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银行监察组概况
(一)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简述
1. 何为世界银行监察组
世界银行监察组是一种投诉机制。这种投诉机制不同与其他的我们所熟知的投诉机制,其原因是这种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如下:
(1) 具有极强的独立性。这种投诉机制并不像传统的投诉或者申诉机制一样有国家权力为后盾,投诉的结果也不必受到一定的行政机构的干涉,具有更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
(2) 对象上具有特殊性。这种投诉机制只适用于公众和共同体,具有适用对象上极大的特殊性,原因在于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所构建的相关机制一般服务于成员国或者由成员国代表其国内的组织和公民进行申诉和报复,但是世界银行检查专家组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国家,只包括个人和共同体。
(3)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以上提到的可以启动该机制的个人和共同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启动该机制,这个条件就是想要启动该机制的个人或者共同体需要认定他们已经或者将要受到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负面影响。这个适用条件是非常特殊的,因为,我们普通的投诉机制大多是这样一个模式,即受诉方一般是与所涉争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而认定利益受损的一方将侵害其权益的另一方诉诸第三方进行裁决,并依靠第三方所具有的强制力得到与受损相当的补偿。
而世界银行检查专家组机制却是世界银行本身的一种监督性质的投诉机制,它更加类似于我们较为熟悉的行政法领域的一种机制。
2.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创建
世界银行监察组创建于 1993 年,它的创建机构是执行董事会,现在世界银行监察组也是对执行董事会负责并直接向执行董事会汇报工作。具体而言,世界银行监察组依据两个决定而创建,这两个决定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作出的,时间是 1993 年 9 月 22 日。
这两个决定分别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第 93 - 10 号决定和国际开发协会第 93 -6 号决定。这些决定特殊强调了监察组对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所投资运营的项目是一种公正的监督。根据这两个决定,世界银行监察组具有了最基本的授权和组织结构。
在1996 年和1999 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再次对以上提到的两个决定进行了重申和说明,这两次说明使得决定的效力得以加强,并使得监察组运行更加有力。
(二)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目标
世界银行监察组是一个中立性质的实体,上文也提到了它具有极强的独立性,甚至独立于世界银行本身的行政性的管理且人员也独立于世界银行工作人员的编制。世界银行监察组的这种性质就是为了要确保其目标和职能的实现,它本身并不涉及法律或道德上的任何判断,它是一个纯粹的发现事实的实体。
因此,受到它创建的模式和它的特有性质的影响,世界银行监察组具有如下目标:
1. 确保那些向世界银行监察组投诉的个人和共同体在进入独立实体的程序后能够充分的表达他们对于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关切,无论其关切的内容是否对于世界银行的该基金项目或者其他有关基金项目产生正面影响。
2. 确保那些向世界银行监察组投诉的个人和共同体在进入独立实体的程序后能够从世界银行监察组这个渠道获得帮助,至少是得到检查专家组本身的帮助。
3. 世界银行监察组旨在促进世界银行的会计责任和其它义务的实现和完善。
4. 切实了解世界银行所进行的基金项目对于个人和其它共同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影响情况,使得其权利和利益受到影响的个人和共同体拥有最大限度的发言权。
5. 一旦世界银行所涉的基金项目上具有担保条款,并且该基金项目没有正常运转、被拖延或遇有其他可以适用担保条款的情况出现,促进补偿和赔偿的尽量迅速和完全的实现。
(三)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组织结构
世界银行监察组由三名成员组成。这三名成员均由执行董事会指定,任期为五年,不得连选连任。选任的条件如下:
1. 有足够的能力处理提交的投诉请求中所涉及的问题,且处置应当公正、公允。
2. 保证自己的各项活动独立于世界银行本身的行政性的管理,且保持诚实正直。
3. 对于发展问题有所建树并愿意为发展问题的解决付出努力,并能够适应发展中国家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世界银行监察组的实际运转
(一)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工作内容
总体上说,如果有个人或者共同体提出了投诉申请,则世界银行检查专家组会要求世界银行重新审查其资助的项目的具体情况。但这种审查主要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进行。而检查委员会本身会评定投诉人的各项指控,主要评定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是不是对投诉人或者环境造成了损害,以及世界银行在基金项目中是不是有违反业务政策和业务规程的现象。
构成正当投诉事由并且有可能被采取相应措施的内容主要有:
1. 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问题: 即修建水坝、道路、输油管道、矿井和垃圾填埋池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对居民或者生态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出现了置换土地或者迁居的结果。
2. 对人们和环境产生威胁。即使用杀虫剂或者其他危害人们健康或者环境的与世界银行投资相关的间接手段。
3. 对于当地人的负面影响。即世界银行基金项目影响到了当地人的文化、传统习俗、土地所有权和发展权。4.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即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5. 对于自然栖息地的负面影响。即对于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和水体的破坏。
(二)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影响力
世界银行监察组所受理的投诉受到世界银行集团的其他机构的支持,这些机构包括: 国际金融公司(IFC) 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并且由合规顾问办公室协同。
(三) 世界银行监察组的工作流程
1. 世界银行监察组成立阶段(1) 世界银行监察组通过各种渠道受到了合格而正式的对于某项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检查要求。在这里对于提出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定,即只有下文所提到的主体的投诉才会被审查,他们是:两人或者以上的任何国家的居民团体可以提出投诉,但这个国家应当是世界银行基金项目所在地,并且提出投诉的居民认为这个世界银行的基金项目的实施违反了世界银行的政策或程序,且这种违反对他们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也就是会有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这些团体可以是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一个负有职责的当地的代表机构,这个代表机构不但要具有第一条所称的实质性条件外,还要求具有认为自己遭受了世界银行基金项目负面影响的居民的明确的授权或指定才可以代为提起投诉。
在较为例外的情形下,可以免除第二条所指的对于代表机构为当地的代表机构的限制,即可以有外国的代表机构提起投诉,但要求具有认为自己受到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负面影响的居民的明确授权和情势确为特殊两个要件同时齐备。
在极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的执行理事可以代为提起投诉,但这种投诉不但要求前面各款涉及的实质性要件同时齐备,还要求这种情势下所涉及的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实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并且其实施行为本身是对于世界银行政策和规章程序的严重违反。
其次,投诉者应当在他们的投诉状中声明以下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申请,将失去获得(2) 中的审查的机会并不能在程序中继续下去,这些情况是:他们的所在地,要求明确地指出自己的所在地,并且要适当表明其所在地与世界银行项目的必要的联系,比如相差的距离或者由于河流、空气等产生的间接联系等。
所遭受的负面影响,这是审查的核心,要求明确指出受到的和可能遭受的负面影响,最好能够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初步的证明。世界银行基金项目实施可能违反的政策和程序,并不要求指出具体违反的世界银行规章,只需指出根据其所观察的行为自己认为可能违反了一些什么规定,以便于缩小审查范围。
他们曾经提出过投诉,但这次投诉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或者审查的结果并不能使他们满意。
(2) 对该投诉申请进行评定,标准是适格,即是不是符合上文所述的相关事由,如果不符合标准该申请将被存档,如果符合标准将进入流程(3) 。
(3) 世界银行监察组将投诉申请进行注册登记,或许是一种试探性的工作,之后将投诉申请递送世界银行的行政管理机构和通知执行董事会。
(4) 世界银行的行政管理机构须在 21 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组的上述投诉申请的递送进行答复。
(5) 世界银行监察组在受到行政管理机构的答复后到世界银行被投诉的基金项目所在地进行检查。
(6) 世界银行监察组在到达后须在 2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一份评定报告,这份报告应当包括是不是将对该世界银行基金项目进行调查的建议。
(7) 根据监察组所提出的报告,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作出是不是对该世界银行基金项目进行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展开调查,则同时予以授权,程序产生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可能性。
(8) 世界银行监察组报告、行政管理机构答复、投诉申请以及执行董事会作出的是不是进行调查的裁决应当一并进行公开。
2. 世界银行监察组调查阶段(1) 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的授权使得本阶段的程序启动。
(2) 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主席指定一名首席监察员。世界银行监察组自己完成组建总管理处的工作,具体如下:
首先,选择其他专家和相关问题的顾问。
其次,搜集和挑选有关于被投诉的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官方的或者非官方的文件。
最后,面试工作人员和顾问,这些人员的挑选不要求具有刚才所提到的专家和顾问的程度,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
(3) 世界银行监察组以新组建的形式前往被投诉的世界银行基金项目所在地,到达后,由监察组指挥那里的调查工作,但调查仅限于对于事实的查明。
(4) 世界银行监察组经过相关的调查和对于所收集的文件的核实后,由监察组进行商讨,并对事实作出相应的评定。
(5) 世界银行监察组认定事实后,将它们的调查报告提交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和世界银行行长。
(6) 世界银行行政管理部门在 6 周之内提交它们对于监察组向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和世界银行行长提交的调查报告中所发现的关于世界银行该被投诉基金项目的相关事实的回应。
(7) 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受到上述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回复报告后,将对监察组提交的对于被调查的世界银行基金项目的事实认定报告和刚受到的回复报告进行综合的评定,并作出裁决。
(8) 将世界银行监察组的调查报告、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复和执行董事会的裁决一并公之于众。
三、世界银行监察组的成就
(一) 对于大量的世界银行基金项目进行了审查
截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共审查案件 92 件,其中正在更新的 3 件,正在调查的 3 件。虽然,可以看出监察组成就斐然,但值得注意的是,所在国为中国的案件仅有一件,而且是涉及到西方资产的问题,说明中国并没有积极的实用世界银行提供的这种投诉机制,另外,所在国多为发展中国家,说明这种投诉机制有潜在的针对性。
(二) 确立了一种新的投诉机制
首先,这种机制具有极强的独立性。由于这种独立性,检查专家组甚至可以对本国际组织自身的某些行为进行审查。
其次,这种机制更加倾斜于人文关怀而非屈从于某些国家意志,甚至没有将国家列为启动程序的适格主体。
最后,这种机制给予了普通民众一种极为有力的维权渠道。
(三) 巩固和加强了一种新的理念
这种机制旨在保护个人和共同体的合法权益,尊重人道的权利,尤其可贵的是在国际组织中确立了环境保护的理念,使得有害于自然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甚至根据检查专家组的工作内容,还可以推测该检查专家组对于当地人的人文关怀还包括对其文化的尊重和对人文景观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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