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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来源:科技与金融 作者:化剑霞;李筱
发布于:2019-09-05 共2852字

  摘    要: 近年来,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大, 部分借款人诚信意识不强, 使金融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虽然胜诉率高, 但执行难度大。本文从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入手, 分析该类案件存在的原因, 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及对策。

  1、引言

  临泽县现有七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甘肃银行。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和市场政策调整的影响,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大,金融借款案件激增,且多数具有涉案标的大、财产保全数量多、文书送达难、审理周期长等特点。

  2、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市场政策调整影响,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尤其是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信贷规模,忽视信贷风险管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大幅激增态势。

  2.1、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自2015年以来,临泽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2015年受理70件,2016年增加至203件,2017年增加至265件,2018年增加至402件。从以上数据分析,发现2018年临泽县人民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是2015年的4.74倍,年均增幅79%,远高于该院受理诉讼案件平均增幅(该院同期诉讼案件平均增幅为27%)。

  2.2、涉案标的额巨大

  2015年,临泽县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结案总标的额为302.4万元,案均标的额为4.5万元;2016年增长至1503.8万元,案均标的达8.2万元;2017年增长至3475.2万元,案均标的增长13.1万元;2018年增长至4460.9万元,案均标的15.2万元。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总标的额已达2015年的14.8倍,案均标的亦为2015年案均标的的3.4倍,涉案总标的额及案均标的均大幅上升。

  2.3、调撤比例较低

  金融借贷案件借款方违约多数因资金周转困难,无能力继续履约,恶意违约的情况比较少见,借款合同虽绝大多数有抵押或保证担保,但受当事人履约能力制约,加之借款人或担保人外出躲债下落不明现象较多,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商事案件调解空间较小,调解率始终维持在较低的状态,且部分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到期也无法履行。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3、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3.1、受经济环境影响大, 案件数量多、标的大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从2016年以来,临泽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大幅攀升,其主要原因是2015年开始经济下行压力首先反映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上,2016年以后银行为其金融安全将资金转投向小微企业及个人住房、消费等小额贷款。这既反映出临泽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大,又体现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经济下行的无奈之举。但当大量的案件需要法院办理时,“案多人少”的矛盾就更显突出了。

  表1 2015-2018年调撤案件比较
表1 2015-2018年调撤案件比较

  3.2、涉案当事人“多头”借款频繁,联保、互保现象严重

  从临泽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据进行分析,近5成的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向多个银行借款。据统计,涉案当事人有一半左右存在“多头”借款的情况,即多个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互保联保,在多家银行分别以自己或担保人为主借款人进行借款,形成了冗长的互保联保链条。而互保联保的借款多为信用借款,冗长的互保联保链条极易造成诉讼风险通过担保链蔓延,具体来说一旦互保联保链条中的某个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还款出现问题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其关联的多个联保担保人也会受到诉讼牵连,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

  3.3、案件送达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

  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原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被告之间没有身份上的关系,加之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管理混乱,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认真核实借款人的家庭住址、经常居所地及联系方式,而是仅仅登记了户籍所在地,在借款后又不保持同借款人的联系,致使借款人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对该类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一般被告人数比较多,案件送达难度大,且只要有一个当事人无法正常送达就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使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的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70%左右,导致大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较长,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且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涉及银行贷款审批等诸多环节,即使被告出庭表示希望调解,银行对于本金、利息、罚息、还款期限等条件审批流程长、可调解空间小,通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调解时会设定多个条件下不同的还款方式,分期还款通常也无法确定每期具体还款金额。

  4、应对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相关职责,打通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信用数据互通有无,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合理使用信用信息,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4.2、金融机构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提高银行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执行风险防控制度,正本清源,从源头上杜绝金融借款案件纠纷。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配备专业素质高的法律事务人员,专人负责金融案件执行维权工作。对于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新线索,要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供,争取案件审理的主动权,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4.3、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

  一是积极组织协调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金融审判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二是为了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议建立金融审判工作联系人制度,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院的审判工作联系。三是主动走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金融及法律知识宣传,针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保障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4、重视执行工作,维护金融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执行力度,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核实,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合利用电视、报纸、公交电视等多种媒体手段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

  4.5、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提高民众防范借贷风险意识

  通过金融知识宣传栏、普法小册子、现场答疑、邀请法院工作人员以案说法等形式普及金融借款风险,积极创新利用公交广播、网络电视、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借贷不还的法律后果,帮助市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和投资,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

  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相关职责,打通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信用数据互通有无,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合理使用信用信息,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参考文献

  [1]赵以邗.金融风险防控的认识论与方法论[J].武汉金融, 2017 (06) :4-8.
  [2]魏佳.隆回县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问题与对策的研究[J].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泽县支行
原文出处:化剑霞,李筱.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研究[J].科技与金融,2019(08):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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