染事故主体归责和赔偿责任等内容。但该法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相对笼统,欠缺关于海洋生态环境衡量标准、污染事故恢复的配套法规和监管机制。美国《石油污染法》《墨西哥湾恢复法》是对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恢复的专项立法。我国可以借鉴其立法经验,完善关于海洋环境的法律归责与法律责任标准、明确油污信托基金的收取标准与使用范围、明确环境恢复标准和生态补偿标准、理顺国家环境监管机构的权责分配与问责机制等内容。完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对实现我国“人海和谐、陆海和谐”的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亦是保障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关键因素之一。

  五、结语

  我国主张的海洋经济权益,是以《公约》赋予主权国家的海洋经济权利与义务为法律渊源、以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的综合性海洋经济权益。鉴于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应以建立并健全海洋基本法、海洋空间利用立法、海洋资源开发立法和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为重点,以海洋立法应对海洋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为维护国家海洋经济权益、实现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3页。
  2参见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海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3参见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海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4(1)参见张文本:《论中国海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0期,第8-10页。
  5(2)Se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787),http://125.221.83.226:18/rwt/CNKI/https/P75YPLUQPW3GI55DPWXXK5UVPMYGP55X/doc.php?flash=true&doc=9,Visited on August 18,2019.
  6(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2条。
  7(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
  8(5)See 42 U.S.C.4332(c).
  9(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
  10(7)See 30 U.S.C.1413 (c) ,http://legcounsel.house.gov/Comps/seabed.pdf,Visited on December 4,2019,visited on August 18,2019.
  11(8)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XI部分第3节。
  12(9)See Statement on the Withdrawal of Certain Areas in the Arctic and Atlantic Oceans on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from Mineral Leasing,http://125.221.83.226:18/rwt/CNKI/https/P75YPLURPJTYG4LEMWYGG8JPPWSYGZSPMWTHF/documents/statement-the- withdrawal-certain-areas-the-arctic-and-atlantic-oceans-the-outer,Visited on February 10,2020.
  13(10)参见胡德坤:《“旧金山和约”与东亚领土争端》,载《边界与海洋研究》2017年第1期,第91-99页。
  14(11)See Panel Discusses Deep Sea Mining at AAAS Meeting in Boston,http://125.221.83.226:18/rwt/CNKI/https/P75YPLUDMFZGKZ5QMRYGG55N/newscenter/panel-discusses-deep-sea-mining-at-aaas-meeting-in-boston/,Visited on January 10,2020.
  15(12)See Rebecca Trager,Countries Poised to Roll Out Deep Sea Mining in New ‘Gold Rush’,http://125.221.83.226:18/rwt/CNKI/https/P75YPLUDNBTX44LUPS3HT75QPJXGILUDN7XB/news/countries-poised-to-roll-out-deep-sea-mining-in-new-gold-rush/2500509.article,Visited on January 10,2020
  16(13)参见孙洁、黄冉:《中国大洋协会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勘探合同》,载《海洋世界》2011年第12期。
  17(14)参见华敬炘:《海洋法学教程》,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4页。
  18(15)See Müller-Karger F.,U.S.Commission on Ocean Policy:An update,Eos Transactions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Vol.83,No.3,2013,p.22.
  19(16)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4/13/content_5063670.htm,访问日期:2020年2月5日。
  20(1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
  21(18)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11月18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原文出处:傅倩. 维护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问题研究[J]. 法学杂志,2020,41(09):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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