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价值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土壤。而对这种价值观念的考察“也可以极其简单地由这一时期的经济生活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来说明”。领导者工作价值观作为领导者在从政实践中生成和积淀的价值追求与取向,体现的是作为主体的领导者在管理领域中对某种特定的从政思想、从政行为方式的功效和意义所做的理解和追求,它必然建立在现实的人性基础和丰厚的社会历史土壤之中。
一、中国传统社会基础上的领导者工作价值观的文化症候
中国传统社会是在一个半封闭的内陆环境中产生的。北面是浩瀚的沙漠,西南是有“世界屋脊”之称的青藏高原,东面和南面都是茫茫大海。
对于中国先民来说,“地理环境的特性决定着经济关系以及随在经济后面的所有其他社会关系的发展”。这样一个半封闭的地理环境在为中国先民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同时,也促使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相对保守封闭的农业文明的生产方式、宗法制的政治文化以及注重内在超越的传统文化。这些为中国传统社会的领导者工作价值观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沃土。
首先,农耕文明的生产方式对中国传统社会领导者工作价值观的形成和特点起到了根本性的决定作用。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以农耕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农耕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给自足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相对比较封闭,人们“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产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与社会交换”,因而土地成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唯一源泉,人们安土重迁。
农耕文明的自给自足性和封闭性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是一个“以己为中心”的由近及远的“差序格局”。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处在这个社会结构中的每个人都必须要按照自己在这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或名分来为人处世。所谓“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说的便是这个道理。
于是,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便具有了浓厚的“伦理本位”的价值取向。对此,梁漱溟先生曾经做过精当的概括。他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离开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者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生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乡邻朋友。随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展开,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梁先生所描述的这种现象有些一直沿袭至今,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关系中仍然存在很多以家庭伦理关系外推的痕迹,尤其明显地表现在农村地区。如今天人们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可称之为“老兄”、“伯父”、“伯母”、“小妹”等。可见,伦理关系是传统中国一切社会关系之基础。这种以血缘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让人们的生活完全笼罩在温情脉脉的伦理纱幕下,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被人情化、人伦化。这种社会心理积淀的结果,便是人们致力于把一切现实的人际关系都纳入到亲情伦理关系之中,追求“私人联系的增加”,以此获得“其乐融融”的和谐人际关系并从这种人际关系中获得亲情伦理应给予的关照。
其次,封建的宗法文化是传统社会领导者工作价值观产生的政治文化基础。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伦理本位的社会格局在制度安排上就表现为以家为核心不断扩大至国的家国同构的封建宗法制。宗法制自西周时期被确立以来,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架构的基础,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典型特征。宗法制度的核心是比附家庭关系来设置和实施政治关系。在中国传统家庭中,家庭以父家长为核心,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对父家长无条件地“孝”。而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推广和扩大就形成国家,处理家庭关系的“孝悌”原则推广到社会国家就形成了“忠君爱国”的观念,于是在国家的政权结构中,所有的臣民都应该对作为政权核心的皇帝尽“忠”。
由此,“忠”和“孝”二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就因为家族秩序联结起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套自下而上的个人修养的体系就转化成了臣民通过道德实践对统治者尽“忠”合法化和合法性依据。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的格言,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忠孝相通”的写照。
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必须设立一套官僚制度。官僚制度以宗法制为社会基础,以“家天下”为建构原则,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官僚体系。在这个尊卑有序的等级体系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等级和名分,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自己所从属的等级行事,各安其位,各尽其职,不能僭越。这种等级观念在儒家的思想和道德体系中又进一步获得了合理性的证明。儒家认为,人伦来自于天伦,人道来自于天道。天道是由阴阳二气运行而生,其中阳为尊阴为卑,在社会秩序中也同样应该遵循天道。“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春秋繁露·顺命》)是庞大的官僚体系中亘古不变的教条。这样,社会世俗秩序就获得了来自于天道神圣秩序的不正自明的、无可质疑的合法性了。
于是,在儒家的道德秩序和政治秩序下,中国传统社会就形成了一个以身份和等级搭建起来的权力的金字塔,皇帝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其他官员皆按等级身份确立其在金字塔中的地位和名利。
等级越高,权力越大,社会地位也越显赫。位于金字塔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官员不是平等的双向互动关系,而是纯粹的人身依附关系、主仆关系,社会秩序的运行不是依靠法定的程序来支配,而是依靠上级的个人意志来决定,即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老百姓总是对清官文化情有独钟的根源所在。所以,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封建社会的农民“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
最后,注重内在超越的儒家文化是传统社会领导者工作价值观形成的思想条件。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为主体的文化,儒家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注重内在超越。这种注重内在超越的文化价值系统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只对价值的超越源头作一般性的肯定,而不特别努力去建构另外一个完善的形而上的世界以安顿价值,然后再用这个世界来反照和推动实际的人间世界。后者是西方文化的外在超越的途径”。这里的“价值的超越源头”就是“天道”、“天理”,它具有创造生命(也包括创造人)的生生不息的本性,人作为“天道”、“天理”创造的具有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的特殊存在物,既是“天道”、“天理”创生的杰作又能够意识到天道的这种创造本性并能够通过自身的理性认识能力把“天道”、“天理”揭示出来,于是,“天道”、“天理”这一超越人存在的“价值源头”就变成了内在于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也是内在于人自身的最高道德准则和贯穿于人生整个生存过程的道德尺度。正如朱熹所说的那样,“理”是宇宙万物的生成根据和共同本质,“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以为天,地得之以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
(《文集·读大记》)“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常,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己,所谓理也。”既然人道与天道相符相通,那么人必须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与天地参”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儒学从孔孟一直到程朱、陆王都在努力寻求如何通达人道与天道齐一的路径,这就是通过内省、体悟等“反求诸己”的办法去实现“仁”这一天之“生德”赋予人的秉性。如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矣!”“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这里孔子强调的是追求仁的“内在性”。孟子进一步发挥了“内在性”而把它引入天的“超越性”,他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程朱理学以更加精致化、理性化的形式展示了“内在性”和“超越性”的相符相通,提出“性即理”。王阳明则更加细致地论证了如何从“致良知”出发通达“天理”而达到超越境界的途径。王阳明说:“知(指良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母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这种“不假外求”的思维方式充分体现了儒家超越个体生命追求宇宙生命的内在超越意识,以及把人生价值的实现放在内在道德修养的修习而不依赖外在神秘力量的拯救上,也为儒家提出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理想人生路线提供理论的支撑。
二、社会转型境遇下领导者工作价值观的内在冲突
鸦片战争影响,中国被迫改变传统社会“朝代循环”的演进模式,开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历程。中国开始了从传统到现代、从计划到市场、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人性基础和旧的价值体系被打破,新的价值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矛盾性成为整个社会的总体特征。当代中国整个社会弥漫的价值冲突,必然影响和波及领导干部群体。价值观是深藏在人们行为背后的思想制导阀,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价值观念陷于矛盾和混沌之中,必然在从政行为中缺乏明确、稳定的行为评价标准。当代中国的领导者工作价值观正在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嬗变。
首先,人本意识增强,官本意识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双重转型,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人的存在的“疏离化”倾向,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人与自我的四重疏离,其外在表现就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等。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现象,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主要是由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深刻认识到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公共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而仅仅把追求GDP的增长或个人的升迁荣誉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唯一指标和终极目的。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者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就中国的发展现实而言,长期以来,我们受“权力至上”和“GDP至上”这种思维方式的钳制和禁锢,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忽视了人民权利的实现其实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人的发展才是社会主义发展程度的标尺。
基于对改革实践过程的反思,党和政府更加意识到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更加注重尊重人民的权利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人本意识逐渐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从政实践的重要价值标准。然而,“以人为本”这一符合世界文明发展潮流的政治思想并没有深入到每一位领导干部的心中,落入到他们的行动中。还有一些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由于个人经历、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原因依然具有浓厚的“官本位”观念,他们所有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对权力的追逐和个人官阶的攀升。邓小平曾经指出,领导干部对待权力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做官,一种是当人民的勤务员”。追求“做官”的这些领导干部认为官贵民贱,自身的权力是上级赋予的,因此把主要工作精力都放在揣摩上级领导意图、对上级领导极力讨好、拍马奉承上,而对下级则摆架子、打官腔,对群众的实际需要视而不见、麻木不仁。这种只惟上不惟下,只对上级领导负责不对百姓负责,善做表面文章不为群众办实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认识和行为和邓小平所说的“当人民的勤务员”是相悖的。在这种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出现了一批碌碌无为的庸官、以权谋私的贪官和欺压百姓的恶官,而本来应该发扬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的政治舞台,成为了一些领导干部官官相护、尔虞我诈、玩弄权术的官场。
其次,法治意识增强,人治观念依然存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个“人治”社会。所谓“人治”指的是“一人之治”或“少数人之治”。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也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如《秦律》、《唐律》、《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和《大清律》等等,但法律终究不过是“人治”的附庸和工具,人治通过法律来实施专制,权力始终大于法律,法律始终屈从于权力,君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遵守程序化的规则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法律。如朱元璋制定《大明律》,但却不按《大明律》行事,在他统治期间,“无几时无变之法”。另一方面,在法律面前,虽然原则上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仍然可以因人而异。例如,隋唐明清各代法律,都有“八议”的规定,对那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物或家族,通过“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予以特别审议,减刑或免刑,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原则具体化、法律化。所以,总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从未有过真正有效地约束统治者和国家权力的法律,因而统治者和各级官员的法律意识十分淡漠。
计划经济时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政府政策和计划的贯彻和执行主要通过行政命令、长官意志的形式来实现,这种制度安排带有明显的传统社会的“人治”因素和影响。正是因为如此,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的、本能的要求人治,因为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继推进,中国积极地吸收和借鉴现代政治文明理念,在党的十五大上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这标志着党和政府从战略层面对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确立。在这种社会文化氛围中,许多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2007年山东省委党校的一项关于“当前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现状”调查显示,法律在党政领导干部心目中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领导干部已经普遍树立起“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另外,在接受调查的干部中,65.8%的人认为在“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同时,在法与人的关系上,特别是与领导人的关系上,79.5%的人认为,法的权威应当大于人的权威。以上数据表明,当代社会,大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越来越崇尚法治作为社会秩序安排的基本方式了。
不可否认的是,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过程中,人治并没有完全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和所有领导干部的视野,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依然十分淡薄,当面临具体的矛盾和问题时,他们头脑中闪现的不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是利用手头的人情关系网试图超越法律之上来为自己谋取私利。更为可怕的是,当人治和法治纠缠在一起时,法律容易成为某些人用来为自己谋利的更有力的工具和手段。
最后,能力意识增强,身份情结依然存在。我国正在经历着从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的不断分化和重组。市场经济是以独立自由平等之主体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再是按等级、身份来分配而是按照主体的能力和实力来分配,“有为必有位”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和整个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也成为了当代中国领导文化建构的一个重要理念。社会的分化与重组,使利益格局分化,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近年来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利益冲突的表现,这也对当代中国领导者的能力和实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强化着能力和实力在领导价值实现中的权重。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身份观念和身份情结对当代领导干部中依然有一定的影响。身份是形成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并内嵌于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深层结构的一个重要观念。所谓身份,指的是封建宗法制度中个人在和他人关系结构中的定位,它来源于父权制家族中父家长的权威地位以及其他人对父家长的绝对隶属关系,是判定社会中人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根本标准。身份具有先赋性、稳定性,身份一旦确定,就意味着与他人存在着某种关系,如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朋友关系等,同时也意味着获得了与此种关系相对等的种种权利和义务。中国传统社会是个典型的身份社会。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日常生活中,传统中国人几乎一切都是以身份为重。更明白地说,是身份生存重于个人的生理生存,身份荣辱重于其他荣辱,身份价值重于个人其他发展,身份目标重于个人其他目标。身份不但成为中国人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要素,甚至也成为人生价值观的主导因素。”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城乡户籍身份制度、单位身份制度、泛行政等级制度,严格控制着社会的资源分配,个人按照干部或工人身份,或者是所属单位的行政级别来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事实上强化了传统社会的身份价值取向。所以,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虽然与传统社会的身份特征有所不同,但它还是处处体现了身份特征,具有准身份的特点。
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虽然能力意识已经发生,但身份意识依然很强,身份观念依然“萦绕”着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只有达到高的身份地位和官阶才是做人的最高目标和个人价值、能力的标志,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不惜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一些领导干部对更高身份的上级惟命是从、唯上是尊,甚至放弃自己做人的尊严,而对下级喜欢摆架子,玩“深沉”,对普通群众则颐指气使、骄横跋扈;还有一些领导干部过分重视不同身份之间的阶序,喜欢开会时排座次,讲话时排顺序,吃饭时定位次,一副官老爷作派。
这些不注重提高自身能力和实力,而仅仅追求身份和官阶的工作价值观同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是相悖的,必须坚决破除。
三、当代领导者工作价值观的品性特点与理论模型
基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传承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领导工作价值准则,从历史发展的现代性内在精神抒发开来,需要明确的梳理和界定出可以为我们时代所用的领导者工作价值观核心理念,这一方面是对几千年领导者工作精神的总结,另一方面也将引导领导者工作价值观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且以这个高度为起点,塑形新的要求,融合未来的价值观念,推动领导工作价值观的发展和建构。
首先,人本观念是价值基点。“人本”观念作为以人为尺度和目标的价值理念,其关键在于对人的理解。因此,在领导者的观念意识中对人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所形成的价值理念也会大相径庭。西方传统观念中对人的理解,主要采取“视觉优先”的思维方式,认识人先从感性的、具象的个人开始,从个体的视角伸展到对群体的认识。这种对于人的理解本质上是将人的自然的、生理的属性作为人性的唯一根据,这导致近现代西方以个人物欲的满足为基本特征的个人主义乃至极端利己主义价值观的滥觞。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人的理解,恰恰相反,主要采取“观物取象”的思维方式,认识人首先从人性与兽性的区别开始,从群体的视角伸展到对个体的认识。这种对于人的理解完全无视人的个性化存在,将个人的价值诉求彻底消解在群体的共同价值诉求之中,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主义价值观。
当代中国领导者工作价值观所倡导的“人本”观念必须是突破了中西方传统的思维方式,而形成的符合科学发展的新型集体主义价值观。其内在地包含着三对尺度的辩证统一:一是理想尺度与现实尺度的辩证统一;二是目的尺度与工具尺度的辩证统一;三是整体尺度与个体尺度的辩证统一。当代中国领导者在“人本”观念上实现三对尺度的辩证统一,一方面表明了其工作价值观的集体主义本质,同时,也与中国传统社会的集体主义和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主义划清了界限。这是因为,中国传统所谓的集体主义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在这种制度下,个人完全依附于宗法血缘关系,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个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而计划经济时期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具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它将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建立在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这一理想之上。尽管这种伦理和政治理想追求是崇高的,但是,仅仅建立在这种理想诉求上的所谓集体主义,因其过于理想化而导致失去现实存在的基础。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现实要求领导者的工作价值观必然体现以现代人本观念为基础的集体主义性质。
其次,民主意识是价值规则。民主意识是相对于领导者在领导工作中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环境而提出来的。我国自古是一个大一统的家国同构的政治国家,民众普遍缺乏民主意识,“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注重权力、出身、血统的国度,发展民主意识,建设政治文明,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在领导工作中,行为双方的主体,领导者与被领导者都存在民主意识的匮乏,都需要恶补民主功课,这是整个国家教育系统都面临的问题。在解决民主意识缺乏的问题上,下药要对症,虽然有一些措施双方都适用,但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所担当的责任不同,其措施的得当程度也有所区别。
确立领导者的民主意识,首先就是要加强对领导者的民主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对国家重大事务有充分的了解。广开言路,疏通议政渠道,给人民群众以充分的发言权和批评权。增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其次,增强领导干部的平等意识。“平等意识是产生民主作风的前提条件。
有的领导班子之所以集中过多,民主不够,有的干部之所以对上只要求民主,对下只强调集中,无不与缺乏平等意识有关。”
由于封建等级观念的深刻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扭曲自己手中的权力,似乎权力不是群众赋予的,似乎一有权力就高人一等。培养平等意识,必须摒弃特权思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法制。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完善制度,让意欲逾越、规避、破坏者无处下手,难以得逞。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这需要领导干部模范守法,切实做到依法办事;需要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增强法律意识,需要领导干部带头护法,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再次,公共精神是价值领域。公共精神是针对领导者在领导工作中的岗位特点和法治意识提出来的。公共精神产生于公共生活。我国古代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生活的。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政治格局下,在封建专制和人治的控制情景下,公共空间被压缩的几乎不存在,人们是不能够随意的谈论公共事务和参与公共管理的,一切都在皇权的支配之下,民众只有被服从的权利,因而,公共生活一般情况下无从谈起。公共生活催生时代所需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要求领导者尊重个人权利,要求领导者分清自身的公共活动领域和私人活动领域,分清自身的角色身份,不要用私人领域的价值观指导自身公共领域的活动原则,也不要用公共领域的价值观指导自身的私人生活,更反对用公权力干预私法领域的运作。公共精神吁求公共责任、公共行政。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
公共精神通过伦理道德规范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的特点,促使每个公民时时处处都需要选择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模式。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中就体现为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诉求,以公共责任为规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弘扬公共精神,政府要以公共责任为依托,以公平正义为宗旨,在施政活动中必须具有强烈的对国家、民族和人民的责任感。”公共精神是对政府公共权力活动的一种价值追求和取向,是对公共权力来源的一种追溯和评判。
第四,服务意识是价值目标。服务意识是针对领导者在领导工作中的权利意识和活动本质提出来的。从领导工作的本质来看,“领导就是服务”,服务意识自然就应该是领导工作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服务之所以成为领导的核心和本质,从唯物史观上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服务型领导思想”尊重群众,热爱人民,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从政治上讲,其根本原因是领导要服务于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成为自己社会结合的主人。邓小平同志说:“党的工作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群众观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只有这样,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才能始终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从服务意识的要求来说,领导者应该扮演服务者的角色。马克思认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些权力只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能变为个人谋私的手段。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是人民的“仆人”,为人民服务就是自己的“天职”。在这个意义上,领导者就是服务者,领导权也就是服务权。领导干部是社会的公仆,而不是社会的主人。这就决定了领导干部在实施领导过程中,必须把为人民服务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那么应该如何服好务呢?毛泽东曾经说过:“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做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作为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作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人民的意愿,即使要出某项政策,也要大力宣传,以自己的模范行为,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不能光凭个人性情乱拍板子,更不能把权力私有化、商品化、神秘化,反对各种以权谋私行为和贪图享受、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行为。
最后,能力本位是价值保障。能力本位是针对领导者在领导工作中存在的“权力本位”、“金钱本位”、“关系本位”等错误理念提出来的。能力本位也就是要在社会发展、个人奋斗、价值理念等各个方面都确立能力的指导和核心地位,让能力在衡量社会和个人价值意义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就历史经验而言,中国社会发展缓慢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就是重天命而轻人力,重先天给定轻后天努力,重权位轻能力,重经验轻技能。由于社会往往注重先天给定而轻视后天努力,重权轻能,结果造成社会缺乏活力。中国自奴隶社会起就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也是一个权力本位的社会。人们的价值、能力、地位以及物质资料、生活享受等都以权力的大小来划分层级,层级之间实行纵向集权控制。下层阶级必须服从上层阶级,皇帝是最高的权力代表和最高层级。社会层级讲求对下层要以统治人和驾驭人为核心,对上层要以提高皇帝和上层官吏的社会地位并维护其权力权威为核心。士农工商是传统中国社会阶层的理想形态,学而优则仕、读书为官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的价值就是人的等级特权的价值,这个社会体制和文化都向官位和权力倾斜。
当前,领导干部存在很多能力短缺、能力匮乏的问题。领导干部是影响和决定中国社会发展的主体之一,他们的能力和素质影响着中国发展的方向。现在我国大多数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是与其地位相称的,但任人唯亲、关系提拔、买官鬻官等实况也造成当下整体领导素养和能力亟待加强。不管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都必须确立能力本位的领导工作核心价值观,必须创新领导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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