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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有点、瑕疵及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09 共2909字
摘要

  一、我国为什么要建立通讯表决制度。

  从我国来说,我国经济在急速发展的阶段,通讯表决制度能更好解决股东大会的各项事项,更利于公司的发展扩大,总体来说对于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是大大有利的。从各个国家的立法来说,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和代理行使表决权,前者可以在股东大会中直接得以听取议案,对议案的熟悉程度也更加的清晰,以便在听取完毕之后和其他股东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最后所做出的表决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后者是1993 年所出台的《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经 2005 年《公司法》修改后变成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表决权。”因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并不如同人合公司的表决权,性质截然不同,属于非个性的表决行使,所以不必然要亲自出席股东会。

  两种传统表决权的缺点显而易见,( 一) 亲自出席投票表决的成本巨大,( 二) 找到一个完全值得信赖的代理人并非简单,( 三) 代理投票的低效性,我国运用这一比例的上市公司比例小,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四) 意义不大的表决,极大的抑制了股东的热情,以至于参会人数逐年降低的趋势。

  统计显示,2013 年度北京市上市公司累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92210 次,平均每家召开 9 次左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有4655 次,占比超过了百分之五十,超过了现场表决召开的次数,这也表明了通讯表决的可行性是极大的。

  二、通讯表决所显而易见的优点。

  ( 一) 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行使上市公司通讯表决权制度,尽管控股呈现的国际化,也会被突破这空间的限制。将跨国的距离,和非现场的股东大会的实现成了可能,众多的社会里的中小投资者将有机会参与到股东大会的表决,将与其相关的利益链条连接得更加紧密,产生的效果是对公司的决策的影响力就会有所扩大,我国证监会曾发布规定,切实命令上市公司重组融资、扩大生产、增加股市份额、内外保贷、拓宽板块五类具体事项由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股东代表的半数通过才可成为被通过的议案。此种规定将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放在了最重要位置的制度,将使社会广大股东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参加感到达从未有过的高度。减少缺习率。

  ( 二) 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对中小股东而言,股东基于其获得财富的动机,会对公司的经营过程和状况进行最好的监督,是最适宜的“监察人”.但是在事实上,股东是否会这样做,将依次取决于施加影响和成本的困难程度,成本和困难程度越大,股东越不愿意这样做。特别是现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广泛性,无论股东大会在哪召开,总会有大多数股东想亲自行使表决权,就必须到异地出席股东大会,从而造成差旅费、住宿费等不菲的支出。终会使其放弃亲自行使表决权的想法,对公司管理不满意和缺乏信心,那么,合理的反应是卖掉其拥有的股份,因此缺席成必然。可见降低成本的通讯表决制度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三、两种表决种类的价值。

  ( 一) 书面表决。

  我国股东大会书面表决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举行的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投票提交给股东大会,不需要亲自出席投票表决。由于书面投票具有重要的意义,台湾的规定了书面表决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股东的户号和户名。 ( 3) 所持有的股数。( 4) 议案的名称和具体内容。( 5)其他规定的事项我国规定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2006 年证监会出台了《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应以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上述方式,视为出席。书面表决已成为必不可少的使用的一种表决种类。

  ( 二) 网络表决。

  中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一些具体规定网络投票,但是委员会一些具体法规的出台了相关的供应,规定适用,时间,和程序。现实中又出现了更加新潮的网络股东大会,根据台湾学者林可敬的理论分析,大众比较容易混淆的是混合式的网络股东大会和电子表决的关系,其根本区别在,参加网络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真正的参与到股东大会中来,能够一直追终会议的进行议程,不单单只是行使表达权而已,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又可被成为虚拟的股东大会,虽然不存在会议人员的报告、质问、回复、投票表决的真实的在现场进行。这是一个合理而且有前景的股东大会举行方式。

  四、通讯表决出现中会出现的瑕疵和救济方法。

  ( 一) 瑕疵。

  1. 方法瑕疵。

  我们常常可以发现不符合通讯表决条件的公司。虽然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表面有权申请通讯投票,但在中国的现实,并不完全适用。采用通讯表决的公司必须与股东约定采用某一统一的程序,使用特定的资料,但如果被第三人盗走了这些资料和信息,和窃取了股东的账号,这表决还会不会生效呢,这可根据到底是公司的责任还是股东的责任,如果是公司的程序出现错误,则表决可以不生效,如是股东的责任,则不会生效,后果得有他来承担。

  2. 程序瑕疵。

  对于程序瑕疵是股东大会表决中常见的瑕疵,技术问题是比较困扰的,这是通讯表决的一大障碍,由于网页设计错误无法正常的行使表决权,病毒的感染使股东不能进行有效的表决,在实践中就发生过很多由此带来的纠纷,曾经出现由于许多人同一时间进公司结算,导致上网速度慢,使用程序缓慢的情况。

  ( 二) 解决这些瑕疵的救济方法。

  1. 按照瑕疵决议效力分的”两分法“和”三分法“.

  在我看来,按照”两分法“的决议自始无效或决定无效鉴于股东大会的发生在决议成立的过程中是属于程序瑕疵,发生在决议过程中的属于内容瑕疵。瑕疵的决议的效力赋予了这两种不同瑕疵的不同效力,决议程序违法了章程是它可撤销的原因,决议违法了法律是它无效的原因这是”两份法“.而”三分法“在现象上等于”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与”决议不成立“.由它可知,股东大会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也应该参照法律中的成立与无效两个概念,内容中包含了不同的法理,重点在于是否欠缺法律的一些要件。

  2. 通讯表决制度救济的可能。

  在大多股东大会出现的决议瑕疵中,比较集中在程序瑕疵,而决议的追认也是只适用因为程序的要件不足而产生的瑕疵,股东大会的也会对于此项瑕疵表示豁免。因此该瑕疵的救济是很大的可能。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都适用于股东大会,由于股东大会是一种缺席表决,不可能所有的股东都来同意救济瑕疵,所以在一些瑕疵上也只有撤回和追认的可能。

  3. 通讯表决治愈的一般方法。

  根据法律法规的理解,决议瑕疵的治愈方法一般分为三种,首先为决议程序的豁免,这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如果有股东放弃了这个利益,会视为同意。然后是无效决议其大多是在关于一些增加资本和减少资本的决议,但在其已经在商业登记本上注册满三年的不得再主张无效。最后是关于决议的撤回和追认,在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尚未发生和消灭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基础是其是可撤销的决议。

  对于是程序瑕疵导致的决议瑕疵是可以追认的,则之前的决议则有溯及消灭。

  [ 参 考 文 献 ]

  [1]叶林。 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D].中国人民大学,2013.

  [2]张民安。 公司股东表决权[J]. 法学研究,2004( 2) .

  [3]房绍坤,姜一春。 公司 IT 化的若干法律问题[J]. 中国法学,200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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