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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现状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30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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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晚近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常常忽略其中重要的一块---国际民事诉讼的改革,致使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迟缓。在立法方面,目前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依旧停留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水平。

  从条文数目来说,1982 年 《民事诉讼法 ( 试行)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有 21 条 ( 第 185-205 条) ; 1991 年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增加至33 条 ( 第247-269 条) ; 2012 年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条文上减少至 25 条( 第 259-283 条) .从条文的内容来说,现有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是 1982 年 《民事诉讼法( 试行) 》的架构,无论是基本原则还是具体内容,都没有较大的变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处于改革开放之初,相对封闭,涉外案件很少。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变。当今的中国,经济总量上位居全球第二,跨境货物贸易位居全球第一,无人会否认中国在当今国际社会的大国地位。然而,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却没有能够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该如何发展,国际社会有哪些先例可以借鉴,无疑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国内层面,我们认为,中国海事审判的发展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一是因为这是本土化的制度; 二是因为海事审判本身很大一部分就是涉外案件。201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 ( 1984-2014) 》指出,三十多年来,我国一审海事案件年收案总数从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的 100 多件发展今年超 2 万件,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全国海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平均达到 90%左右,涉访上访比例在千分之一以内,所有海事纠纷案件均能在诉讼程序内化解。不仅如此,我国海事审判还具有较高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的当事人遍及世界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均有上百件与我国原本无任何联系的海事案件的外国当事人自愿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起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于1997 年提出的在 2010 年之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

  我国海事诉讼的成功离不开我国航运贸易的持续增长。目前,我国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总量位居世界第一,船队规模居世界前列,造船业位居世界第一。航运贸易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海商纠纷,我国也适时抓住了机遇。相应地,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中国法院每年都受理了大量的涉外案件,中国应该抓住机遇,考虑在全球范围内打造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无疑,中国海事审判成功发展的内因值得关注,尤其是以下几点: 一是形成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建立了 “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 ( 10 个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的专门法院体系。专门的海事审判体系保障了我国海事审判的相对独立性;二是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专门通过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诉讼程序方面,已经走在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前面,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了专业的海事审判法官 ( 570 多名) ,他们学历层次和专业化程度高,不仅具有较高法律素养,还熟悉航运贸易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外语。专门的程序规范和专业性的审判人员,保障了我国海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因此,可以说海事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和争议解决效率的提升,是我国成功打造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

  而以审判制度为基础的司法独立性和争议解决的效率,是权衡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竞争力的重要权衡因素,并受到经济学界的广泛认可。在世界经济论坛 《全球竞争力报告》(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中,这是仅有的列入权衡国家竞争力的两个法律因素。而根据该报告,在司法独立性方面,世界性的大国中英国、德国等国家均排名在前 15 名,我国的司法独立性则位居全球的第 60 名。①而对于争议解决制度的效率,英国位列第 5,德国位列第 11; 中国近年来排名有所上升,但依旧排在第 49 位。② 尽管这两个指标或许不能说明很多的问题,但英国和德国大力进行司法改革,助力本国经济发展的举措应该值得我们关注。

  在英国,从 1996 年开始,英国就以当事人为本位进行司法改革,突出当事人利益保护的需要。③2007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会出版了 《英格兰和威尔士: 管辖权的选择》 ( England andWales: The Jurisdiction of Choice) 宣传册,宣传英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其司法制度的优势,旨在吸引更多的全球商事争议选择英国法院管辖。实践中,伦敦商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 70%是国际性案件。英国上述举措目的在于使伦敦成为全球的争议解决中心,④ 进而保障其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

  在注意到英国在司法制度领域的改革和宣传后,德国律师协会、德国法官协会和德国公证员协会为了强化德国法律的优越性,专门出版了 《法律---德国制造》( Law - Made in Germany) 的宣传册,并发起了德国法律的改革。该手册在 2011 年发布了第二版。在该宣传册中,强调了德国法院独立、快捷、成本低廉,以及快速高效的执行程序。⑤ 德国的宣传册旨在提升其法律服务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增强其法律制度的竞争力。

  德国和英国通过制定文件,宣传本国司法制度的优势,无疑旨在吸引更多的跨国争议的当事人选择该国法院处理争议。而成为跨国争议尤其是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心,不仅可以促进本国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更能够提升本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而就成本和收益而言,跨国商事争议无论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还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相关收益都会远远大于支出的成本。更进一步而言,所在国家还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赢得良好的司法声誉,提升本国的法治形象。在此层面上而言,英国和德国开放性的思维和全球性的战略无疑值得司法改革中的中国所借鉴。

  作为经济大国,中国需要在全球范围角逐利益,中国也就需要越来越多地参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的货物贸易大国,而根据商务部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 2014》,中国对外投资流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三。2015 年,中国极有可能一改资本输入国的状况,成为净资本输出国,中国在跨境直接投资方面从而进入历史的新阶段。而从入出境情况看,外国人入出境从 1980 年的 146 万人次上升到 2014 年的 4. 9 亿人次。

  贸易、投资以及人口跨境流动的激增,必将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中国会成为全球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集结地之一。因此,中国具备打造全球司法中心或全球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前提基础。另外,经济大国或者综合实力大国,并不一定在司法制度上产生相匹配的诉讼制度和大国的司法能力。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本身的不完善性以及民事诉讼改革宏观性和全球性思维的缺乏,中国涉外审判制度的建设需要构筑未来发展的整体性目标,可以考虑像英国和德国那样构建开放型法院,并从全球性战略角度思考来发展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而作为法治中国建设或未来的法治大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必将从深层次推动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以审判制度为基础的司法独立性与争议解决的效率会成为权衡中国司法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律制度的全球竞争力迟早应该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尤其是司法改革所应追求的目标之一。而前述中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发展说明: 中国不仅能够打造全球的争议解决中心,也能够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制度。

  因此,从宏观角度层面回应前文所提出的问题,中国涉外审判制度的改革不仅要立地,切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还应该登高,着眼于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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