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当发现安全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给有关主管部分,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监理的安全责任与规避路径”的工程监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试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
摘要: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当发现安全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给有关主管部分,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认识
1引言
2014年5月13日上午8时15分左右,某市某县某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进行一侧楼梯间屋面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的一起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这其中就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这一处理决定,给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带来了不小的震动,迫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安全责任,如何去规避这些责任,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紧迫的课题。
2案例简述
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了该县某镇的建筑面积2538m2,五层框架结构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在楼梯间屋面施工时,其模板支撑系统仅凭工人经验搭设,既没有编制专项方案,搭设完成后也没有进行验收,致使楼梯间屋面混凝土浇筑时发生坍塌事故。事后,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制了事故结案调查报告,并对各单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涉及监理单位的部分如下:
(1)法人代表陈某,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不力,对总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派注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建议对该监理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理。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蔡某,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下达仪停工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涉嫌触犯《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已作出了“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1年”的行政处理。
在该案例中,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赋予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承担的安全责任是否合理,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是否妥当,这都需要我们从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去分析,去探讨。
3正确认识监理的安全责任
当今社会,监理的安全责任问题,工程项目的各主要参建单位,学术界、法律界人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个层面等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下面我就结合工程监理的定义、法律、法规,工程监理的实践,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和看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来看,监理单位在在监督活动中,因自己违犯操作规程和规范造成自己的监理人员的伤亡事故,应当受该法约束,原因是当有这些事情发生时,监理单位已成为了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而不只是提供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方面咨询服务单位,监理单位实际上已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要从生产经营单位角度来看待。监理单位理所当然就应该遵守该法。
监理单位在监督活动中因施工现场安全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尽管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没有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具体的规定,但在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颁布后下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是《条例》的配套文件,这两个配套文件细化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安全工作的要求,并重申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监理安全责任规定的口径不一致,内容也有差别,但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追究监理的责任,条例应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防止因各文件的措辞不一致导致对监理安全责任的量化加重或扩大。《条例》的颁布,固化了监理机构的安全责任,界定了监理责任的法律范围,为监理机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避免过度追究监理责任提供了法律手段。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中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的六项职责和相关职权,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的审批签认职责,以下是条例中有关监理安全责任及处罚办法的法条。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没有按要求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蔡某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不到位,理应受到处理和处罚,该案例使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恰当,值得我们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深思。
4加强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履职不力而追责
建筑施工现场复杂,点多、面广、临边、临空、临洞等危险作业较多,场地狭小、机械使用频繁,监时设施变化快,易发生高处坠落、物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这就要求我们监理人员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
(1)监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精准把握其要点,用以指导其工程监理工作的实践。
有关监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我们行动的指南,只有准确的把握,我们工作才有方向,为此我们就必须加强其自身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由于社会上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导致一旦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就应当承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产生,往往是造成了监理无过错追究责任或仅有小过错被扩大追究责任的倾向,因此监理单位为确保自身的利益,一定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认清自身的安全监理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落实于行动,不要做“说”的长子,“行动”的矮子。监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很多工作都是要靠必要的监理动作才能完成,相反只说不做,是永远不可能将这项工作完成或做好的。为此我们就要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要做到“七勤”,具体为:对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各种安全资料要勤审核;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要勤验收;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危险源要勤检查;针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勤分析、勤总结;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勤督促;对给施工单位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要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勤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监理工作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监理的安全责任,最难避免的安全监理责任是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这项工作实际操作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为它不但受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业务素质、安全管理能力的影响,而且与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具有合格的安全素质,外界包括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是否规范到位有关,因此能否发现全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安全隐患,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的其它主体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能会因“监理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由,不合理或过度的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作为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记录自己的监理动作,做好对自我保护的工作。
5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当发现安全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如果能做到这几点,并有相关的文字、影响等资料证明,则监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不应受到任何经济、行政、刑事的惩罚以及道义上的谴责,如果这几点做不到,监理构成失职、渎职,甚至犯罪。
参考文献:
[1]梅玉,李钢强。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与指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2.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应用指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