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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典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案例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9 共5037字
四、 案例比较与借鉴
  
  (一) 披露载体
  
  日本企业绝大部分是通过环境报告书的形式对社会群体公开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这样能够更直观、集中地反映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并且大部分企业也在自己公司的官网上面独立开辟“社会责任”一栏,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公布自己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美国的埃克森美孚也单独出具其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而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要从其他报告中或者网页上分别摘取。如华为公司关于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要从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摘录,鞍钢集团通过其社会责任网页披露了部分信息。
  
  从信息获取的成本角度,我国企业目前通过财务报告或者可持发展报告等其他报告分散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能给信息的使用者直观的反映,直接增加了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成本 ;同时,分散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仅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也不利于企业形成全面披露的意识。
  
  因此,有必要改进我国目前呈报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载体,本文建议,在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中,构建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单独披露。因为企业的财务报告通常是信息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最直接的工具,将社会责任报告包含在财务报告体系中,与独立于财务报告体系建立社会责任报告相比,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最直观、全面的描述,综合财务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客观、全面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 披露方式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同于企业其他会计信息,它反映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关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采用传统会计报表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种披露方式一般采用特定的会计核算程序来记录、计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责任,规定了一定社会责任资产和负债等项目 ;而另一种披露方式主要是通过文字表述形式报告企业所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和相应的履行情况。
  
  埃克森美孚的案例中,在货币表述的方法下,将环境成本分成两大类,环境支出和环境负债,对于未来有可能的负债用货币形式进行披露,对未来可能因为越来越苛刻的法律导致的潜在债务予以确认和说明,还添加了环境风险管理,即采用非货币形式披露。其实质是埃克森美孚是采用货币和非货币相结合的形式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采用非货币形式披露,即主要是通过文字表述形式反映。例如,华为从资源利用、污染治理、员工情况和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文字性叙述,华为通过“华为南京软件基地节水案例”(表 2)反映其在资源利用方面采取不同技术措施,获取的节水率指标。虽然提供了一些数据指标,但是缺少其对财务状况影响的更直接的会计信息。本文认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将该指标进一步转化为会计信息,用会计指标或者数据反映社会责任对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能够增强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和直观性。本文建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在可行性基础上,可以用数据进行计量的,建议优先采用会计基础型的方法进行反映,对于无法定量反映的,可以采用非会计基础型的方法来披露。
  
  2012年华为公司有关社会责任信息
  
  (三) 法律规范的支持性
  
  作为社会责任会计开展比较迅速的美国,首先,美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美国会计学协会(AAA)要求美国企业在年报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业绩、环境保护、员工福利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的信息,规定了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并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披露给与相应的意见 ;其次,美国的外部支持和监督力度较强。美国的一些政府部门如环保局、税务局等均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的报告 ;美国注册会计师也指导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并初步建立了一个简单的计量系统 ;美国会计协会也对此进行监督。一些大型美国公司编制的报表,如国外案例 1 中的埃克森美孚,不但对社会负债、社会支出和环境风险等以货币的形式予以量化,而且还加以附注解释说明。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出台过《劳动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会计披露的相关要求与措施,但由于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正处于研究阶段,目前没有建立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准则和制度,缺乏对企业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即使企业没有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深交所虽然于 2006 年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条例引导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会计,但由于实施措施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产生的积极影响有限。而且,我国的外部支持和监督的力度也不足。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和税收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仅考虑自身目标,履行自身的职能,而未能够相互协作,不但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合作、协同的监督整体,反而使监管应有的权威性、监督效率有所降低。
  
  也正是因为国内没有标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我国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中只零星地概述了一些关于本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如案例 2 的鞍钢集团,所披露的信息不应仅仅涉及与员工,政府和消费者的责任内容。众所周知,钢铁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案例 2 的报告中很少涉及这一部分,其所披露的内容也多以文字说明为主,而通过货币进行衡量的社会责任数据较少,较少提供直观的数据。
  
  本文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归属于义务范畴。因此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较强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较淡薄的国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范企业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义务都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文建议,从两个方面加强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法律支持。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会计的准则和制度 ;另一方面,协调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和税收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职能,增强其对社会责任的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力度。从而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发展有法可依,推动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
  
  五、 结论
  
  目前,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对比几年前绝大部分大型公司只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这一现象,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管理者管理理念的变化,这一点对于我国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是必要的。
  
  但与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依然存在明显的缺陷。综观上述案例,比较发现,国外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的确值得我们学习,不仅通过单独的披露载体,披露内容详细且直观,而且“有法可依”.国内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在披露载体、披露方式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明显差距,这应是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中进一步需要突破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未来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和财务报告发展及改革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 华为科技有限公司 . 华为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 新浪财经 .2012(12)
  2.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2013 社会责任报告。搜狐财经 .2013(6)
  3.Michael E. Porter,Mark R. Kramer. Strategy and Society: The Linkbetween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6(12):78-92.
  4. 中国松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2.
  5.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Supplemental Information. Exxonmobil.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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