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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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行情况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26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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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江水运:请您简单介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情况?

  毛洪鑫:公约涵盖了海员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各项权利,包括就业和工作条件、遣返、职业安全与卫生、医疗和社会保障、膳食、住宿和娱乐等领域。规定了成员国政府、船东和海员提供方的责任。

  公约还特别规定,未批准公约国家船舶在批准国港口不享受豁免,应与批准国船舶一样实施公约要求,接受港口国检查。

  为了保障公约得到有效实施,公约专门列出了遵守和执法章节,主要涉及船旗国检查发证和港口国检查。关于船旗国检查发证,公约规定,对500总吨位以上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授权委托的组织根据船旗国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和船东提交的实施这些法规法规的措施,检查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船员资格、工资支付等14项事务,确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措施后,签发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两次检查发证之间,应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关于港口国检查,公约规定:如果到港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则一般只限于检查海事劳工证书及配套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如没有海事劳工证书等文件,则可作更详细检查,甚至全面检查14项事务。在检查中,如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问题,港口国可以滞留船舶,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港。

  珠江水运:目前,《公约》在全球的生效情况如何?

  毛洪鑫:目前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主要的航运大国基本都已批准公约,包括巴哈马、利比里亚、希腊、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德国、挪威、丹麦、俄罗斯、加拿大、南非、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等。据了解,美国政府、船东协会和海员组织都认为批约条件已经成熟,仅仅因为国会态度消极而未能批准公约。不过,美国批准了《1947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根据这一公约可对到港的外国船舶实施港口国检查。

  《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截至2015年8月29日,已有67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其商船总吨位占世界总吨位80%.欧盟通过针对实施《公约》的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不管批准与否,都从2013年8月20日开始履约。

  珠江水运:我国为履约建立健全了了哪些必要的机制和安排?

  毛洪鑫: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和安排。第一,行政执法制度。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包括船员在内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拥有一支中央直属的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一直有效履行我国船员管理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港口国、船旗国履约职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机制,为履行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的港口国、船旗国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司法救济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海事法院为处理海员与航运公司利益纠纷、保障海员权益提供了司法途径。

  第三,三方协商机制。2009年底,我国建立了由交通运输部、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组成的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国船东协会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已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这些机制和协议有助于我开展三方协商,履行公约有关具体要求。

  第四,检查发证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已形成一致意见,联合作为主管机关,履行有关船旗国检查发证职责。两部按照“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原则,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分别负责有关事项的检查,海事局具体负责海事劳工证书的发放工作。港口国检查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配合。

  珠江水运:我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何意义?

  毛洪鑫:我国是提出整合海事劳工公约的发起国之一,政府、船东协会和海员工会积极参与了公约的制订过程。作为海运和海员大国,我国批准公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树立良好形象。批准公约,能够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宣示我国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航运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意愿和决心,有利于我国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并帮助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把握主动。

  (二)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利益。目前,我国有1200多艘国际航运船舶航行于世界各地。国际海运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保障作用十分重要。批准公约,一方面可以展示我国航运企业遵守国际标准的积极姿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航运船舶在国外高效完成必要的港口国检查,节省成本,确保我国航运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加强对海员的保护,稳定就业。近年来,我国海员数量逐年减少,海员资源不足,特别是高级海员紧缺。我国现有150万船员,包括60万海员。批准公约,有利于政府和航运企业规范航运业的用工方式,使海员在工资、工时、配员、住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提升海员职业的吸引力,稳定海员队伍,保证航运行业发展。

  (四)为我国提供了反制手段。批准公约使我国对到访的外国船舶可进行港口国检查,从而拥有反制手段,避免公约有关“滞留船舶”的规定被滥用;反之,关于未批约国无豁免的规定使我国船舶只能被动接受检查。

  (五)有利于增强我国国际标准制订话语权。根据公约规定,批约国政府对公约修订具有表决权,未批约国政府只能参与审议,无表决权。批准公约将为我国政府赢得修订这一重要国际规则更多的话语权。

  珠江水运:批约是否可能给我国航运业带来不利影响?我国有何应对措施?

  毛洪鑫:相比其他国际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其独特之处:公约包含了保证全球统一监管的规定。公约规定,未批约国不能得到更优惠待遇(第五条第七款),其国际海运船舶在批约国港口可能会接受港口国检查(标准A5.2.1)。如发现船舶严重违反公约要求,港口国检查官可将船舶扣留。根据公约有关招募和安置的规定(标准A1.4第九款),非批约国境内的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为悬挂已批约国旗帜的船舶提供安置服务时,应尽可能根据船东要求,提供其经营活动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据。

  批准公约后,我国海运公司履约和守法情况要接受港口国检查,我国政府将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国际劳工组织对我履约情况的审议和监督。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情况,除了发生扣船事件外,国际海员工会和船东组织、其他批约国政府可向国际劳工组织诉告我政府,国际劳工大会可能审议涉我国别案例,理事会也可对我立案审查。

  为保证我国航运业在改进船员权利保障后的竞争力,海运公司和船员管理机构应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业务效率,通过加强守法创建高质量的国际品牌。这些措施与我国加快产业升级、进一步改进民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发展战略是一致的。

  另外,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和海运管理部门也将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进一步保障船员的基本权利,确保总体上公约得到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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