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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现状与创新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6 共4022字
论文摘要

  引言

  从 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提出,到 2012 年德班会议的召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的重视。中国自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实现了世界前所未有的快速经济增长,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成本代价。发展绿色金融不仅为我国保护环境做出了一份贡献,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1 我国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

  绿色金融,也称为可持续性金融或环境金融,国外更多地使用碳金融这一称谓,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其重要性日益突出。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战略目标,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部等相继发布了相关政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实施“绿色金融”的要求。2007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环境保户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相关政策。2011 年9 月,又联合启动了“绿色信贷”评估研究项目,规划建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为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管理和评价环境风险提供权威信息支持。2012 年 2 月,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在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业务创新、流程管理、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

  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敦促政府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现状

  通过对全国各家上市银行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相关网站数据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到国内所有商业银行都已开展了绿色金融的相关业务,取得一定的成果,形成自己的特色。相对国外众多银行的深度参与,尽管我国极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但是我国碳资本与绿色金融的发展落后,目前仅在“绿色信贷”等方面有所进展。

  在绿色金融领域有一条着名的赤道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资金总成本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就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利用金融杠杆促进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银行被称为“赤道银行”。

  2003 年 6 月以来,赤道原则已被包括花旗、汇丰、巴克莱银行等来自全球 78 家金融机构正式采纳,业务遍及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遵循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额已经占到全球新兴市场国家项目融资总额的 70%。

  2008 年 10 月,兴业银行正式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 年该行在北京成立可持续金融中心,其可持续金融业务致力于以金融创新支持可持续发展,通过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促进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以及生态经济发展,支持的领域主要有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碳减排、污水处理和水域治理、二氧化硫减排、固废处理以及煤炭清洁化利用、节水等。截至 2014 年9 月,兴业银行累计为数千家企业提供绿色金融融资 4923亿元,余额达 2435 亿元。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也积极开展了绿色信贷活动,如招商银行于 2010 年推出两项绿色金融产品,绿色设备买方信贷和绿色融资租赁。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招商银行将“绿色金融”理念融入到信贷政策和金融产品开发等各个环节。优先将信贷资源投向能够创造就业、繁荣市场,效率高的实体经济方面,严格限制向两高一资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及主要从事对外拆借、资本运作的小企业发放贷款。

  3 北京市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北京市积极以“绿色金融”带动节能环保行业快速发展,截至 2014 年,北京地区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为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授信 4300 亿元。

  为将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与北京经济转型相结合,北京积极落实《北京市 2013-2017 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于节能环保企业融资这一关键问题,从顶层设计、差别化信贷管理和产品创新三方面入手,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绿色金融”创新业务,金融支持环保行业作用日益突出。

  北京市绿色金融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主要通过绿色信贷实现,其余绿色金融手段尚不多见。如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了一系列绿色金融业务,其支持领域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工业废物废气治理、水污染治理等方面。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推出近 60 项绿色信贷项目,涉及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升级、循环经济、合同能源管理等领域。

  此外,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逐步减少其贷款发放,以逐步调整绿色信贷的投资方向。

  为建立一种长效的市场机制来解决和应对环境问题,2011 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召开了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会议,确定北京、上海、天津等 7 个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

  中国碳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家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自律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北京国际碳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一家中介机构来聚集行业力量和完善金融市场要素。为此,在北京市金融局的支持下,北京环境交易所联合中国主要的碳排放企业、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等,于 2011 年初发起成立了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北京绿色金融协会是中国碳减排行业的第一家同业组织。

  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北京绿色金融协会代表行业企业,围绕中国碳市场、北京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建设,参与国内碳减排市场的机制设计和规则制定,为会员企业提供一个业务实践和经验交流的平台,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促进市场繁荣,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国际国内交流,致力于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碳减排行业的同业组织。

  该组织从 2013 年起启动“中国企业碳披露”项目,该项目以企业回复的问卷为基础,通过信息整理和数据分析,形成中国企业碳排放和碳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报告每年更新。其宗旨是促进中国企业碳披露标准趋于统一,为公开透明的碳市场的形成奠定基础;展示中国企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发挥参与企业的先行示范作用,引导中国企业积极应对政府的碳减排政策。

  4 北京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4.1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多元化的服务手段不仅能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而且减少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社会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充实到实体经济建设中来,不仅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而且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同国外金融机构相比,北京市金融机构提供给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少。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方面、多元化的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互换等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还不成熟,使得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范围较窄、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

  4.2 绿色金融相关参与方的协同效率低下 绿色金融的实施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环保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协调配合,进行及时信息沟通,依据企业环境影响、环保标准、现行的金融环境制定合理的金融服务方案。然而,目前企业为推卸环境责任,往往隐瞒或虚报自身的环境信息,致使环保部门对区域内环境情况掌握不充分。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不健全,阻碍了环保部门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质量评估标准,其发布的环境信息往往数量少、时效低。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宣传力度不足,故公众对绿色金融还缺乏认识。上述种种,导致绿色金融风险大,效率低下。

  4.3 缺乏合理有效的绿色金融制度保障 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颁布了发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性指导意见,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环保核查机制、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违法惩罚集资和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制度的缺失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影响不能做到有效监管,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环境风险未被充分发现。对金融机构自身也缺乏必要制度约束,关联交易的发生阻碍了绿色金融效率的提高。

  5 北京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策略

  5.1 强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针对北京市绿色金融的特点,积极组织和实施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着眼于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拓展绿色信贷业务,并尝试从污水收费权、专利权质押等方面进行产品创新。为绿色信贷客户定制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尝试借助第三方力量扶持绿色信贷。

  在直接融资方面,应为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如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并鼓励风险投资、开发专业绿色引导基金,绿色金融衍生品等,加大对能源节约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引导社会公众饯行绿色消费的生活理念,推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地发展。

  5.2 健全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多方沟通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全面地核查和披露有关环境信息,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要将参与绿色信贷的企业财务状况等信息及时反馈至环保部门。通过绿色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实施绿色信贷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的动态跟踪监测,对积极落实环境目标的机构或项目提高信用等级,反之降低信用等级。以此作为企业或项目后续贷款发放的依据和条件。

  5.3 强化绿色金融的制度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自身都要做好推行绿色金融的长远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应制定环境信用评级标准,将其运用于绿色投融资实践中。环保部门应定期向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污染企业黑名单,对于排污超标且不进行积极有效改进的企业或项目施与停止发放贷款或不予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自身应制定与绿色金融业务配套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推进绿色金融相关人才培养,尽快组建通晓绿色金融国际规范的专业团队。

  参考文献:

  [1]樊纲.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国经济学家的建议[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宋晓玲.西方银行业绿色金融政策:共同规则与差别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13(1):170-174.
  [3]王周伟.中国城市现代碳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7):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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