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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英语主要情态动词的英译

来源:绍兴文理学院学报(教育版), 作者:李向民,晏笑莹
发布于:2021-06-03 共8089字

  摘    要: 情态动词的多义性和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商法语言的模糊性, 这会影响人们对于法律文本具体含义的理解, 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将国际商法中影响广泛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ICC) (2010)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文本作为研究对象, 对其中的主要情态动词“shall”和“may”的翻译进行研究, 并对“shall”与“must”和“shall”与“should”的翻译进行比较, 通过研究发现, 情态动词在法律语篇中的位置、与限定词的共现等都会影响其翻译。对情态动词翻译的深入了解将有利于提高对国际商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预期性, 减少法律英语模糊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 模糊性; 情态动词; 国际商法; shall; may;

  Abstract: The ambiguity and pluralism of modal verbs result in the vaguenes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to some extent, which may have an impact on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specific meaning of the law and cause unnecessary disputes.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the widely-influenced PICC ( 2010) and CISG texts to discuss the translation of the main modal verbs “shall”and “may”, and to compare the translation of “shall”with“must”and with“should”respectively.Through the study, a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that the location of modal verbs in legal texts and the co-occurrence of determiners can affect their translation.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lation of modal verbs helps improve the expectation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thus reducing the uncertainty caused by the vagueness of legal English.

  Keyword: vagueness; modal verb;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shall; may;
 

国际商法中英语主要情态动词的英译
 

  法律语言学 (forensic linguistics) 已经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旨在用语言学的知识来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规律及应用, 并且着重研究法律语言的特殊性[1]。与日常英语相比, 认为法律英语语言具有准确性、正式性、晦涩难懂性、规范性以及模糊性 (vagueness) [2]。近年来, 李康熙等人 (2017) 和张瑞嵘 (2013) 对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翻译进行了研究[3,4]。在法律英语中, 模糊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律文本的概括程度, 利用有限的资源来应对错综复杂的法律事件, 另一方面能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量裁权。

  20世纪以来, 国际商法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许多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等影响深远的国际公约和条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来解决相应的商事纠纷[5]。然而, 国际商法条款中频繁出现的情态动词却带来了一定的模糊性。冯寿波 (2013) 对WTO协议中情态动词“should”和“shall”进行分析, 他认为情态动词本身的多义性造成了法律英语的不确定性, 从而给WTO成员国带来了分歧[6]。这要求法律翻译者能准确地把握情态动词在国际商法具体条款中所代表的不同含义, 才能让当事国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预期, 减少不必要的争端。本文将以PICC (2010) 和CISG为研究对象, 对情态动词“shall”和“may”的翻译进行分析, 向读者展示国际商法中情态动词翻译的复杂性。

  一、情态动词

  在英语中, 情态动词自身具有一定的含义, 可以表达说话者对某一事物的看法、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采取某一行动的必要性等。近些年, 随着研究的深入, 人们对情态动词的认识也随之加深, 不同学派的代表人物对情态动词的定义和分类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角度来看, 情态动词可以作为一种情态手段表达主观的隐性含义, 可以用来表达概率程度 (probability) 、经常程度 (usuality) 、义务程度 (obligation) 和倾向性 (inclination) , 并被赋予高、中、低三个值[7]。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三个不同量值的分类见表1。

  表1 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分类[8]
表1 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分类[8]

  此外, 韩礼德还提出了情态附加语的评价系统并试图运用情态隐喻的方法解释情态现象。总之, 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 情态动词得到了系统而细致的分类。

  Biber等人根据英语情态动词的功能将其分成三大类, 即核心情态动词、半情态动词和边缘情态动词, 又根据情态动词的主要含义将其分成以下三类, 见表2。

  表2 Biber根据情态含义对情态动词的分类[9]
表2 Biber根据情态含义对情态动词的分类[9]

  本文以韩礼德和Biber对情态动词的分类为依据, 探讨情态动词翻译过程中出现的语气强弱变化及具体含义。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背景

  随着语料库的出现, 人们可以更加系统、科学地分析情态动词在不同领域的使用情况和特点。杨信彰 (2006) 对比分析了情态动词在学术和法律语篇中的使用[7], 何燕等 (2011) 则研究了情态动词在科技领域的使用特点[10], 陈建生等 (2016) 研究了政治演讲中不同性别演讲者情态动词的运用差异[11]。然而, 现有研究并没有针对国际商法法律文本的具体研究。鉴于此, 本文将以PICC (2010) 和CISG为例, 对国际商法中情态动词“shall”和“may”的翻译进行研究, 以期带来一定借鉴意义。

  (二) 研究问题

  本研究尝试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国际商法中出现的情态动词有哪些?其排序与先前研究结果是否一致?

  (2) 在国际商法中, “shall”和“may”该如何翻译?“shall”与“should”、“must”的差异如何把握?

  (三) 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本文选取国际商法中的PICC (2010) 和CISG中英文版为材料进行研究。PICC和CISG中英文版本均来自其官方网站。

  研究方法:将上述材料英文版整理并自建语料库, 利用软件Antconc 3.5.2版本, 检索两个文本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并按其频数排序。将CISG和PICC中情态动词“shall”和“may”与其中文翻译进行一一对应, 并归纳整理。

  三、结果与分析

  (一) PICC和CISG中情态动词出现的频数

  通过对PICC和CISG中情态动词出现次数进行统计 (结果见表3和表4) , 两个文本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情态动词都是“may”, 之后的情态动词排序与杨信彰 (2006) 所得结果不一致。在他的研究中, 九个情态动词出现次数由高到低依次是may, shall, must, would, will, can, should, could和might。本文结果与胡丹 (2011) 得到情态动词排序也不一致[12], 在其研究中, 十个情态动词出现次数由高到低依次是shall, may, will, must, can, should, need, could, would和might。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语料库的规模和国际商法文本的特殊性。笔者自建的语料库不到两万词, 杨信彰 (2006) 建立的法律英语语料库规模在23万词左右, 胡丹 (2011) 所用的法律英语语料库规模则达到了90万词, 因此, 不同的语料库规模可能是情态动词出现次数排序不一致的原因。

  表3 PICC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及其频数
表3 PICC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及其频数

  表4 CISG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及其频数
表4 CISG中出现的情态动词及其频数

  另外, 法律英语涉及诸多方面, 如:版权法、环境法、刑法等, 不同领域的法律文本中, 情态动词分布特点也会有差异。因此, 作者认为尽管语料库能清晰地呈现出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分布特点, 但仍要针对不同的法律语篇具体分析。

  (二) 情态动词“shall”的翻译

  情态动词“shall”的翻译是法律英语中的研究热点之一, 其多义性导致了与“should”、“must”等情态动词含义上的重叠, 进而导致了翻译的不准确, 应当对此进行区分。

  1.“shall”与“must”的翻译

  从表5可看出, 在PICC中, “shall”肯定形式有五种翻译方式, 最常见的为“应”, 只有一处翻译为“必须”, 而“must”大都翻译成“必须”, 只有少数翻译成“应”或“可”。李克兴 (2007) 提出, 在法律专家的实践中, 以“must”而不是“shall”对应汉语中的“必须”已经成为惯例[13], PICC的中文译本与此保持了一致。“shall”唯一被译为“必须”的情况见例1。

  例1:Where the obligations are to pay money in different currencies, the right of set-off may be exercised, provided that both currencies are freely convertible and the parties have not agreed that the first party shall pay only in a specified currency. (当以不同货币支付金钱债务时, 亦可行使抵销权, 但要以该两种货币均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而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第一方当事人必须以特定货币支付为条件。) 1

  在这项条款中, “shall”与“only”相连接, 表明了语气的进一步加强。“shall”本身就属于高值情态动词, 进一步强化之后, 就应上升到“必须”。李克兴 (2007) 曾指出, 在“shall”的翻译中, “必须”的强制性最高, “应”可视为“应当”的省略, 强制性减弱。而“must”翻译成“应”则与在法律语篇中的位置和具体的法律内容有关。

  例2:Each party must act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 (每一方当事人应依据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

  这一条款出现在PICC总则部分, 是立法者对当事人行为的预测和期待, 语气较弱, 属于中值情态动词, 翻译为“应”比较合适。

  例3:A party must bear any increase in the expenses incidental to performance which is caused by a change in its place of business subsequent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当事人应承担合同订立后因其营业地改变而给履行增加的费用。) 3

  这里, “must”后面紧跟了具体的行为, 但是这个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因此, “must”在这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而是在一定条件下, 法律对当事人责任的规定, “must”的语气减弱, 应属于中值情态动词。

  通过以上分析, “must”表示强制性的要求, 语气最强, 应翻译成“必须”,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否则要受到制裁。而“shall”表示义务和职责, 强制性比“must”要弱, 翻译成“应”。对“must”和“shall”进行翻译时, 还要考虑它们在法律语篇中所处的位置、是否与其他限定性词汇共同出现以及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

  表5 PICC中“shall”、“must”和“should”的翻译
表5 PICC中“shall”、“must”和“should”的翻译

  2.“shall”与“should”的翻译

  在韩礼德对情态动词的分类中, 二者都属于中值情态动词, 并且大都翻译成“应”或“应当”, 但二者在法律范围内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should”在PICC中出现的形式为“should do”、“should have done”和“should be done”。“should have done”形式都翻译成“应……”, 表示“本来应做却未做某事”, 用来表明一种期望, 与在日常英语中的用法一致。

  而“should do”和“should be done”两种形式用来表示指导性、建议性的法律行为, 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但法律并不反对行为主体做与所期行为相反的选择, 与“shall”相比, 强制性降低, 如例4。

  例4:The mistake relates to a matter in regard to which the risk of mistake was assumed or, having regard to the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mistaken party. (对于该错误所涉及事项, 其发生错误之风险已由发生错误方承担, 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 应当由发生错误方承担。) 4

  法律条款只是对相关情形下风险的承担给予建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其他的选择。

  而“shall”在PICC中以“shall do”和“shall be done”形式出现, 用来表示义务性、必要性的行为, 属于高值情态动词, 表明当事人不应做出与法律条款规定相悖的行为, 如例5。

  例5:The party required to take the measures necessary to obtain the permission shall do so without undue delay and shall bear any expenses incurred. (有义务为取得许可而采取必要措施的当事人, 应毫不迟延地采取该等措施,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

  在上述例子中, 当事人在相应情形下应采取的做法都已经得到明确规定, 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行为和义务。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维系稳定的司法秩序。

  曾小云等 (2013) 提出, “shall do”在法律体系的行为模式 (可为、应为和勿为) 里属于“应为”, “shall not do”则应属于“勿为”;“should do”处于“可为”和“应为”之间, 则“should not do”不应属于“勿为”, 语气稍弱一些。从中可以看出, 二者的主要差异表现在语气的强弱上[14]。

  3.“shall”的其他翻译

  除了翻译为“应”, “应当”以及“必须”之外, “shall”在PICC中还可以不译, 或翻译成“只”, 如例6。

  例6:The rate of interest shall be the average bank short-term lending rate to prime borrowers prevailing for the currency of payment at the place for payment, or where no such rate exists at that place, then the same rate in the State of the currency of payment.In the absence of such a rate at either place the rate of interest shall be the appropriate rate fix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currency of payment. (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优惠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时适用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若该地无此利率, 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若上述两地均无此利率, 则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 6

  此例中第二处的“shall”没有翻译, 这是因为两个句子结构都是“The rate of interest shall be……”。若都翻译出来, 会显得多余。另外, 当其后有其他表示权利的短语时, 也不译。

  例7:When the impediment is only temporary, the excuse shall have effect for such period as is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impediment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若障碍只是暂时的, 则在考虑到该障碍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情况下, 免责只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具有效力。) (2) 7

  在法律英语中, 将“shall”翻译成“只”是十分少见的。这里的“shall”起到修辞性作用, 为了增强法律语言的语势。

  综上, “shall”在进行翻译时, 除了要与“must”和“should进行区分, 还要考虑所在句子的结构以及它在具体条款中的具体含义。

  4. CISG中“shall”、“must”和“should”的翻译

  从表6可看出, 与PICC相比, “shall”、“must”和“should”在CISG汉译本中并没有呈现出多元性, 这与CISG的条约内容、情态动词在句子中的位置以及在整个法律语篇中所出现的部分有关。

  CISG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与接受的法律效力) 以及买方 (the buyer) 和卖方 (the seller) 的权利义务。条约对买卖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 条约的内容具有准确性和强制性, 不易引起争议。

  表6 CISG中“shall”、“must”和“should”的翻译
表6 CISG中“shall”、“must”和“should”的翻译

  在CISG条款中, 情态动词“must”大都紧跟在主语之后, 是高值情态动词, 表示命令, 这让买卖双方都能够明确地知道自身必须履行的责任并表明了这种义务的强制性, 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 如例8。

  例8: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hand ov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goods, hemust hand them over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in the form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8

  在CISG中, “shall”都译为“应”, 这与“shall”在整个法律文本中所处位置有关。5个“shall”都出现在第99条中, 处于法律文本的末尾。这项条款规定了法律生效日期以及各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条约要遵守的章程, 因此“shall”在这里的用法属于高值情态动词, 表示必要性而非命令, 强制性并没有“must”强。

  在CISG中, “should”仅出现两次, 并且是以“should have done”的结构出现, 均翻译成“原……”, 这表明了买卖双方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 与常见用法一致, 强制性较弱。

  例9:If he fails to take such measures, the party in breach may claim a reduction in the damages in the amount by which the loss should have been mitigated.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9

  由此可看出, 在CISG中, “must”的中文翻译与“必须”严格对应, “shall”的翻译没有出现多元性, 情态动词得到了准确的翻译, 从而减少了法律语言造成的不确定性。

  综上, 在国际商法的翻译中, “shall”、“must”和“should”的翻译与汉语能够较好地严密对应, 但是在翻译时, 译者不能只顾双语的机械对应, 还要考虑它们在法律语篇中和具体句子出现的位置、与其他限定词连用而引起的语气变化等问题。

  (三) “may”的翻译

  “may”在两个文本中的翻译见表7、表8。从中可知, “may”肯定形式的翻译主要为“可”和“可以”, 表示法律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权选择做或不做某事, 强制性较弱。“may”和否定意义的词语连用则被翻译为“不得”, 是一种不准许行为的表达。

  表7“may”在PICC的翻译
表7“may”在PICC的翻译

  表8“may”在CISG的翻译
表8“may”在CISG的翻译

  在这两篇文本中, 出现了“方可”和“才可以”的翻译方式, 这是由于文本中“only if”与“may”同时出现, 对“may”所允许的范围进行限定, 语气增强, 如例10。

  例10:A right to non-monetary performance may be assigned only if the assignment does not render the obligation significantly more burdensome. (一项请求非金钱履行的权利, 只有转让不导致明显加重履行负担时, 方可转让。) 10

  “may”在PICC中有两处被翻译为“有权”, 这是比较少见的。这种情况下“may”所表达的含义是“法律授予某人做某事的权利”, 当事人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这一职权, 如例11。

  例11:The aggrieved party may withhold performance pending cure. (受损害方在补救期间有权暂停履行。) 11

  另外, “may be precluded”这一搭配在国际商法中也被译为“不得”, 如例12。而当“may”被翻译成“得予”时, 通常出现在“may be withdrawn/revoked”这一搭配中, 译为“得予撤销”。

  例12:However, a party may be precluded by its conduct from asserting such a clause to the extent that the other party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at conduct. (但是,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并合理行事, 则在此限度内, 该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不得主张该条款。) 12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到“may”在国际商法中的翻译是比较灵活的, 也呈现出固定搭配的固定译法, 掌握这样的固定译法有助于进一步掌握“may”的翻译方式。

  四、结语

  情态动词自身的多重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用语的模糊性。本文着重对PICC和CISG中“shall”和“may”的翻译进行研究, 并对“shall”与“must”、“shall”与“should”的不同含义进行分析。作者认为, 在对法律英语情态动词进行翻译时, 要结合法律文本具体分析其语义, 此外, 还要考虑它们在法律语篇和具体句子中出现的位置、与其他限定词连用出现的语气变化等。

  对国际商法中情态动词的翻译研究将有助于中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尺度有更准确的把握, 从而减少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也将有助于实现中国法律体系英译过程中与国际标准更统一的衔接。

  参考文献

  [1]杜金榜.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现代外语, 2000 (1) :99-107.
  [2]马庆林.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兼谈法律英语的特点[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 2003 (3) :12-15.
  [3]李康熙, 李为山.分析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海外英语, 2017 (2) :101-102.
  [4]张瑞嵘.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言及其翻译策略研究[J].理论月刊, 2013 (12) :105-108.
  [5]向前, 曾彦, 张玉慧.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其精神[J].社会科学家, 2009 (3) :93-96.
  [6]冯寿波.《WTO协定》中“shall”和“should”词义实证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 15 (5) :32-42.
  [7]杨信彰.英语的情态手段与语篇类型[J].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6 (1) :1-4.
  [8]HALLIDAY M A 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 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9]BIBER, DOUGLAS. Longman grammar of spoken and written english[M].London:Longman, 1999.
  [10]何燕, 张继东.基于语料库的科技英语情态动词研究[J].东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1 (1) :73-76+80.
  [11]陈建生, 李希.性别对英语政治演讲中情态动词使用的影响———一项基于语料库的研究[J].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6 (2) :26-31.
  [12]胡丹.基于法律英语语料库的情态动词的研究[J].山东外语教学, 2011, 32 (1) :23-27.
  [13]李克兴.英语法律文本中主要情态动词的作用及其翻译[J].中国翻译, 2007 (6) :54-60+96.
  [14]曾小云, 孙玉凤. Shall和Should在法律语言环境下的运用、混淆及其翻译[J].海外英语, 2013 (5) :132-135.

  注释

  1 PICC英文条款以及中文翻译 (兰磊译) 来自于官方网站. org/instruments/commercial-contracts/unidroit-principles-2010) , 第8 . 2条。
  2 同注 (1) 。第1:201条。
  3 同注 (1) 。第6. 1. 6条。
  4 (1) 同注 (1) 。第3. 5条。
  5 (2) 同注 (1) 。第6. 1. 15条。
  6 (1) 同注 (1) 。第6. 2条。
  7 (2) 同注 (1) 。第7. 1. 7条。
  8 (3) CISG英文条款以及中文翻译来自于官方网站, , 第34条。
  9 (4) 同注 (8) , 第77条。
  10 (1) 同注 (1) 。第9. 1. 3条。
  11 (2) 同注 (1) 。第7. 1. 4条。
  12 (3) 同注 (1) 。第2. 1. 18条。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学院
原文出处:李向民,晏笑莹.英语主要情态动词在国际商法中的翻译[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教育版),2018,38(03):1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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