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转账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转账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其付款人是该汇票的出票银行。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转账银行汇票.它结算方便、灵活,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银行经办人员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回的转账银行汇票,我认为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一、审核转账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一)白光观察正面:票面图像是否清晰,彩虹印刷是否过渡自然,安全线是否真实.
背面:号码处有红色渗透效果,安全线呈黑白相间的条状.
(二)紫外光观察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主题图案兰花和号码团花处呈明亮的绿色荧光。
大写金额栏红水线呈橘红色荧光.
银行汇票的行徽呈橘黄色荧光.
可见随机分布安全纤维,弧形、半圆形,呈红、蓝色荧光。
满版水印在紫外光下不可见。
二、审核转账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例:
2007 年 11 月 1 日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到期日是 2007 年 12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15 日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到期日是 2008 年 1月 15 日。
2008 年 1 月 31 日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到期日是 2008 年 2 月29日。
转账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其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但仅填写两位年份应予以退票。
三、审核转账银行汇票金额是否合规
审核转账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如果涂改,该汇票则无效;对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
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 0- ”.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 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要严格用如壹(壹)、贰(贰)、叁、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银行也应受理。(“弍”、“ ”
停止使用)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小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不写或写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或人民币符号与小写金额之间有一格以上间隔的,银行不予受理,一律退票.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后面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特别强调一下,对只到“角”位或只到“分”位的转账银行汇票大写后面,如果加写“整”(或“正”)字,如陆佰元伍角整或玖佰元零叁角肆分整,虽然写法不尽规范,但银行不得以此为由退票。“整或正”写成“ ”的,代理付款银行要给予退票。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一是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9, 909. 50,应写成人民币玖仟玖佰零玖元伍角。
二是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4. 9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肆元玖角肆分,又如$50, 066. 01,应写成人民币伍万零陆拾陆元零壹分,如写成人民币伍万零零陆拾陆元零壹分也不得退票。
三是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3, 980. 39,应写成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元零叁角玖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元叁角玖分,又如$107, 000. 58,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捌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捌分.
四是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必须写“零”字。如$76, 409. 05,应写成人民币柒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伍分,又如$559. 08,应写成人民币伍佰伍拾玖元零捌分.014 年第 1 期下旬刊(总第 541 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1,2014(CumulativetyNO.541)转账银行汇票正面的实际结算金额的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
出票金额必须用压数机压印出大、小写来(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手写。
四、审核转账银行汇票背书是否合规
转账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可背书转让,其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转账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银行汇票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转账银行汇票凭证上,并且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也就是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审核转账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持票人转让转账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支付结算办法》未要求作委托收款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该签章应是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加上背书人名章(或手写),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同时,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和背书人的名称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举例说明,假如转账银行汇票申请人是B 公司,收款人是 A 公司,那么第一手背书人是 A公司(企业财务章和个人章),被背书人是 C 公司;第二手背书人是C 公司(企业财务章和个人章),被背书人是 D 公司。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是D 公司(企业财务章和个人章)。
《票据法》规定完全背书应记载事项有: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及“禁止背书转让”为可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包括有: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及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背书日期不得早于出票日期、要晚于汇票到期日,后手背书日期不得早于前手背书日期。转账银行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转账银行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审核最终收款人是否在转账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该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转账银行汇票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最后的被背书人需在本票背面下端“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签章.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转账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出票银行在转账银行汇票正面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能背书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的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转账银行汇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票银行不能以此抗辩持票人。
五、对汇票专用章的核对
汇票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 3 厘米,该章下面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该章中间刻有 12 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专用章所刊汉字,金融机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可采用宋体,12 位银行机构代码“、汇票专用章”字样所刊汉字应为黑体。
汇票专用章所刊金融机构名称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对于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或因票面字迹不清等原因的转账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对于退票时间截止前仍未收到查复的,应先将转账银行汇票退回原提出行,退票原因为“查未复”,待收到查复后,再通知原提出行再次提出.
转账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是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
六、其他
除出票金额要由压数机压印外,转账银行汇票其他各要素均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使用经人行批准的打印机打印也可以。银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除外.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入的转账银行汇票,银行经办人员除了要审核汇票正面是否加盖提出行的票据交换章外,还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转账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缺少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是是否是伪造、变造的转账银行汇票。
三是是否是统一印制的转账银行汇票。
四是转账银行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是否已无法辨认。
五是转账银行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是否一致.
六是转账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七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八是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 0- ”.
九是出票金额(包括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也就是说,转账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包括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对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对《票据法》规定允许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时,原记载人为单位的,应加盖规定的公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证明;原记载人为个人的,由其签章证明十是“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对票的出票金额。
十一是转账银行i票的背书是否完整、连续。
十二是中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的,出票银行签发转账银对票时是否在票止肉“备注”栏注明中请人填写的用途。
十三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是否在转账银行i票背肉“持票人向银行提不付款签章”处签章,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代理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转账银行对票通过票交系统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的转账银行对票,代理付款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七、结论
综上所述,转账银对票的审核工作是银行支付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客户资金准确、及时、安全到账的重要环节。银行经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转账银行对票的审核工作,从而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迅速、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支付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