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相关规定与订舱要点(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4592字
某船公司适用于某航线的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运输合同编号;
(2)客户名称,包括有权使用相关运输合同的分支机构、关联方等;
(3)提单上显示的装货港或货物初始接收地;
(4)提单上显示的卸货港或货物最终交付地;
(5)货物贸易条款;
(6)货物运输条款;
(7)运价有效期内预计每周货量;
(8)品名及货重;
(9)使用的主要箱型;
(10)季节性货物或长期稳定货物;
(11)货方运价需求;
(12)运费支付人、支付机构及支付信用期;
(13)包含在运输合同报价中的各项附加费;
(14)未包含在运输合同报价中的各项附加费(承运人可按公布费率收取);
(15)运输合同有效期;
(16)异地提箱需求(如无此需求,则货方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提取空箱);
(17)异地还箱需求(如无此需求,则货方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返还空箱);
(18)承运人主要竞争对手;
(19)前期出货记录(主要针对承运人的存量客户);
(20)额外免费用箱需求;
(21)对集装箱的特殊需求(如特殊承重箱以及装运精细化工品、高档食品等货物的特殊清洁箱等);
(22)货方其他运输需求;
(23)提单相关条款作为本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自动适用。
3 集装箱货物订舱注意事项
3.1 货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运输合同,如无具体合同,则以承运人的公布运价和标准提单条款确定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拟出运时间、船名、航次等;
(3)货物启运地、交付地;
(4)货物运输路径,如无特殊要求,则由承运人按行业习惯合理安排;
(5)所需的箱量和箱型;
(6)提箱日期(货方装箱的情况下);
(7)货物描述,包括品名、质量、件数、特殊货物的尺寸、冷藏货物的温度和通风要求、危险货物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编号等。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具有高风险性,自然条件、政治环境、港口作业效率等因素均可能影响承运人的运力和设备供应;因此,即使承运人接受货方订舱,也不表示其无条件地承担运力和设备供应等义务。有的船公司在其订舱单中注明“取决于可用运力和设备”,此举值得借鉴。
3.2 防止运输合同被第三方非法套用
如前所述,为防止与大型直接货主的运输合同被第三方非法套用,承运人在接受此类客户订舱时应当仔细核对收发货人及货物的品名、件数、质量、装拆箱地等信息。某船公司在其订舱流程中明确规定,订舱签约人必须是与订舱货物有关联的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人;该公司还将订舱确认书中的“签约客户”一词改为“价格拥有者”,以进一步明确货方身份,防止第三方非法套用承运人与直接货主之间的运输合同。
3.3 不接受货物提前进场
在承运人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和相关责任从重箱进入堆场时起算,除因节假日备货、承运人临时调整船期等需要货物提前进场外,原则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应接受货物提前进场,以免产生堆存费、场内平移费纠纷;如果货方坚持安排货物提前进场,应当事先明确相关费用由货方承担。对于超过截港时间进场的货物,货方可以向承运人申请装船,装船后承运人可以向货方收取晚进场加急附加费。
3.4 谨慎签发海运单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运单在短程航线上的使用日趋广泛。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在货物无法清关或无人提取的情况下,承运人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鉴于此,对于容易出现清关问题的货物或无人提取的再生资源、二手衣物等货物,如果货方在订舱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
3.5 避免倒签和预借提单
倒签和预借提单往往会使承运人陷入“共谋欺诈”的不利地位并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特别是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保函无法对抗提单持有人,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也将成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的基础证据。
3.6 明确运输合同以外的当地服务的费用和责任
如果货方在订舱时提出运输合同以外的当地服务的要求,承运人可与货方约定相关的服务项目和费用等,并明确承运人在当地的代理人作为货方的代理人提供服务,承运人对相关的成本、风险及代理人的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7 提前安排冷藏箱和特种箱运力
目前船公司之间的航线合作较为普遍,而合作船公司对冷藏箱和特种箱的运力分配等均有约定。为保证顺利运输此类货物,货方在订舱时需要提前申请,承运人也应及时与实际船舶经营人联系,以便尽早落实可用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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