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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下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优化研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5216字

  ( 二) 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构成及其存在问题

  1. 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构成

  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组成。从内容上主要包括海岸带环境质量规制、海岸带资源保护政策规制、海岸带用地规制、海岸带开发规制、海岸带交通规制、公共接近规制、海滨休闲及旅游规制、海岸线防灾规划及其他规制。

  2. 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笔者发现,目前海岸带地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监督三方面。

  ( 1) 立法方面

  中国目前仅有各地方管理条例和行业相关规则,没有统一的 《海岸带综合管理法》。但目前我国涉及海岸带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已有一定积累,如表 1 所示: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海岸带的法律界定十分零散和混乱。如, 《宪法》第 9 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又如,《民法通则》第 81 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 管 理、保 护、合 理 利 用 的 义务。”

  再如,《物权法》第 46 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 48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些规定对海岸带在权属方面的不明确,是导致海岸带管理无序的根源之一。

  ( 2) 执法方面

  目前我国的海岸带执法权分散在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海洋局、边防公安局、农业局、海军、海关等各相关部门。由于执法职责分工不明确,各部门力量单薄,自成体系,责任不清,又缺乏协调机制,导致目前我国海岸带执法方面调控不力,各部门无利的事互相推诿,有利的事一哄而上。

  ( 3) 法律监督方面

  在海岸带法律规制建设中,监督检查是项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在海岸带执法监督方面相当不完善,无论中央还是各地方均未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致使在遇到执法纠纷时,弱势一方投诉无门,大大影响了海岸带法律规制的公平和效率。

  四、美日海岸带法律规制立法经验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在海岸带管理和规制方面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经历了从管理到政策到法律的过程。其 《海岸带管理法案 ( CZMA) 》于1972 年颁布,2000 年进行了再次修订。这部法律创造性地使用了州与联邦共同合作的关系,为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多样性提供了规范基础。该法适应了各方利益需求、经济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平衡全国各州海岸带管理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各国在 ICZM 法律规制上值得学习的良好范例。

  日本也在多年的 ICZM 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了一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律规制体系。其涉及海岸带的法律规制包括 1967 年颁布 《污染基本对策法令》、1970 年颁布 《水质污染控制法》、1970 年颁布 《防止海洋污染法》,直接针对海岸带的法律规制有 1973 年颁布实施的 《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法令》、1974 年颁布 《沿海渔业组织和发展条例》等 .同时,日本成立了由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合作的海岸带开发研究项目,由高校、渔业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协作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其他各临海国家借鉴。

  五、完善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尽快制定统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法,为海洋旅游提供可依之法

  当前,制定一部统一的 《海岸带综合管理法》是完善我国海岸带法律规制的重中之重。此法应包含以下内容: 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宗旨、海岸带的明确定义、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实施方法等。

  首先,立法宗旨不仅要有利于政府对资源的管理,更应侧重利益主体各方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其次,该法在制定内容和程序上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海岸带各资源的特性。在考察资源的特性后顺遂其特性,拟定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条款。再次,应借鉴一些海岸省份或者城市成功的立法经验,制定与各地方的现状相符合的易于落实的基本政策。在制定出管理法后,应从沿海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各地区的规制文件,具体规定其区域重点管理事项、管理的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法律责任等事项。形成一个以国家管理法律为纲,地方管理法规为目的法律网络。最后,在拟定相关条款时应与现存的海洋管理法规进行协调。

  ( 二) 加强海岸带执法系统建设,为海洋旅游提供公平和谐的发展氛围

  海岸带执法关系到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高效地得到解决,是海岸带法律规制为国家海洋旅游服务的最实际体现。

  首先,要建立一个在国务院领导下的海洋协调组织,制定海洋政策和计划,对不同的海洋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其次,要建立各地区和部门间的有效磋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海洋公益性保障系统,确保各部门联系密切,必要的时候能做出统一协调行动。再次,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执法力量,明确职权范围和所负责任,遇到属于各自管辖的事项时各司其职,遇到综合问题时候协调一致。可模仿国外几个海岸带规制成熟的国家,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最后,对于海岸带各种资源,应进行科学合理归类,基于便于管理原则进行区别性执法。

  ( 三) 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为海洋旅游提供自由平等的法律环境

  法律规制是否能真正为社会大众服务,除了在制定上科学合理,在执行上公平公正,最终落实于各级政府部门对整个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否切实到位。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是目前海岸带法律规制的落脚点和归宿。只有公开和透明的运作机制,才能使民众真正对法律的权威心怀崇敬,从而自觉地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海岸带的保护和修复。当地居民的想法如此,旅游者的想法更是如此。他们希望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旅游地的法律监督机构能及时高效地维护他们的权利。我们要用旅游地的发展推动海岸带法律规制的健全,自由平等的法律环境对海洋旅游的顺畅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六、结语

  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已进行了多年,无论是管理手段还是案例方面都有很好的积累,制定海岸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抓住海洋旅游时代的良好契机,加大建构海岸带法律规制的力度,兼顾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制在执行方面的公平和效率,完善海岸带管理监督机制,充分调动海岸带周边居民积极参与。在规制过程中与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海域使用规划相融合,处理好各利益方关系,提高规制的调控力度和可操作性,为中国海洋旅游的大发展提供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国内外旅游者在中国的海洋旅游中感到自由、安全和舒畅。(表略)

  [参考文献]

  [1] 马歇尔。 经济学原理 ( 上卷) [M]. 朱志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l: 156.

  [2]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2013 中国海洋旅游年在海南三亚启动 [EB/OL]. ( 2013 -01 -01) [2014 -11 -06].

  [3] 百度百科。 海洋旅游 [EB/OL]. [2014 - 11 - 06].

  [4] 地理学访典编委会。 地理学词典 [M].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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