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受损情形及救济政策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葛晓茜
发布于:2020-12-18 共3295字

  摘    要: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大批电商网购平台,深刻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消费,作为产业发展的支撑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也在野蛮生长,重量不重质的发展现状使得收件人在快递服务合同之下其权益救济出现了诸多问题,加强这类主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于其权益的保护具有急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快递企业; 快递服务合同; 收件人; 权益救济;

  一、快递服务行业的背景介绍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以及“互联网+”模式的遍地开花,深刻的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消费方式,一大批电商网购企业应运而生,如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大型C2C、B2C电子商务企业成为大众生活的重要消费场所,而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便是“物流”,没有物流完成货物的物理空间改变,电子商务是无法存在以及发展的,快递服务行业在助力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不断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在电商网购活动中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寄件人(电商卖家)和快递企业,而收件人(电商买家)属于非快递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旦快递服务中收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因为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而难以向快递企业得到权益救济,快递企业通常采取的方式有两种:一、拖延;二、拒绝承担。

  二、快递服务行业的立法现状

  快递服务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不同于以往的货物运输等物流行业,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其自身的核心价值,快递服务行业的核心价值有二:一、“快”;二“便捷”,故其目前行业里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相对没有形成自身的系统,比较分散。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快递法”,但快递服务合同下收件人的权利救济可以寻求以下法律支持:
 

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受损情形及救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三、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受损情形

  (一)快递延迟。

  快递延迟高频出现在快递服务行业中,本人根据长期网购的经验,国内异地快递到达一个三线城市平均是4天时间,四线城市平均是5天时间,尤其是6.18年中大促、双11节、1.18年货节等,快递所需时间有时长达半个月,但是快递企业对于自己的延迟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某些主流快递企业针对自身延迟行为居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规定延误不赔。

  (二)快递丢件。

  目前全国每天快递量已超过2亿件,庞大的运输工作使快递丢件时常发生,对于快递丢件,快递企业的应对方式有两种:一、未保价的快递。一旦发生丢件,赔偿标准根据自己快递企业内部标准进行赔偿,据本人调查,圆通公司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丢件在其丢失后按照快递运费的5倍赔偿,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二、保价快递。一旦发生快递丢件,快递企业按照有关的保价条款进行赔偿,保价条款的存在是限制快递企业的赔偿责任,很多时候其赔偿额度低于收件人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价格。

  (三)快递毁损。

  快递服务行业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分拣、封发以及装载运输等环节,快递企业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因为快递工作负荷量大,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野蛮暴力分拣包装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对于表面有“易碎品”、“轻拿轻放”等提示字样的包装都视而不见,严重忽视工作质量。

  (四)快递企业未尽到提示义务。

  快递服务合同含有大量“格式条款”,一般内容都是关于快递企业的“减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制定者,应当尽到法定提示义务,但是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基本都没有尽到此项义务,比如快递员在派件时需要提示收件人为保护自己权益请“先验收再签字”,但现实是收件人都被强制“先签收后验货”,一旦发现快件毁损,快递企业会以收件人已签收视为快件完好无误交至收件人手上而拒绝赔偿。

  (五)收寄验收不到位。

  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第三方主体承包自己的末端业务,比如小区便利店、收发室等,这些工作人员在收寄快件时一般都没有对快件的安全性进行检验查看,使得不法分子钻漏洞,采取快递运输违禁品和危险品,侵犯了收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权益。快递员在派件时,没有联系收件人,在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之下,便私自将收件人的快件暂时存放在快递企业合作的第三方主体,比如小区便利店、收发室、快递柜,严重的违反了快递服务合同的“门到门、桌到桌”,按名址面交的要求,严重损害了收件人的知情权、处分权。

  (六)收件人个人信息被泄露。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就是财富,各行各业出于一定的目的部分主体会采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针对性营销,收件人个人信息被出卖的情况屡见不鲜,时常会收到很多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给安宁的生活秩序带来干扰,还有可能给公民个人带来人身、财产危害。

  四、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救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救济依据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收件人作为非合同当事人在快递企业出现违约行为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在权益救济时,时常被快递企业拖延、拒绝,针对目前法律的空白,实务操作是将收件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们可以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对权益进行救济,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合同法》中对合同履约的标准原则为“完全履行原则”,即在合同的履行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标的、数量、质量等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对快递企业的相关侵害情形,可以依据合同的履约标准原则为依据,认定快递企业构成“根本违约”,主张快递服务合同无效,依据“全面赔偿原则”要求快递企业对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制定者应当做到解释、说明、提示义务,否则“格式条款”无效。快递服务合同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快递企业有义务向收件人做到解释、说明、提示义务,否则不能依据“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减免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相关救济依据

  《侵权法》与《合同法》最大区别就是《侵权法》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只要收件人自身权益遭受快递企业的侵害,就可以向快递企业主张权益救济,只是依据《侵权法》会对收件人的举证责任要求高于《合同法》,除此之外,《侵权法》不仅可以主张经济损害赔偿,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关救济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个人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快递企业有义务对收件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一旦快递企业向某些机构、个人提供收件人个人信息,收件人可依据“公民个人隐私权”进行权益救济。

  (四)其他相关救济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企业寄递快件必须送至收件人指定或约定的地方,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收件人有向快递企业求偿的权利;对快递送达时效的规定,同城24小时之内,国内异地72小时之内。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对快件安全性进行检验查看;快递企业将快件派发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产业规模将会不断扩大,作为电商网购平台在全民消费总量的占比将会不断攀升,而产业发展的支撑行业——快递服务行业也会不断扩大,不可避免的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就会层出不穷,为了使这类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们必须加强这类主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使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这同样也是对快递企业规范化的一种督促。

  参考文献

  [1]罗婧雯.网购快递纠纷中消费者的维权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23):57-58.
  [2]贾玉平.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J].中国流通经济,2019,33(01):119-128.
  [3]王静雪.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4]张姗.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20(09):188-189.

作者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原文出处:葛晓茜.电商网购视角下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救济[J].法制博览,2020(33):111-112.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合同法论文