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检疫论文优秀范文推荐6篇之第三篇: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探讨
摘要:水产苗种是渔业发展的基础, 是渔业产业链和水产品有效供给的起点。本文论述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 介绍了广州推进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完善、法律意识方面还需提高, 针对这些方面作者也提出了如何打造专业队伍、创新工作机制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的具体方法。
水产苗种是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渔业产业链和水产品有效供给的起点。广州市水产养殖面积41.8万亩, 年养殖总产量41.5万吨, 渔业经济总产值为155.8亿元。全市现有1家国家级良种场、6家省级良种场、15家市级良种场、40家优质苗种繁育基地和近70家苗种培育场, 年生产苗种能力50多亿尾, 年产值3亿多元, 除了满足全市水产养殖和增殖放流所需的苗种, 还向全省及全国各地输出苗种。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执法工作, 是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也是推进渔业依法行政、保护水产养殖业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一、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
(一) 有利于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筑牢水产养殖生物安全屏障
随着水产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水产养殖动物的生物安全日趋重要。20世纪90年代, 由于缺乏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意识, 对引进的虾苗未实施检疫, 造成对虾白斑综合征随苗种从南到北快速扩散, 严重损害对虾产业。从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数据来看, 广州市监测记录水生动物疾病有20多种, 主要以细菌病和寄生虫病为主, 平均发病率约为3%~7%, 其中罗非鱼链球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指环虫病、小瓜虫病等比较常见。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性流行, 从苗种阶段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是筑牢水产养殖业生物安全的关键屏障。
(二) 有利于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近两年, 广州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8.1%以上, 但水产品质量安全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一些水产养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缺乏疫病防控底线意识, 随意购买没有经过检疫的苗种, 养殖中一旦发生病害则大量使用渔药, 甚至可能是滥用药物, 这随时可能演变成社会关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倒逼水产养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增强疫病防控的底线意识, 规范生产管理, 改进养殖设备和技术, 减少甚至零投放渔药, 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切实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三) 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保护水产养殖业者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要求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检疫体系的建设, 2017年9月起实施的《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执法是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渔业的必然要求, 也有助于苗种生产者和使用者及时了解疫病发生情况, 调整防控措施, 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广州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现状
广州市高度重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2008年在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牌子, 现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业人员10人。近年来, 该站不断加强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检疫力度, 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体系建设
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上下联动, 督促指导各区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积极争取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 努力加强检疫队伍和检疫能力建设。全市7个主要水产养殖大区都成立或明确了检疫机构, 其中白云、番禺、花都、从化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增城、南沙、黄埔明确由动物卫生机构负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 初步建立以"市中心站+区级检疫站"为基础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网络体系。
(二) 完善工作制度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相关规程, 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疫病防控工作规定"等制度, 覆盖检疫、疫病测报防控、疫情报告与应急预案等内容, 建立了日常巡查工作制度, 完善各项工作台账, 使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
(三) 强化技术支撑作用
加强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建设, 2017年实验室获得"CMA"资质认证, 具备开展对虾白斑病毒等6个项目检测资质, 完成农业部检测能力验证测试项目2项, 参加广东省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技能竞赛, 包揽团体一等奖和个人第一名。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病害测报体系, 在全市设立水产病害测报点25个, 测报水产养殖品种22个, 测报覆盖面积2.6万亩, 每年发布病害预测预报12期, 从源头上防控全市40多万亩养殖水面的病害发生。
(四) 加大检疫执法力度
督促各区落实行政执法属地责任, 进一步向社会宣传告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 严格落实工作台账制度, 按"一案一档"要求对检疫工作记录存档。2017年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执法巡查50多家次, 检疫水产苗种30多种、18000万多尾, 出具检疫合格证140多张, 实现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和人工增殖放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
(五) 加强检疫和监督执法联动。
落实《动物防疫法》《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明确全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的主体。在农业 (渔业) 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行政确认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行政处罚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督管理力度。
三、广州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广州市历经多年的努力, 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执法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但仍面临着认识不足、技术水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待加强
目前, 各级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足, 特别是区一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存在机构不够健全、职能不清晰、检疫专业人员不足、设备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未能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人、财、物和机构的要求, 直接影响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 检疫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水生动物疾病学基础研究滞后, 疾病诊断方法与标准制定落后, 国家认可的快速诊断试剂稀缺, 检疫中发现不明病因往往难以分析出病原体, 阻碍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深入开展。二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的技术力量相当弱小, 普遍存在着检疫人员不足, 专业水平低, 检疫设备也不完善, 实验室配套建设更是滞后发展。三是检疫方式落后, 主要依靠电话申报、人工出证等传统模式为水产苗种企业开展产地检疫, 无法适应现代"互联网+政务"要求。
(三) 相关法规及制度不完善
一是现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的检疫对象及范围不能覆盖所有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如检疫两栖类或爬行类的养殖品种, 则无规程可参考。二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疫情处置办法难以适应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疫情的处理要求。三是国家和地方尚无染疫水生动物扑杀补偿标准出台, 对水生动物疫病疫情处置的后续工作难以进行。四是水生动物检疫官方兽医认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官方兽医制度无法落实。
(四) 水产养殖者法律意识淡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售或运输的水产苗种, 应当提前20天向相关检疫机构申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但水产养殖者法律意识普度比较淡薄, 除了增殖放流等明文要求检疫合格证外, 一般不会主动申报产地检疫。此外, 各级部门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宣传不足, 很多水产养殖者根本不了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作用及法律责任。
四、深入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与建议
深入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顺应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求, 必须坚持"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发展理念, 着力在组织保障、专业队伍、工作机制、宣传培训上下功夫, 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促进法治兴渔和质量兴渔的建设。
(一) 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出发, 切实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组织领导, 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 要尽快建立机构, 核定编制, 建立检疫专业队伍;已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 要进一步理清职能, 明确检疫职责和任务, 加强检疫人员培训, 完善专业设备设施。
(二) 着力打造专业化工作队伍
《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体系必须以官方兽医为主、防疫员协助的工作队伍。要做好水生动物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加强检疫技术培训, 建立健全水生动物官方兽医队伍, 为依法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业队伍业务水平, 突出服务渔业生产, 打造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病害防治专家团队。要加强一线生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鼓励他们报考执业兽医, 提高水产养殖一线病害防控能力。
(三) 努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提高产地检疫行政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检疫操作规程, 规范检疫工作制度和流程, 完善工作台账记录;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手段, 探索开展在线申报、线下定点集中检疫、电子出证等行政业务。二是突出科技创新对苗种检疫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水生动物疫病测报工作, 以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作为苗种检疫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的建设, 积极探索与教学科研单位的协作机制, 将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运用到检疫和监督执法中。三是进一步完善检疫和监督执法协同机制。推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建立会商协同机制, 强化检疫、监督执法联合互动,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在原有法规条例的基础上, 修订完善符合水生动物实际情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检疫细则及疫病疫情处理办法, 争取政府设立染疫水生动物扑杀补偿专项经费。
(四)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新媒介、手机短信、互联网、宣传资料、发送告知书等多种手段, 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 多形式、不定期组织苗种企业和养殖户认真学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有关要求, 务必使企业和个人明确并牢记法定义务, 自觉申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接受监督, 努力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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